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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30 09: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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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医院核医学科辐射安全管理

医院核医学科的辐射来源以接触放射污染源为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加强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知识的了解、提高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知识的重视意识,能够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放射性物质照射。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浅议医院核医学科辐射安全管理论文,和大家一起分享。

摘要: 核医学科是医院及医疗机构设置的重要科室之一,能够为广大患者提供有效的诊治依据。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核医学的发展步伐也不断加快,在医疗卫生保健领域中,同位素被逐渐广泛地应用,在医院的核医学科得到广泛应用。但是,与此同时,电离辐射也会随着同位素的应用而产生,因此,有效防护及管理医院核医学科的辐射安全,能够有效保障核医学科工作人员以及患者的健康。本文笔者针对某医院核医学科目前对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相应的管理对策进行探讨,旨在为医院核医学科的临床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辐射;管理;对策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核医学的发展较快,在医疗卫生保健领域中,同位素被逐渐广泛地应用,广泛应用在医院的核医学科工作中[1]。核医学科是医院及医疗机构设置的重要科室之一,能够为广大患者提供有效的诊治依据[2]。但是,电离辐射也会随着同位素的应用而产生,目前,一些医院的核医学科尚存在对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中的不足[3]。本文笔者针对某医院核医学科目前对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相应的管理对策进行探讨,对医院核医学科的辐射安全进行管理,保障核医学科工作人员以及患者的健康,为医院核医学科的临床工作提供帮助,现作如下分析。

1某医院的核医学科辐射检测情况

1.1对辐射进行检测的仪器及检测方法

本次对某医院的核医学科进行全方位检测,以了解掌握该医院核医学科辐射情况。辐射检测仪选用型号为BH3103X-γ的便携式巡测仪,对核医学科的工作场面进行射线测量;选用PCM-100(α、β、γ)对核医学科进行表面污染的检测;选用FJ-377热释光剂量计对个人计量进行检测。

1.2该医院核医学科辐射检测结果分析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该医院核医学科中,辐射源主要包括非密封源和密封源,非密封源为99mTc源、131I源、125I源,密封源为137Cs源、241Am源、90Sr源。本次测量结果具体如下:

(1)空气比释动能率:分装室、放射源库、给药室、分装室操作位置、骨密度室、治疗室、放免室分别为0.08-0.13μGy/h、 0.13-0.24μGy/h、0.09-0.23μGy/h、3.20-4.01μGy/h、0.11-0.20μGy/h、0.11-0.14μGy /h、0.10-0.13μGy/h。

(2)核医学病房内表面污染的活度浓度测量结果:分装室、放射源库、治疗室、给药室、操作者手、放免室的活度浓度分别为 0.17-0.25Bq/cm2,0.35-0.41Bq/cm2,0.13-0.21Bq/cm2,0.14-0.25Bq /cm2,0.22-0.24Bq/cm2和0.15-0.18cm2。

(3)本次参与个人剂量调查的有12名工作人员,调查结果显示每人每年有效剂量为0.07-2.18mSv,采用2000h/a的最长工作时间计算可得,在操作99mTc源的工作人员中,其工作量最大为8.06mSv,高于5mSv的年个人剂量约束值,因此,在尚未投入通风橱的.运行前,应进行多人轮流作业的工作模式,并尽快购买通风橱进行安全防护。

(4)在本次研究中,在100厘米敷贴器贮源箱表面位置处,测量出空气比释动能率的平均值为0.27μGy/h,与国家标准值相比明显较低,但个人剂量约束值明显较高,因此,该医院核医学科应该尽快投入有机玻璃防护眼镜及防护屏的使用,尚未运行使用时,采用多人轮流作业的工作模式进行。

2医院核医学科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对策

2.1合理进行医院核医学科的布局

在医院核医学科的工作区域布局中,应严格按照GB18871的规定对非密封工作场所进行分区、分级布局[4]。在辐射防护与管理中,应将工作场所分为监督区及控制区,即二区管理。监督区分别为显像室、标记实验室、放射性废物、诊断病床区以及放射性核素贮存区,控制区分别为给药室、操作室、病人进行放射性核素治疗的床位区。在对控制区以及监督区进行分区时,应该合理布局并安排区域的分布情况。例如,在进行检查室以及给药室的布局时,应将其分开,并诊断用的候诊室、给药室等进行合理布局,并设置专门用于受检者使用的卫生间。当在检查室实施给药操作时,必须采用放射防护设备进行防护。

2.2加强管理放射性核素废弃物的处理

在医院核医学科的管理过程中,加强管理工作人员对存在放射性的核素废弃物的处理,是减少辐射的重要措施[5]。对于在医院核医学科工作现场残留的污染物废水,在处理过程中,应将废水置于衰变池进行储存衰变处理,使废水的放射性核素浓度比相关标准值低后,再在排放管道中将废水排出;对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废弃,在排放前应采用活性炭进行相关过滤处理,降低废气的放射性核素活度后再进行排放处理;对于高浓度废水以及使用过但仍剩余的原液,应将其进行集中收集,再统一进行处理,活性浓度降低至合格值后,再将其排放。

2.3加强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的重视

医院核医学科的辐射来源以接触放射污染源为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加强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知识的了解、提高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知识的重视意识,能够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放射性物质照射。大多数工作人员并未对辐射防护知识具有全面了解,因而并不重视防护措施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加之辐射存在于无形之中,导致工作人员并未养成良好的习惯,大量存在未换鞋便随意出入标记室、未佩戴防护手套即对放射源进行分类处理等,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发生率较高。因此,医院应加强对核医学科工作人员的防护知识的宣教,提高防护意识。

2.4完善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管理措施

在单位内部中,规章制度能够保证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因此,医院应加强对核医学科辐射防护与安全的管理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定期对核医学科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求核医学科的工作人员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熟悉与掌握,定期培训在职的辐射工作人员,对于新入职的工作人员,入职前应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安全及管理的认识。根据核医学科的科室特点,针对突发放射事件制定具有针对性、全面性的应急预案,并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当放射事件无可避免的发生时,可根据应急预案对事件进行及时处理与控制,防止事件进一步恶化。

3讨论

核医学科是医院及医疗领域中的重要科室,对广大患者的疾病诊断、治疗具有重要影响,核医学科的辐射防护与管理水平,与该科室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具有明显联系,因此,加强医院核医学科的合理布局、加强管理放射性核素废弃物的处理、加强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的重视并积极完善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管理措施,是保证核医学科工作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王宏芳,娄云,万玲,等.核医学科操作人员及相关场所辐射水平调查[J].现代预防医学,2015,42(4):601-602.

[2]高芳,高向东,刘继平,等.某医院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分析与探讨[J].中国辐射卫生,2014,23(2):140-143.

[3]郜风丽,刘淑娟.由辐射安全与防护探讨核医学科健康管理模式[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4,8(22):216-218.

[4]陈宇导,张峰,吴春兴,等.核医学科核素治疗病房的辐射防护及管理[J].中华护理杂志,2014,49(1):574-576.

[5]宋培峰,王晓涛,陈栋梁,等.医院核医学科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辐射防护通讯,2011,31(4):16-18.

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第八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第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第十三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确定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依照前款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完成下列工作:(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第十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第十五条退役工作完成后六十日内,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十八条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二)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三)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四)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第十九条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并有专职培训管理人员;(二)有常用的辐射监测设备;(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践场地与设施;(四)有核物理、辐射防护、核技术应用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教师。拟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五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两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拟开展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十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五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外聘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30%。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专业教师应当接受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评估,择优向社会推荐。环境保护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高级、中级和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推荐的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名单,并定期对名单所列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一条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负责对参加辐射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规定。取得高级别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需再接受低级别的辐射安全培训。第二十二条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辐射安全再培训包括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辐射事故案例分析与经验反馈等内容。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其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者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制件。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一)具有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的设备、技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对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进行评估,择优向社会推荐。环境保护部定期对其推荐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进行监测质量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以书面和网上报送方式,直接报告委托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数据库,并与卫生等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二十八条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转让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进口放射源转让时,转入单位应当取得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副本。第二十九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并承担相关费用。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收贮废旧放射源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第三十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事先将本单位的放射源依法转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并承担上述活动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第三十一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废旧放射源返回原出口方的,应当在返回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建立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台账和相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汇总统计,每年年底对已贮存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核实,并将统计和核实结果分别上报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对已经收贮入库或者交回生产单位的仍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可以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进行再利用。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对拟被再利用的放射源,应当由放射源生产单位按照生产放射源的要求进行安全性验证或者加工,满足安全和技术参数要求后,出具合格证书,明确使用条件,并进行放射源编码。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对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妥善收贮。禁止擅自转移、贮存、退运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第三十五条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当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应当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未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辐射监测人员在进行废旧金属辐射监测和应急处理时,应当佩戴个人剂量计等防护器材,做好个人防护。第三十六条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辐射监测结果进行核实,查明导致辐射水平异常的原因,并责令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监测结果异常信息。第三十七条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送贮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所产生的费用,由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承担。无法查明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来源的,送贮费用由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承担;其中,对已经开展辐射监测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可以酌情减免其相关处理费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依法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实际,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各级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三年以上辐射工作相关经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中级以上辐射安全培训。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通过初级以上辐射安全培训。第四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环境保护部认可,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取得高级职称并从事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可以免予辐射安全培训。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大纲,明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实施程序、报告制度、重要问题管理等内容,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新闻、宣传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四)辐射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五)辐射事故信息公开、公众宣传方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还应当包括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的应急响应措施及其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第四十四条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两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辐射事故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接到辐射事故或者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或者故障影响,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等外部应急响应工作。第四十六条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者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将辐射事故或者故障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接到含Ⅰ类放射源装置重大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将故障信息逐级上报至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第四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确认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者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在两小时内上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两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第四十八条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运行故障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事故或者故障处置实施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实施具体处置工作。辐射事故和运行故障处置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以及由事故、故障导致的应急处置费用,由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运行故障的单位承担。第四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和运行故障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第七章豁免管理第五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的豁免出具备案证明文件。第五十一条已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使用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被豁免管理。前款所指单位提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其使用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辐射水平低于《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报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使用条件、操作方式以及防护管理措施等情况的证明:(一)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较大批量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二)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第五十三条对装有超过《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放射源的设备,经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辐射水平的,设备的生产或者进口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报请备案后,该设备和相关转让、使用活动可以被豁免管理。前款所指单位,报请环境保护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分析报告,包括活动正当性分析,放射源在设备中的结构,放射源的核素名称、活度、加工工艺和处置方式,对公众和环境的潜在辐射影响,以及可能的用户等内容。(二)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设备符合《基本标准》有条件豁免要求的辐射水平检测报告。第五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出具的豁免备案证明文件,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对已获得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活动或者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定期公告。经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活动或者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在全国有效,可以不再逐一办理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一)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二)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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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中心委员会是什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中国疾控中心)成立于2002年1月23日[34][35],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实施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中国疾控中心)成立于2002年1月23日[34][35],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实施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中心主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环境与职业健康、营养健康、老龄健康、妇幼健康、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组织制定国家公共卫生技术方案和指南,承担公共卫生相关卫生标准综合管理工作;开展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国民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价;参与国家公共卫生应急准备和应对,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公众健康关键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开展公共卫生专业领域的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等工作。[1]根据2020年7月官网显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院士5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2人、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有下属科研部门11个,有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卫生计生委重点实验室3个,中心重点实验室3个。[2][3][4][5]2018年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30]中文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外文名Chinese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简称中国疾控中心·CDC创办时间1983年12月23日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创刊于1981年,为双月刊。是中国科协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编辑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主要报道有关电离辐射生物效应、临床研究、放射治疗、放射卫生、辐射防护与管理、环境放射性监测、核事故医学应急、辐射剂量学等方面的科研成果,临床诊治经验和管理经验。

浅议医院核医学科辐射安全管理

医院核医学科的辐射来源以接触放射污染源为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加强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知识的了解、提高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知识的重视意识,能够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放射性物质照射。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浅议医院核医学科辐射安全管理论文,和大家一起分享。

摘要: 核医学科是医院及医疗机构设置的重要科室之一,能够为广大患者提供有效的诊治依据。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核医学的发展步伐也不断加快,在医疗卫生保健领域中,同位素被逐渐广泛地应用,在医院的核医学科得到广泛应用。但是,与此同时,电离辐射也会随着同位素的应用而产生,因此,有效防护及管理医院核医学科的辐射安全,能够有效保障核医学科工作人员以及患者的健康。本文笔者针对某医院核医学科目前对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相应的管理对策进行探讨,旨在为医院核医学科的临床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辐射;管理;对策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核医学的发展较快,在医疗卫生保健领域中,同位素被逐渐广泛地应用,广泛应用在医院的核医学科工作中[1]。核医学科是医院及医疗机构设置的重要科室之一,能够为广大患者提供有效的诊治依据[2]。但是,电离辐射也会随着同位素的应用而产生,目前,一些医院的核医学科尚存在对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中的不足[3]。本文笔者针对某医院核医学科目前对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相应的管理对策进行探讨,对医院核医学科的辐射安全进行管理,保障核医学科工作人员以及患者的健康,为医院核医学科的临床工作提供帮助,现作如下分析。

1某医院的核医学科辐射检测情况

1.1对辐射进行检测的仪器及检测方法

本次对某医院的核医学科进行全方位检测,以了解掌握该医院核医学科辐射情况。辐射检测仪选用型号为BH3103X-γ的便携式巡测仪,对核医学科的工作场面进行射线测量;选用PCM-100(α、β、γ)对核医学科进行表面污染的检测;选用FJ-377热释光剂量计对个人计量进行检测。

1.2该医院核医学科辐射检测结果分析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该医院核医学科中,辐射源主要包括非密封源和密封源,非密封源为99mTc源、131I源、125I源,密封源为137Cs源、241Am源、90Sr源。本次测量结果具体如下:

(1)空气比释动能率:分装室、放射源库、给药室、分装室操作位置、骨密度室、治疗室、放免室分别为0.08-0.13μGy/h、 0.13-0.24μGy/h、0.09-0.23μGy/h、3.20-4.01μGy/h、0.11-0.20μGy/h、0.11-0.14μGy /h、0.10-0.13μGy/h。

(2)核医学病房内表面污染的活度浓度测量结果:分装室、放射源库、治疗室、给药室、操作者手、放免室的活度浓度分别为 0.17-0.25Bq/cm2,0.35-0.41Bq/cm2,0.13-0.21Bq/cm2,0.14-0.25Bq /cm2,0.22-0.24Bq/cm2和0.15-0.18cm2。

(3)本次参与个人剂量调查的有12名工作人员,调查结果显示每人每年有效剂量为0.07-2.18mSv,采用2000h/a的最长工作时间计算可得,在操作99mTc源的工作人员中,其工作量最大为8.06mSv,高于5mSv的年个人剂量约束值,因此,在尚未投入通风橱的.运行前,应进行多人轮流作业的工作模式,并尽快购买通风橱进行安全防护。

(4)在本次研究中,在100厘米敷贴器贮源箱表面位置处,测量出空气比释动能率的平均值为0.27μGy/h,与国家标准值相比明显较低,但个人剂量约束值明显较高,因此,该医院核医学科应该尽快投入有机玻璃防护眼镜及防护屏的使用,尚未运行使用时,采用多人轮流作业的工作模式进行。

2医院核医学科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对策

2.1合理进行医院核医学科的布局

在医院核医学科的工作区域布局中,应严格按照GB18871的规定对非密封工作场所进行分区、分级布局[4]。在辐射防护与管理中,应将工作场所分为监督区及控制区,即二区管理。监督区分别为显像室、标记实验室、放射性废物、诊断病床区以及放射性核素贮存区,控制区分别为给药室、操作室、病人进行放射性核素治疗的床位区。在对控制区以及监督区进行分区时,应该合理布局并安排区域的分布情况。例如,在进行检查室以及给药室的布局时,应将其分开,并诊断用的候诊室、给药室等进行合理布局,并设置专门用于受检者使用的卫生间。当在检查室实施给药操作时,必须采用放射防护设备进行防护。

2.2加强管理放射性核素废弃物的处理

在医院核医学科的管理过程中,加强管理工作人员对存在放射性的核素废弃物的处理,是减少辐射的重要措施[5]。对于在医院核医学科工作现场残留的污染物废水,在处理过程中,应将废水置于衰变池进行储存衰变处理,使废水的放射性核素浓度比相关标准值低后,再在排放管道中将废水排出;对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废弃,在排放前应采用活性炭进行相关过滤处理,降低废气的放射性核素活度后再进行排放处理;对于高浓度废水以及使用过但仍剩余的原液,应将其进行集中收集,再统一进行处理,活性浓度降低至合格值后,再将其排放。

2.3加强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的重视

医院核医学科的辐射来源以接触放射污染源为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加强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知识的了解、提高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知识的重视意识,能够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放射性物质照射。大多数工作人员并未对辐射防护知识具有全面了解,因而并不重视防护措施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加之辐射存在于无形之中,导致工作人员并未养成良好的习惯,大量存在未换鞋便随意出入标记室、未佩戴防护手套即对放射源进行分类处理等,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发生率较高。因此,医院应加强对核医学科工作人员的防护知识的宣教,提高防护意识。

2.4完善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管理措施

在单位内部中,规章制度能够保证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因此,医院应加强对核医学科辐射防护与安全的管理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定期对核医学科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求核医学科的工作人员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熟悉与掌握,定期培训在职的辐射工作人员,对于新入职的工作人员,入职前应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安全及管理的认识。根据核医学科的科室特点,针对突发放射事件制定具有针对性、全面性的应急预案,并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当放射事件无可避免的发生时,可根据应急预案对事件进行及时处理与控制,防止事件进一步恶化。

3讨论

核医学科是医院及医疗领域中的重要科室,对广大患者的疾病诊断、治疗具有重要影响,核医学科的辐射防护与管理水平,与该科室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具有明显联系,因此,加强医院核医学科的合理布局、加强管理放射性核素废弃物的处理、加强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的重视并积极完善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管理措施,是保证核医学科工作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王宏芳,娄云,万玲,等.核医学科操作人员及相关场所辐射水平调查[J].现代预防医学,2015,42(4):601-602.

[2]高芳,高向东,刘继平,等.某医院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分析与探讨[J].中国辐射卫生,2014,23(2):140-143.

[3]郜风丽,刘淑娟.由辐射安全与防护探讨核医学科健康管理模式[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4,8(22):216-218.

[4]陈宇导,张峰,吴春兴,等.核医学科核素治疗病房的辐射防护及管理[J].中华护理杂志,2014,49(1):574-576.

[5]宋培峰,王晓涛,陈栋梁,等.医院核医学科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辐射防护通讯,2011,31(4):16-18.

辐射防护期刊的投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中国疾控中心)成立于2002年1月23日[34][35],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实施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中心主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环境与职业健康、营养健康、老龄健康、妇幼健康、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组织制定国家公共卫生技术方案和指南,承担公共卫生相关卫生标准综合管理工作;开展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国民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价;参与国家公共卫生应急准备和应对,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公众健康关键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开展公共卫生专业领域的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等工作。[1]根据2020年7月官网显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院士5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2人、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有下属科研部门11个,有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卫生计生委重点实验室3个,中心重点实验室3个。[2][3][4][5]2018年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30]中文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外文名Chinese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简称中国疾控中心·CDC创办时间1983年12月23日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控中心委员会是事业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中国疾控中心)成立于2002年1月23日[34][35],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实施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中心主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环境与职业健康、营养健康、老龄健康、妇幼健康、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组织制定国家公共卫生技术方案和指南,承担公共卫生相关卫生标准综合管理工作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创刊于1981年,为双月刊。是中国科协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编辑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主要报道有关电离辐射生物效应、临床研究、放射治疗、放射卫生、辐射防护与管理、环境放射性监测、核事故医学应急、辐射剂量学等方面的科研成果,临床诊治经验和管理经验。

疾控中心委员会是什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中国疾控中心)成立于2002年1月23日[34][35],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实施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

如何投稿辐射防护期刊

给期刊投稿,方法如下:1、选择邮寄方式进行投稿。首先确认要邮寄投递的地方与自己的稿件要内容相符。确定好自己的信息。邮寄之后就等待投递结果即可。这个不行继续投递下一个。2、还可以选择网上投递,使用电子稿件进行投递,网上投稿采用的可能性更大。因为这样可以加快编辑的处理速度,更快的处理稿件结果。

向期刊投稿论文步骤如下:

1、投稿期刊的等级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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