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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华裔婚姻论文发表时间

发布时间:2024-07-03 20:05:58

泰国华裔婚姻论文发表时间

看你上面的刊期,在职称评定中,是以刊期为准的。如果是5月份的刊期,即使是8月份收到的,也是按5月份算的。

可以。根据查询中国知网显示,论文投稿后,三个月后会收到录用通知,如果没有消息,可以另投其他刊物。论文审稿的各个环节都是需要一定时间的,时间长短主要看期刊的级别。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

肯定算的是9月份发表的。严格意见上来讲,就没有发表时间这一说,都是出版时间,按《出版物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连续出版物是不允许提前出刊的,像这种9月的刊期,8月出版的,都是违法操作的,就是为了评职称提前拿到刊物而操作的。按相关规定,连续出版物一般为当月或次月出版,一般来说,月刊为每月15日出版,旬刊为每月5、15、25日出版,半月刊为每月10日、20日出版。8年专业发表经验,希望我可以帮到您

填写论文收录情况的前提是论文已经成功刊用了,可以在知网、万方等数据库上检索到。以知网检索来说,首先是在知网上检索你的论文题目,然后就可以详细的查询到你的文稿信息了,这些信息就是需要填写的的主要内容。

以“ARIMA模型在XXXXXXXXXXX的应用研究”这个题目为例,具体的来看一下论文收录情况怎么填写:

1、论文类型栏:期刊论文。

2、版面栏:正刊。

3、作者栏:自己姓名(XXX)。

4、单位栏:自己所属单位全称(XXXXX)。

5、发表时间栏:论文所发表的年月日(X年X月X日)。

6、发表刊物栏:期刊名称(解放军预防医学杂志)。

7、发表范围栏:国内外公开发行。

8、期号栏:论文所在期刊中的期号(如2020年08期)。

9、页码栏:论文所在期刊中的页码范围(如第1-4页)。

10、字数栏:论文的精确字数(如4000字符)。

11、ISSN号(标准国际刊号):期刊国际刊号(1001-5248)。

12、CN号(国内统一刊号):期刊国内刊号(12-1198/R)。

泰国华裔婚姻论文发表

怀着五个月身孕的王暖暖随老公到泰国游玩,结果老公把他从山崖上推下摔断了17条骨头,扎了100多根钢筋,一年年一次被判处死刑,第二次改变为有期徒。被害人王暖暖称,这个官司一天不结束,婚姻关系也不能结束,其实不能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两个人是在国内登记结婚的,需要一方或双方回到国内才能离婚,而坠崖的刑事案件是在泰国审理,二审由无期改判为十年,受害人即坠崖孕妇不服提起了上诉。刑事案件迟迟不能结案,等到刑事案件完结,女方是可以回国通过诉讼离婚的,就算男方身在国外,符合感情破裂的条件,都蓄意杀人了还能不破裂吗,也一样可以判决离婚。

只要是国家论文都不容易,“核心学报自然比普刊难发的多。 但这并不是一定的,有些普刊的审核难度与要求甚至要高于一些核心,这个真的要看具体的期刊。还有就是学报类核心比非学报类核心难发程度和要求会更高。主要是因为学报编辑部多是兼职编辑,加上都是老学究,审核的速度慢,周期长,难度高。最长我见过有审半年的。 还有就是未必普刊就很好发,市面上常见的,特别是代理中介给你推荐的,一般来说难度不大,但他不会推荐的那些就很麻烦,有些是审核要求很高,有些则是出刊会经常性拖刊,”

泰国华裔婚姻论文发表多久

一般的省级、国家级论文审稿需要1~2天,出刊需要1~3个月。个别快的0.5个月,还有个别慢的需要4~7个月。质量水平高一些的期刊,还有一些大学学报,投稿的出刊需要6个月左右,快一些的3~4个月。科技核心期刊审稿需要1~3个月,出刊另需要6~10个月左右,总的算起来大约是1年~1年半。北核、南核审稿需要3~4个月,出刊另需6~15个月左右,跨度较大总的算起来1年~2年。SCI、EI等与北核南核周期相仿。综上所述,评职称发表论文一定要对各不同级别论文的发表周期做到心里有数,提前准备,以免时间上赶不及白白错过评审多等一年。尤其是核心论文,一定要提前。

这个主要看所选的目标期刊了,都是不一样的,半年一年的都有,主要是审稿周期的长短的问题,如何判断审稿周期。

注意事项:

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发表条件:

发表职称论文,所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刊物必须是正规期刊,新闻出版总署有备案,必须同时具备国际刊号(ISSN号)和国内统一刊号,即CN刊号。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让整个社会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在05年,很少有职称评审单位对参评人员的期刊做真伪鉴定。

但随着近几年的非法出版,私印克隆刊等情况的不断曝光,全国各地的职称评审单位明显加大了对学术期刊的检查力度。一大批没有CN刊号的假刊被查,也有很多非法印刷克隆刊的团伙被抓。有效检查刊物的合法性是离不开互联网的发展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职称论文发表

这个分类型,比如普刊,发表周期在半年左右,学报,核心期刊,得一年半左右。这还没算你写论文和审核的时间。审核时间一般是1-3个月,核心期刊长达4个月都有可能。如果你想快速发表的话,可以找淘淘论文网这种机构帮忙,普刊最快2-3个月可以见刊,如自己投稿得半年到10个月左右的时间,就是费用会比你自己投稿贵一些。

个人觉得论文从初稿到发看也得三四个月左右

泰国华裔婚姻论文发表网站

一、泰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

二、泰国入籍法:

1、技术移民

外国专业人士或学者在泰国获准长期居留的条件:专业人士或学者的专业是对泰国有利的;每年最低收入为1万美元;年满25岁。申请长期居留只限于泰国本土缺乏的专业人士,由雇佣机构向泰国当局提出申请。

获得居留许可的专业人士或学者可无限期在泰国居留,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及在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也可获得在泰国的居留许可。任何已获得居留许可的人士若要在泰国工作,必须申请工作许可。

2、投资移民

外国人投资不少于1000万泰铢,经内政部批准后可获得长期居留权。在申请期间,申请人可获准暂时停留泰国,直至泰国有关部门对其申请做出决定为止。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必须是泰国投资委员会编制的《投资委员会指南》中列出的投资项目。

扩展资料

入境泰国的注意事项:

出入境时应如实填写旅客卫生免疫体检卡,按机场工作人员要求配合测量体温,中国旅客无须出示《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旅客携带以下物品无须申报,可使用机场海关绿色通道(NOTHING TODECLARE)通关:合理数量的个人物品且总价不超过2万泰铢(不含限制或严禁携带物品),200支香烟(一条烟)或250克烟草(或雪茄),或香烟、雪茄等总计最多不超过250克;最多不超过1公升甜酒或烈酒。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领事服务网-泰国入境居留

发表论文的渠道相当的多, 你可以直接投稿相应的期刊杂志等,如果你文章写的水平高的话,杂志社都要付给你稿费呢,如果质量一般的话,就相反了 现在这方面的网站也很多,一般会比较专业你可以考虑一下 脚丫代写论文 这个网站。整体来说 这家的效率会高点 而且比较合适你

泰国的华人基本都是移民过去的。泰国华人移民的类型可分为五种:一、谋生移民;二、技术移民;三、垦殖移民;四、商贸移民;五、反清移民。早在暹罗素可泰王朝(Sukhothai,1238-1378)建立时,泰国便成为中国的藩属,向中国进贡方物,并与中国维持了良好的关系。当时,中泰两国互赠礼物,形同贸易;中方允许泰方豁免缴税,使泰方有厚利可图。自明朝洪武初年(1367)开始,前往中国朝贡的暹罗使者当中即有华人参与,他们最早是以通事的身份出现,如洪武5年(1372)的李清,到了洪武14年(1381)陈子仁既以正贡使的身份出现。这些华人都旅居有年,精通暹罗语。13、14世纪之际,克拉(Kra)地峡两岸如春蓬(Chumphon),素叻他尼(SuratThani)与六坤(Ligor)等商港,最早吸引了华裔前往经商。16世纪西方努力参透泰南时,华人锡矿工人已在泰南建立了牢固的基础。同时,中国海盗林道乾及其随从,因受不了官兵的追剿,南逃至北大年(Pattani)落户,并与当地女王成婚。北大年逐渐地发展为华人的聚落。16世纪初,阿瑜陀(Ayudhya)既有华人聚集区。据当时华人的记述,华人在这里已住了好几代。他们在阿瑜陀王城与日本人和葡萄牙人展开商业竞争。据法国驻阿瑜陀王城的法国大使劳贝里(ddaLoubere)的纪录17世纪中叶时,王城约有华人3000至4000人。到了17世纪末,全泰国的华人人口约有10,000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0%弱。那时的泰华多来自华南福建与广东商港,属商贸移民。华人在商场上所向批糜,17世纪时日本人在阿瑜陀王成失势,华人更乘机迅速地利用了泰王对贸易深感兴趣的心理,成为皇家贸易的代理人,从中取得利益。泰王视华人为自己人,给予特殊的待遇,因而华人与欧商竞争时占尽优势。1766年,缅甸军队围攻首都阿瑜陀,城内华人居民奋勇抗敌,保卫城池,扮演了英雄的角色。嗣后,中泰混血儿郑昭带领500名部下突围而去,并在1767年10月率军收复阿瑜陀城,建立吞武里(Thouburi,1767-1782)王朝。郑昭的父亲是潮州人郑镛,原籍广东澄海,移民暹罗后发迹;母亲是泰妇。郑昭在执政期间(1767-1782年),鼓励潮州人大批涌入泰国。他们有的从商,有的从事垦殖,种植甘蔗与胡椒,以供出口。在湄南河(ChaoPhya)东岸靠近今王城处,开始出现一个新的华人聚集区。郑昭死后所建立的王朝,为却克里(JakkriDynasty),泰国的皇家贸易空前繁荣,华商参与其盛,大批移民涌入。拉玛一世(RamaI,1782-1809)乃在今日曼谷唐人街的核心地带,兴建了一个华人商业区。随着1850年代经济的蓬勃发展,加速了华人移民的步伐。19世纪上半叶时,华商季节性地涌入泰国。到了下半叶时,一种有组织的预付船票应运而生,导致大批劳工移民的涌入。到了19世纪末,泰国华人已遍布各地。绝大部分华人来自广东与福建。在20世纪初,潮州人占绝对优势,占40%,其他如海南人18%,客家人16%,福建人16%,广府人9%。潮州人之所以占尽优势,除了郑昭王的厚爱及连锁性的移民外,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曼谷与华南间的轮船通航,要以汕头为最早,大批潮人从这里下船到泰国去。华人早期都主要以经商为主,在泰国的富豪中有很多的华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泰国的经济发展。在文化和教育方面,华人带来儒家思想在泰国有所影响,同样在教育方面华人和泰国人正在融合。

是一夫多妻制。入泰籍可能要有一定时间和资产或政府许可才行。一般叫泰籍华人,可能根本 还是华人,不过泰国对中国友好,应该条件允许没问题。

法国婚姻制度论文发表时间

无效婚姻起源于古代法。古巴比伦王国的《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将事先未订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的必备条件和婚姻禁例的,不认其为正式婚姻。依照传统的亲属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无效制度滥觞于欧洲中世纪寺院法全盛的时代。那时基督教本着教义奉行禁止离婚主义,对于无法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只能基于一定理由,经教会当局宣告其婚姻无效。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当时婚姻无效制度和别居制度一样,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而得到重视和应用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将无效婚姻分为两种,即绝对无效婚姻和相对无效婚姻,法国的相对无效婚姻相当于可撤销婚姻。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兼采无效婚和撤销婚两种制度。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国以及美国的部分州,都相继设立了这两种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是既规定了无效婚姻,又规定了可撤销婚姻。有些国家则采用无效婚姻单一制度,不设立可撤销婚姻,如俄罗斯、意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古巴、秘鲁、原南斯拉夫等国以及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还有的国家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融合为单一的婚姻撤销制度,如现行德国民法典只规定有可撤销婚姻一种形式。在同时设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法律对导致两者产生的事由规定不尽相同。此外,一种违法行为在一国为无效婚姻,在他国则可能是可撤销婚姻。

我只能给你一些资料啦你可以把它们拼凑成一篇完整的论文啊说起婚姻基础,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结婚前的事情。我发现,所谓的婚姻基础是支持这个婚姻的一种力量,象建筑物的基础一样。在婚姻的过程中,这个基础是变化的,具体的生活对他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可以使之越来越坚实,牢固,象两个藤搅在一起时间长了,越来越难以分开;也可以使之损坏,脆弱。就人性来讲,两个人在一起时间长了,对对方的习惯,动作,长相,都了如指掌,这本身就构成人的一种习惯,一种安全感,只要不是特别反感,在婚姻生活的过程中,这种不断强化,加深的依赖性,是婚姻的基础随之更牢固。这也就是很多的包办婚姻很美满的原因所在。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几大历史性变革,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权利社会与民主、自由社会,以及从统治国家向治理国家转变。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以具体时代的社会背景为依托,而社会背景的良性变迁则为法律地发展提供了契机。根据发展观的理论,人们对事物的看法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相应的人们对婚姻本质的认识,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换个角度,这个问题就转变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婚姻正当性法哲学基础所经历的发展过程。那么,如何界定婚姻正当性更符合当代社会发展对婚姻的要求呢?本文将就此内容作简要地分析,学识有限,不免纰漏,但求抛砖引玉。一、为什么要缔结婚姻——婚姻正当性的诸种学说及评析人类社会繁衍生息,男女两性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以什么样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是正当的呢?历史实证分析的答案肯定是婚姻,而婚姻的正当性又何在呢?总结国内外各种学说,大致形成了五种理论。一是家族利益论。《礼记。昏义》有言:“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父母双方的意志,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该理论背景之下,个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而是某个家族的一分子,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族利益。这一理论在中国古代非常盛行。二是神学理论。在教会人士看来,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性欲旺盛的男女提供一种在一起的形式,以防止偷奸行为的发生。“日耳曼法均对于妻课以贞操之义务。尤其如日耳曼法,虽夫于发现妻之奸通时,当场杀之不为罪,然无所谓夫之贞操观念。教会则主张夫亦负有贞操之义务(性欲之忠实义务),其违反也,称之夫之通奸。”1可见神学理论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就是为男女的性生活找到合法的形式和约束机制。三是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男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志缔结婚姻,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以及有关事务,也可以约定解除婚约。1791年,法国宪法承认婚姻是一种形式契约;法国民法典也规定婚姻是一种契约,不仅自愿而且平等。法律赋予人们两种自由:婚姻的自由以及由婚姻产生有关事务的自由。我国婚姻法的许多规定也与此理论相暗合。四是爱情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要以爱情为基础,正如著名诗人裴多菲所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拥有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才具有正当性。黑格尔又将爱情作了限定,他认为作为婚姻基础的爱不是那种冲动的爱,而是具有伦理性的爱。恩格斯也认为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东西而成为婚姻的基础。五是经济分析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会使男女双方的境况都有所改善,增加双方的收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各根据一系列经济模型分析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婚姻是人们的基本需要,是人们在家庭之外难以获得的或者获得所需要成本过于巨大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夫妻一方或双方觉得现有婚姻是无效用的或是低效用的,就不如离婚更有效用。对于婚姻的正当性的追问,因为不同社会时期对婚姻要求和立论的角度不同而存在差异,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以今天的观点看来,诸种学说却有其需要修正的地方。第一,就家族利益理论而言,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个人主义思潮已将个体的人从封建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家族利益中独立出来,婚姻自由逐渐成为一项公认的基本人权。当今社会,男女缔结婚姻仍以家族利益为出发点也许存在特例,就普遍性而言,家族利益已不可能成为婚姻正当性的基础,家族利益论不可能具有主流话语权。换句话说,在当今以人为本的权利社会,不可能接受家族利益作为婚姻存在的根由。第二,就神学理论而言,婚姻并不能有效保障男女双方之间的忠实义务,法治社会再也不能允许夫妻中任何一方采取极端的私力救济手段来解决通奸的问题。当今法律对“包二奶”、“养小蜜”、“通奸”、“姘居”以及“婚外恋”等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可以说是对婚姻忠实义务之违背的事后补救措施,反观之,婚姻为两性关系提供了合法形式却不能成为忠实义务的约束机制。第三,就契约理论而言,其存在诸多合理性因素。表现为:1、契约理论以自由为基础,强调婚姻的自由性和自主性。2、契约理论以平衡为核心,强调男女双方地位平等。3、契约理论以自愿为构成要件,男女双方都愿意和对方结为夫妻。4、契约理论使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具有了可操作,结婚登记和离婚手续相当于一种要式契约,如果一方违约(如家庭暴力)要承担违约责任。5、婚姻契约解决了婚姻财产公证的正当性,同时也保证了婚后财产约定制度的合理性,有利于解决婚姻财产问题。但婚姻契约理论有一个终极问题:民法理念能否允许人们用契约的形式对人身权利加以处分。这也是许多国家不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的原因。第四,就爱情论而言,如果婚姻把爱情作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就意味着婚姻仅仅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爱即是感觉,即是在一切方面都允许存在偶然性,这使得婚姻缔结或解除程序都变得异常复杂、难以把握,也使得草率离婚具有合理性。婚姻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生产单位,如果一个国家“肌体”允许她的每个“细胞”都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这个国家想要保持和谐稳定是不可能的。第五,就经济分析理论而言,婚姻涉及到伦理,涉及到感情,这些事物都无法用货币来确定价值。正如有学者指出:经济学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进行不同价值之间的转换,如谁能说出自己的妻子或丈夫值多少钱呢?婚姻需要有物质基础,但若一切都用金钱来衡量,这个社会将不可能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温情的社会。放弃对经济利益之外的价值追求,人类将会最终失去精神的家园。二、时代的变迁——以私法公法化为特定角度社会发展史表明,每一种社会观念都与时代的发展状况和人们对社会的构成及认识的方法论有关。时代不同,其占主流的方法论亦不同,受此影响的时代主流观念也就不同,婚姻的法哲学观念作为社会观念的一种,也必然受时代的主流方法论及社会观的影响,因此,探讨作为婚姻正当性基础的方法论,深化对婚姻正当性的探究,弄清与其他主流观念的关系,将有利于正确认识婚姻正当性。人们认识社会的方法论主要有两种,即个体主义的冲突论与整体主义的和谐论。现代社会社会化程度之高,社会分工之细,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之强,使得人们认识事物的方法,从文艺复兴以来的个体主义的冲突论向整体主义的和谐论转化。了解这一转化不仅有利于理解现代社会的观念,而且有利于把握以此观念为支撑所构建的制度规范。按整体主义的和谐论来理解社会,意味着现代社会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有机体,其由众多部分组成,其中每一部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内在地相互联系的。它们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或冲突,但和谐居于主流地位,否则社会将处于动荡不安之中。以整体主义的和谐论观念来理解婚姻可以发现,婚姻是“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兼容一体的特殊社会关系。”2由此,对婚姻的法律调整方法也将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私法领域,而是需要公法与私法相协调,体现私法公法化,即对原来属于私法调整的内容实施干预。用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有两种方法:一是从外部对司法权利进行干预;另一种是将社会公法义务内化于私法权利内部,使其成为私法的组成部分。进而言之,婚姻法私法化的过程也是私法公法化或者民法社会化的过程。民法社会化的核心内容是民法以社会为中心,体现为“在社会生活中仅仅依靠孤立的抽象的个人观念既无法维持个人的尊严更不能促进人格的自由发展。要使每个人都能维护其个人的尊严,发展其人格有两点是至关重要的:一是社会成员应认识到自由观念是达成共同目的的必要条件,并承认社会利益乃是个人利益的可能性,或个人利益之中包含着社会的连带性。二是国家必须保障或确保人权的自由行使所必须的各种条件。简言之,个人利益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与动力,而个人利益必须以社会的连带性为先决条件。” 3当然民法以社会为中心并不意味着社会利益可以任意侵入个体权利,而是体现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统一,即个人利益只有在社会赋予其作用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社会利益只有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和前提,只有尊重权利才具有价值。由此可见,在民法社会化或私法公法化过程中,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婚姻法也会反映出以社会为中心,体现个体与社会的统一性以及对弱者的不平等保护等内容。具体而言,婚姻法应体现社会本位,协调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体现公法化的倾向,不能过分的强调其私法属性。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共’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4婚姻法是身份法,其派生的财产关系具有民法等价有偿的性质,主要反映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婚姻法有突出的伦理性,是道德化的法律,它的触角伸入到了人心中的道德原则、自律要求甚至情感世界。婚姻法具有强烈的公法化倾向,它以大量的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将人们的婚姻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保护弱者等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一)思想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一直以来,统治者在巩固政权的同时重视对夫妻关系的维护,不同时期看法不同,封建社会以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为指导思想,夫妻关系成立后妻子人格附属丈夫从而导致财产、生活、劳作的依附。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人生而平等”思想使婚姻契约理论出现,承认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妇女解放运动不再是口号而落实到社会生活各方面。随着妇女经济的独立,妇女家庭地位不断提高,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如家庭暴力。因此,唤醒广大妇女的自觉、自知、自卫和自尊意识,不仅要从各方面消除实现男女平等过程中的消极因素,更要适时、适度、不间断地宣传平等的思想,真正使妇女从法律上的平等步入实际生活中平等。(二)法律基础。从法律层面上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这种结合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它不应当是双方利益的交换,而应是主体之间利益的和谐统一,应是对本人、双方和家庭、社会的一种责任。双方一旦选择组合家庭,其间的权利义务就由法律设定。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多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另外〈民法通则〉中也体现了保护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双方合法权益,〈婚姻法〉更是以调整夫妻关系为基本出发点和立法的指导思想。婚姻缔结的法律特征首先是主体必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其相互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平等的特征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和精神,所以,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法律的一般规定,双方可充分享有意思自治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影响社会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任意更改、破坏法定权利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助法律武器,夫妻婚姻关系有了保障,如婚前存续期间合法财产的共有,夫妻互尽义务等。但如果背离法律原则,个人随意将权利义务扩大或限制,或违背法律任意创设方式或使用其他手段进行婚姻的约束加以保障个人婚姻则是不可取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善良公俗、法律原则下对个人婚姻进行双方私下的互负权利以为创设方式方法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如同前面所提的文章,应该值得大家思考。(三)物质基础。爱情和面包都是夫妻关存续期间的保障,物质条件决定精神生活,由此物质基础是婚姻关系的一大基石。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使家庭财富增加,而且也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一些与以往时期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双方的差距由大变小,收入由少变多,各自的经济能力由弱变强,各自可以拥有“私房钱”,保持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可以使双方在生活、工作上有了更强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其次,夫妻独立经济能力的提高使得夫妻个人财产得保护意识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以及婚后对财产约定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夫妻财产也须置于法律监督下,一方面只有夫妻共同体解体后这种状态才能结束;另一方面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制。受传统思维方式和习俗的影响,人们未完全在感情与金钱之间构建桥梁,相当一部分人未就夫妻财产进行规定,这样做的结果是默认实行法定共同制和个人财产制。在权衡保护个人利益与保护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经济发展的趋势,有意将夫妻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分为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部分进行法律调整。对外注意市场经济条件下懂得交易安全和有序发展;对内双方不仅人格独立,可以完全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而且财产可个人占有、处分。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的财产制,可以使当事人对内对外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夫妻内部之间的侵权或损害有了可执行的物质基础。婚姻基础由思想、法律、物质组建而成,三者互相依存不可或缺,并在不同时期受到不同社会因素的冲击。单靠一纸契约或一种基础难以维系更不能持久。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组建家庭过程中慎重而慎重,不能单纯从某一方面出发草率结婚、离婚,以至发生类似前文所述离奇婚事,从而巩固夫妻关系,实现家庭稳定、社会安定。虽然很多啦但你耐心看一下吧应该对你的论文有帮助

在法国结婚后如果婚前没有签订任何财产分割协议,那么在今后,如离婚或男方去世女方将一分钱的遗产也没有。所有财产将由孩子继承,而且其财产将由国家直接支配给孩子。妻子没有任何的继承权和这笔钱的使用权。我产生了很大的怀疑, 不相信法国有这样的婚姻法。请在法国的朋友或了解相关法国法律的朋友指点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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