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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历史沿革分析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4-06-28 07:44:35

杭州历史沿革分析论文发表

1、杭州历史悠久,早在4700多年前就产生了良渚文化,五代吴越国和南宋王朝两代定都于此,是我国七大古都之一。杭州文化积淀深厚,良渚文化、吴越文化、南宋文化和明清文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文化发展系列。西湖的一草一木、一屋一椽,无不带着历史的印记。西湖边的名人遗踪:杭州文风鼎盛,名人辈出,而渊源深厚的江南文明也像一块巨大的磁铁,吸引着历代的帝王将相、逸士高人。他们不但在杭州文化中留下了深深的印记,也为西湖的风景凭添几分历史的凝重。 2、历史沿革: (1)杭州乌龟洞遗址古人类化石的发现证实五万年前就有古人类在杭州这片土地上生活,萧山跨湖桥遗址的发掘证实了早在8000年前就有现代人类在此繁衍生息,距今5000年前的余杭良渚文化被誉为“文明的曙光”。 杭州夏商周属“扬州之域”。传说在夏禹治水钱江新城钱江新城时,全国分为九州,长江以南的广阔地域均泛称扬州。 (2)公元前21世纪,夏禹南巡,大会诸侯于会稽(今绍兴),曾乘舟航行经过这里,并舍其杭(“杭”是方舟)于此,故名“余杭”。一说,禹至此造舟以渡,越人称此地为“禹杭”,其后,口语相传,讹“禹”为“余”,乃名“余杭”。春秋时,吴囯、越囯两国争霸,杭州先属越囯,后属吴囯,越灭吴后,复属越。战国时,楚囯灭越国,杭州又归入楚。秦统一六国后,在灵隐山麓设县治,称钱唐,属会稽郡。 (3)《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三十七年十月癸丑,始皇出游……过丹阳,至钱唐,临浙江,水波恶……”这是史籍最早记载“钱唐”之名。 当时还是随江潮出没的海滩,西湖尚未形成。西汉承秦制,杭州仍称钱唐。新莽时一度改钱唐为泉亭县;到了东汉,复置钱唐县,属吴郡。这时杭州农田水利兴修初具规模,并从宝石山至万松岭修筑了第一条海塘,西湖开始与海隔断,成为内湖。 (4)汉书地理志记载:钱唐,西部都尉治。武林山,武林水所出,东入海,行八百三十里,莽曰泉亭。三国、两晋、杭州属吴郡,归古扬州。东晋咸和元年(326年),印度佛教徒慧理在飞来峰下建了灵隐寺,是西湖最古的丛林建筑。梁太清三年(549年),侯景升钱唐县为临江郡。陈祯明元年(587年),又置钱唐郡,辖钱唐、于潜、富阳、新城、桐庐,属吴州。

[编辑本段]历史沿革 (1)从“余杭”到“钱唐” 杭州在周朝以前,属于“扬州之域”。 传说在夏禹治水时,全国分为九州,长江以南的广阔地域均泛称扬州。 公元前21世纪,夏禹南巡,大会诸侯于会稽山(今浙江绍兴),曾乘舟航行经过这里,并舍其余杭(“杭”是方舟)于此,故名“余杭”。 一说,禹至此造舟以渡,越人称此地为“禹杭”,其后,口语相传,讹“禹”为“余”,乃名“余杭”。 春秋时,吴越两国争霸,杭州先属吴,越灭吴后,属越。 战国时,楚灭越国,杭州又归入楚国的版图。 秦统一六国后,在灵隐山麓设县治,称钱唐,属会稽郡。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这样的记载:“三十七年十月癸丑,始皇出游……过丹阳,至钱唐,临浙江,水波恶……。”这是史籍最早记载“钱唐”之名。 现在的市区,当时还是随江潮出没的海滩,西湖尚未形成。 西汉承秦制,杭州仍称钱唐。 新莽时一度改钱唐为泉亭县;到了东汉,复置钱唐县,属吴郡。 这时杭州农田水利兴修初具规模,并从宝石山至万松岭修筑了第一条海塘,西湖开始与海隔断,成为内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杭州为吴国的吴兴郡,属扬州。 因外族相继入侵,晋室南迁,促进了江南和钱塘江两岸经济文化的发展。 这时,西湖已有“明圣湖”、“金牛湖”之称。 东晋咸和元年(326年),印度佛教徒慧理在飞来峰下建了灵隐寺,这不仅是西湖最古的丛林建筑,也是江南最古老的名刹。 随后有方士许迈及葛洪等人在武林山下、韬光、宝石山一带进行写书、炼丹等活动,传播宗教,西湖名山胜水也渐次开拓。 梁武帝太清三年(549年),升钱唐县为临江郡。 陈后主祯明元年(587年),又置钱唐郡,辖钱唐、于潜、富阳、新城四县,属吴州。 (2)“杭州”之名首次出现 隋王朝建立后,于开皇九年(589年)废郡为州,“杭州”之名第一次出现。 下辖钱唐、余杭、富阳、盐官、于潜、武康六县。 州治初在余杭,次年迁钱唐。 开皇十一年,在凤凰山依山筑城,“周三十六里九十步”,这是最早的杭州城。 大业三年(607年),改置为余杭郡。 六年,杨素凿通江南运河,从现在的江苏镇江起,经苏州、嘉兴等地而达杭州,全长400多公里,自此,拱宸桥成为大运河的起讫点。 这一重要的地理位置,促进了杭州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 《隋书·地理志》记述:“杭州等郡,川泽沃衍,有海陆之饶,珍异所聚,故商贾并辏”。 这时的余杭郡有户15380,杭州户口统计由此开始。 唐代,置杭州郡,旋改余杭郡,治所在钱唐。 因避国号讳,于武德四年(621年)改“钱唐”为“钱塘”。 太宗时属江南道,天宝元年(742年)复名余杭郡,属江南东道。 乾元元年(758年)又改为杭州,归浙江西道节度,州治在钱塘,辖钱塘、盐官、富阳、新城、余杭、临安、于潜、唐山八县。 州城的范围也随之扩大,由原来的城南沿江一带发展到今天的武林门一带。 由于运河的沟通,杭州成为货物集散地,社会经济日趋繁荣,人口也逐渐增加,唐贞观(627~649年)中,已有15万余人;到开元(713~741年)中发展到58万人,此时的杭州,已与广州、扬州并列,为我国古代三大通商口岸之一。 长庆二年(822年),诗人白居易任杭州刺史,大规模浚治西湖,并筑堤建闸,以利农田灌溉。 又继李泌之后重修六井。 从这时起,西湖之名益彰于世。 (3)吴越国的国都 五代十国时期,吴越国偏安东南,建都杭州。 当时的杭州称西府或西都,州治在钱塘,辖钱塘、钱江、余杭、安国、于潜、唐山、富阳、新城八县。 在吴越三代、五帝共85年的统治下,经过劳动人民的辛勤开拓建设,杭州发展成为全国经济繁荣和文化荟萃之地。 欧阳修在《有美堂记》里有这样的描述:“钱塘自五代时,不 *** 戈,其人民幸福富庶安乐。 十余万家,环以湖山,左右映带,而闽海商贾,风帆浪泊,出入于烟涛杳霭之间,可谓盛矣!”吴越王钱镠在杭州凤凰山筑了“子城”,内建宫殿,作为国治,又在外围筑了“罗城”,周围70里,作为防御。 据《吴越备史》记载,这个都城,西起秦望山,沿钱塘江至江干,濒钱塘湖(西湖)到宝石山,东北面到现在的艮山门。 以形似腰鼓,故又有“腰鼓城”之称。 吴越王重视兴修水利,引西湖水输入城内运河;在钱塘江沿岸,采用“石囤木桩法”修筑百余里的护岸海塘;还在钱塘江沿岸兴建龙山、浙江二闸,阻止咸水倒灌,减轻潮患,扩大平陆。 动用民工凿平江中的石滩,使航道畅通,促进了与沿海各地的水上交通。 置“撩湖兵”千人,疏浚、保护西湖,使不被葑草淤塞。 吴越三代五帝都笃信佛教,现在杭州西湖周围的寺庙、宝塔、经幢和石窟等文物古迹,大都是那个时期的建就。 当时的杭州就有“佛国”之称。 (4)南宋时的京城 在北宋时,杭州为“两浙路”的路治;大观元年(1107年)升为帅府,辖钱塘、仁和、余杭、临安、于潜、昌化、富阳、新登、盐官九县。 当时人口已达20余万户,为江南人口最多的州郡。 经济繁荣,纺织、印刷、酿酒、造纸业都较发达,对外贸易进一步开展,是全国四大商港之一。 杭州历任的地方官,十分重视对西湖的整治。 元佑四年(1089年),著名诗人苏东坡担任杭州知州,再度疏浚西湖,用所挖取的葑泥,堆成横跨南北的长堤(苏堤),上有六桥,堤边植桃、柳、芙蓉,使西湖更加美化。 又开通茅山、盐桥两河,再疏六井,使卤不入市,民饮称便。 经过北宋150多年的发展,到了南宋时,开始了杭州的鼎盛时期。 南宋建炎三年(1129年),置行宫于杭州,为行在所,升为临安府,治所在钱塘。 辖钱塘、仁和、临安、余杭、于潜、昌化、富阳、新城、盐宫九县,地域与唐代大致相当。 绍兴八年(1138年)定都于此,杭州城垣因而大事扩展,当时分为内城和外城。 内城,即皇城,方圆九里,环绕着凤凰山,北起凤山门,南达江干,西至万松岭,东抵候潮门,在皇城之内,兴建殿、堂、楼、阁,还有多处行宫及御花园。 外城南跨吴山,北截武林门,右连西湖,左靠钱塘江,气势宏伟。 设城门13座,城外有护城河。 由于北方许多人随朝廷南迁,使临安府人口激增。 到咸淳年间(1265~1274年),居民增至124万余人(包括所属几个县)。 就杭州府城所在的钱塘、仁和两县而言,人口也达43万余人。 人口的增多,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创造了条件。 南宋都市经济的繁荣,不仅超越前代,而且居世界前列。 当时临安手工作坊林立,生产各种日用商品,尤其是丝织业的织造技艺精良,能生产出许多精巧名贵的丝织品,在全国享有盛名。 据《武林旧事》等书记载,南宋时的杭州商业有440行,各种交易甚盛,万物所聚,应有尽有。 对外贸易相当发达,有日本、高丽、波斯、大食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之有使节往来和贸易关系,朝廷专设“市舶司”以主其事。 西湖风景区经过修葺,更加妩媚动人,吸引了不少中外游客;酒肆茶楼,艺场教坊,驿站旅舍等服务性行业及夜市也很兴盛。 南宋时,杭州是全国的文化中心,设立了最高兴府——太学,还有武学、医学、算学、史学等各科学校,临安府学及钱塘、仁和两县学的学生近千人。 这里书铺林立,刻印的书籍十分精良。 当时的绘画艺术甚盛,“西湖十景”就是由南宋画院题名的。 (5)浙江省的省会 元代在杭州设两浙都督府,后改为杭州路总管府,为江浙行省治所(钱塘、仁和);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朱元璋改置浙江行省,仍以杭州为省治。 钱塘、仁和、海宁、富阳、余杭、临安、于潜、新城、昌化等州县皆属杭州路。 因遭战乱,杭州城内的不少宫殿被毁,工商业曾一度衰落,西湖也渐被泥土淤塞。 但由于在南宋时期打下了繁华基础,恢复较快。 至正年间,大运河全线开通,杭州水运可直达大都(北京),成为全国水运交通要津。 对促进南北经济文化交流,发展对外贸易,大有作用。 所以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称杭州为“天城”,是“世界上最美丽华贵之城”。 明代改杭州府为浙江布政使司治所。 清代为浙江省兼杭嘉湖道治所。 杭州府治均在钱塘、仁和,属县未变。 明正德三年(1508年),郡守杨孟瑛继唐白居易、宋苏东坡后再次疏浚西湖,拓展田荡3480余亩,将苏堤增高、加宽,修建振鹜亭(即今湖心亭),砌筑小瀛洲,使西湖重放光彩,恢复了“湖上春来水拍天,桃花浪暖柳荫浓”的动人景色。 至万历年间(1573~1620年),杭州又呈现出四方客商云集,游人纷至沓来的繁荣局面。 (6)废府设杭州市 清初,在杭州城西沿西湖一带建造“旗营”,俗称“满城”。 城墙周围十里,南至今开元路,北靠法院路,东临中山中路附近,西面包括湖滨公园,并辟有六座城门,总占地1436亩,成为杭州的“城中城”(民国初年拆除)。 雍正二年(1724)、嘉庆五年(1800),浙江总督李卫、巡抚阮元先后再次疏浚西湖,挖起大量葑泥,使湖水加深数尺。 杭州人口有续增加。 光绪九年(1883),杭州有62万余人。 光绪二十一年,清政府在中日战争中失败,被迫签订《马关条约》,杭州开为日本通商商埠,拱宸桥辟为日本租界。 随着资本主义势力的入侵和洋务运动的兴起,杭州的近代工业也逐渐发展起来。 中华民国元年(1912),废杭州府,合并钱塘、仁和两县为杭县,仍为省会所在地。 民国3年(1914)设道制,置钱塘道,道尹驻杭县。 原杭州府所辖各县归钱塘道管辖。 民国16年(1927)废道制,析出杭县城区设杭州市,直属浙江省;旧属诸县直属于省。 从此,杭州确立为市的建制,市区分为八个区。 这时杭州已有少数近代工业,如在1897年创办的通益公纱厂(杭州第一棉纺织厂前身),规模较大;其后又陆继兴办起火柴厂、造纸厂等,传统的手工丝织行业也逐步采用机械传动。 1909-1914年,沪杭、杭甬铁路相继建成;全长1453米的钱塘江大桥于1937年竣工。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无条件收回拱宸桥日租界。 (7)从新生走向繁荣 从鸦片战争后的百余年间,国力不振,民生凋敝,杭州城市年久失修,工商业也困难重重,西湖的不少景点,大多残破不堪,有的已经废圮。 1949年5月3日,杭州市才获得新生。 50年代以后,杭州的区域范围经历了不断变化。 先是将原有的八区改名为上城区、中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艮山区、拱墅区、笕桥区;其后,艮山区并入下城区,笕桥区并入半山区,中城区大部分并入上城区,小部分并入下城区;1990年初,半山区又与拱墅区合并,成立新的拱墅区。 属县则有萧山、余杭、临安、建德、富阳、桐庐、淳安七个县(市)。 50年来,杭州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现在的杭州,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国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是浙江省的省会。 杭州在工业生产上已具备比较雄厚的实力,门类比较齐全,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占有重要地位。 农业科技力量和耕作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经过大规模的城市和园林建设,杭州的城市面貌已大为改观。 杭州,名副其实地成为我国东南部风景名胜优异、人文古迹荟萃的名城。

广州历史沿革分析论文发表

广州历史沿革 广州地区附近约在古代已有南越民族在此从事渔猪和耕种,商代时广州地区称为“南越”,周代时又有称为“百粤”、 “扬粤”“南海”。有春秋战国时,广州地区南越民族与长江中游的楚国人民已有往来,并归属于楚国,划为南楚,据府志、文物记载, 曾于广州建立“楚庭” (也叫楚亭),归属楚国。现越秀山上有清代建的一座石牌坊,坊上书写“古之楚庭”,故在秦代以前,广州又有“楚庭”之称。广州二千多年来一直都是华南地区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中心。从秦朝开始,广州一直是郡治、州治、府治的行政中心。在秦末汉初与唐末,广州曾经两次出现过割据的小国,秦末期为南越国,赵佗(秦的南海尉)自立为南越王,广州成为南越王都城(公元前206年至111年)。唐代末期刘岩(又名刘龚)据广州称帝, 国号南汉(公元917年至971年)以广州作都城(当时称兴王府)。广州地区自秦代(公元前214年)定为南海郡开始,历代以来它的行政管辖地区,最小的范围也据有现广东省的中部与北部,最大的范围包括现广东、广西的大部地区,各朝代广州地区行政管辖范围见附图。1、各个历史时期广州行政体制沿革 秦汉时代南海郡图秦代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秦始皇33年(公元前214年)平南越后,在广州地区设南海郡。 当时南海郡尉任嚣在现中山四路旧仓巷附近修建城廓,称为“任嚣城”,广州为郡治所在地。秦汉时南海郡行政管辖范围北至观坪石,东至福建的漳浦附近,西至湛江,面积约14万平方公里,后赵佗续任南海郡尉,于秦末汉初时, 自立为南越武帝,并把管辖范围扩展到雷洲半岛(象郡)与广西、桂林地区。以及越南北部。汉代 汉武帝于公元前111年平定了南越国后,把原赵佗割据地区划分为九郡(后缩为七郡),广州仍称南海郡,归属交趾部后称交州, 南海郡行政范围缩小。交州治所在地曾移至广西梧州,广州城曾一度较前衰落。东汉末年,广州属于吴国,公元216年吴国交州刺史步骘把交州治从梧州迁回广州,公元226年并将交州改为广州,广州之名由此开始。汉代广州地区行政范围面积约10.5万平方公里。晋代 广州仍称南海郡,为州治所在。但南海郡行政管辖范围比汉代有所缩小, 已将东部梅县、潮汕、惠阳等地区分出;晋代南海郡面积约4.6万平方公里,南、北朝与隋代,广州仍为州治,郡治所在,州郡范围略有变化。晋唐宋时代广州唐代 广州称为广州都督府,—是岭南道的道治与都督府治所在地;广州都督府行政界线南至宝安、中山,北至清远, 西至四会;怀集,面积约4.2万平方公里。唐末期刘岩在广州称帝, 号称南汉国,广州为兴王府,并在广州地区设置咸宁、常康二县, 以模仿帝都长安。宋代 公元970年,宋平南汉后,废兴王府仍称为广州(以后一直沿用广州名称),广州为广南东路路治地(简称广东。广东省之称自此开始)。广州行政区域范围面积约4.3万平方公里。元、明、清各朝代,广州先后称广州路(元代),广州府(明、清时),均为省治地(元代广东省称广东道, 明代称广东布政司,清称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虽有变化,但不大,直到清代广州府行政区域面积约3.1万平方公里,大于现广州地区一市六县的行政区域。面积1.1万平方公里的面积。解放前, 国民党统治时,广州定为市,仍为省会所在地。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较前各历史时期大为缩少。 南至河南全岛与芳村,东至车陂,北至白灰场,面积为248平方公里。解放后,广州曾一度划为直辖市,1954年全国行政区域调整时改为省辖市。 由于生产.与城市发展,广州行政区域经过多次扩展,现广州市(市区与郊区)面积达1345平方公里,广州地区(广州市与从化、花县、增城,番禺、龙门、新丰六个县)面积达11,756平方公里。2、各个历史时期广州地区人口发展元明清时代广州广州地区远在新石器时代, 已有越族先民在此活动生息。现发现市东效飞鹅岭等多处新石器时期的文物遗址, 出土文物有农业生产用的右奔、右铲、石斧,打猎用的石矛、石箭镞,捕鱼用的陶网坠,纺织用的陶纺轮。说明广州地区在远古时期已有先民在此从事农业生产与渔猎活动,但由于地处祖国边陲,与祖国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相隔过远,甚少交通往来, 因而人烟较少,人口稀疏,文化、经济、技术落后。 自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于广州设郡治,才与中原黄河流域地区较多的交通往来。汉族文化与先进生产技术逐渐传入与交流。秦始皇平定南越时, 曾从内地组织汉族军兵五十万,编为五个军,每军十万人分五路进攻南越,其中三军进驻广东,一军设驻广州,使汉与越族人民杂居,开始中原文化、生产技术, 汉族人民流入广州地区。汉、晋、南北朝、 隋等各个朝代,黄河、长江流域地区战争较多,人口、经济受战乱破坏较大,全国人口大量减少,而广州地区因没受大战乱破坏比较安定,反而内地汉族人口南迁避难增多,人口却逐步增加,促进经济发展。据史书记载,前汉时,广州地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约为0.15户左右。到隋代时, 约五、六百年间,人口密度却增至每平方公里0.5户至一户, 增长五、六倍。宋时广州人口,经济发展更快,人口密度增至每平方公里3至4户,人口总数达18万多户(南汉时为17万多户)。主要是宋代时北方战乱, 而宋朝积极发展南方, 北方汉族南迁很多,据史书记载, 新迁入户口当时称“客户”广州地区“客户” 占总户数55%, 因而人口增长很快。近四、五百年清代以来,广州人口发展更快,据记载靖嘉庆期间,广州府人口密度达每平方公里200人以上,总人口达500万。广州地区各历史时期人口变化,从晋至清一千多年来,人口基本上是直线上升,而且增长速度很快。大大超过全国,全省增长速度(从四世纪至十六世纪,全国人口增长速度是 0.5倍,广东省是2.7倍, 广州地区是7倍多)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与北部汉族人口逐步南移有大。解放前, 国巴党统治时期广州市区人口二十年代期间为80万,三十年超过100万,四十年代期间最低为54万(日寇统治期间)最高一年为1948年人口力142万人,解放前夕1949年约为120万。朝 代广州地区名称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人数)人口总数前 汉南海郡0.15户1.9万户晋 代南海郡0.8户3.7万户隋 代南海郡0.15~1户3万户唐 代广州都督府l一2户4.2万户宋 代广 州3~4户18.5万户元 代广州路4-5户18万户明 代广州府10~2O人以上60万多人清 代广州府200人以上580万人

去看舌尖上的中国

广州站原址位于广州城东南角的大沙头,原名大沙头火车站,始建于1911年,是广九铁路华段的终点站。民国26年(1937年),国民政府动工建设广州黄埔港,并于1937年1月开工建设一条由粤汉铁路西联站(今棠溪站),经沙河、石牌、鱼珠至黄埔港的黄埔港支线。1937年7月7日,发生了卢沟桥事变,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1937年8月,国民政府为获得英美两国的援助,方便援华物资送入内地,答应连通广九、粤汉两路。当时黄埔港支线尚未铺轨,故利用已建成的黄埔港支线路基修建联络线,1937年8月铺轨至石牌与广九铁路接轨,称为广北联络线,自此粤汉铁路和广九铁路联通。抗日战争结束后,为配合粤汉区铁路管理局对粤汉铁路、广茂铁路、广九铁路全面管理,修筑了一条由广北联络线云麓至广九铁路永村的“云永联络线”,让粤汉铁路上的客运列车可以直达大沙头火车站,大沙头站扩张为广九及粤汉两路的旅客列车的始发、终到站,并改名为广州东站,成为广州最主要的客运火车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广九铁路华段改称广深铁路,广州东站也于1951年更名广州站。1953年,广州南站至石围塘站的铁路轮渡建成使用,令广三铁路的车辆可以与粤汉、广九铁路相互过轨。1954年,为了让来自广州南站及广三铁路方向的列车可以不经广州北站(今棠溪站)折角运行,缩短运行距离和时间,广州铁路局修建了连接广北联络线流花桥和粤汉铁路广州西站的流西联络线,并在广北联络线上设置了流花桥线路所,即后来广州站的前身 。随着1957年武汉长江大桥建成,京汉铁路和粤汉铁路合并为京广铁路,以及1960年广州西南大桥(即珠江大桥)建成,广三铁路与京广、广深两路接轨,广州站进一步发展成广深、京广、广茂三路的旅客列车到发站,客流量越来越多;且当时广州铁路枢纽内的其他车站皆主营货运,故广州站成为了广州市内最主要的铁路客运站,客流压力极其沉重。早在20世纪50年代,广州市政府已决定兴建广州火车站,但因中国当时的经济问题而延迟动工。1960年2月,铁道部决定建造新客站,经广州市政府审定,站址设流花桥;同年3月1日动工,至翌年3月,新客站的站场和站前广场的土石方大部分已经完工,但因大跃进运动对中国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害,中央压缩建设投资规模,新客站工程暂停。1963年广州铁路局上报要求复工,至1967年国家批准计划,惟因文化大革命干扰未能开工。在此期间,为了应付持续上升的区段列车密度,流花桥线路所于1965年升级为会让站,称流花桥站,并始发部分旅客列车。1971年,广州铁路局再次上报,获批准为大中型项目。1972年2月,广州新客站工程复工;1974年4月10日竣工,4月12日投入营运,广州铁路枢纽布局也相应作出调整。广州新客站正式命名为广州站,位于大沙头的原广州站恢复名为广州东站,其所有客运业务逐步移至广州新客站,暂时改作简易客车技术整备作业站使用,并撤销了原流花桥站,同时广深铁路、京广铁路起点改为广州新客站。1979年4月4日,30年来首趟港穗直通车在广州火车站开出,到了1998年,港穗直通车广州终点才前往位于天河区的广州火车东站。1981年,为应付客运需求增长,广州站增建了第四站台。1984年9月,位于广州站西北侧的广州客车技术作业整备站竣工投产,为广州站始发的列车进行编组、检修及整备,而位于大沙头的简易客技站则撤销关闭。到了1985年,广州站每天始发的旅客列车对数已经由1975年的9对、1980年15对,增加到25对。2008年起,每年春运期间广州站临时改作只办理跨省长途客车服务。广深线“和谐号”全数改为广州东站为终点站及始发站。2015年11月17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对广州火车站地块城市设计导则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广州火车站改造项目涉及金额270.3亿元,主要建广清、广佛肇、广佛江珠等城际轨道引入广州站线路及站场,站台规模由4台7线扩建为10台20线。

广东,《吕氏春秋》中称“百越”,《史记》中称“南越”,《汉书》称“南粤”,越与粤通,简称粤,泛指岭南一带地方。广东先民很早就在这片土地上生息、劳动、繁衍。在历史长河中,广州、广东等地名次第出现,逐渐演化成广东省及其辖境。

农垦检察历史沿革论文发表

4.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2期;5.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变革》,载《月旦法学》第14期(1996年6月版);7.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8. 《国外规范律师辩护行为的立法与实践》,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2期;9. 《起诉制度的重大变革》,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10. 《集中审理与延期审理之研究》,载《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9月版;11.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诉讼问题研究》,载《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文集——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文版)》,红旗出版社1996年9月版;12. 《更新律师执业观念,完善律师执业制度》,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4期; 14. 《保障〈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重要举措——试议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中国法律》1998年第2期;15. 《略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16. 《公诉审查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17. 《西方六国刑事诉讼制度》,载《法制日报》1998年4月25日;18. 《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19. 《关于建立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20. 《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6月版;21. 《沉默的权利》,载《南方周末》1999年7月30日、8月6日; 22. 《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23.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24. 《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7期;25. 《美最高法院重申“米兰达警告”》,载《检察日报》2000年7月13日第8版;26. 《如实陈述与抗拒从严》,载《广州日报》2000年8月;27. 《诉讼证明概念辨析》,载《检察日报》2000年8月31日第3版;28. 《提起公诉实施问题研究》,载《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29.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11期;30. 《从起诉效力看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载《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31. 《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载《刑事司法指南》(2001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32. 《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33. 《规范我国司法鉴定的思考》,载《检察日报》2001年4月5日第3版;34. 《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比较》,载《检察日报》2001年4月9日第3版;35. 《罪刑法定的程序价值》,载《检察日报》2001年5月8日第3版;36. 《为司法改革切脉》,载《检察日报》2001年6月5日第3版;37. 《诉讼证明: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载《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38. 《举证责任的承担》,载《检察日报》2001年11月29日第3版;39. 《主张责任与量刑建议的关系》,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3日第3版;40. 《主张责任的实现》,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6日第3版;41. 《关于举证规则》,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10日第3版;42. 《举证责任的转移、倒置及免证》,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17日第3版;43. 《控方应否承担通知证人出庭责任》,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20日第3版;44. 《证明标准的若干问题》,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24日第3版; 45.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46.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载《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年1月刊;47. 《查明 证明 判明》,载《检察日报》2002年1月10日第3版;48. 《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49. 《个案监督研究——兼论人大审判监督的合理取向》,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50. 《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4期;51. 《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一点启示》,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52. 《综合各种力量解决问题》,载《检察日报》2002年3月1日第3版;53.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载《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版;54. 《困境与对策: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现象分析》,载《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55. 《论刑事证明的相对性》,载《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56.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转移》,载《诉讼法学研究》(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7月版;57. 《关于公诉制度的讨论》,载《司法改革报告:检察改革、检察理论与实践专家对话录》,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58. 《论刑事证明的相对性》,载《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59. 《罪刑法定的程序性要素》,载《刑事法评论》(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60. 《证据法学三人谈(一)》,《证据学论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61. 《解析“辩诉交易”》,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7日第3版;62. 《“证据展示”面面观》,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1日第3版;63. 《如何看待公诉中的检察一体化》,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1日第3版;64. 《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一点启示》,载《政法论坛》2002年12期; 65. 《中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理念》,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66. 《刑事证明主体新论——基于证明责任的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67. 《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与制度定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4期;68. 《应审慎推进沉默权》,载《检察日报》2003年3月7日第3版;69. 《证据法学三人谈(二)》,载《证据学论坛》(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5月版;70. 《中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图景——兼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普遍性》,载《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卷),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71. 《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载《法学家眼中的中国法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0月版;72. 《人民才是法律监督的源头活水》,载《检察日报》2003年12月22日第3版; 73. 《证据法学三人谈(三)》,载《证据学论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版;74. 《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载《“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4月版;75. 《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76.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司法鉴定管理的影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4年第3期;77. 《“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笔谈》,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78. 《检察官:司法品性和职业素养同等重要》,载《检察日报》2004年10月29日第1版;79. 《执正义权杖 护法制尊严》,载《检察日报》2004年11月7日第1版; 80. 《论我国侦查程序中检警关系的优化——以制度的功能分析为中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81. 《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之立法势在必行》,载《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4期;82. 《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思考》,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3期;83. 《再论诉讼模式转型与证明观念更新》,载《证据学论坛》(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84. 《建构诉讼证明标准是“乌托邦”吗》,载《检察日报》2005年11月29日第3版; 85. 《See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riminal trial structure from China’s criminal courtroom arrangements (tribunal design)》,载《Frontier of Law in China》2006?Volume1?Number2?April;86. 《无罪推定与举证责任问题》,载《山西检察》2006年第2期;87. 《论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立法》,载《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4期;88. 《论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职权的改革与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89. 《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90. 《检察机关没有理由不介入死刑程序》,载《检察日报》2006年4月6日第3版;91. 《公诉案件终有证据标准可资参考》,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1日第3版;92. 《保持特色不断创新》,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2期;93.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刍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5期;94. 《重构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载《检察日报》2006年10月16日第3版; 95.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载《中国法律》2007年10月号;96. 《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构成论要》,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春季卷;97.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重要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98. 《论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结构体系的立法完善》,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期;99. 《迈向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100. 《鉴定机构性质辨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2期;101. 《刑事诉讼中“诉”之辨析》,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102. 《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载《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改革路径》,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103.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和热点难点问题》,载《人民检察(湖北版)》2007年第12期;104. 《点评“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载《检察日报》2007年9月28日第1版;105. 《人物专访: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权力和谐化》,载《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1日第3版;106.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五大热点与难点问题》,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14日第2版;107. 《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建立程序制裁机制》,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108. 《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期;109. 《刑事程序中“诉”的功能思考》,载《刑事法前沿》(第4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110. 《西方司法证明科学的新发展》,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2期;111. 《行进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关键词展开——2007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112. 《优化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载《检察日报》2008年2月22日第3版;113. 《抓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契机 推进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载《诉讼法学研究》2008年6月第13卷;114.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4期;115.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权的配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116.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4期;117. 《陈光中: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军人》,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5期;118.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论要》,载《法学》2008年第6期;119.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载《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120. 《对话:侦押分离,打开律师会见之门》,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9日第3版;121.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回顾与展望》,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17日第3版;122.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东方财经》2008年11月;123. 《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124. 《诉讼模式视角下的证明责任》,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论文出刊后,收到刊物后1-3个月内,可以在知网,万方检索到论文。

那么这个可以检索到的前提是你所发表的期刊,是被知网,万方数据库收录的。如果你发表的期刊,不被这两个数据库,或者其中之一收录,那么你发表的论文多久也不会在这两个数据库检索到。一般来说如果你的论文被录取,杂志社会给你发录稿通知的,录稿通知证明你的文章在该期刊发表,杂志出刊后,也会给你邮寄样刊,期刊上网的话,大概出刊后的一两个月左右上期刊网甚至会三个月,当然前提是你投稿的是正规期刊。

扩展资料:

论文发表技巧:

1、稿子的质量要说得过去。稿子的质量是一个很抽象的东西,但也有一个大致通用的标准,即,观点正确,文字通畅,逻辑严密,结构合理,结论有创新,等等。如果您有了这样的文章,就可以进行下一步投稿的事情了。但是,由于我国学术界的特殊情况,文章质量达到发表的要求并不是太难的事情,或者经过我们的修改就可以发表。关于质量,可以参考日本质量专家的话,质量的核心是实用性。

2、文章的选题要与刊物的定位对路。每一本刊物都有自己特定的宗旨、栏目和专业定位,投稿前必须先对此进行了解。还要搞清是季刊、双月刊、月刊还是半月刊、周刊,这直接影响您的稿件发表的速度。

3、尽量提前2—3个月投稿。一般的学术刊物,从接收稿件到样刊出来,需要2-3个月。如果是核心刊物,则需要半年,或许更长时间。虽然最近几年,有很多刊物变成了月刊、半月刊,甚至旬刊,但还是提前准备为好。

4、注意格式规范,还要控制字数。因为很多刊物是按计空格字数收费的,所以,您要根据需要确定文章的字数,省得花冤枉钱。比如,高校评中级职称一般3500字就可以了,社会上评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等,3000字以上即可。还要注意,如果文章有图表,则要适当增加版面。

5、客观看待文章的学术性。有人说,天下文章一大抄。这话说得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如果你不会运用材料,就会出问题。前不久,就有一位作者因为抄袭了别人的文章,被原作者和杂志社揪了出来,面子很不好看,又误了自己的事情。由此看来,学术性也是个相对的概念,一定要把握好这个度。关于一般性学术文章的创作,我总结了一个16字方针供大家参考:同类归整,提炼题目,逻辑组合,编辑成文。

6、目前投稿的方式以电子邮件为主。除了少数刊物外,绝大部分学术刊物都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投稿,这样可以随时回复稿件处理方案,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刊物已经承诺48小时回复作者处理意见。

7、版面费起到破财免灾的作用。有很多作者提起版面费很不舒服,也有很多人认为是可以理解的。我研究的结果,持反对和支持意见的大概一半对一半。关于版面费的问题,很复杂,这里我就不多讲。这也不是三两篇文章能说清楚的。但是,对大部分作者本人来说,多数情况下,采取一种实用主义态度为好,能解决自己的现实问题就行。对这个问题,我作为编辑实际上也很无奈。

8、发文章一般不用找熟人。有很多人认为,发文章要找熟人,我认为不用。反正都是要花钱,何必呢?也许找了熟人,花更多的钱。但这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相当一部分机构,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他们完全可以为您提供这方面的帮助。

具体哪个刊物呢?文章录用被杂志社录用之后会有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面有具体的刊期,被知网收录的话一般要出刊之后1个月左右,也就是比如你的刊期是9月,那么被知网收录也就是10月左右,可以参考 我方网站科普下知识。

1.《强制执行竞合刍议》,载《安徽法学》1995年第3期。2.《论协议管辖及我国立法之完善》,载《学术界》1996第1期。3.《试析起诉的消极条件》,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4.《试论仲裁协议若干法律问题》,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5期。5.《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及其发展》,载《社科信息》1996年第7期。6.《“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之我见》,载《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7.《诉讼成本控制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8.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9.《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10.《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行为约束软化的若干表现及其矫正》,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2期。11.《论代位财产保全》,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4期。12.《也论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13.《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应轻易否定》,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9期。1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15.《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16.《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载《法学》1999年第8期。17.《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探析——从法院裁判之生成角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18.《关于二审程度中反诉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19.《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20.《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21.《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22.《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23.《关于撤诉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24.《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之修订为背景》,载《诉讼法论丛》2004年版。2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26.《略论民事强执行中不动产查封之方法》,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27.占善刚:《当事人陈述探微》,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28.占善刚、刘显鹏:《论不服仲裁裁决应有之救济途径及其适用》,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1期。29.占善刚:《略论诉之追加》,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30.占善刚:《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几个问题》,载《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1.占善刚、熊洋:《关于二审程序中诉之追加问题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32.占善刚、刘丹:《试论行政诉讼中之自认》,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33.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34.占善刚、阮志勇:《漏判及其救济刍议》,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35.占善刚:《证明妨碍之比较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6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6.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载《求索》2008年第3期。37.占善刚:《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38.占善刚:《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39.占善刚:《当事人讯问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40.占善刚:《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途径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41.占善刚、朱建敏:《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42.占善刚:《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43.占善刚、熊洋:《论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4.赵钢、占善刚:《浅议10年司法改革之得失》,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45.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46.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47.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载《法学评论》20010年第3期。48.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49.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论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50.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简论》,载《求索》2010年第6期。51. 占善刚、王登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52.占善刚:《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53.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探微》,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54.占善刚:《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制思考》,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55.占善刚:《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研究——德国、日本的判例、学说之考察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56.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57.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58.占善刚、王登辉:《案外人申请再审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1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59.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60.占善刚:《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及我国立法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61.谢绍静、占善刚:《比例原则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罚款数额为切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3期。62.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保全的类型化分析》,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3.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64.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65.占善刚:《论民事证据调查的应有法律规则——以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为视角》,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2期。66.占善刚、刘芳:《论舍弃上诉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67.占善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68.占善刚:《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69.占善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及其给付路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0.占善刚、刘丹:《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1.占善刚、刘芳:《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72、占善刚、宋庭辉:《论民诉法“涉外诉讼程序”一编的废除》,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73、占善刚:《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问题》,载《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 74、占善刚、杨瑜娴:《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性质及制度矫正》,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75、占善刚:《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8期。 76、占善刚、严然:《“省统管”背景下地方人大监督同级司法机关问题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0期。 77、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检讨》,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78、占善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司法审判历史沿革论文发表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当代社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发展,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利的实现 渠道 。我国法学界普遍承认舆论法律监督。舆论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广义的法律监督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可以在法律监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1]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在理论上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相反,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实践中远非如此。记者对于社会 热点 的追求,促使他们以“新闻自由”为依据不断介入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2]。而媒体的强大力量,在对司法过程的报道中暴露出职能越位、充当法官审判等问题。而这种强大的舆论引导功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造成了冲击。因此,司法机关出于对新闻媒体的抵触心理而要求其“闭嘴”,但这种行为着实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本属于宪法赋予的两项基本权利,为何会在实践过程中形成如此强烈的冲突?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因此,司法独立应该排除利益和情感的影响,也自然应当排除新闻媒体的影响,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案件事实的忠诚。与此同时,英国古谚讲:“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看得见的方式”就需要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将正义实现的过程置于公众的视野之内,在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其肩负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作用。但媒体却凭借其强大的介入力量,不断向司法入侵,最终由新闻舆论监督发展成为“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本为舶来品,传入国内后即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新闻审判”的含义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3]从曾经的张金柱案到近年来的药家鑫案、李启铭案等,每一宗案件都被媒体倾注入过度的热情――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审判前或者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4]正是基于新闻媒体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置于舆论的重压之下,最终的裁判或多或少的受到舆论的影响。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

(一)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5]而我国《宪法》第12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使法院的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遏制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不当内容,推动实现司法公正。

(二)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始终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司法腐败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而且侵蚀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美国著名记者指出,“罪恶、卑鄙和腐败最害怕的就是报纸,因而任何法律、伦理和制度都无法和报纸相比。”新闻媒体对司法腐败现象的报道,往往能够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同时会引发相关部门的重视,政府和公众的合力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如此大的腐败成本,有效的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

新闻媒体对于司法体系的分析和评述,为司法改革提出了宝贵的借鉴意见,有助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三、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看来,新闻自由并非是绝对的,新闻媒体行使法律监督权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新闻自由

司法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依靠“理性和良知”,忠于法律和事实,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扰后做出谨慎且公正的判断。而新闻媒体则通过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 文章 ,有失公允的评判案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带动性的舆论压力,成为法官裁决时的障碍,使其失去独立审判的立场。

(二)法官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的矛盾性

司法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性。由于司法审判关乎人的生死、权利与义务的承担,因此必须是理性判断的过程;而新闻媒体的宣传却带有很强的感性因素,往往掺杂了道德情感于其中,其语言也强调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法官与记者基于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关注点自然不同,这种差异势必导致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对立和冲突。

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

卢卡斯曾经深刻的揭示了司法所要求的专业性:“一个看重正义、法律和自由的国家,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必定是不平等的,即法官必须占据实权地位,而且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法官。”因此,新闻媒体应当认识到其新闻审判的越位行为,重新回归到法律监督主体的地位。对于寻求新闻审判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

(一)加强立法规范,填补法律空白

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缺少法律规范对于二者关系的协调。立法机关可以借鉴相关的域外 经验 并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新闻舆论的监督设置合理的界限,以消除当前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对立冲突关系。

(二)强化新闻从业者相关的 法律知识 ,引导遵从职业规范

通过强化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其遵从职业规范,使其从内心遵从法律,维护司法的独立地位,并严格遵循职业道德法规,避免对案件做出有失公允的报道,做事实的传播者而非情感的传递者。

(三)加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交流

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上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关于媒体如何介入、如何报道以及如何评论等关键性的问题,应当由二者坐下来进行交流和沟通,共同研讨解决方案,制定出一个双方认同的规则,并按照规则规范双方的行为,共同促进司法文明和司法公正。

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探讨

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的基本内涵

所谓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是指“一种司法理论,它鼓励法官摆脱对于司法判例的严格遵从,允许法官在制作判决时考虑其个人对于公共政策的观点以及以其他因素作为指导,通过对于判决来保护或扩展与先例或立法意图不符的个人权利。遵循该理论会造成某些判决侵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结果。”[1]

《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定义的,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2]

与此相反,法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已经确立的规则来办案,反对法官充当立法者的角色,反对法官融入个人的价值观以及他本人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这被称为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passivism)。施克莱认为:“所谓守法主义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规则当做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将道德关系视为由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像所有被强烈感受并广为接受的道德守法主义不仅体现为个人行为,也表现为哲学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制度。”[3]其本质为社会生活中涉及法律的问题与现有法律规定和判例相背离的地方,应当通过立法等方式解决,而非司法机关主动改变既存之规定。在外观上表现为“司法机构的自我约束或自我克制”[4]。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并非针对具体的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在现存法律规定或判例与实际生活的新趋势不符的背景下,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享有的创造性之界限问题。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要为了实现正义,在服从法律基本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现有规定和判例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对司法权的限制;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只能严格依法裁判,法官不能创制法律,而只能服从法律,制定法是法律的唯一渊源,法律解释只局限于文义解释,并努力探询立法者的原意。“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于强调在民主国家中对司法权所应该进行的限制,并通过各种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5]2。因此,“司法能动或司法克制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的程度问题”,即“能动和克制的区别更多只是一个程度不一而非性质不同的问题。”[5]2-3

二、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各自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一)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现今社会,简单依靠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诉讼需求,条文的固定性及有限性往往会使我们的司法裁判者在某些个案的处理上寸步难行。假若为了使所有案子都“有法可依”而不停修改或增减法律条文,不仅会造成社会行为规则观念的动荡,而且会大大损害法制稳定的威信力。司法能动在法律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有着诸多的适用价值,但是司法能动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自身的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者慢慢由以前的非法律人转换为法律人,即大部分司法者接受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受过一定的法律实务的培训,自身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储备。当所面临的案件没有直接可以遵循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自身的法律技能运用适当的法律 方法 ,经过一定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发现等方式分析案情,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探求最为适当的条款来处理案件。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直接明细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对于同一案件司法裁判者运用法律方法有可能因为个人法律素质的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判,这样往往会产生司法的不稳定性,影响法律的可预测性及对民众行为的指导性。

其次,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的思想道德价值倾向有着一定的关系。当司法者运用司法能动这一自由利器时,高比例的法律裁判结果就握在了法官的手中。法官是倾向公序良俗还是机械性地被舆论牵着鼻子走,更或是倾向于权力而非权利时,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截然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既可能裁判顾及多方利益,采取较为平衡的裁量方式判案,也有可能产生令大众哗然的结果,更或顺应民意的裁判结果。因此,司法能动性是否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和司法者的思想道德倾向是密不可分的。

再次,司法能动性需要司法者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以及严谨的辩证 逻辑思维 。但是,在我国,法官不是像美国那样经验丰富的律师担当,而是学校法学系 毕业 生或者其他并不是很权威的法律人担当。由于没有丰富的法律经历,或者还未被培训出缜密的思维逻辑,在判案时很容易产生疏漏或不足,影响法律运用的质量。法律思维被异化,法律思维立场的变化而产生的异化,以及法律操作技巧的程度都将影响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局限其作用的范围及程度。

司法能动性的发挥虽然可以弥补我国法律的某些漏洞和不清晰,但是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只有在上述条件都较完备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发挥其能动性,使之法律实质化,司法能动权利化而非权力化,能动性科学有效、正义合法地在案件的集结点为司法者解围,给当事人化解案情予以合法的裁判,以达到说服当事人、惩罚犯罪人、震慑社会其他成员的作用。

(二)司法克制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司法能动性实现其法律价值的时候,司法克制性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能动性的发挥,或者说是抑制司法能动性的过分发挥。

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在解释的过程中应探询立法者的原意,体现了对规则的尊重[6]。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 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司法克制虽然在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的局限性。

第一,司法克制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及司法能动的 发展程度。在我国,司法克制是相当必要的:我国人口众多,民俗繁杂,部分地区的法律实施还比较落后,或者说地方控制主义比较严重。如果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仅注重司法能动性而忽视司法克制性,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掌权执位者极有可能将法律作为其实现某些不正当、不合法目的的工具,正如文强案中,作为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和黑道勾结,强奸女学生等恶行,其行为的保护伞就是他手中的权力,作为一个法律人,偷天换日,坏事做尽,司法能动在他的手中变成了凶器,此时若无司法克制、法律来惩处他的行为,该恶行岂不是会被他的虚言假语蒙混过去?

第二,司法克制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因不同法律人而有迥异结果,因此需要社会大众的监督与建议。此时,所说的大众监督并不是说司法活动被民众牵着鼻子走,而是司法活动在一定意义上需要考虑民众意见,利于将裁判结果均衡于法律与社会利益,达到利益衡量的最佳状态。

正如,南京醉酒驾车案中,张明宝造成五死四伤的惨剧,但是在2009年12月23日的一审判决中却只是判处了无期徒刑。对于此,笔者认为,张明宝明知我国法律严禁醉酒驾车,并且造成如此惨剧,虽然事发之后张明宝认罪态度良好,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但是,对于此案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没有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严重偏离了利益衡量的轨道。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达到法与正义的契合,实现社会的正义,实现法律的实效价值,应在司法克制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能动,判处极刑。司法克制不应成为实现实质利益的绊脚石或是借口。

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发展中缺一不可,法律规则是规范的固定化文字,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是思辨灵活的,但是对于法律问题这一严谨的问题来说,法律人在处理某些法律问题时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妥善处理案件,实现当事人利益、法制要求和惩罚罪恶的平衡。但是,司法能动性过度必然会产生权力泛滥性地被利用,法律成为凶器而丧失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司法能动地适用过程中是伴随着司法克制行为的,法律人必须以立法原意为基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融合适用,结合实际适度加大或减小司法能动或克制的运用比例,在法治社会中逐步完善法制。

目前,我国法院共有四级设置,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 目前的这一制度经过了很长的历史演变过程。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诉讼程序中已设有上诉制度,并在有关的法令和条例中作了明确的规定。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中规定,“如区为初审机关,则县为终审机关;县为初审机关,则省为终审机关;省为初审机关,则最高法院为终审机关。……最高法院在审判程序上,为最后的审判机关。”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基本上仍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有的根据地曾实行三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如陕甘宁边区于1942年一度改为三审制,即以边区审判委员会作为第三审级,受理不服边区高等法院一审或者二审之刑事民事上诉案件。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继续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有的地区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有些案件准许进行第三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一般案件以二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审级制度是以两审终审为主体,以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例外的审级制度。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特殊性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这就以正式的法律制度废除了三审终审和一审终审的例外情况。从此,两审终审制作为正式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为什么采用“两审终审制”?学界主流观点以及司法界一般这样解释:1.符合我国国情。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的国家。县、地区、省三级法院相距甚远,不宜把过多的案件集中到省级法院终审。如果实行三审终审……一个案件从县、地区、再到省里,势必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席法庭,来往奔走,长途跋涉,影响生产和工作。2.便利群众。依靠群众是我国完成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路线,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法院审判管辖的规定,除极少数重大案件属省级以上法院审理外,大多数案件属县、地区两级法院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使大多数案件可以在县、地区两级法院得到解决。一般来说,县与地区比较靠近,办案人员依靠群众进行调查核实案情,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接受询问,出席法庭都比较方便,也有利于审判公开,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接受群众监督。3.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又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重复审理。当事人的上诉,不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通过全面审查,包括对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一些法律问题,都能一起得到正确解决。案件的及时处理,对惩罚犯罪,纠正错误都有利。主流观点也认识到两审终审制比三审终审制减少了一道程序,减少了当事人再次上诉的机会,这样对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造成影响,但是,同时他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完全可以保证审判质量。理由如下:1.我国的二审程序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时,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综合审查,全面考虑。二审法院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对于执行有罪必纠的方针,保证第二审程序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2.死刑案件实行复核程序能够保证死刑案件质量。二审终审后,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还须报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即使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同时也须上报经过复核程序才能执行,从而切实保证特别重大案件的正确处理。3.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具有强大的纠错功能。人民法院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可以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行使监督职能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纠正错判,况且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如果不服还可以申诉。

国企纪检历史沿革论文发表

一、想明白,就是定位要准确纪检就是党内监督,监察就是行政监督,纪检组长也就是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一)角色定位要准,弄明白“我是谁”,时刻牢记公仆之本纪检组长首先是一位党员,然后是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每一位纪检组长只有真正清楚“我是谁”,才能明白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我们都知道,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忠诚、刚正、为民、清廉、创新”,担负着重要职责,所以必须经常问一问“我是谁”,经常提醒自己是公仆,自己是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想一想如何更好地体现为民服务。在工作实践中,纪检组长围绕“我是谁”必须做到三个坚持,在两个方面做出表率。一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原则性。原则性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本质要求。坚持原则,严守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在各方面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要从自己的一言一行做起,树好榜样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纪检组长只有自身素质过硬,才有资格去规范、约束和监督别人,另外,还得坚持按政策、法律、规定和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不牵强附会,不随心所欲,以对组织、干部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二是坚持进取性。进取性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要求。我觉得必须把握两点:1.要有政治敏锐性。对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及省、市、县业务主管本单位党组纪检组出台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要及时了解掌握,领会其精神实质,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特别是对重要精神要学深学透,深刻理解,统领思想,使纪检监察工作更贴近中心,贴近实际,服务大局。2.增强工作的敏锐性。要善于按照上级要求、领导的意图,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做好工作,要善于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以推动各项工作向前发展。三是坚持灵活性。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讲究方式方法。针对当前本单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实效。把是否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把是否有利于维护党、国家、人民的利益,把是否有利于党纪国法的维护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标准。紧紧围绕派驻本单位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好责任,防患于未然。二要做好两个表率。一是做好勤政的表率。勤政是一名公务员、一名共产党员、一名纪检组长的基本要求,也是起码的要求。勤政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纪律和工作作风,作为一名纪检组长如果自己不以身作则遵守好上下班、财务、四条禁令等纪律,工作作风马马虎虎、敷衍了事,就没有影响力和号召力,也就很难做好各项工作。只有做到勤政,敬业爱岗,坚持身教重于言教,才能带领团队遵守好各种纪律、做好各项工作。二是做好廉洁的表率。俗话说,己不正难正人。廉洁是纪检组长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要做到廉洁,首先要加强党性修养,包括加强政治理论、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和文化科学知识修养等。其次要严格自律,在思想上,时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行动上做到:管住自己的手,不吃、拿、卡、要、报;管住自己的口,不乱吃喝,不乱说话;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家人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作为纪检组长,要注意时刻提醒自己,我是一名“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大家的眼睛都在盯着我,只有解决好认识问题,行动才自觉,才能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才能够以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人格力量影响带动群众,才能担负起重任,当好纪检组长。(二)职责定位要准,弄明白“为了谁”,时刻牢记执政之要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惩治腐败、优化环境、教育和保护干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贡献力量。这一职责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纪检组长弄明白“为了谁”、对于保障党员干部践行宗旨发挥着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撑。纪检组组长是一个本单位纪检工作的主管,具体职责概括起来有四点:一是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政府决策情况;监督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二是组织协调职责。协助本单位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纠正本单位不正之风,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协助本单位党组研究制定本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措施;协同纪检组考察本单位干部、党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廉政情况。三是受理群众举报和查办案件职责。群众举报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或存在其他重要问题,纪检组可直接向市局监察室领导反映。经市局监察室领导批准,纪检组可对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协助纪委调查。四是完成市局监察室和本单位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局监察室和本单位党组有时会把一些影响本单位工作开展的棘手事情,交给纪检组去处理、解决,纪检组要充分发挥职能特点,创造性地完成市局监察室和党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纪检组长的工作性质从领导关系上看,它受上级纪检组领导,又受同级党组书记和局长领导;从工作职责上看监督是第一位职责。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纪检组履行协助组织协调的职责。从具体工作环境上看,一方面形式上具有相对独立工作的含意,又属同级党组班子成员之一,很大程度上具有领导职位二重性,在工作中,既有工作职责相对专业的一面,又有班子成员相互配合从属的一面。因此,如何当好纪检组长,个人认为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和主业,必须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权限和范围,明确工作的宗旨是“为了谁”,这样才可能确保工作精力对号入座,才能充分发挥纪检组长的作用。二、做清楚,就是履职要到位(一)工作开展要到位,要明确“做什么”,抓好五个重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主要是抓好五个重点,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合到各项工作之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任务落到实处。一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方面发挥牵头作用。作为本单位纪检组长,既是一个领导职务,更是一份政治责任。不仅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更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方面发挥牵头作用。一是增强主动性。要善于做好协调工作,坚持多请示、多汇报、多请教,主动争取党组的支持,既要努力“有为”,用自己的工作实绩实现“有位”,又要及时了解单位的中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主动向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上级纪检检察机关汇报、沟通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积极牵头协调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和任务。二是增强规范性。在找准工作定位的基础上,既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整个业务工作始终,又要防止形式主义和工作上的越位、缺位,不是我做过了,而是考虑要做好了。三是增强有效性。通过纪检的协调,切实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本单位的主体作用,群众的参与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就纪检业务工作来说,第一位的工作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这项工作抓好了,就等于抓住了“牛鼻子”,就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工作实际出发,从建章立制着手,以规范税收行为为切入点,以阳光政务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措施和办法。二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发挥保障作用。紧贴本系统、本单位以及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是纪检监察工作任何时候都要唱响的主旋律。作为纪检组长,必须把服务发展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首要职能,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加强对上级重大部署的监督检查,把纪检监察工作贴近尉氏发展的实际,贯穿整个税收工作的始终。通过反腐倡廉工作,维护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营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对相关行业方针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项目审批和建设,干部选拔等情况进行监督,做到有行政权力就有监督。这就是平时我们常说的“围绕中心转,服务大局干”。三要在宣传教育、反腐倡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纪检监察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的工作,它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干部的党纪条规的思想教育,要爱护、保护干部。我们要摒弃纪检监察工作就是找毛病、找纰漏、处理干部的观点,要牢固树立起纪检监察工作是爱护干部、保护干部、培养干部的理念。把保护干部作为纪检工作落脚点。纪检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指出干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不是为了打击报复,而是为了不断修正干部缺点和错误,促使他们健康成长,使之真正做到干成事、不出事。一是注重教育方法。要坚持和完善已有的学习制度,健全学习体系,改进教育方法,加大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宣传力度,不断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把宣传正面典型与反面案例教育结合起来,把传统的方法与现代化手段结合起来,把思想理论学习与党纪条规教育结合起来,把重点专题学习教育与经常性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努力使宣传教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树立正反典型。一方面要树立正面典型。对那些洁身自好、清正廉洁、甘于奉献、一身正气的党员干部,要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成绩特别突出的要给予一定表彰奖励,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推动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利用一些查处的大案要案和腐败分子等反面典型,特别是同系统、同单位的案例,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案例教育和警示教育,以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实现良好的教育、警示、震慑效果。三是防微杜渐。要见微知著,明察秋毫,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善于从一些细节、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深层次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早采取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四要在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方面发挥推动作用。在工作实践中,要勤于思考,善于调研,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提出新思路,推出新举措,拿出新办法,努力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要把上级的部署同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既总结和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又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工作的着力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纪检监察工作与社会稳定、单位发展同步考虑、与专项治理同步实施、与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步推进。说起来简单,真正要做到确实是要用心、用力的,但这是纪检组长必须发挥的作用。(二)工作方法要到位,要明确“怎么做”,处理好五种关系纪检监察工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同级党组领导下,在上级纪检组领导与指导下、在党组的配合下,在全局同志们的支持下开展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纪检监察干部要想履行好职能,必须摆正位置、理顺关系、搞好协调,否则就会遇到阻力,处于孤立状态,影响其工作效果。纪检组长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一要处理好纪检组与党组的关系。纪检工作的开展需要纪检组长主动与党组书记协调沟通,取得党组书记的支持,重大问题需要及时向纪委做好汇报。要多沟通,及时搞好协调,积极争取局党组特别是“一把手”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为局长当好参谋。纪检组长应发挥主动性,组织纪检组成员根据上级业务本单位和市局监察室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建议,向单位一把手汇报,形成主要领导的意图,召开班子会议,形成班子成员的共识,变成全局的工作,由局发文贯彻执行。纪检组长在工作中,要做到“六个主动”:主动向党组传达市纪委及上级纪委的指示精神及工作安排;主动对党组及党组成员进行监督;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计划和安排,争取党组支持;主动向党组汇报群众信访、本单位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组分忧解难;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拓宽工作局面;主动承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要处理好监督检查与业务管理工作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监督检查来体现的,纪检组长工作方法合适,才能达到“到位”不“越位”、监督检查促发展的目的。一是主动参与有关业务工作,认真了解学习本单位业务工作的相关知识与法规,重点掌握业务工作环节,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在党组的支持下,把违法违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熟知业务工作性质,不受单位业务性质的不同,放松监督检查工作。三是要善于发现问题,在日常工作中要采用多种方式发现问题,将自己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后,进行归类,主动向党组负责人汇报,力求得到班子成员的支持,共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一定要避免监督检查代替管理。三要处理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与重点工作的关系。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督促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实施纲要》,是纪检组长的日常工作任务。为此,一是积极组织本单位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上级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深刻认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意义,使党员干部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做到党纪党规入心入脑。二是立足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形成自己的特色,创造性的落实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三是着力营造行业廉政勤政环境,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结合上级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宣传活动,拓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营造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道德环境。四是处理好监督与协助的关系。纪检组长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现行纪检组长的主要职责。四要处理好履行监督职能与自身建设的关系。纪检组长要履行好监督职能,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一,努力学习纪检业务知识。对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要做到熟知于心,这是自己的看家本领,用学以致用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自身形象。第二,做好“风向标”。纪检组长一定要台上台下相一致,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学习什么,鄙视什么,在什么场合都要鲜明,用实际行动兑现诺言,树立向上向好的工作导向。第三,坚持走群众路线。纪检工作人手少,工作任务繁重,监管工作难以面面俱到,对此,要加强同业务科室的联系,尽可能多地参与他们的一些工作,多同群众交流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参与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这样既密切了纪检同业务口的关系,又能及时发现不良的苗头、及时加以制止和防御。

有企业历史沿革的写作范文吗?

具体哪个刊物呢?文章录用被杂志社录用之后会有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面有具体的刊期,被知网收录的话一般要出刊之后1个月左右,也就是比如你的刊期是9月,那么被知网收录也就是10月左右,可以参考 我方网站科普下知识。

企业历史沿革着手写:

1.    从企业最早成立的时。

2.     最初的情况写起。

3.     然后写类似于大事记一样。( 把发生的重大事件,主要负责人更换,单位名称的变化等,按年份罗列。)

涉及政治活动规律和政治思想发展变化的重要节点,重点是说明这些节点的关系,包括形成原因、相互影响、实际作用、历史和现实意义,根本中改革开放对企业发展的基本利益出发,突现了历史革命,简称历史沿革!

拓展资料

内容包括:

1.社会风俗的历史沿革。

2.历史沿革地图。

历史沿革例句如:

1.师傅介绍了北京烤鸭的历史沿革和加工制作方法。

2.每一个学院都有它自己的的历史沿革,所得,规章和组织形式。

3.论文首先介绍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沿革,然后分析了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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