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论文百科

前卫教育期刊官网投稿入口

发布时间:2024-07-01 00:18:00

前卫教育期刊官网投稿入口

是的,您可以在万方数据中查询到前卫期刊。万方数据是一个全球最大的学术文献检索系统,它收录了来自全球各个学术期刊、会议论文、报纸、报刊、科技报告、专利、学位论文、标准和其他文献的信息,其中也包括前卫期刊。您可以在万方数据中搜索您想要的前卫期刊,并获取该期刊的详细信息,以及有关该期刊的文章。

能查到,万方数据收录信息非常全面,前卫期刊在万方数据是能够查到的。

可以查到,万方数据是一个包含成千上万期刊、专著、学位论文等研究成果的学术资源数据库,里面收录了包括《前卫期刊》在内的很多期刊,可以查阅。

是的,万方数据库收录了前卫期刊的文献信息,可以通过关键词检索以及按杂志检索等多种方式检索前卫期刊的文献信息。

教育卫生期刊官网投稿入口

如下

1.首先是文章的写作。发表论文前首先要有写好的文章,当然如何过于仓促,文章还没完全写好,可以找一些老师帮忙修改完善。论文要做到精细定位,不是泛泛而谈,西出落笔,深挖掘,抓住一个点做好即可,不能奢望面面俱到。

文章写好后,还要看人事或者学校对于发表论文的期刊的具体要求不同,一般而言,各个单位评职称都有自己的明文规定,不要急于投稿发表,要先看看文件对期刊的要求,认可那些期刊,不认可那些期刊,这样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2.对于期刊的选择。期刊的选择意义重大,市场存在很多烂刊,假刊,套刊。现就期刊的真伪甄别,总结了一些方法供大家参考。(1)期刊备案、收录查询。鉴别期刊真伪,首先要到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其备案情况,然后再去一些数据库查询期刊的收录情况,例如:万方数据库,中国知网。具体查询链接及查询方法,参看淘淘论文网首页上的“期刊真伪查询”。

若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没有备案,或者与提供的期刊刊号信息不一致,则为假刊。若新闻出版总署有备案,但是没有一家数据库收录(龙源期刊网收录的期刊不算在列,龙源期刊网的收录标准是,只要带字的都收录,因此,不建议作为参考收录标准),

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谨慎,因为评职称时,要求文章要在数据库检索的到的。另外,还有一些期刊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是“电子版”,但他们仍然出版实体刊物,这种情况更需要十分谨慎,建议作者先去自己的人事部门问问,电子版期刊是否认可。

教育类核心期刊有《教育理论与实践》《教学与管理》《中国高等教育》《当代教育科学》《教育与职业》《小学教学参考》《小学教学研究》《继续教育研究》《兰州学刊》《教育探索》《教学与管理》等等,一般他们的发表周期都在4—6个月之间。

另一种途径是,上网查找相关讠仑文代理的信息,他们中有很多是正规的权威的论文代理机构,由于他们长期和一些教育类核心期刊合作,文章的审核和发表比较容易通过。像网页输入壹品优再输入刊是家很专业的讠仑文代理,教育类专业他们做得很出色的。

可以找到它们期刊的邮件,然后去投稿就可以了。还有就是邮箱了也是常见的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杂志已经于2010年推出自己开发的在线投稿审稿网站,网址是,是湖北省疾控中心门户网站的子网站。《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杂志是中华预防医学会系列杂志,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该杂志的官方网站申明:此投稿网站是该杂志唯一在线投稿网站,没有委托其他任何网站接受投稿。其他借该刊名义在网上收稿的都是非法的、未经授权的,请各位朋友注意,小心上当受,可能是你的版面费却登不了杂志;更可能是你把论文发给他们,他们可以改成别人的文章发表或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作为范文发布(这类网站上通常有各种范文,上述方式可能是范文的主要来源,他们可以改地址和姓名就成了他们自己的文章)。建议大家在网上看到此类信息时,一定要找到其所属单位的门户网站(门户网站造假比较少),在门户网站上可以找到相关信息。《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杂志属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以可以上其门户网站 (或 ) 查找相关信息。上面有该杂志的在线投稿的广告链接和编辑部的电话(省疾控中心门户网站上也有此号码)。不要到子网站上找电话,那个电话肯定也是人的人接的。

前卫学术期刊官网投稿入口

给期刊投稿一般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确定投稿期刊:首先需要确定你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成果所适合的期刊,可以通过学术搜索引擎或者相关学术网站查找。

阅读期刊的投稿要求和指南:不同期刊的投稿要求和指南可能有所不同,需要仔细阅读期刊的投稿要求和指南,了解期刊的主题、范围、格式和投稿流程等。

准备投稿材料:根据期刊的要求,准备好投稿所需的材料,包括论文、摘要、图表、参考文献等。

提交投稿:将准备好的投稿材料通过期刊的在线投稿系统或者邮件发送给期刊的编辑部。

等待审稿结果:期刊的编辑部会将投稿材料送至专家进行审稿,一般需要等待数周至数月不等的时间,根据审稿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发表文章:如果文章通过审稿并被期刊接受,期刊将会通知作者并安排发表。

前卫期刊是正规期刊。

《前卫》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国内统一刊号:42-1728/G0,国际标准刊号:1672-8548。

前卫杂志由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主管,湖北日报楚天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发行周期为旬刊。杂志主要展现当下科技发展、产业经济、社会文化中的前卫思想和前沿理念,为相关学术活动提供交流的平台。

前卫期刊征文要求:

1、文章要求选题新颖、内容健康、观点鲜明、资料真实,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实用性。

2、文章要求:来文请在题目下写明作者的姓名、单位(省市县学校)、邮编;正文前面要有“摘要”(一般在100字以内)和“关键词”(3-5个)。文中如有引用参考文献的内容,应在文末设“参考文献”项,按照引用的先后顺序标注出引用参考文献的作者姓名、引用文题名、出版单位或刊物名。

3、文中涉及计量单位的,一律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名称;文中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用图表。

4、本刊编辑有权对文稿进行删改,不同意删改的稿件必须来函注明。

5、文章不得抄袭,文责自负。由抄袭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我社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6、各级基金项目、科研课题本刊优先发表。

7、收稿后一周内出审稿意见,稿件采用与否均通知作者,请自留底稿。

以上内容参考:《前卫》-期刊介绍

前卫教育期刊官网投稿

是的,万方数据库收录了前卫期刊的文献信息,可以通过关键词检索以及按杂志检索等多种方式检索前卫期刊的文献信息。

前卫杂志不水。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前卫》杂志是由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期刊,内容是结果层层审核的。

前卫期刊是正规期刊。

《前卫》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国内统一刊号:42-1728/G0,国际标准刊号:1672-8548。

前卫杂志由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主管,湖北日报楚天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发行周期为旬刊。杂志主要展现当下科技发展、产业经济、社会文化中的前卫思想和前沿理念,为相关学术活动提供交流的平台。

前卫期刊征文要求:

1、文章要求选题新颖、内容健康、观点鲜明、资料真实,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实用性。

2、文章要求:来文请在题目下写明作者的姓名、单位(省市县学校)、邮编;正文前面要有“摘要”(一般在100字以内)和“关键词”(3-5个)。文中如有引用参考文献的内容,应在文末设“参考文献”项,按照引用的先后顺序标注出引用参考文献的作者姓名、引用文题名、出版单位或刊物名。

3、文中涉及计量单位的,一律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名称;文中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用图表。

4、本刊编辑有权对文稿进行删改,不同意删改的稿件必须来函注明。

5、文章不得抄袭,文责自负。由抄袭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我社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6、各级基金项目、科研课题本刊优先发表。

7、收稿后一周内出审稿意见,稿件采用与否均通知作者,请自留底稿。

以上内容参考:《前卫》-期刊介绍

不能能在万方上查询到,前提是投稿的这本期刊是被万方收录的,论文投稿后见刊到检索是有一定时间要求的,期刊被万方收录后,这本期刊上有新的论文发表会送到万方数据库的,这样就可以查询到了。这个过程是需要一定时间要求的,至少得需要三个月,所以作者要根据时间提前做好准备。我们发表论文是要选择正规的期刊投稿的,在选择期刊的时候最好是在这些数据库查询一下,比如说知网、万方以及维普,其中知网的数据是比较全的。能被收录的期刊都是正规的,论文一旦在假刊上投稿会直接导致失效的,所以提前查询一下比较好

士官教育期刊官网投稿入口

全国征兵网官网登录入口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民 兵 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普通高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九条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五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咨询本单位职教管理部门。或者参阅发到各单位的宣传单。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