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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5 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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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的量刑标准如下:(1)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诈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诈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云南社会科学》的投稿方式:《云南社会科学》电话:,有问题可以打电话进行咨询。投稿采用纸质投稿和电子邮箱两种方式,电子稿的发送邮箱: 经济、企业管理 : 政治、历史 : 民族、宗教、社会: 哲学、文学: 法律 : 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 邮编:650034《云南社会科学》是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的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理论期刊,于1981年5月创刊。其较强的学术性、理论性以及可读性一贯为学界所目。主要栏目设政治、哲学、经济、社会、宗教、历史、文学等主要栏目。明确坚持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繁荣社会科学事业服务的。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总的来说,经济犯罪共有177个罪名。经济犯罪罪名: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范围及立案标准(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立案标准: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立案标准: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立案标准: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立案标准: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立案标准: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六)防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立案标准:(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立案标准: 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立案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案(刑法第167条) 立案标准: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立案标准: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立案标准: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立案标准: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客在四千元以上的。(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报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积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立案标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立案标准:变造货币,总面积在二千元以上的。(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立案标准: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立案标准: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立案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立案标准: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立案标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立案标准: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九)内幕交易、汇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立案标准: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立案标准: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十一)诱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立案标准: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立案标准: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1款)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立案标准: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立案标准: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立案标准: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立案标准: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十八)逃汇案(刑法第190条)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三十九)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立案标准: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立案标准: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四十一)集资诈案(刑法第192条)立案标准:1、个人集资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十二)贷款诈案(刑法第193条)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四十三)票据诈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立案标准: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十四)金融凭证诈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立案标准: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十五)信用证证案(刑法第195条)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活动的。(四十六)信用卡诈案(刑法第196条)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四十七)有价证券诈案(刑法第197条)立案标准:作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四十八)保险诈案(刑法第198条)立案标准:1、个人进行保险诈,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立案标准: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条)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立案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五十二)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立案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手段,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恨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票案(刑法第206条)立案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立案标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立案标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立案标准:非法出售可以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立案标准: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立案标准: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立案标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立案标准: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立案标准: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立案标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立案标准: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立案标准: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立案标准: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十九)合同诈案(刑法第224条)立案标准:1、个人诈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诈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立案标准: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立案标准: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立案标准: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十四)逃避商标案(刑法第230条)立案标准: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导致病疫流行、伤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立案标准: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方案标准: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产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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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位类别和工作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招警按照职位类别和工作特点,分类组织实施。综合管理职位一般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勤务职位以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为主,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警务技术职位可以面向社会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根据编制员额、职位空缺、自然减员等情况,按照不同类别职位要求,区分不同招考对象,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拟录用计划要逐级上报汇总,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的相关要求规定:

1、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重点涉密要害职位的招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组织推荐、严格考察的方式确定考试人选,采取有限竞争考试的办法择优录用,也可以从高中毕业生中定向招录培养。

2、条件特别艰苦和任务特别繁重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可以进一步采取单设职位招考、设置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当地县乡事业编制人员、退役士官士兵招考等政策,必要时可不设开考比例。

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三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

430071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169号知音杂志上半月田里 E-mail:, qq:522525075延伸:相传伯牙善弹琴,钟子期善听琴。伯牙弹到志在高山的曲调时,钟子期就说“峨峨兮若泰山”;弹到志在流水的曲调时,钟子期又说“洋洋兮若江河”。钟子期死后,伯牙不再弹琴,以为没有人能像钟子期那样懂得自己的音志。后遂以“知音”比喻对自己非常了解的人;知己朋友。

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是以情节是否严重为标准。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者,不构成犯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追诉标准如下:(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汇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居间介绍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③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5)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未达到追诉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非法经营主要是指没有经过法律的允许,就非法出售一些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些行为。一般性的非法经营罪,相关部门会进行警告,如果构成犯罪的话,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警院毕业不安排工作。需参加招警考试,考取的成为正式警察,考不上的,自己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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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总的来说,经济犯罪共有177个罪名。经济犯罪罪名: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经济案件的量刑标准如下:(1)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诈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诈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升本科了,还行吧!!!江西警察学院是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院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领导,实行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公安厅共同管理,以江西省公安厅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主要学科门类为法学(公安学类),兼顾工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学院源于1951年成立的江西省公安学校,历经江西政法学院、江西政法学校、江西省人民警察学校、江西公安专科学校等发展阶段。校园位于南昌市风景名胜区“梅岭”脚下,毗邻红色史迹“小平小道”。校园占地2203.7亩,校舍建筑面积20万余平方米。学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政治建院、质量立院、人才强院、特色兴院、管理治院的办学理念。坚持学历教育与培训教育并重,公安专业教育与公安相关专业教育并重的发展思路,开设有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法学、信息安全、英语(涉外警务)、安全防范工程、社会体育等9个本科专业,侦查、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安全防范技术、公共事务管理、法律文秘、社会体育、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英语、人力资源管理等15个专科专业。立足江西、辐射周边省市,为公安政法系统和社会公共安全与信息安全领域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高职业素养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近6000人,其中本科生2100余人,专科生3800余人。教职工462人,其中专任教师322人,教授56人,副教授86人,硕士博士140人,有国家教学名师1人,省级中青年学科带头人2人,享受省政府津贴4人,省高校教学名师8人,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14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专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顾问、省政府立法项目论证专家、江西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以及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7人。有《侦查措施与策略》、《公安实用法学概论》、《经济犯罪侦查》等3门教育部国家精品课程,《手枪射击》、《经济犯罪侦查》、《计算机犯罪案件侦查》等3门公安部精品课程,13门省级精品课程。有4个江西省高校优秀教学团队和3个江西省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刑事技术实验室被评为江西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侦查学、治安学、宪法和行政法学等3个学科被确定为江西省高校“十二五”重点学科。 近五年,学院教师在各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885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94篇);获得各级教学、科研成果奖320项(其中省部级奖23项);立项课题172项(其中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共计84项);出版专著、主编(参编)教材143部,有1部教材评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10多部教材评为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连年被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评为全国优秀社科学报。学院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成立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安全研究中心,下设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三个课题组,该科研平台得到了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的资助。在此基础上成立的江西警察学院公共安全研究中心被批准为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2009年被确定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2011年公安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签署共建江西警察学院协议书,在学院建立全国经济犯罪侦查教育训练基地。同时,学院还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和对外交流活动,先后与英国西英格兰大学、美国纽海文大学、澳大利亚迪肯大学、斯文本科技大学和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联合培养司法鉴定、信息安全、法学等专门人才。与省内外公安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良好的校局互动,校企互动协作关系。学院恢复学历教育以来,为省内外公安政法部门输送毕业生3万余名,培训学员5万余人(次),被誉为江西警官的摇篮,公安人才的基地。学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兴湾大道1666号邮政编码:330100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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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GE Open是一个同行评审的、来自SAGE的“金牌”开放获取期刊,以交互式的开放获取格式发布原始研究和评审文章。文章可能涉及社会和行为科学以及人文学科的全部领域。SageMath是一个基于GPL协议的开源数学软件。它使用Python作为通用接口,将现有的许多开源软件包整合在一起,构建一个统一的计算平台。扩展资料:SAGE是世界领先的独立学术出版公司,由Sara Miller McCune女士创立于1965年,以支持有价值的知识传播和全球教育为宗旨。就出版规模而言,SAGE是世界第五大学术出版商。SAGE每年出版1000余种学术期刊、800余种人文社科类学术参考类书籍和教科书,以及一系列创新的馆藏参考资源,如期刊数据库、研究方法数据库、视频数据库、商业案例集等。重点学科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研究方法、商业管理、传播传媒、社会学、政治与国际关系、犯罪学与刑事司法、地理与环境、健康与护理,科技医药等。SAGE期刊全文数据库 [1]刊载内容涵盖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传播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护理学、法学与刑罚学、政治与国际关系、经济管理、语言、文学与文化研究、历史、地理与环境科学、材料科学、工程学、药理学与毒理学、哲学、音乐、生命科学、城市规划与研究、信息科学等领域。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叶琛 知音编辑: 知音有五本杂志,你要哪一本? 知音上,知音下,知音海外,好日子,知音女孩,好象还有一本是农村的。 发邮箱吧,不过不要发附件,因为知音所有的邮箱设计了一个看到附件就KILL的东东,所以不要附件投稿,以免后悔。这是知音编辑说的。 地址是:武汉市水果湖东湖路16号知音大厦 430071 正好手头收到知音编辑寄来的样刊,正好打给你,否则我一直记成了水果路。:)

经济犯罪期刊投稿

430071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169号知音杂志上半月田里 E-mail:, qq:522525075延伸:相传伯牙善弹琴,钟子期善听琴。伯牙弹到志在高山的曲调时,钟子期就说“峨峨兮若泰山”;弹到志在流水的曲调时,钟子期又说“洋洋兮若江河”。钟子期死后,伯牙不再弹琴,以为没有人能像钟子期那样懂得自己的音志。后遂以“知音”比喻对自己非常了解的人;知己朋友。

1、《加入联合国人权公约与中国法制建设》,法学家(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01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6期转载。2、《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中国法学(国家一级刊物)1999年第4期。3、《刑事司法改革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法学(国家一级刊物)2000年第6期。4、《A Probe into the Refo rm of Crinimal Justice》,中国法学(国家一级刊物)2001年外文版。5、《反贪污经济机制研究》,载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文集(中英文版),红旗出版社1996年9月版;人民检察(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5年第10期;中国监察摘要转载;中纪委廉政教育参考资料1996年第1期全文转载。6、《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基本架构》,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7、《论刑事诉讼与廉政建设》,《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 8年11月版。8、《论司法独立》,政法论坛(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7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 ?司法制度》1997年第5期全文转载;收入《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文集,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9月版。9、《论廉政制度的功能与结构》,海南大学学报(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5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政治》1996年第4期全文转载。10、《论人大监督制度的改革与重构》,海南大学学报(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9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政治》1999年第5期全文转载。11、《诉讼效率研究》,新东方(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02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4期全文转载。12、《国家机构改革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13、《市场经济与廉政建设》,现代法学(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5年第4期。14、《我国司法改革研究》,现代法学(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8年第5期。15、《中国司法机构改革研究》,中国法制(香港)2000年第3、4期连载。16、《论执行体制改革》,海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17、《案件请示制度是否还有出路》,中国律师1998年第9期。18、《法院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之构想》,中国律师2000年第2期。19、《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中国律师1999年第2期。20、《论诉讼公开及其制度完善》,载陈光中主编《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21、《论腐败的原因及其防治对策》,特区监察1997年第2期;收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库》, 团结出版社1997年6月版。22、《建议增设危害廉政罪》,现代法学(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6年第4期。23、《廉政,历史的课题》,人民检察(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4年第6期。24、《略论腐败犯罪的诉讼原则》,人民检察(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5年第5期。25、《论反腐败的威慑功能建设》,海南大学学报(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4年第3期,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26、《法人犯罪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究》,现代法学(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1年第6期,中国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学》1992年第3期全文转载。27、《略论检察制度改革》,政法学刊1988年第4期。28、《经济犯罪特点初探》,新疆社会科学1986年第6期。29、《我国行政监督机构的健全与协调》,未定稿(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主办)1987年第24期。30、《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简议》,未定稿(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主办)1988年第14期。31、《法律监督功能论》,海南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32、《处罚权:检察制度改革的新视野》,法学研究动态1990年第4期。33、《法学专业开设经济类课程刍议》,现代法学(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3年第5期。34、《日本的检察机构及其职权》,人民检察1985第2期。35、《英法检察制度比较》,人民检察1985年第7期;收入《检察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36、《外国检察官制度简介》,人民检察1985年第10期。37、《外国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检察1986年第10期。38、《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学术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03年第1期。39、《入世后我国司法改革透视》,方圆杂志,2001年第12期。40、《WTO中的司法规则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海南大学学报(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02年第1期。41、《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载于《清华法学论评》第5辑。42、《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应进行重大改革》,法治参考(机密?供地厅级以上领导参阅)2002年第18期。43、《司法改革的文化思考》,海南大学学报(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02年第4期。44、《关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改革方案》,中国律师2002年第11期。45、《论司法改革的战略与策略》,载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0月版。46、《论司法效率及其实现》,载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年10月版。47、、《关于法院系统设置鉴定机构的反思》,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3期。48、《关于建立我国警察作证制度的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5期。49、《论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1万字,海南大学学报(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03年第4期。50、《我国司法改革的成就、矛盾与对策分析》,载《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51、《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研究》,载《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52、《苏联东欧各国检察制度的异同》,外国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53、《试论我国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云南法学1987年第5期。54、《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的几个问题》,云南法学1988年第2期。55、《论经济犯罪的综合治理》,福建司法1986年第2期。56、《试论偷税、抗税罪》,福建司法1986年第2期。57、《廉政学刍议》,法制日报1994年8月25日第7版。58、《论我国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法制日报1997年3月15日第7版。59、《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创特区科技优势》,海南日报1995年4月24日第5版。60、《知识产权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海南日报1995年4月3日第6版。61、《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海南日报1998年12月11日第11版。62、《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海南日报1999年11月1日第7版。63、《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点思考》,海南日本2000年1月9日第6版。64、《法院编制要精简,法官素质要提高》,海南日报1999年11月14日第6版。65、《破“陪而不审”,立“既陪又审”》,海南日报1999年12月12日第6版。66、《也说“法官下海”》,海南日报1999年11月7日第6版。67、《消除司法腐败须从源头抓起》,海南日报2000年11月19日第7版。68、《共同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初探》,法制日报1989年6月30日第3版。69、《伊斯兰法中的盗窃罪》,中国法制报1984年5月16日第4版。70、《新西兰刑事审判程序》,中国法制报1984年8月29日第4版。71、《我国检察监督的基本含义》,中国法制报1987年12月18日第3版。72、《经济犯罪中的伪造变造行为及其处罚》,法制日报1988年5月6日第3版。73、《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中国法制报1986年7月23日第3版。74、《窝藏、包庇罪及其与有关罪的区别》,中国法制报1987年5月18日第3版。75、《检察机关侦查与公安机关侦查的差异》,中国法制报1986年9月17日第3版。76、《免予起诉与免予刑事处分的异同》,中国法制报1987年1月14日第3版。77、《系统论与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检察日报2001年2月27日第3版。78、《民事执行检察初探》,检察日报2000年5月3日第3版。79、《腐败的根源与对策》,检察日报2000年9月28日第3版。80、《建立人才培养新机制初探》,中国高等教育2000年第5期。81、《建立激励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中国大学教学2000年第3期。82、《法学教育应适时改革》,人民日报2001年12月26提12版。83、《关于发展我省高等教育的思考》,海南日报1996年12月18日第9版。84、《探索特区大学的改革与发展之路》,海南日报1996年6月12日第6版。85、《加入WTO与法学教育改革》,检察日报2002年2月19日第3版。86、《把海南建成高等教育基地的思考》,海南金融2000年第2期。87、《发展高等教育,实施人才战略》,今日海南2002年第5期。88、《科教兴琼:富民强省的先决条件》,今日海南2003年第6期。89、《重视高校建设,为特区培养合格人才》,今日海南2003年第8期。90、《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办好海南大学》,光明日报2003年10月第3版。

叶琛 知音编辑: 知音有五本杂志,你要哪一本? 知音上,知音下,知音海外,好日子,知音女孩,好象还有一本是农村的。 发邮箱吧,不过不要发附件,因为知音所有的邮箱设计了一个看到附件就KILL的东东,所以不要附件投稿,以免后悔。这是知音编辑说的。 地址是:武汉市水果湖东湖路16号知音大厦 430071 正好手头收到知音编辑寄来的样刊,正好打给你,否则我一直记成了水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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