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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武国发表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13:23:50

巫武国发表的论文

公共政策的论文知道怎么写吗?下面是我整理整合的一些关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论文 范文 ,欢迎阅读借鉴,希望对你有帮助。

博弈均衡与政策微效问题研究

引言

随着各国福利事业的发展,社会政策这一学科逐渐成为一门显学而受到各个领域的 重视?但 是目前的社会政策研究主要侧重于较为抽象和宏观的原问题的讨论上,如集中在对于概念的 界定;对于社会政策基本问题的探索等等?杨团在《社会政策的理论与思索》一文中对社会 政策的定义和问题都作出了 总结 ,其中他将社会政策的定义归类为一种社会行动计划和对 社会计划的不同选择,另一种则将社会政策定义为影响社会福利的一 系列的政策活动;而社会政策的基本问题则是社会政策的背景?社会政策的目标?社会政策 的范畴?社会政策行动的形式和行动策略?社会政策的本质?社会政策的信念?尽管人们在 原问题上倾注了很大的力量,但是由于社会政策问题的复杂性,至今在这一领域并未达成太 大的共识?

与此对照,人们却很少从政策的实施过程角度进行研究?《社会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变迁 》一文给我们开了一个先例,也带给作者很大启发,该文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角度去 阐述社会政策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另一种从制度角度出发的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于制度模 式的各国比较上?本文将不同于上述两种研究社会政策的制度视角,而是从社会政策实施过 程中制度的形成和变迁的角度出发去解释“政策微效”现象?同时,在社会政策的定义上, 本文的定义 方法 缘自迪尔凯姆所运用的一种定义方法:即从最简单的角度出发,抓住目前所 确定的社会政策的主要特征,而将社会政策定义为一系列旨在提高全社会福利的制度安排? 由此,本文试图建立一个制度分析模型,并运用这一模型去分析目前社会政策实施过程所遇 到的“社会政策微效”问题?

制度模型的建构

在模型建构之前,我们无疑要明确一个概念,即什么是制度?我们援引诺思的说法 ,“…… 这个结构是规则?惯例?习俗和行为信念的复杂混合物,它们一起构成了我们日常的行为选 择方式,并决定了我们达到预期目标的路径?” 从此论断出发,我们可以作出两个方面的 判断:制度不仅包括正式制度,亦包括非正式制度;制度影响了我们的社会选择,同时亦是 我们作出选择的路径之一?

随着博弈论在经济学中的广泛应用,一种新的制度观念正在形成,即依托于博弈均衡理 论的制度观:制度既是一种博弈规则,也是一种博弈均衡?具体来说,制度的本质特征被认 为是参与人行动选择的自我实施规则,在重复博弈的状况下,这些规则被认为是重要的,因 此,它们能规制参与人持续不断的互动过程?……博弈规则是在一个相关的领域内参与人通 过互动而内生的,因此他们是自我实施的?

从上述一些制度理论,本文给出了下列一个制度形成的模型:

在进一步解释模型之前我们将确定一个基本假设(而这个假设将成为本文此后论证的一个基 础):我们确定,一个制度的形成是参与者之间共同的要求,即认为制度的形成在事实上是 有利于共同利益的获得,并且相较而言,每个人因此为之付出的成本都是小于所获得的利益 ,即存在一个制度建立的需要?在此,本文汲取了交易成本理论的基本观点,即制度改革 和制度创新之所以难以实现,其根本原因在于选择新制度的成本支付和新制度确立后效益之 比,比值为正时,选择行为进行,新制度可以形成,比值为负时或不清楚时,选择行为中止 ,新制度难以成立,即存在一个制度成本问题?

进而笔者将从如下几点来具体阐述自己的模型:

1.制度的形成是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的过程,并最终达成的一种均衡状态,在这个过程中 ,每个参与者都不停的提出与自己利益最相关的原则 措施 ,并试图去影响其他人的观点,但 出于形成一个制度的共同利益追求,最终会达成一个照顾到各方利益的次优均衡模型?对于 任何一个参与者的被排除都有可能导致这一均衡的不稳定,同时,随着外界的影响,彼此之 间的利益也是处于动态的不停变换过程之中的,因此这个均衡并非是静态的,但是打破这个 均衡就面临着一个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问题,因此,制度亦具有相对的懒惰性?从上述的阐释 来看,我们认为制度的形成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形式的理性,亦体现了一种过程理性?

2.按照诺思的路径依赖原理1的观点:当一条发展路线沿着某种具体进程进行时,系统的外 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形成的各种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就会增强这 个进程?因此制度作为一个博弈均衡的系统,它亦受到其他领域的各种正式制度及各种习俗 ?习惯等的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林梅在《社会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变迁》在对我们国家的 “平皖行洪?移民建镇”政策的实施过程的考察中,发现非正式制度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起到很大的作用,有时候甚至取代正式制度而行事?“一项制度安排或社会政策在实施过程 中发生偏离,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构,社会政策与制度发生偏离的根源存在于该项制度 安排的内部,存在于该制度下的各行为主题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之中?“……社会政策的具体 执行和进一步的演变更多地是作为某种‘结果’,即处于制度中的人们的习惯性行为的‘结 果’?即处于制度中的人们的习惯性行为的结果?”

3.一项制度的形成之后,最终亦成为组成社会结构的因素之一,从而影响这种博弈均衡的稳 定和其他领域的制度以及各种其他非正式制度?

4.重复第一点所提到,即任何一次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均是人们对于成本和利益衡量的结果, 当然有时候我们从现实出发,会发现一些制度并不是依这个原理去操作,在笔者看来,这就 如韦伯的思考方式一样,从一个理性类型中去发现现实中的种种的合理和不合理之处?

以上是自己对于这个模型的一些阐释,在作者看来,这一模型仅仅是一个分析问题的框架, 就如韦伯的四个理想类型一样?接着作者将利用这个模型来分析当前的社会政策在实施过程 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是解决“政策失效”问题?

政策微效问题的分析

为了验证笔者的上述模型的可解释力,笔者选取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 制度的实 施情况作 为自己的研究材料(下文简称该文巫文)?在这次调查中,巫文提出了一个政策微效的概 念,所谓的政策微效,“即是指政策意图与政策结果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从一种制度 理论的视角出发,我们就是可以认为制度的存在尽管体现了制定方的一种试图理性化的美好 理想,但是无疑这一制度并没有从制度的实施过程去考虑,即是一种制度的形式合理性与制 度的实质有效性存在着冲突,从而导致制度的失效?制度被悬置不起作用身体阻碍作用?无 疑,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发觉通过上述的模型可以得到一些答案?

让我们进一步来看看这个政策微效存在的具体实例: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保政策在实施过程存在这样一种现状,即尽管农保政策已经推行了10 年之久,但实际上参加农保的人数却只达到了36.8%,有近2/3的京郊农民没有对政策积极 响应?

无疑,这就存在一个信息的达致问题,在我们看来,政策能否全面?真实?准确?顺利地到 达其服务的团体,是实现政策效果的首要环节?那么为什么信息无法及时地传达呢?在我们 看来,从深层的制度原因来看,即是因为制度的传导机制出现了问题,人们难以准确的获得 信息?从一个主要原因来看,这就要追究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的设计问题,在我们看来,从 实际角度出发无疑它并不是以其所达标的团体为服务对象,而只是为了制度的设计本身而设 计,设计人为制度所异化?从我们的理论模型出发,我们认为制度的设计过程中,是一个各 个利益参与者互动均衡的过程?但是从现实出发,无疑在这一政策的设计上单纯的由政府出 面设计?当然,从一定的角度来看,这能够节省一部分的成本,但我们认为作为一个利益主 体之一,它并不能很有效的反映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从而就难以形成一个考虑到各个利益 主体的制度?毕竟政府并不是一个完全理性而独立的主体?因此从此模型出发,我们认为在 政策的制定的过程,应该尽可能的多吸收各个利益主体的意见,当然,政策在形式上往往以 各种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但是这并不矛盾?因此,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府所作的一 方面是作为利益主体参与博弈,与此同时,亦作为制定者来制定政策,但这种制定只是在忠 实的执行各方以达成的意见?

进一步的,正如上表还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存在2/3人在知晓这个政策的情况下,依然 有一部分人未参与这一政策?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制约了人们的行为选择呢?在回答这个问 题之前,我们从模型出发做出如下几个基本假设:

1.在农村中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观念束缚了这一政策的大规模推行?

2.从政策角度出发,认为由于这一政策并不是各个利益群体一起博弈形成的均衡,因而对于 政策的稳定性?有效性?代表性都是存在着疑惑?因此这些问题束缚了这一政策的大规模推 行,而无疑,解决方案还是要回到如何从政策的制定角度出发

3.市场制度(如一些商业保险制度)在农村中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养老保险制 度的竞争对手?

从上表中,我们发现倾向选择子女养老的人仍占到43.8%,接近一半,无疑这反映了在农村 中“养老防老”的观念仍然很重要,但正如巫文中所阐述的,这个地位已经在削减了,已经 不再处于支配地位,而且即使选择这种方式的,对于农保并没有完全的心里排斥?

无疑上述的描述验证了我们第一个假设,即认为在农村中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观念束 缚了这一政策的大规模推行,即在制度的形成和变迁过程中,各种习俗?习惯等的非正式制 度作为一种观念的传承影响了人们的选择,进而影响了制度的产生和实行?随着社会的不断 的理性化,家庭的功能发生了变迁,以前的功能在新的社会情势下趋于瓦解,并发生部分的 转变,功能发生了迁移?这种变迁反映到了人们态度上,也就体现了在养老问题上,传统观 念和习惯?习俗的淡化?

在上表中,我们还发现了参加其他商业保险也占到了13.4%,尽管这个的关联性似乎不是 特别强,但是我们还是可以谨慎的提出对于第三个假设的验证:市场制度(如一些商业保险 制度)在农村中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竞争对手?随着市场经济 的不断发展,至少在两个方面对人们的行为选择发生了影响,一是表现在对人们思想观念上 的影响上,市场经济伴随着一系列市场的观念价值体系?而这些价值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 逐步深入到人们的心中,成为支配的观念,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二是表现在组成市场 经济的各种制度安排逐渐成为组成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

进一步的我们来思考一下农民在实际的行动中不投保的原因:

从上表中,我们发现人们在对这一社会政策的制度安排,至少存在如下的疑惑:1.尽管 知道 这一社会政策,但无疑对于各种细节和如何实施,依然存在着空白?2.对于社会政策的稳定 性缺乏信心?3.对社会政策效果缺乏良好的预期?对于此,笔者认为这很大程度是可以从 第二个假设中得到很好的回答,即认为由于这一政策并不是各个利益群体一起博弈形成的均 衡,因而对于政策的稳定性?有效性?代表性都是存在着疑惑?因此这些问题束缚了这一政策的大规模推行?

以上我们基本上回答了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个政策为什么会存在政策微效的问题,笔者 的分析角度是从制度的产生角度来看?当然进一步的分析可以从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去进行, 如巫文这方面就有所涉及?本文的基本观点即是认为社会政策作为一系列制度安排,制度的 形成是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的过程,并最终达成的一种均衡状态?因此,我们在制定政策 的时候,必须是各个利益主体充分博弈的过程?而在农村社会政策,我们的观点是,我们不 能忽略其中最大的利益主体――广大的农民?

进一步的思考

本文的努力当然并不只是针对农村社会政策,而是能够推广到各个方面的社会政策 的思考, 但是无疑本文的思考并不是一个十分成熟的结论,在运用这个模型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 如在本文的结论中我们提出要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到各个利益主体?制度的形成是各个 利益主体充分博弈的过程,但是无疑一个新的问题呈现在我们眼前(事实上上文中有所提及 ),就是一个制度成本问题,当我们面对这种情况――博弈的利益主体分散时,我们就有一 个利益主体的集中问题,同时如何融合各方的利益,这些都将成为我们制定政策的巨大的成 本(举农村社会保险政策作例,广大的农民的如何统一,如何融合形成一个合理的政策)? 本文进一步的设想是在遇到这种利益群体分散且多的情况下,能否集中成立一些代表各方利 益群体的独立的中介组织,由这些组织来间接的进行博弈,从而就能有效的降低各方的成本 ,达到成本与利益的均衡?因此,下一步的努力将集中在如何论证这一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 性?同时 文章 的还将继续论证政策的实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的问题,因为在我们看来,制 度从建立到实行过程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任何一个过程都将导致“政策微效”问题的出现?

“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形成及其政策内涵

2010年9月16日,胡锦涛同志在出席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开幕式时,发表了题为《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胡锦涛强调,实现包容性增长,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为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实现经济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社会基础,是亚太经合组织成员需要共同研究和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11月14日,在日本横滨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第十八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发表的《深化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重要讲话中,再次倡导“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增长”这一概念,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形成

“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理念的形成,与21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权利贫困理论以及关于社会排斥方面的研究密切相关。21世纪中期以来,人们关于经济增长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增长理念也从单纯强调增长向更深层面演进。世界银行于1990年提出“广泛基础的增长(broad-based growth)”,其后进一步提出“对穷人友善的增长(pro-poor growth)”的理念,并以此制定世界银行的贫困减除政策以及指导各国相关实践。“对穷人友善的增长”理念强调要形成一种使穷人能参与经济增长并从中获益,以及增加自身人力资本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对穷人友善的增长”的理念吸收了能力贫困理论要素,开始重视贫困人口人力资本的培育和能力的提升,强调将贫困人口吸收到增长过程中,确保贫困人口能参与经济增长,在这个过程做出贡献,并合理分享增长的成果。

进入新世纪以来,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在“对穷人友善的增长”基础上,先后提出了“包容性增长”的理念,其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基本核心是追求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作为发展经济学的一个新概念,“包容性增长”有着不同的诠释,但综合来看,是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状态的一种描述,并且这种状态至少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二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包容;三是平等的机会利用。“包容性增长”理念强调要建立具有包容性的制度,提供广泛的机会,而不是将增长政策和具体旨在实现公平的政策割裂开来;强调通过维持长期及包容性的增长,确保增长效益为大众所广泛共享。在政策层面,以“包容性增长”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包括三个相辅相成的支柱:一是通过高速、有效以及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最大限度地创造就业与发展机会;二是确保人们能够平等地获得机会,提倡公平参与;三是确保人们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经济福利。

二、深刻理解中国式“包容性增长”的内涵

中国式“包容性增长”概念的提出与时下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密切相关。“实现包容性增长,根本目的是让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惠及所有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胡锦涛同志的这一论述,阐明了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重要意义,赋予了中国式“包容性增长”更深更新的内涵。从国际的发展和平两个主题看,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国与国应互惠互利、携手共进、包容发展。从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让每个公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目标看,“包容性增长”理念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是一脉相承的,本质上是“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念在增长上的集中体现,它明确了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改善的同步性,揭示了经济增长的落脚点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与 文化 生活的需要。准确理解“包容性增长”的内涵,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包容性增长既强调经济增长的速度,也强调经济增长的方式,不仅是量的容纳,也是质的提升,二者同等重要。包容性增长首先是一种“增长”,这就对经济增长的速度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是,仅有经济增长的速度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经济的高速增长并不必然带来贫困人口的减少。因此,还必须强调经济增长的方式,使增长成为基础广泛且包容一个国家和地区最大多数人口的增长。在一个实现包容性增长的社会里,不论种族、肤色、性别、年龄、体力、智力,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人人都有用武之地,人人都得到保护,免于被歧视和被排斥。

其次,包容性增长应该以优先开发人力资源、实现充分就业为基础。包容性增长更倾向于通过增加就业机会为个人创造工作岗位,使其不断提高收入、改善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而不是直接通过收入再分配使个人被动地摆脱贫困。要实现充分就业,就要优先开发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开发对提高人们参与经济发展和改善自身生存发展条件、实现包容性增长,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和意义。

再次,包容性增长应当使人们平等、广泛地参与经济增长的过程并从中受益。提倡包容性,并不是为了经济增长而不择手段,而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公平正义的方式,让发展的成果普惠大众尤其是困难群体,并由此构筑新的发展基础。要实现包容性增长,就要着力促进人人获得平等发展机会,不断消除人们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

三、重塑经济增长模式的政策选择

全球性金融危机是对“中国模式”的重大考验,也给了我们一次深刻 反思 经济增长模式的机会。中国的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在长期支撑经济高速增长的要素红利、人口红利以及全球化红利的势能都在衰减,主要依靠低成本刺激的出口超高速增长逐渐回归常态增长,以大量增加资源资金投入维持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的大背景下,经济增长模式正面临着深度转型的重大挑战。“包容性增长”为解决这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打开了一扇大门。

(一)推进人才强国,优先开发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开发,对提高人们参与经济发展和改善自身生存发展条件,对推动经济持续发展、实现包容性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优先开发人力资源,一方面体现了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为了提高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为了人的富裕;另一方面体现了发展的主体是人,是投资于人,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就从根本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主导思想,以人的发展为基础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使人真正成为发展的主体与真正的受益者。

从中国国情和发展条件看,人力资源优势是最需培育、最有潜力、最可依靠的优势。我们应该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加快形成人力资源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要优先调整人力资源结构,优先投资人力资源开发,创新人力资源制度,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投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积极谋划和调整人力资源专业结构、层级结构、分布结构,大力激发各类人力资源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智慧。要突出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大规模培养培育人才,施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三搞联动”,在科学发展中引才育才用才,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以人才优势构筑发展优势。

(二)实施创新驱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关系经济社会全局的重大任务,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前提条件。要完成这项任务,必须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努力实现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创新驱动转变、粗放式增长向集约型发展转变。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建立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农业为基础、服务业为主体,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坚持发展动力包容,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加快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同拉动经济增长新格局。坚持市场主体包容,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发展壮大产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大力培育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扩大市场主体数量和规模,提高发展主体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区域发展包容,加大统筹城乡力度,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强整体谋划、板块开发,推动各类要素跨区域流动和合理配置。

(三)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包容性增长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基本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要实现包容性增长,就有必要落实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特别是在医疗、 教育 等领域,在城乡之间逐渐实现机会平等。

要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社会实业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真正做到政府保“基本”、社会和市场管“非基本”,逐步完善符合省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指导方针和目标设立上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大幅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福利救助服务的供给和均等化水平为主要任务,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深化体制改革,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

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不断扩大社会保障面,让不同群体共享发展成果,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题中应有之义。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再分配具有社会公平功能。要完善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制度,不断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一方面,通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公共服务、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方法缩小其与高收入群体间的差距;另一方面,要扶持低收入和困难人群,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动态补贴机制。对于高收入群体,则是规范其收入,尤其是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要制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的约束性指标,调整政府、企业、居民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关系,提高“两个比重”即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促进居民收入和消费可持续增长,确保让广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让国民经济进入“GDP增长-居民收入提高-消费增长-内需扩大-经济持续增长”的良性循环。

(五)构建合理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网,可以大幅度提高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包容度”。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衔接和协调,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要加大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扩大各类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不断在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取得新成效。推行益贫式保障政策,使贫困人群获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增长。把握基本社会保障的普惠性与适度性,既借助公共财政补助等措施,做到“应保则尽保”,还应防止过度的社会保障引发对劳动者的负面激励和道德风险问题,避免损害包容性增长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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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文献探析胡泽尧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独著2TRIPS协议商标规则与中国商标法汤跃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专著3承担其中高中版四章,5万字周继祥《贵州省中小学法制读本》20034浅析“犯罪预备”的立法合理性李运才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第二03年第1期第二5期待可能性的性质研究李运才达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报03年第1期6尽快把商号权纳入法律保护体系徐家力中国律师03.1期论文合著7占有浅析张旭2003民法学年会评为一等奖2003.18关于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对教师的基本要求金凤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2期9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推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金凤理论与当代2003.210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毛永俊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3.211正确对待重复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3.3期12显著性-商标权构成的法律基础汤跃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3年5期13《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P139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综述徐家力法律出版社2003.8著作独立14知识共享并不意味着无偿使用徐家力光明日报A4版2003.9.2论文独立15《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论坛论文集》P109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徐家力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03.9.13论文独立16《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文集》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困境与分析徐家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3.11.11论文合著17应收帐款的法律问题徐家力北大光华双月刊03.11-12论文18浅议民事审判中如何体现WTO的基本规则谢海燕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9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潘弘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专著20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研究潘弘交贵州省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第二2004第二21特留份制度研究戴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12004 22论占有的物权保护张旭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123论我国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谢海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1期独立24新形势下经济犯罪问题研究潘弘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3期25论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谢海燕贵州民族研究04.3期26淡化行为相关问题的思考谢海燕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04.4期合作27论商业混同行为谢海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5期28关于死刑存废的理性思考潘弘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5期29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途径谢海燕人大论坛04.9期30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潘弘贵州日报04年11月31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研究李运才交贵州省刑法研究会2004年年会,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2004年3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评析(刑事卷)李运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04年1月参编33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权属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434先当学生再做先生-关于组织律师培训的几点体会徐家力中国律师2004.4论文352003年并购动态的法律分析徐家力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4著作3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程序和法律适用设计王军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第5期37创新冲突:SP知识产权暗战徐家力信息空间2004.6论文3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殊适用问题研究王军武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04年第6期39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与反垄断立法金凤理论与当代2004.640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教材)胡泽尧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主编4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基础研究王军武贵州法学04年第8期42网络与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4.8论文独立43印度之旅感受中印差距徐家力亚洲资本月刊2004.8论文44整个律师行业缺乏总体规划徐家力中国律师2004.8论文45我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研究王军武中华科技学报04.第9期 46民主权利的宪法基础与刑法保障李运才人民法院出版社04年9月参编47论仲裁的司法监督王军武科技与经济04年第10期48《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一百篇优秀论文》P428中国对外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0论文独立49侗族的法律规范浅析――以《侗款》为例王军武贵州民族报04.10.2550论中国古代无律师王军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10.2551洗钱犯罪立法雏议许正海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增刊52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咨询组织与开发汪洋情报杂志2004增刑53《首都检察十大精品维权案例》P207乾进等八人抢劫维权实录徐家力法律出版社2004.11论文独立54公司重整徐家力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第三2005.1著作第三55论犯罪中止的处罪根据李运才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5年第1期56物权行为无因性之认识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5.2期57中止犯的处罚根据检讨(05年9月人大复印资料选录)李运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二05.3期第二5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王军武公司法国际经验与理论架构(出版物)05年3月59犯罪黑数相关问题研究鲍蓝天贵州教育05.3.11期60对农业传统知识保护模式的思考徐家力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5.4第二期61中西法律的比较-中西刑事侦查制度比较丁志贵州法学05.6期62论我国仲裁监督机制的现状、缺陷与完善措施王晓君民商事仲裁及诉讼理论与实务(出版物)05.763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问题研究王军武民商事仲裁及诉讼理论与实务(出版物)05年7月64中学法律教育的缺陷与对策鲍蓝天大学时代学术教育05.7.7期65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研究鲍蓝天金筑大学学报05.9.3期66传统知识的利用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徐家力中国法学05年12月67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潘弘贵州法学05年12月68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刑事立法鲍蓝天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一2005.12.31第一69论古罗马法企业责任中举证责任丁志贵州民族学院学报05增刑 70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朱孟婷西南地区农业传统知识保护案例收集研讨会论文集05.571浅析一人公司朱孟婷贵州法学05.572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谢海燕贵州法学05.973A New Impetus for Chinese copyright protection :The Rrgulations on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袁泽清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第一Vol.28 Issue 4 April 2006第一74中国中医药立法现状与对策岳 洁贵州师大学报第一2006.1期第一75法律视野里的新闻自由余 华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2006.1第一76从历史的演进浅析公益诉讼的内涵卫 欢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1第一77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现状及策略朱孟婷师大学报第一2006.1第一78浅谈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卫 欢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2006.1第一79贵州民族音乐资源优势及保护策略朱孟婷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2第一80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参考咨询模式的构架刘 宏图书情报工作第一2006.2期增刊第一81伪证罪处罚的法理浅议刘启正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2006.3期第一82国内2002-2005年数字参考咨询研究综述汪 洋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一2006.3期第一83孔子无诉说新解卫 欢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3第一84完善保险代位权――有益于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宋帮俊法制生活报第一2006.3第一85伪证罪主题研究刘启正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4期第一86论过失共同犯罪丁 志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4第一87论中医药传统知识及其知识产权保护潘 弘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4第一88关于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几点思考汪 洋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第一2006.5期第一89中美刑法中伪证罪罪犯构成比较刘启正贵州社会科学第一2006.6期第一90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相关问题探讨鲍蓝天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6.1第一91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建设宋帮俊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第一2006.8第一92以保护目标为角度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探讨岳 洁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8月第一93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与完善张佩钰当代贵州第一2006.8第一94浅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教育宋帮俊当代贵州第一2006.8第一95保障人权:公益诉讼的灵魂杨武松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9月第一96在德育课程中渗透荣辱观的几点思考宋帮俊贵州教育第一2006.11第一97中美伪证罪比较-以主体为中心刘启正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第一98不动产证券化之“真实出售”法律问题研究王晓君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12第一99贵州省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习惯性规范论析杨武松人口、法制与社会论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一2006年12月卷第一

巫鸿发表的论文

去年,“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 2019 届毕业生发表 46 篇 SCI 文章”引起热议,在过去近一年之后,近日,这个话题再度被提起。 我发现,当事人 邓汉宇博士 ,目前已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肺癌中心(胸外组)医师, 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八年制本科 生导师 。担任Langenbeck's Archives of Surgery、PLOS ONE等 多个SCI杂志审稿人 。据邓博士的ResearchGate(一个科研社交网络服务网站)显示,邓博士目前已经发表 文章82篇 。其中一篇发表在 EJSO 上的文章 入选了ESI前1%高被引论文 (谷歌学术显示该论文已被引25次)。 入选ESI前1%高被引论文题为:“ Sarcopenia is an independent unfavorable prognostic factor of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after surgical resection: A comprehensive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邓博士发微博表示:“我们的精准肺外科诊疗研究论文继续成为ESI(到十一月/十二月2019为止)高水平论文!(Web of Science统计中, 四川大学外科学研究方向中仅有的5篇高水平论文之一! )”。 01 争议不断 是“开挂”还是灌水? 去年,按照惯例,华西临床医学院公布了的2019届荣誉毕业生。但 3名荣誉毕业生发表的SCI数量之多,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和质疑。 3个荣誉毕业生发表的文章分别为: 荣誉毕业生A:SCI论文46篇(第一作者41篇,共同第一作者5篇),影响因子大于120分。 荣誉毕业生B:SCI论文30多篇。 荣誉毕业生C:发表SCI论文31篇,影响因子95.56分,其中第一/并列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论文20篇。 荣誉毕业生A就是争议最大的华西胸外科邓汉宇博士 ,从2016年入学以来,他已经发表SCI论文46篇(第一作者41篇,共同第一作者5篇),影响因子 大于120 分,40多篇论文包括: Original research:16 篇 Comments: 9 篇 Meta 分析:10 篇 其余为 letter。 很多网友质疑其文章的真实性和质量,认为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类完成这么多篇文章,是否存在抄袭和灌水的可能。甚至有华西医学院内部人士匿名评论。 46篇文章多为 2-3 分左右的期刊或者杂志,其中一篇 11 分左右的高分文章是 letter to editor,SCI 论文中一些 comments,letter 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算科研论文。 SCI杂志的文章的几种类型 Original Artical 论著: 这个是最为常见的一类,分为基础性和临床性文章。基础性文章就我国现在普遍在发的文章,属于前瞻性的一个研究,通俗的一个说法就是我们假设一个思路,然后通过实验来得出一个结论来证明我这个思路,得出的结果两种情况一个是阳性(符合我的思路)一个是阴性的(不符合)大家不要认为阴性的结国就发不了SCI,阴性的同样可以发SCI,可以想象它告诉了我们这样的思路是得不出来这样的结果,也是对国际科研的一个贡献。这类文章需要经过peer review,审稿周期较长,哪怕是低分杂志,从投稿到录用半年多是家常便饭。 Review: 也就是综述,是在对某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阅读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该领域研究成果的综合和思考。一般认为,学术文章没有综述是不可思议的。需要将“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与“背景描述 (Backupground Deion)”区分开来。“文献综述”并非一般的“背景描述”,还需要对该领域研究成果的思考。 Meta分析: 针对一个不同研究得出的结果有争议的科学问题,利用统计学方法将这些研究(以RCT为主)的结果放在一起,得出结论的文章。 Comment、invitedcommentary、editorial评论: 对最新发表(时效性)的某篇论文进行评论,一般是杂志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受邀评论,被评论的文章往往具有重大临床或科研意义。录用周期较短,基本可以控制在一周内。 Letter to editor: 致编辑函/信是读者针对某篇感兴趣的文章写的读后感,或延续要告诉期刊内容。字数限制约300-500字,也有杂志要求不超过150字,一般无具体格式要求。杂志接受针对最新发表论文写的letter(时效性),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再接收。 读者若具备相应研究基础,能提出独到观点,一般容易被杂志接收,甚至是一些顶级杂志。 因为不同类型的SCI撰写难易度和接受周期不一样,综合来看, 三年一作发46篇SCI是一个可以做到的事情。 网友争议的点主要集中在邓博士发表的文章类型和 文章质量。 根据 2019 年公布的影响因子,计算 Nature、Science、Cell 三大顶级期刊杂志影响因子总和为: 43.07+41.037+36.216=120.323 也就是说邓博士三年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达到了 CNS 之和。 试想如果邓博士三年发了 CNS 级别杂志的一作文章,相信他作为博士毕业生的优秀代表不会引起任何非议。 因此,网络上对邓博士的评论,渐渐的分成了两个大阵营: 一种认为,这就是一种论文“灌水”行为。 孔柚: 我只能承认他很能写,是不是灌水,有没有含金量,也只有他本人知道了。 fromiccas: 不喜欢灌水型研究,真要比,井冈山大学不是还有人一年一百多篇吗?我是希望学生都能够在主流杂志上发表文章,但是我的学生能发到macromolecules我就心满意足了。做研究,要有代表性的方向,代表性的工作。 知行合一: 三年46篇,三年就是36个月,不到一个月一篇,这种短平快的东西做出来能有多大学术价值,我表示怀疑。 一种则认为,“承认别人的优秀没那么难,能发这么多篇是能力的一种体现。” Jenny: 没问题啊,那是人家能力和实力,存在就是合理的。他又没造假。 E.: 如果没有科研条件去写高分的,小课题做的快,多发几篇也是错吗?况且 16篇research都是实实在在的呀,没事时看看别人的研究写写与自己课题相关的letter和meta 也是一种努力啊,为什么要说人家水?个人觉得他只是在能力范围能尽了全力而已。 木兰舟: 那也不可否认16篇original article。三年16篇还要怎样。 02 本人发文回应 瞎喷没用,干点实事提升自己才是正经 面对争议,2019年8月20日,邓博士本人在知乎上曾对此事进行了回应: 我是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2019届荣誉毕业生本人(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我们荣誉毕业生是针对本科生,八年制是作为本科生进行评比,所以不涉及和传统博士的评比;其次,荣誉毕业生是同专业同学选举出来,而不是学院老师指定)。等最近忙空了,我想在知乎上给大家分享sci思维、写作、投稿等方面的经验,希望能够让没有sci的同学,也能够有机会发表sci,至少能够不为毕业而焦头烂额。在这里给大家谈几点自己的想法: 第一,我是华西临床医学院的8年制本硕博连读专业的学生(2011年入学)。华西的八年制,大概比清华北大录取线少20分左右吧。八年前,我高考失利,与清华北大无缘(可以去我的高中调查一下真相),于是选择学医,选择八年制。所以,本人学习能力可能比较强吧,因此读文献、写文章的能力也相对来说比较强吧。 第二,8年的时间里,我分成了两个阶段。前4年的本科学习,所以我花了高中努力程度的70%,轻松达到平均分90分的成绩,单科解剖学,诊断学等临床基础课程,专业第一。临床功底,可以去春雨医生或者好大夫检索一下我的治病救人诊疗经验以及病人对我的评价。后4年研究生的学习,我很庆幸自己选择了胸外科专业,因为我热爱这个专业,我每天看专业文献就像放松心情一样地娱乐,所以我会写原始研究,写meta分析,写letter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请注意,这是我的爱好,因为能够和全世界胸外科医师交流,这是我感觉愉悦的事情。)。做科研,在我最开始的时候,我是抵制的。后来培养了兴趣,尤其是我能够把临床问题,转化为科研(所以我的文章,都是临床的。关于基础研究,我确实不太通晓),为我的病人提供最新的诊疗意见,我觉得值了。(可以参考一下我在春雨或者好大夫平台发表的自己的研究成果)。 第三,我对待科研文章,如同对待挚友,进行交流和学习。 不做科研的医生,不是一名合格的医生,因为他不懂得思考和解决临床问题,一味地去接受他人的观点,没有自己的想法,不去解决自己的问题的医生,是很危险的。因为病人情况都是个体化的,医学作为实践性经验性学科,就是需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里补充一下——胸外科有很多没有一致定论的东西,包括早期肺癌的手术,如果一个医生不去思考如何为病人做一次最佳的切除范围,那他只会给病人和家属带来不必要的担心,甚至术后复发转移。我见过太多这些的医生,所以我才发出此感慨。 第四,关于灌水。 我很庆幸我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研究方向,发表在自己的专业杂志上,没办法我们胸外科相关的杂志,大概就是几分的水平。试问,高影响因子的文章,谁不想要呢?但我想,懂行情的人都会知道,不是每一个学生都有这样的机会和资源!况且,各大医院的院长、主任们,也不见得都是发表高影响因子的文章吧。 第五,大家如果感兴趣,我很愿意和大家分享科研经验: 微博: 第六,我最后给大家解释一下,我在最后三年,也就是从2016年开始,在华西医院各科室实习一年,从2017年,在华西医院肺癌中心上临床作为住院医师参与一线工作(收治病人、值班等)一年半左右。 最后半年多时间里,完成专业博士毕业论文。 第七,我总结我以上所说的,我并不觉得自己怎么样怎么样,大学的八年里,相比于其他的荣誉毕业生,别人从一开始就叱咤风云,而我并不属于学院的知名人物(毕竟我不喜欢搞学生会工作,不喜欢互联网竞赛,不喜欢加各种协会……我们同一届的其他专业的,大多都没有听说过我这个名字),没想到在最后毕业的时候被选出来作为本科荣誉毕业生,我只是觉得自己的付出和努力,没有白费。我常常给同学朋友开玩笑说,“我是拿了5年的励志奖学金,最后一年终于励志成功,拿到了国家奖学金”。 最后总结一下,我做这一次的正面回应网络各种形形色色的人,就是要让你们知道,大学里努力了的人,你们瞎喷、瞎黑,是没有用的!别一天没事干了,吃饱了就在网络上消化,干点实事,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和学习能力,对你自己才是最好的! 邓汉宇,男,中共党员,胸外科博士,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肺癌中心(胸外组)医师,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八年制本科生导师。师从于被誉为“中国肺外科第一人”的周清华教授,获四川大学临床医学学士学位及胸外科学博士学位。现为欧洲胸外科医师协会(ESTS)会员、美国外科医师学院(ACS)会员、国际肺癌研究协会(IASLC)会员、中华医学会胸心血管外科分会会员、中国抗癌协会肺癌专业委员会会员、中国抗癌协会癌症转移专业委员会会员。 累计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以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JAMA Surgery、European Respiratory Journal、Annals of Thoracic Surgery、European Journal of Cardio-Thoracic Surgery、Annals of Surgical Oncology、World Journal of Surgery、European Journal of Surgical Oncology、Diseases of the Esophagus、Interactive Cardiovascular and Thoracic Surgery、Journal of Thoracic Disease等杂志发表胸部肿瘤外科学相关英文SCI文章50余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120分()。受邀作为Langenbeck's Archives of Surgery、Annals of Surgical Oncology、PLOS ONE、World Journal of Surgical Oncology、Journal of Investigative Surgery等SCI杂志审稿人。多次受邀参加ISDE、OESO、ASCVTS、ESTS、MRS、WCLC等国际会议以及中华医学会胸心血管外科分会年会、青年医师论坛、川渝食管癌年会及四川省胸心血管外科年会并作大会发言和壁报展示。荣获2017年中华医学会胸心血管外科分会青年医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2019年中华医学会胸心血管外科分会青年医师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 虽然回应的最后言辞比较激烈,但 平心而论,邓博士绝对算得上优秀。 在现行评价体系下,每个医院的评价体系不同,邓博士虽有争议,但无可厚非。其发表在EJSO上的一篇一作文章还入选了ESI前1%高被引论文。 2月23日, 科技部正式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通知,明确要求破除“唯论文”论不良导向,鼓励发“三高”论文,过几年再看,会不会是另外一番景象? 你怎么看? 本文由 科研大匠 综合自知乎、@邓汉宇ResearchGate、微博,华西医院等

华侨城OCT Loft创意文化园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恩平路主页:何香凝美术馆OCT当代艺术中心一、OCAT性质、任务、组织结构OCT当代艺术中心(英文名称OCT-Contemporary Art Terminal,简称OCAT)隶属于何香凝美术馆,它是中国目前唯一一所隶属于国家级美术馆的非盈利性当代艺术机构。OCAT于2005年1月28日在深圳正式成立,目前在上海设有分展区。中心以其所在地华侨城命名,其核心任务是以整合海内外当代艺术资源,推动中国当代艺术与国际接轨、互动为目标;通过举办展览、学术论坛和建立国际当代艺术工作室交流计划等项目,把OCAT建构成既具有中国本土特色又具专业化、国际化水准的独立当代艺术机构。形象地说,OCAT希望成为中国当代艺术的交通网、补给站和起飞点,事实上,OCAT是中国独立艺术的代名词,它的理念口号就是“做中国当代艺术的航空港”,它的英文名称更直接地表明了这一理念。OCAT活动以当代视觉艺术为主体,辐射实验表演、音乐、影视和多媒体等跨界领域,一方面进行多层面的艺术交流活动,另一方面吸引海内外赋有才华的艺术家,为他们的创作提供展示空间和交流平台。何香凝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为何香凝美术馆及OCAT提供专业指导与咨询;成员由海内外从事中国当代艺术活动的资深批评家、策划人、艺术家和美术馆专业人员构成,主席为巫鸿。OCAT工作委员会是OCAT的策划与日常工作机构,其成员包括:主 任:黄 专工作人员:方立华、李彧莎、王景、骆思颖、李荣蔚、陈跃华、郑文生OCAT徽标源于“补给站”、“交通网”、“起飞点” 这一“做中国当代艺术的航空港” 的基本理念。徽标元素来自达·芬奇的《人体标准比例图》和飞机模型设计,前者象征OCAT以人文精神作为中国当代艺术的基本底蕴,后者象征OCAT的当代属性,两者共同构成对OCAT理念的展示。二、 中心的地理环境OCAT室内面积为3,000多平方米,由办公、OCAT国际艺术工作室、主展厅、副展厅、作品仓库、多功能厅等区域构成。三、艺术活动1、重要展览OCAT一直致力于发展跨领域、跨学科和具实验性的中国当代艺术,同时引进和推介国外优秀的当代艺术。自成立三年以来,曾组织和举办过一系列学术性的展览,如“起飞:何香凝美术馆暨OCT当代艺术中心当代艺术品典藏展”、广东当代艺术生态(1900-2005)文献展、“柏拉图和它的七种精灵”展、“文化翻译:谷文达《碑林-唐诗后著》”展、创造历史:中国20世纪80年代现代艺术纪念展、“气韵:中国抽象艺术国际巡回展”、“点穴:隋建国艺术展”、“视觉政治学:另一个王广义”、“静音:张培力个展”、“空间生产考察报告·北京——曾力摄影展(图)”等。2、公共艺术计划何香凝美术馆一直致力于当代艺术的公共化建设,如“深圳国际雕塑展”便是这一持续努力的体现,OCAT秉承了这一学术传统,先后策划了“深圳华侨城段地铁壁画工程”、“上海新浦江城十年公共艺术计划”等项目,这些公共艺术计划引起社会各界对于公共空间问题的关注,为艺术与公众的对话寻找一个共同的基点和有效的途径,并为进一步探讨公共艺术在建立有本土特色的公共机制中所扮演的角色等问题提供了实践基础。3、学术讨论会在重要的展览期间,OCAT举行相应的学术研讨会,以推进当代艺术中相关文化命题的深入研究。如:陈侗主持的“广东当代艺术(1990—2005)文献展报告会”,活跃于广东地区的大尾象工作组、阳江艺术青年、缘影会等艺术家群体参与了讨论;由巫鸿策划的“翻译与视觉文化国际研讨会”,就“翻译”与文本、文字及视觉文化,与现、当代艺术及视觉文化,视觉符号与文化翻译及谷文达艺术等主题进行了广泛探讨;由黄专主持的“创造历史:对中国20世纪80年代现代艺术的精神奠祭”学术座谈会,对80年代中国现代艺术进行了反思。与《读书》杂志合作组织的“国家遗产:政治学还是艺术史?”学术座谈会,则深入地讨论了关于“国家遗产”和“视觉政治学”的相关问题。而在OCAT上海分展区举办的公共艺术论坛,与会学者就“自由主义与公共艺术”的主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配合“气韵:中国抽象艺术国际巡回展”的展出,OCAT分别在纽约和深圳举行了相关命题的讨论会,其中由李公明主持、题为 “以自由看待艺术”的学术研讨会,对艺术问题提出一个有关自由和自由主义的视角,为深入研究艺术的本性以及艺术在当下中国人心灵中的担当提供思想史的理论框架。此外,OCAT以推动中国当代艺术与国际接轨、互动为目标,与美国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MOMA)合作进行《中国当代艺术资料选(1976-2006)》的编纂计划,组织了由巫鸿教授主持的编辑工作会议,该工作会议成为确定此书的结构和选择文献的基础。4、OCAT国际艺术工作室交流计划是OCAT常设性的交流计划项目之一。该项目自OCAT建立初期便开始筹备,至2006年9月正式启动,每期应邀者将入驻三个月进行考察、创作和交流。工作室共设有5套,配有相应的居住生活和必要的创作等软硬件设施,此外,OCAT还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应邀者进行考察和创作,为他们的创作、策展、研究提供空间,进行多层面的艺术交流活动。国内外优秀的艺术家、策展人和相关领域的研究者等不同领域的艺术工作者均有资格自愿申请。推动具有不同学科和文化背景的艺术家之间的有意义的对话是这个项目的特色之一。5、“交叉:OCAT当代舞蹈剧场演出季”自2008年起,成为OCT当代艺术中心的另一常设性项目,于每年12月11-14号在深圳OCT当代艺术中心举行。演出季取名“交叉”,是沿用在北京草场地工作站演出之名,而选择在OCAT演出的当代舞蹈剧场作品,既是现代舞和视觉艺术及多种媒体艺术的交叉,也是当代表演艺术和公众展开的对话。2008年“交叉”演出季一共上演了四个现代舞蹈剧场作品,其中有荣获过苏黎士国际戏剧节大奖(2004年)的生活舞蹈工作室的作品《37度8报告》和《裙子》;来自荷兰的双动舞团演出其代表作《消逝》、《奇数》。与此同时,为了丰富演出季活动,让公众更多了解当代舞蹈剧场的创作,主办方安排有舞蹈工作坊、户外表演、讲座、以及荷兰国际舞蹈影像节优秀作品展映和介绍。6、OCAT主题活动日是OCAT常设性的交流计划项目之一,其举办的具体时间和探讨主题的设定相对灵活。该项目始于2006年6月,迄今共举办了四期主题活动日。四、出版物OCAT一向重视学术性图录、著作和论文集出版工作,编辑以展览为基础,收录作品图录、各类学术研究文献和相关资料结集出版,力图为观众和研究者提供一个不同于一般画册的,融可读性、史料性、研究性为一体的学术文本,这些出版物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越了展览本身所具有的意义。《文化翻译:谷文达<碑林-唐诗后著>》谷文达是一位受传统文化浸染极深的艺术家,上世纪参与中国现代艺术运动的经历和移民西方的身份,都使他对当代文化交流中的种种复杂现实有着更为敏锐和深刻的认识,这一方面形成了艺术家对西方和母语文化双重的批判意识,另方面又表现为对重建母语文化强烈的责任感。《碑林-唐诗后著》是艺术家从1993年开始构思创作,至2004年艺术家在西安的碑林工作室完成的另一组大型装置作品,历时12年。在作品中,谷文达以当代艺术中惯用的反讽手法完成了对当代文化交流现实的一次视觉再现。本书详尽展示了《碑林-唐诗后著》的创作过程,并收集了对此作品的一系列研究文章,是极具参考价值的艺术史个案。全书351页,中英对照,2005年出版。《创造历史:中国20世纪80年代现代艺术纪念展》上世纪80年代是中国现代史上最具变革意义的时代,政治上的思想解放运动、文化上的人文主义启蒙思潮,为中国真正进入现代国家奠定了深刻的精神基础,而80年代在艺术领域发生的现代主义运动,不仅是这场变革在视觉领域的反应,也是它的现实内容之一。80年代现代艺术运动以星星画会、无名画会和油画研究会等为开端,尤以星星画会从思想、文学、艺术和政治等综合领域开启了中国的现代艺术运动的基本方向。“创造历史”是对这场艺术史运动的一种精神祭奠和情境还原,它收集80年代珍贵的艺术品原件和部分艺术创作文献,展现了以星星画会到85新潮美术运动、89现代艺术大展的基本历史线索。全书共324页,中英对照,2006年出版。《气韵:中国抽象艺术国际巡回展》在艺术史上有两种精英形式的自由主义,一种是中国古代的“气韵”学说,一种是格林伯格(Greenberg)的“前卫”理论,两种完全不同的历史语境中产生的艺术自由主义构成了我们讨论中国抽象艺术的思想史依据。中国这一代抽象主义也正是在认同自由主义价值诉求和精英立场的同时,在母语文化中寻找精神资源,重新确定对“艺术自由”的内省性的精神理解和风格取向,我们可以把这种艺术倾向称为“气韵”的新历史,它是中国当代艺术史中一种建立自己的历史身份的尝试。本画集共收录了李华生、林延、刘子建、邱世华、沈忱、王川、杨识宏、周力等8位艺术家的抽象作品及包华石、罗伯特C.摩根等学者的论文。全书共315页,中英对照,2007年出版。《点穴:隋建国的艺术》隋建国是中国最重要的当代艺术家之一,也是在观念主义方向上走得最远的中国雕塑家。在整整20年的时间中他的工作既具有个人实验的意义,而由于他的特殊地位和影响,这种实验在某种程度上又可视为中国雕塑界在这个巨变时代的一种标识。本书搜集了艺术家二十年来各个时期代表性作品20余件,同时收入多篇针对隋建国艺术的研究文章及对话录,是迄今为止隋建国艺术的首次全面展示,全书508页,中文,2007年出版。《剧场:汪建伟的艺术》汪建伟是中国目前最活跃、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多媒体艺术家之一,《征兆》是他新创作的大型剧场艺术作品,它以一个寓言性的剧场背景,展开对艺术生产、社会环境、心理身体等多重艺术问题的探讨,作品运用影像、图片、剧场、雕塑、表演等多项艺术媒体、全景式地展示当下中国人错综复杂的文化、社会、心理、身体、伦理和空间状态。此外,本书还收录了汪建伟历年来的重要作品,无疑是全面研究汪建伟艺术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文本。本书共404页,中文,2008年出版。《视觉政治学:另一个王广义》王广义在中国当代艺术中一直占有某种特殊的位置,他喜欢不断创造一个个视觉悬念,但在人们还来不及猜到谜底时又将它们打破,对于艺术史而言,他是属于那种充满力量但又无法捉摸的艺术家。本书不仅涵括了王广义一生创作的最重要的装置作品,还收录了其大部分作品的草图,以及作品和艺术家在各种类型展览中的现场记录,另外还有学者在各个时期所撰写的重要研究文章。展览文献力图打破常规的画册编纂方式,并提供一个理解王广义及其作品的更具说服力的视角。本书共528页,中文,2008年出版。《张培力艺术工作手册》早在1988年,张培力创作了录像作品《30X30》,并因此被称为“中国录像艺术之父”;’85时期,张培力参与组织了“新空间”展览、“池社”团体;1995年,他开始放弃绘画创作,全力投入录像艺术创作,包括相关的摄影、装置艺术创作;从2001年开始至今,张培力作为中国美术学院新媒体系的系主任,致力于中国当代艺术的教育事业。本书主要内容囊括张培力所有作品各方面信息的详细记录,艺术家谈自己与别人谈艺术家的文本,以及张培力教学方面的核心观念等等层面,是为全方位展现张培力艺术工作的首本个人手册。本书共508页,中文,2008年出版。《国家遗产:一项关于视觉政治史的研究》历时近两年的“国家遗产:一项关于视觉政治史的研究”是由黄专、约翰·海雅特主持、OCAT和MIRIAD共同开发的文化视觉史研究项目,该项目与英国曼彻斯特最为前卫的非营利性艺术空间角屋画廊共同主办,于2009年4月2日在英国曼彻斯特举办。项目包括了巫鸿、汪晖、赵汀阳三位学者的重要论文、以及由王广义、汪建伟、卢昊、曾力、隋建国参加的重要展览以及相关的历史图文资料,本书则力图以一个思想史与视觉史研究文献集的形式呈现以上成果。五、OCAT藏品OCAT的收藏方向是当代艺术的经典作品,主要以艺术家捐赠和艺术展览活动的形式收藏。目前,OCAT第一批的藏品有黄永砯的《蝙蝠计划》、顾德新的《2001年12月12日》和林一林的《第十一个五年计划》,这三件作品均参加了何香凝美术馆主办的国际雕塑展――“第四届深圳当代雕塑艺术展――被移植的现场”。OCAT还收藏了重要的国内外艺术家的作品,包括王广义的《世界,你好!》、张晓刚的《大家庭-地铁》和方力钧的《欢乐颂》及草图。这三幅重要的地铁壁画源自“地铁美术馆”的策划理念,具有改写中国地铁美术史及特殊的社会学含义。在OCAT主要的收藏中还包括谷文达的《碑林-唐诗后著》,这件作品历经了12年才于西安碑林石刻工作室最终制作完成,总共50块石碑,每块石碑尺寸为110×190×20cm,重约1.3吨。OCAT收藏了其中的一块石碑。抽象艺术家李华生还向OCAT捐赠了一幅名为《023》抽象水墨画。另外,OCAT还收藏年轻艺术家具有实验性的作品,包括张春旸的《粉饰》之一、秦晋的《最后的晚餐》、王川的《生还者系列之献给小津安二郎》、盛海的《一个立方》等作品。OCAT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建立起良性的收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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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昌祯发表的论文约有

如何提高青年的法律素质?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制国,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在广大青少年中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我国青少年法律素质,保障和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成才。对于广大少年儿童,主要是帮助他们学法、守法,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对于广大青年主要是培养和教育他们树立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要突出青少年的特点,从青少年实际出发,依据由易到难、由浅人深、由启蒙教育到系统教育的原则,教育引导青少年从根本大法学起,逐步扩大学习范围,包括基本法律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在青少年中继续开展宪法知识和其它青少年行为规范及与青少年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教育活动。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作用,通过有针对性的、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使他们初步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常识,学会分辨是非;对于广大青年,要注意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层次青年群体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使广大青年了解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树立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社会责任感,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要注意抓好五个重点环节。一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机结合,与教育人、培养人紧密结合起来,为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发挥作用。二是要把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同公民素质教育有机结合,提高青少年的法制素质,使他们能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成为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三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同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有机结合,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通过法律途径反映青少年的呼声,解决他们的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四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机结合,组织团员青年运用法律武器,继续开展青年志愿者净化市场监督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扫“黄”打“非”,净化文化环境,积极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五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同加强对务工青年的教育管理服务有机结合,采取走读夜校、民工学校、函授咨询等形式,对务工青年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文化、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素质。 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要运用有形的手段和方法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 警方缴获军用手枪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 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 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 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 2005-09-14 20:26:10 【内容提要】70年代末以来,我国从事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队伍不断壮大,学术活动增多,学科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在诸多学术领域获得研究成果的同时,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研究亦功不可没。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应改变重应用、轻理论的功利化倾向,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加强学术上的开拓与创新,争取在广度和深度上更上一层楼。 【关 键 词】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基于它在民法学中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性质和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分工,现已成为新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建设初创于本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之交,在被称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中陷入混乱和停滞。70年代末期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得到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法学也获得了新生,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均有长足进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一、研究队伍的壮大和学术活动的增多 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革”中被撤销的法律院系逐渐恢复,不少大学新创办了法律学系。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研究人员增加了约十倍,形成了老、中、青梯队。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一批青年学者脱颖而出。在某些地区如北京、西南、中南地区,学者们通力合作结为较为固定的研究群体,在该领域进行“集团作战”,推出了一批研究成果。 从社会方面看,组织推动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学术团体、反映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刊物日益增多。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各省、市、自治区也有相应的学术团体。以婚姻家庭为内容的学术刊物从80年代的几种增加到90年代的十几种。 1984年,全国第一次婚姻家庭学术讨论会在京召开。此后,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全国妇联为龙头,主持召开了多次全国性婚姻家庭问题研讨会;各省、市地方婚姻法学研究会以及有关杂志期刊社亦不断举行各种类型的婚姻家庭学术研讨会。会议内容既涉及宏观的、全局性的研究,如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与未来等;也涉及微观的、具体制度的研究,如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财产制、无效婚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这些学术活动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范围不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学,比较注重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性研究,充分估计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二是求真务实,重视调查研究,关注婚姻家庭的社会热点。许多会议收到的论文中,都包括若干很有价值的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报告或疑难案件分析。90年代,随着国家立法速度的加快和学者参与立法活动的机会增多,婚姻家庭法学的许多学术活动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为中心议题,实际上成了立法问题研讨会。 国际性的和区域性的学术交流亦很频繁,婚姻家庭法学界人士通过与外国及台、港、澳学者互访等多种途径,开阔了研究视野,掌握了世界婚姻家庭法学的动态,有效地促进了自身学术水平的提高。 二、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70年代末,婚姻家庭法学从“民事政策和法律”课程中分离出来,被列为各法律院系的必修的独立课程。与此同时,不少高等院校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婚姻家庭法学是其中一个研究方向。到80年代初,某些院校为该方向研究生开设婚姻家庭法专题研究、中国古代婚制研究、比较家庭法等必修课程;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比较家庭法和家庭社会学等选修课程。199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始招收以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现已培养博士生11名(包括已毕业的和在校的)。 197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出版了“文革”后第一种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婚姻法概论》(民法教研室集体编著,杨大文执笔定稿),这部教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政法院系开设婚姻家庭法课程的急迫需要。但是,由于思想禁锢尚未完全解除,教材的某些部分还明显地存在“左”的痕迹。 80年代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多种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出版是其一大标志。1982年,由杨大文任主编、杨杯英任副主编的《婚姻法教程》出版,该书内容包括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婚姻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婚姻立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亲属、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终止、离婚的法律后果、父母子女、收养、婚姻法的适用等章。这部教材以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和法律观为指导,总结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对婚姻家庭领域的各项具体制度做了比较科学、系统的研究和阐述。对一些重要的制度和规范,还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和评析。它初步奠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教科书的框架,在国内有着广泛的、重要的影响,对构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体系也起了有益的作用。 1985年,纳入国家教委“七五”规划文科教材建设的婚姻家庭法学五个项目同时上马,包括法律专业本科必修课教材《婚姻法学》(注:杨大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选修课教材《比较家庭法》(注:李志敏任主编,张贤钰任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该书既是高校文科教材,也是比较法学著作)以及中外婚姻家庭法参考资料、案例选编等,于1990年全部出版。《婚姻法学》与《婚姻法教程》相比较,在内容上有所扩展,有所提高,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教材渐趋成熟。这两部教材分别获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优秀奖。此外,各种类型的成人教育教材如大学函授教材、电视广播教材、自学考试教材等也纷纷出版。 近几年来,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和教材有一种回归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趋势,个别院校将课程冠以“亲属法学”的名称。1997年出版的“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定名为《亲属法》(注: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该教材对原有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体系做了重大调整和补充,内容包括亲属法概述、亲属关系原理、结婚法、夫妻关系法、离婚法、亲子法、收养法、监护法、抚养法等章。将监护法和抚养法作为全书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正在超越现行婚姻法的范围;盛行已久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在形式上与婚姻法体例的相似性及其在内容上所具有的注释特征正在得到改变。 在教材建设的同时,一批质量较高的专著和译著相继问世,打破了教科书一枝独秀、注释研究独撑天下的局面,为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其中有杨怀英、赵勇山等人的《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制度与法的研究》(注: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巫昌祯、王德意、杨大文主编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注: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李志敏著《中国古代民法》第三章《中国古代民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注: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其第三章以独特的视角挖掘了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倡导的亲属尊老爱幼、老妇相敬如宾爱而不淫等优秀文化遗产。书中关于儒、道、释三教对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的研究,超越了20世纪前半叶婚姻家庭史学著作的研究范围,结论精辟独到);陶毅、明欣著《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注:东方出版社1994年出版。这是我国20世纪唯一一部婚姻家庭法制史专著);陈鹏著《中国婚姻史稿》(注:中华书局1990年出版);陈小君、曹诗权主编的《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以及翻译作品《美国婚姻与婚姻法》、《日本民法•亲属法》、《离婚法社会学》、《婚姻与家庭的起源》(注:这几本书的原作者分别是:〔美〕威廉•杰•欧•唐奈、大卫•艾、琼斯;〔日〕我妻荣;〔日〕利谷信义、江守五夫、稻本洋之助;〔苏〕谢苗诺夫。翻译者分别是:顾培东、杨遂全;夏玉芝;陈明侠、许继华;蔡俊生)等。 与婚姻家庭法学相关的一些领域,如人口法律制度研究、婚姻家庭社会学、婚姻家庭心理学、婚姻家庭伦理学等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硕果累累。 三、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索 70年代末以来,随着婚姻家庭法学的逐步恢复、发展和繁荣,研究领域越来越宽,各种专题研究越来越深入。现将学者们关注的一些问题及论点简要概括如下: 1.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和特性。这个问题在80年代早期还鲜为人们议论,学者们几乎顺理成章地接受了50、60年代关于婚姻家庭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思维定式。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立法体制上得到了解决,确定婚姻家庭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学界到80年代后期,终于打破了以往把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研究的局限和偏狭。学者们论证了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上归位于民法的种种理由,指出:在调整对象的外延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同一性;在调整对象的内涵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一致性,两者构成了“私法”的完整内容;在法的作用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统一性;在现代市民社会中,身份关系渐趋弱化,婚姻家庭法在原则上不断向民法靠近。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的婚姻家庭法学者都主张,婚姻家庭法同其他民法规范相比,仍有其身份法的固有特点,所以它在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要求,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因此决不能将其与一般的共有和债权、债务关系等量齐观。学者们还认为,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其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并且提出了亲属法律行为的限定性,亲属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和亲属间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等论点。主张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行为应当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 学者们指出,婚姻家庭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婚姻家庭法学能否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从婚姻家庭法学的广泛内容和发展婚姻家庭法学的实际需要来看,似以作为法学中独立的分支学科为宜。90年代的婚姻家庭法学者均不采部门婚姻家庭法说而采学科婚姻家庭法说。 2.关于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事实婚姻属于违法婚姻和无效婚姻的范畴。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作明文规定。对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效力,有人认为须以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为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之一;有人则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事实婚姻(事实重婚)。有学者提出对事实婚姻应采取不承认主义,确认其为无效婚姻,双方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男女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得自行解除,不以离婚论。还有学者主张对事实婚姻采取限制承认主义,即根据我国国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为合法婚姻。还有少数学者坚持采取承认主义,凡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 到90年代,有关事实婚姻的研究被无效婚姻的研究所包容。学者们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仅有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而无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空白。有关无效婚姻的规范体系,是结婚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种违法婚姻的存在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在立法层次上确立有关无效婚姻的规范体系,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学者们从法理、立法、司法实践和婚姻管理等角度对无效婚姻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许多人提出,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未达法定婚龄、违背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规定、不合法定结婚方式均为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婚姻无效可以兼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效和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两种程序。婚姻无效为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夫妻身份与权利义务关系,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双方的共同收入和财产应按民法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则处理,而不应按夫妻财产制处理。 3.关于夫妻财产制。学者们普遍认为,共同财产制比分别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更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中婚姻家庭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有助于保障那些由于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妇女的利益。但是现行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按照当时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制定的,内容过于简单,与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不相适应,内容显然滞后。有的学者认为,解决的办法是改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个人财产的拥有。有人进一步主张实行婚前财产登记,以防止婚后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或婚姻终止时对婚前财产的归属发生争执。有人建议提高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有优先适用的效力。约定必须遵循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则,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不得规避法律义务,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可在婚前,也可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应以书面为之。婚前所做约定应列入结婚登记事项,婚后所做约定则须经过公证或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约定应以夫妻财产所有权为主,也可在管理、使用、收益权等方面做合法约定。 4.关于离婚观和离婚制度。早在70年代末,学者们就提出应当正确评价离婚制度在宏观上改善婚姻家庭关系的积极作用,同时又应依法防止轻率离婚,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许多人主张在立法上采用无责主义的离婚理由,是否准予离婚应以感情是否无可挽回地破裂为客观依据,而不应过分地强调理由、过错等因素。准予离婚只是对已经死亡的婚姻从法律上确认其死亡,不能片面地用不准离婚来惩罚有过错的一方。至80年代、90年代,学者们仍然坚持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但是对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否要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争议较大。对此,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定离婚条件是有充分理论和实践根据的,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离婚观,又是我国几十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定离婚条件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对婚姻家庭之稳定的需求形成了明显的冲突,客观上削弱了法律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作用和控制程度。因此有必要强调离婚中感情与义务的统一,不能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标准。对过错方故意制造离婚纠纷的,应加以必要的限制。第三种观点认为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不尽科学,将其改为“婚姻破裂”或“婚姻关系破裂”更为妥当。理由是:(1)以婚姻破裂为法定离婚理由,是各国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如1969年英国离婚改革法、1970年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的规定。(2)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它并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构成婚姻本质的另外两个方面。所以婚姻破裂并不只是感情的消失,只有上述三方面的内容都遭到了破坏,才意味着婚姻的崩溃和死亡。(3)感情作为人们的一种心理状态,属于精神生活的范畴,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我们就不再是用主观标准评价某一婚姻关系的实际,而是用客观标准来认定它的现状,从而决定应否准予离婚。第三种观点后来被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多数学者接受。 在离婚法律后果的讨论中,对于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受害配偶可否向通奸双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一个被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否定说,认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1)法无明文规定,该行为侵害的婚姻家庭关系不是侵权行为法救济的对象;(2)对此行为的处罚已有党纪、政纪规定,不必再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另一种是肯定说,认为应允许请求赔偿。但对通奸行为到底侵害了配偶的何种权利则有不同见解:(1)侵害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权利;(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侵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性的专用”权利;(3)较多的人认为侵害了妻(夫)的名誉权,因为这种行为使受害配偶一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并遭受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对工作、生活和前程均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严重者如同名誉权受损害。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受侵害可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为无过错的配偶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学者们还就赔偿的条件、赔偿的主体、赔偿的标准等问题发表了各种主张和意见。 四、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研究 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对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务方面的研究是功不可没的。数位婚姻家庭法学者曾担任《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法》(草案)等法律、法规的起草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早在80年代末就率先提出了修改现行婚姻法的建议,这方面的立法研究是近年来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 1992年至1994年,婚姻法学研究会承担了中国法学会的“八五”课题《完善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有近20名学者参加了课题的调研和报告撰写。1995年出版了课题成果《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该书是一部专门研究婚姻家庭法修改和完善的学术著作。学者们总结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论证了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结构。学者们对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空白和滞后性做了深入的评析;对需要增设或修改的各种具体制度和规范,如有关亲属的通则性规定、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亲权、监护、扶养、有关离婚理由的列举性规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主张和方案。 五、婚姻家庭法学面临的问题和发展前景 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从恢复到发展其基本走向是不断进步的,也达到了相当程度的繁荣,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它存在的问题,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是发展21世纪婚姻家庭法学的关键。 1.专业研究者势单力薄,高水平的理论著述为数不多。法学界虽然出现了一些颇有名望和建树的婚姻家庭法学家,近年来又产生了一批优秀的年轻学者,但是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婚姻家庭法学的专业研究队伍都还比较薄弱。学术著作不仅量少,而且有些是“教材式”专著,有些是“法律导读式”专著,真正称得上担纲之作的著作极为少见。有些论文因袭教材,或者仅就有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一些社会问题做一般性的论述,学术上的开拓、创新明显不足。 2.许多教材雷同,模式陈旧。70年代末以来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有几十种之多,而其体系结构和内容大同小异。一般是先论述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法的概念、对象、历史发展和亲属的一般知识,接着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阐释,然后分别对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进行阐述。当然,近年出版的某些教材也逐渐增加了一些现行婚姻法规定之外的内容,如适当地介绍外国婚姻家庭制度和理论,增加对婚姻家庭法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论述。尽管如此,从总体上讲,婚姻家庭法学的注释婚姻家庭法律的特征并未彻底改变。 3.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学科体系不够健全。80年代以来大量的婚姻家庭法学论文,大多数属于立法研究或法律对策研究的性质。而有关婚姻家庭法的原则、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规律、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和内容、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方法等基础理论问题却少有人问津,而基础理论问题恰恰是一门学科的基石。婚姻家庭法学重应用、轻理论的功利化倾向应当引起我们注意。作为一门学科,婚姻家庭法学不能只是对现行法律条文进行学理解释,也不能只是将古今中外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进行简单堆砌,而应当从丰富的婚姻家庭法律和法律现象中抽象和提炼出有着内在逻辑的理论系统。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讲,都要比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和作为一门课程的教材的体系有更大的容量和内涵。如何打破“注释法学”和“教材法学”的藩篱,构建一个更科学的婚姻家庭法学体系,仍然是婚姻家庭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和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的发展变革息息相关。21世纪的到来,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条件,也对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吸引更多的年轻学者加入到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队伍中来,出一些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和专著。要进一步开阔研究视野,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哲学的理性思维和逻辑推理的方法、社会学的调查和实证的方法、数学的定量分析的方法以及伦理学的、心理学的方法等,进行综合性研究,力争在下个世纪使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学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开拓性的进展。(杨大文 马忆南)

社会在不断进步,男女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在不断的壮大。女人不再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男人也不再是社会的主宰。所以,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男人与女人的关系,要相互尊重。虽然男人与女人有着生理和心里上的差别,但这些差别正是造物主要求男女结合的互补点。男人离不开女人,女人同样离不开男人。爱情是婚姻的软件,物质是婚姻的硬件,而这二者都是不可缺少的。

一 概 述 近几年,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渐突出,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增加,犯罪性质暴力化、违法犯罪低龄化、团伙化,且在校生明显增加等一些新特点。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祖国的命运和前途。违法犯罪行为是影响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因素。青少年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也给青少年自身和家庭带来灾难和不幸,这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以下是本人就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与预防问题谈出自己的粗浅看法和大家共同探讨。二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追究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制、教育、道德等多个领域,也涉及到家庭、学校和社会众多方面。有青少年自身心理、性格等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有外因各种复杂的客观因素,下面首先谈谈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家庭教育的误区,为青少年犯罪推波助澜。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对每个人的一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影响,也有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一般而言,良好的家庭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良的家庭不仅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还常常成为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的原因,除了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外,不良家庭因素是导致子女犯罪的直接原因。①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家庭结构残缺,使孩子的成长环境先天不良,孩子失去家庭温暖和有效的家庭教育,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缺乏父爱母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诱因。另外不良的家庭教育往往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恶习,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高压型”的家庭奉行棍棒政策,在这种高压下,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性极大;“放任型”的家庭教育,对孩子无力管教或放任不管,使他们失去家庭温暖,造成孩子的性格孤僻冷漠,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的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此外,父母的不良行为也对孩子有很大的影响。(二) 学校教育的失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温床。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正规教育的场所,学校教育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目的性和有计划性,学校教育因其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其应有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相反,它常常是造成青少年违法行为的重要外因之一,②据调查发现,近70%的少年犯超过了一条由学生变为流生,再由流生沦为犯罪的道路。被调查的少年犯中,在校成绩好的占2.97%;成绩一般的占31.68%;成绩差的占56.44%,还有8.91%说不出成绩好坏。这种现象的产生,不能不说与学校教育有极大关系。就学校教育来看,影响其应有功能发挥的主要问题有:(1)教育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或放松了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目前看,还有许多学校没有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不少学校教育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片面追求升学率。学校、班级三、六、九等的划分,被划为“另类”的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破罐子破摔,有的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在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中,这样的学生占据多数。(2)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教育内容脱离学生实际。有些学校领导和教师教育水平不高,不了解改革开放形势下青少年学生的特点,不善于把握学生身心发展的年龄特征,不懂得寓教于教学、活动和管理之中,不会抓住良好的教育时机,仍然采取封闭式、程式化、模式化的简单说教的方式来教育学生,用歧视、体罚、甚至推出学校的办法来对待差生。有些教师平时不认真备课,上课时不是照本宣科,就是不着边际地海吹一通,学生听得乏味,进教室就是感到精神压抑。特别是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他们在学校中常常是低人一等被人瞧不起,对那些脱离实际的教学内容有着一种更为激烈的抵触情绪。由于在学校他们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和重视,他们就会到社会上寻找安慰和欢乐,其中有不少人因结交坏朋友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3)学校生活枯燥单调,少数教师师德不彰。青少年时代是人生的一个黄金时代,这一时期的青少年身心成长迅速,精力充沛,求知欲旺盛,他们需要七色阳光,需要丰富多彩的学校生活,然而有许多学校就连这些最起码的需要都满足不了,枯燥单调的学校生活使得青少年学生感到生活于其中实在是太没劲了,于是乎,他们常常将自己旺盛的精力发泄到不该发泄的地方,一失足成千古恨。(4)教育教学分离,校内外教育脱节。教师教书育人,校内外教育一致,是学校教育取得理想效果必不可少的因素。然而现在许多教师只教书不育人,甚至对学生中出现的一些不良苗头往往也视而不见,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这实际上等于害了学生。校内外教育脱节表现得更为明显,常常是教师对学生在学校外的情况一无所知,而家长对孩子在家庭外的情况也漠不关心,只是当孩子出了问题时,他们才会感到大吃一惊,埋怨孩子怎么会这样,而忘记了自身应该担负的教育责任。此外,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有些学生还存在“读书不如趁早赚钱”的思想,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没能及时跟上,这些学生流向社会就很容易成为“犯罪预备军”。③(5)加强以学校为中心的社会、学校、家庭联合教育。下大力气办好普通学校,改变现行中小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快慢班”作法,正确对待后进生、双差生,减少学生辍学失学现象;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学校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对青少年教育的主要作用。进一步强化学校、家庭和社会的“防线”作用,通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三) 社会环境的污染,使青少年不能明辨是非。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社会的垃圾、丑恶现象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在社会上蔓延,渲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充斥文化市场,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都严重侵害了青少年的身体健康,使部分涉世不深和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④另外,遍布中小学校周围的游戏厅、网吧、台球厅等更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温床,是不良的文化信息,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如电影、电视)所呈现的世界远远超过了他们所能直接体验的限度。它们所介绍的态度和价值观念,因其表演手法的更加生动、形象和逼真,而更容易为青少年儿童所模仿接受。有些青少年因其思想单纯,很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也很容易被社会上的坏人看中,将其拖下水。青少年犯罪为何以团伙犯罪见多,个中原因不言自明,团伙首领的引诱和威逼常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四) 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不足,是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⑤按心理学的划分,十一、二岁到十四岁是少年期,十四、五岁到十七、八岁是青年时期,相当于小学高年级到高中阶段;十一、二岁到十七、八岁是儿童向成年过渡的时期,也就是成熟过渡而又不完全成熟的时期。在这个生理和心理发展急剧变化的时期,他们虽然在生理、心理上发育很快,但还未成熟,处在半幼稚半成熟,半儿童半成年人状态,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成熟性和幼稚性错综复杂的矛盾。在此期间,如果给以正确的教育和影响,他们就能顺利地健康地向成人过渡;反之,他们如果受到不良的教育和影响,就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⑥国内外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大量研究表明,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错误的道德认识。品德不良青少年由于缺乏正确的道德观念,认识能力低下,因而容易在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低级下流的乐趣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哥们义气的友谊观等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强烈追求私欲(物欲、性欲、报复欲等),产生种种不计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不良的道德,众所周知,一定的道德情感总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况认识支配下产生的。一般来说,在正确的道德认识支配下,通常只会产生高尚的道德情感,反之就会产生不良和低下的道德情感。如前所述,在错误的道德认识下不少青少年不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友谊,极易感情用事,甚至爱憎和好恶颠倒,对社会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因而很容易受别人引诱,结成群伙,误入歧途。三是低下的自我控制能力。人是社会的人,人和动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人能够认识自己和控制自己。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那种知而不能理智,甚至达到“知法犯法”的情况,这实际上正是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低下的一种典型表现,从心理卫生的角度讲,控制自己就是控制自己的冲动和情绪。有不少青少年极易产生激情而又往往难以自我控制,由此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关系到中华民族未来复兴的伟大历史过程,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要积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同心协力,群策群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一般而言,青少年时期是容易产生违法行为的时期。我们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及早发现和预防违法行为而做出努力。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讲,可以采取的措施应是多种多样、因人而异的。归结起来,可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全面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从源头上遏制、减少青少年犯罪。首先,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订和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一大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了一套较为严密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因此,全社会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大力宣传《宪法》、《刑法》、《妇女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兴建并充分利用各类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例如广泛开展“模拟法庭”、“法制进校园”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并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其次,广泛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要通过建立青少年自护学校,开展“青春自护行动”等行之有效的手段,按照《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的规定,通过采取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模拟情景训练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未成年人普及自我保护知识,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护意识,提高防御能力。第三,坚持以德育为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围绕促进素质教育,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深入开展“十八岁成人节”系列教育、大中学生志愿者“三下乡”及新世纪读书计划等活动。第四,多部门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心理咨询机构,及时对学生出现的心理障碍进行疏导。认真做好“双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预防在校学生旷课、逃学、游荡在社会上,成为学生、家长和社会“三不管”的闲散人员,减少和杜绝转学学生,防止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染上不良习气,对那些思想不稳定有潜在违法犯罪意识的学生及有劣迹的学生要时刻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然,将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学校教育因其具有场地空间集中和正规化的优势,对青少年的成长无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学校教育自身并非是至善至美的,必须加强和改进。否则,对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首先要求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切实将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面向全体学生,促使其德、智、体全面发展。其次,要大力加强和改善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以及优秀班主任的选派与培养,帮助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育水平,切实改变那种对只教书不育人的状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再次,要大力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纪教育,时刻注意学生思想和行为的变化,对学生中已经出现的哪怕是极其微小的不良苗头要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加以教育和引导,防患于未然。此外,应积极创造条件,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活跃学校生活,使学校对每一个学生都有强大的吸引力。(三)完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好坏对青少年的成长所起的作用截然两样,这已为众多的调查研究所证实。然而,⑦据有关部门统计,有80%以上的家长对家庭教育性质、任务、内容、特点缺乏比较全面的了解。由于他们不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加之教育水平不高,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他们也常常会为自己辛辛苦苦的教育收不到预期效果而苦恼,对于许多家长来说,当前的首要问题是要学习教育科学知识,树立新的“教子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实现家庭教育科学化。(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优化社会教育清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提倡树新风正气,坚持不懈地开展“打黄打非”斗争,共青团、妇联、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对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强化对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让青少年远离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电话信息台、网吧等不宜进入和涉足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服务网。同时要大力加强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以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吸引青少年,满足青少年素质全面发展的需要,积极营造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关心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教育、文化、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广播影视等部门,群众团体和学校。要从培养接班人的高度,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努力为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一种优化的社会环境,应通过良好的思想、文化、艺术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儿童受到良好的熏陶,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健康成长。 (五)加强对青少年工作的研究。预防青少年犯罪,首先要加强对青少年工作的研究。我们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犯罪的新因素和新规律,制定并实施科学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战略,制定并实施科学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战备,才能把青少年违法犯罪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上,保持社会的持续稳定和经济的健康迅速发展,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青少年权益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总之,为了防止青少年违法行为的产生,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充分发挥三者之间的积极作用,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和行为特点,形成一个立体交叉的教育网络。当然,所有这一切的着眼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促进青少年的自我教育,提高青少年自我教育水平。因为,青少年只有能够正确地把握自己,从而使自己的理智和情感都能向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让违法行为消失在萌芽状态,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青少年犯罪。

巫昌祯老师发表的论文

我就是离婚过的男人。因为我知道了她的毛病。她背后干了一些事。我又是一个光明正气的人。所以我采取了,不要她了。只是结果我缺失了一点金钱。至于精神上的。,哎,,生活就是这么多坷坎呀,,对于我来说因为我想让我的爱情继续所以就离了为了再找个真心人。其它人如何想的我没有做过调查。有的会和我一样。有的是因为发现自己的对象性生活不合适吧,因为现在我感觉对性的爱很有激情的要求的。有的是为了钱聚在一起了而后又变故了吧,有的是因为现在对离婚有开放的态度所以部分人也就朝三幕四了吧。。有的是。。有的是。。。有地是,,,家庭当然是社会的核心元素,有家才有国。家庭是形成社会的主体。文明的提高让人更对幸福的美好有对家的重视趋势。人是感情的生物所以在进步的社会中家做为感情之地是更加成为人生主要的地位。老龄化是因为现在普遍生育人口降低了,就是说小孩子少了,老人占的比例多了就是老龄化。只要社会生活安定,众多老人是会得到平安,社会顺势发展就会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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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1、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黄灯亮时,( )。

A、尽快通过路口

B、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立即停车

C、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D、加强观察通过路口

正确答案: C

2、行人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 )通过。

A、加强观察后

B、快速

C、确认安全后

D、就近

正确答案: C

3、机动车通过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时,( )。

A、按所需行进方向行进

B、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C、按驾驶员需要行驶

D、按驾驶员要求进入导向车道

正确答案: B

4、非机动车是指 ( )

A、自行车

B、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C、电动自行车

D、轻便摩托车

正确答案: ABC BC

5、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 )

A、悬挂机动车号牌

B、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C、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D、购车手续

正确答案: ABC BC

6、交通信号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的总称。

正确答案:√

7、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正确答案:√

8、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快通过。

正确答案:×

7、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的特点有瞬时性、重复性、连续性以及( )。

A、不可预测性

B、可预测性

C、广泛性

D、充分性

正确答案: C

8、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可以认定为( )。

A、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B、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C、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

D、不是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 B

、行人乱穿马路表述错误的选项为( )。

A、不走人行横道线

B、不走人行过街天桥

C、使用地下通道

D、跨越隔离栏

正确答案: C

10、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 )。

A、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B、立即将车辆移动到路边

C、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D、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正确答案: ACD CD

1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A、道路

B、供电

C、通讯

D、车辆

正确答案: ABC BC

12、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左转时,应当取最小半径通过路口。

正确答案:×

13、交通标志的主要标志可分为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标志等六类。

正确答案:√

14、以下哪种标志属于交通标志?( )

A、禁令标志

B、指路标志

C、旅游区标志

D、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正确答案: ABCD BCD

15、机动车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使用远光灯示意。

正确答案:×

16、对于乘客乘坐两轮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依法应当对摩托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17、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让行。

正确答案:×

18、下列哪种情形当事人无须保护现场,可以在定位后 先行撤离?

A、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B、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C、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D、

车能动、人能开,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故及成因无异议

正确答案: D

19、机动车驾驶人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不得驾驶机动车? ( )

A、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

B、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

C、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

D、记分达到12分的

正确答案: ABCD BCD

20、下列哪些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 )

A、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B、机动车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C、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D、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正确答案: ACD CD

2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一律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

正确答案:×

22、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正确答案:√

23、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 ( )罚款。

A、10元以上50元以下

B、5元以上50元以下

C、20元以上100元以下

D、5元以上20元以下

正确答案: B

24、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 ) 。

A、悬挂机动车号牌

B、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C、放置保险标志

D、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正确答案: ABCD BCD

25、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不能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正确答案:×

26、为防止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部分产生歧义,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摄、录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

正确答案:√

27、在校大学生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可以不用通过交通管理部门上牌登记。

正确答案:×

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方方面面,包括大学生校园生活安全、消防安全等。针对当前大学生的状况,系统地介绍了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方方面面,包括大学生校园生活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与计算机违法犯罪预防、人身与财产安全、交通与旅行安全、社交与求职安全、卫生健康安全、国家与社会安全、施救、自救与安全服务等,旨在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内容提要

大学生安全教育是完善高等教育、培养合格人才应有的内容之一,也是大学生个人亟需正视和重视的问题。本书针对当代大学生安全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大学生学习、生活、成长、成才的各个方面,简要介绍校园各种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防范方法和避害技巧,并阐述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展示了各种安全案例和标志。本书采用文字叙述和图片说明相结合的形式,配有大量的卡通漫画,力求内容说明生动易懂,增加阅读的趣味性。本书既能帮助大学生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加强自身修养,

巫鸿在哪儿发表论文多

随着疫情的好转,近期广大央美考研党也陆陆续续开始着手备考央美的相关准备。弘时(央美)考研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大家最关注的几个问题之一:2020-2021央美考研美术史参考书目 有哪些?▼一、央美美术类、人文、艺管等专业考研必备书目:(下列5本书,央美美术类、人文、艺管等专业考研必备;按照往年辅导经验,考央美美术类学员(中国画、造型(油画、版画、雕塑、壁画、基础部)、实验艺术等)下列5本书基本上足够满足备考所需;报考清美、艺研院、首师大等美术类学员参考书目也主要是以下5本,个别院校略有不同。)二、央美人文学院考研其它参考书目:1、 中国美术史部分:(下列书目为常阅部分书目,央美人文学院考研要求中美史学术能力相对较高,需要大量阅读专业书籍论文;准备报考人文学院的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先挑选几本买来开始通读了解,重要参考书目及学术论文届时课堂将辅导讲授。)《中国绘画的历史与审美鉴赏》,薛永年、邵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中国书画》,杨仁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中国美术史——先秦至两汉》,李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美术·五代至宋元》,薛永年、赵力、尚刚;《中国美术·明清至近代》,单国强。《中国现代美术之路》,潘公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中国美术史简编》(第二版),贺西林、赵力,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逝者的面具》,郑岩,北京大学出版社。《魏晋墓室壁画研究》,郑岩,文物出版社。《古墓丹青——汉代墓室壁画的发现与研究》,贺西林,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国美术考古学概论》,杨泓、郑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礼仪中的美术——巫鸿古代美术史文编》(上、下册),(美)巫鸿,三联书店,2005年。《时空中的美术——巫鸿中国美术史文编二集》,(美)巫鸿,三联书店,2009年。《黄泉下的美术——宏观中国古代墓葬》,(美)巫鸿,三联书店,2010年。《武梁祠——中国古代画像艺术的思想性》,(美)巫鸿,三联书店,2006年。《美术史十议》,(美)巫鸿。《重屏——中国绘画中的媒材与再现》,(美)巫鸿,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古代建筑和艺术中的纪念碑性》,(美)巫鸿,李清泉,郑岩 编,上海人民出版社。《隔江山色——元代绘画(1279-1368)》,高居翰,三联书店,2009年。《江岸送别——明代初期与中期绘画(1368-1580)》,高居翰,三联书店,2009年。《山外山——晚明绘画(1570-1644)》,高居翰,三联书店,2009年。《气势憾人——十七世纪中国绘画中的自然与风格》,高居翰,三联书店,2009年。《画家生涯——传统中国画家的生活与工作》,高居翰,三联书店,2012年。《风格与观念:高居翰中国绘画史文集》,高居翰,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雅债:文徵明的社交性艺术》,(英)柯律格。《大明:明代中国的视觉文化与物质文化》,(英)柯律格,黄小峰译,三联书店。《长物:早期现代中国的物质文化与社会状况》,(英)柯律格。《中国艺术》,(英)柯律格,上海人民出版社。《明代的图像与视觉性》,(英)柯律格,北京大学出版社。《万物:中国艺术中的模件化和规模化生产》,(德)雷德侯。《鹊华秋色——赵孟的生平与画艺》,李铸晋,三联书店。《心印——中国书画风格与结构分析研究》,方闻,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移动的桃花源:东亚世界中的山水画》,石守谦。《从风格到画意:反思中国美术史》,石守谦。《中国艺术史》,苏利文,上海人民出版社。《另一种古史:青铜器纹饰、图形文字与图像铭文的解读》,杨晓能。《道德镜鉴:中国叙述性图画与儒家意识形态》,孟久丽。《中国艺术与文化》,文以诚、杜朴,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山水之境:中国文化中的风景园林》,吴欣 主编 柯律格 包华石 汪悦进 等著。《石涛:清初中国的绘画与现代性》,乔迅。《祖先与永恒:杰西卡·罗森中国考古艺术文集》,杰西卡·罗森。《傅山的世界:十七世纪中国书法的嬗变》,白谦慎。2、外国美术史部分:《外国美术史·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必修课程教材》,李建群,邵亦杨 著,湖南美术出版社。(考央美人文学院重点必看)《20世纪现当代艺术史》,邵亦杨,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18年。(考央美人文学院重点必看)《中外美术简史》,贺西林、赵力、张敢、邵亦杨 编著,中国青年出版社,2016年。《图式与精神——西方美术的历史与审美》,邵大箴、邵亮,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年。《穿越后现代——当代西方视觉艺术》,邵亦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后现代之后——后前卫视觉艺术》,邵亦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可视的艺术史——从教堂到博物馆》,李军,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艺术的故事》,贡布里希,广西美术出版社。《加德纳艺术通史》,弗雷德克雷纳,湖南美术出版社。《詹森艺术史》(插图第7版),詹森,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外国美术史简编》,张敢,高等教育出版社。3、美术理论部分:《艺术导论》,邹跃进,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中国美学史大纲》,叶朗,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85年。《西方美学史》,朱光潜,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三、央美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考研其它参考书目:《中国美术史简编》(第二版),贺西林、赵力,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中外美术简史》,贺西林、赵力、张敢、邵亦杨 编著,中国青年出版社,2016年。《艺术管理学概论》,余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向艺术致敬:中美视觉艺术管理》,(美)简·杰弗里、余丁,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年。《美术学院的历史》,(英)尼古拉斯·佩夫斯纳著,陈平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西方艺术教育史》,(美)阿瑟·艾夫兰著,邢莉,常宁生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中国近现代美术教育史》,潘耀昌编著,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3年。《20世纪中国美术教育历史研究》,陈瑞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中国美术教育史略》,郑勤砚著,尹少淳编,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美术教育概论》,翁震宇著,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9年。《美术学院的历史与问题》,朱青生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四、其它:1、报考清美美术史论专业其它参考书目:(1)艺术理论部分参考央美人文必备书目,并要涉及陈岸瑛《艺术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邹跃进《艺术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叶朗《中国美学史大纲》(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85年)、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2)中外美术史部分,内容基本上同央美人文书单,但中美史要求没有央美人文学院高,考生可先以《中国美术简史(新修订本)》(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中国美术史教研室,中国青年出版社,2010年)为主。而外美史复习必须要同时参考张敢《外国美术史简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郑岩巫鸿先生著述总量大,涵盖范围广,从史前一直延续到中国当代实验艺术。这套文集只是较为全面地汇集了他已有的中国古代美术史研究的论文和讲话稿,并不包括近代至当代的部分。这样选择,所设定的主要读者是兴趣集中于古代美术的朋友们。出版者命我为这套文集写一点文字。借此机会,我谈一下对巫先生著述的“阅读史”和体会。第一次读到巫先生的文章时,我还在读大学。大约在1986年前后,先师刘敦愿命我研读《一组早期的玉石雕刻》一文。我在对这篇文章充满兴趣的同时,也很惊异作者如何收集到如此宏富的散布在世界各地的材料。其实,巫先生写这篇文章时,还只是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在读的硕士生。第二次读到巫先生的文字,是《武梁祠》的英文版。1994年,纽约大学博士候选人唐琪女士到山东收集资料,将这本书赠我。夏天,我随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吴文祺老师参加沂南北寨汉墓的第二次发掘,晚饭后,躲在营地的蚊帐中读《武梁祠》,这样过了一个多月。1996年10月,在汪悦进的帮助下,我到芝加哥大学做访问学者。悦进兄是巫先生弟子,二人年龄相差十多岁,悦进兄按照美国习惯径称他“巫鸿”。我想了想,还是称他“巫先生”。在芝大的五个多月,我一边听巫先生的课,一边尽可能地找来他已发表的文字进行研读,收获颇丰。重读《武梁祠》,我时时联想到1984年我考取山东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后所听的第一堂课,即张光直教授的讲座《聚落形态》。巫先生是张光直在中国大陆招收的第一个学生,《武梁祠》便是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巫先生整体解读武梁祠的方法虽不能简单地说直接来源于聚落形态理论,但显然与这类理论相一致。此外,从中也不难看到当时在西方仍然盛行的结构主义以及新艺术史潮流的影响。1997年,我与王睿君计划编辑一部巫先生的论文集,汇集到约30篇文章,其中还不包括他关于卷轴画和当代艺术研究的成果。在多位朋友的齐心努力下,这些论文被译为中文,2005年以《礼仪中的美术——巫鸿中国古代美术史文编》为题出版,受到国内读者热情的欢迎。巫先生的研究不局限于传统的分类方式,《礼仪中的美术》所收录的文章,显示出他力求突破既有的研究范畴,在方法和理论上寻求创新,其目的在于多角度展现中国艺术的丰富、复杂与变化。阅读巫先生关于古代的著述,难以完全绕开他对当代的研究。1997年,巫先生在芝加哥大学斯马特美术馆筹备了第一个中国实验艺术展览。我在回国之前,看到了他为这个展览编写的图录《瞬间:20世纪末的中国实验艺术》样书。此后,巫先生作为策展人,在中国和其他国家举办了大量实验艺术的展览。近年来,他在当代艺术方面的著述甚至多于古代部分。巫先生对于不同课题的研究往往彼此交叉进行,写作方式十分多样。例如,他当年在哈佛就职的学术演讲便谈到屏风在中国绘画史中的意义;在《中国古代艺术与建筑中的“纪念碑性”》一书杀青不久,他就完成了《重屏》这部讨论中国绘画的著作;几乎与此同时,他又开始筹划实验艺术的展览。在这种高效的、齐头并进的方式中,各个看似迥然不同的课题彼此激发,波澜壮阔。巫先生是一位极为勤勉的学者,同时又有着多方面的行动力。除了作为一位策展人活跃在当今国际艺术领域,他还花费了大量心力推动中国与国际美术史界的交流。巫先生已过了70岁,但仍像年轻人一样精力旺盛,在学术上仍充满朝气。“但开风气不为师”,这是巫鸿先生最为赞赏的诗句。他的文字意义不在于提供一种或几种模板,而在于为未来的中国美术史研究开辟了巨大的空间。(《无形之神——巫鸿美术史文集》[美]巫鸿著 郑岩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此文为该书序言,有删节。)

黄金瞳 天才相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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