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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社

发布时间:2024-07-01 20:34:14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社

有问题。应按要求填写。

1、出生年月:应填写公历时间。应具体填写年份和月份。

2、籍贯:一般按其祖父的籍贯或出生地填写,具体填写从省至县级行政区名称。如: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3、文化程度:指现有文化程度。

4、所在单位:指现属单位。

5、本人简历:一般应从上小学二年级开始算起,以在一个学校或一个单位学习(工作)为一段分段填写,前后时间要互相衔接,同时要填上所任职务和对填写人这段经历如是学生则填写所在学校名称。最熟悉的证明人。

6、入团志愿的填写要求:将自己对团的认识写清楚,主要包括对团的性质、纲领的认识和理解;说明为什么要加入共青团;准备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团员等,填写入团志愿时要联系自己的思想认识实际填写,要怎样维护团员的形象。

7、介绍人意见:根据被介绍人的表现写出综合性的意见,写明被介绍人的优点和缺点;表明对被介绍人能否入团的态度;介绍人签名。

8、支部大会决议:应写明本次支部大会召开的时间,本团支部共有团员总数,实际出席本次支部大会的团员数,讨论的意见综述及表决结果,并由支部书记签名。

9、总支部委员会意见:应写明总支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并由总支部书记签名。

10、其它栏目要填写完整。

扩展资料

具体写法:

1、介绍个人的现实情况

对个人现实情况的介绍,是为了让团组织对自己的身份、情况有一个初步和大致的了解,不用展开来写,简明扼要即可。

2、个人简历和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

这一部分的内容也要简单,无须多用笔墨,但也必须清楚明白。对个人简历的写法,一般要求从上学时写起,到目前为止,只需依据时间的顺序,一项项地排列出来即可。

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在申请书正文中可以简单地介绍一下,也可以不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可附在申请书后。

3、入团动机和理由

入团的动机、理由要重点写。申请的理由比较多,则可以从几个方面、几个阶段来写

4、对团的认识

对团的认识往往是同个人的成长经历有关的,这在申述自己的入团动机时已有所涉及。这里指的是专门较集中的对团认识的文字。

5、自己的心情、决心

这一部分是抒写自己入团的强烈愿望,表达自己的决心的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入团申请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申请书

没问题,我填的时候也没细看,不会造成影响的。

全国各地50名公民 对组通字〔2006〕41号、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 出生日期认定规定提请违法审查建议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宪法》第41条和《立法法》第90条之规定,我们对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和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出生日期认定规定(以下简称“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提请违法审查建议。 一、“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与国家大法相抵触 组通字〔2006〕41号通知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 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经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 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89]公发15号)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的证件…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了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中又作了重申。其中,第十八项为‘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办理…离、退休手续…”《公安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司法部 劳动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再次重申了上述规定。 劳动部也下达了《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66号)明文规定:“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各类信息中全国统一标识的、唯一的个人编码名称,…”。“在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原居民身份证编号)错误信息,如重号、多号、错号等,请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并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明显,“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与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直接相抵触,国家立法规定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目的就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不以身份证为准,必然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第三条规定的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直接相抵触;与第十一条规定直接相抵触,剥夺了公民身份更正权;与第十三条规定直接相抵触,剥夺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权利;也与国务院批准和授权公安部对身份证法作出的法律适用解释直接相抵触。“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凌驾于身份证法的法律效力之上。 二、“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具有危害性,建议废止 1999年以来退休中出生日期认定的争议案件常见报道,“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经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民怨不断。一方面严重造成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取而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严重侵犯了上千万公民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影响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给国家对公民身份统一管理造成混乱(详见附件)。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年第5、6期视点栏目,连发5篇文章,特别关注——退休年龄认定问题:“档案与身份证关于年龄记载的冲突日益普遍,已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界定年龄的公共政策出现了危机”。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员表示:“我们正在和公安部沟通,准备正式出台一个文件,对身份证和档案关干出生时间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心是要确认真实的出生时间”(详见附件)。然而,2010年已过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至今还没有出台新文件。 国家法律绝不能在部门规定面前却步,建议废止“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全国必须保证确认公民身份标准的统一性,以身份证法为标准,办理一切涉及公民身份确认的事务。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违法审查,并给予答复。附件:《“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具有危害性,不讲法、不讲理,应当废止》 建议人:朱永忠 谢亚鸣 冯英洲 张 莉 施国萍 吴朝述 胡俊华 王 春 杨和平 张兰珍 闫秀玉 侯德林 马凤兰 牛桂兰 杨兆付 黄炫朝 李云烹 侯淑珍 张秀燕 扬玉坤 吴金兰 张秀丽 丰庆玲 李公权 徐庆英 胡晓芹 罗 英 袁学龙 谭 丽 谭 静 陈国兰 陈海涛 李疏芝 宋海峰 朱来旺 刘采霞 李云鹏 袁 凤 孙桂英 冯秀梅 陈景伟 王福胜 王秀荣 骆灵芝 徐 莲 刘喜九 范丽文 衣国霞 耿影纯 王隆纯 2011年3月7日附件: “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具有危害性,不讲法、不讲理,应当废止 一、“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的严重危害性 1.“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经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 1999年以来退休中出生日期认定的争议案件常见报道,“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经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民怨不断。 江苏省海门市黄兰芳一审败诉,上诉胜诉,花了半年时间,算是幸运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年第四辑行政案例《黄兰芳诉海门市劳动局退休管理行政处理决定案》)。 北京市密云县蔡淑林一审败诉,上诉败诉,抗诉再审赢了,“讨说法”四年连续奔走(检察日报2000年4月24日报道《出生日期认定有误 退休教师诉诸法律》)。四川省崇州市杨帮碧一审就赢了,该案先由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因原告系崇州市人民法院某审判员之妻,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移交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杨帮碧不服崇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退休手续案》)。 辽宁省葫芦岛市李兴田老人两审败诉,再审裁定撤销了原两审判决,却驳回李老汉的起诉,还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官司打8年,老汉还是“仨出生日”(新华网2008年04月23日报道《官司打8年 老汉还是“仨出生日”》)。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年第5、6点栏目,连发5文章,特别关注——退休年龄认定问题。 《张老汉的退休梦》专题报道了黑龙江省双城市粮食局劳动服务公司韩甸粮库青年加工厂马车队打马掌、修马车的锻工张洪印的档案年龄记载与身份证信息相差16年,上访近十年,今年都69岁了,仍无法退休。双城市劳动局档案室的郭主任说,像张洪印这种情况绝非特例,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同的情况在双城市劳动局的档案中十分普遍,至少有四分之一的档案存在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不相符的情况。“一是当年右派‘株连’下乡的家属为返城大量造假;二是当年的招工年龄限制导致大批的年龄造假。在当时的年代,为了返城和招工,走后门造假的应该不在少数。”形成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大量不符的历史原因复杂,但这些虚假的档案信息却都实实在在地沉淀在档案中保留至今。而这些不实的档案信息由于没有相应的补救或修正措施而造成实践中只能错事错办。—边是张洪印徒劳的奔波,寻求退休,另一边是相关部门爱莫能助,甚至希望当事人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这一切似乎都是因为现有的规定过于机械,且没有相应的弹性补救措施,无力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 《退休年龄确定依据:档案PK身份证》专题报道了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百货公司售货员谢亚鸣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争议案。2001年初,公安换发户口本,民警挨家挨户登门核查,要求统一使用公历出生时间,谢亚鸣让民警登记了自己的公历出生日期1957年1月25日。后来民警经过调查,确认了她的公历出生时间,并据此换发了新户口本及身份证。但黄山区劳动局,却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认定谢亚鸣出生时间以招工表记载的1956年12月为准。谢亚鸣4年诉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院、检察院、人大跑了无数趟,谢亚鸣为的是确定退休年龄究竟适用身份证还是档案记载,是国家的《居民身份证法》管用,还是部门的规定管用。两次一审、两次终审,黄山区劳动局对谢亚鸣更正出生日期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质证都没有异议,三个法院对这两项证据的真实性都予以认定。针对这一问题,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认为,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适用《居民身份证法》对谢亚鸣的出生日期加以认定。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建华说,黄山市和黄山区两审法院不以身份证法撤销黄山区劳动局的《答复》是错误的,谢亚鸣有百分之百的理由要求依照身份证更改自己的出生年龄。但该案的终审判决并未采纳谢亚鸣及专家们的意见,却判决维持黄山区劳动局适用档案记载。其判决理由是“8号文件”“尚未废止”。谢亚鸣对此当然不能接受。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年第5、6期指出:“档案与身份证关于年龄记载的冲突日益普遍,已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界定年龄的公共政策出现了危机”。 2.造成国家退休金大量流失 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给造假者大开了方便之门。在公民身份“造假”问题上,是通过各个单位和部门容易呢,还是通过公安部门容易呢?中安在线2008年11月26日安徽新闻《退休股长把“人秘股”搬回家》:“绑架”千余份人事档案十余年,想查档案要送礼送钱,伪造档案,取国家社保资金14万余元,自己从中获利2万余元,被判刑五年。其实,这绝不是什么个别现象,这是非常典型的很有代表性的例证回答。这仅仅是这么多人集中被造假,容易发现才查出来的,而分散在各个单位和部门大量的单个造假,却更隐蔽更难发现和查出来,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取,流失量更大。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早已严重危害到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安全。也正是退休“以最早的档案为准”的规定,恰恰为伪造档案、取国家退休金者钻了的空子,也被这些不法者所嘲弄。 3.侵犯了上千万公民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重造成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取而大量流失;另一方面,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重侵犯了上千万公民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无论这时间提前还是退后,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人民日报》2006年10月23日第10版报道,“自我国1999年正式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以来,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开展了清理纠错工作,先后纠正重号、错号2000多万个”。难道这2000多万人都要“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吗?这将涉及2000多万人的合法权益啊,这还不包括许多后来更正的和至今没有更正的人数在内。 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真实,应当以真实的出生日期为准。但公民的身份出现错误时,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按法定程序更正。公安部门无论是过去、现在,将来都无法绝对保证身份证登记不出现错误,档案管理部门同样不能保证档案的绝对真实可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任何时候,国家都要依法保证公民出现身份证错误时的更正权。 因参军招工招干等年龄限制错填出生日期的人,大多数也是为了生活、生存所迫,那时,人们还都以参军招工招干为荣,参军招工招干都是参加革命工作,能参加革命工作是最光荣的事情,年龄改大改小点有什么关系呢?现在革命工作一辈子,老了,谁能想到还要遭受当年错填出生日期的惩罚?当时造成错填,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尽管自己也有错,但仅仅是有错,而不是有罪,更不是罪不可赦。 再说那些农历错为公历、本人或他人填写疏忽、档案损毁遗失的人,更是冤屈了!不依据真实年龄办理退休,侵犯了公民的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这也与党和国家号召的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极不相容。 4.影响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给国家对公民身份统一管理造成混乱 年龄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任何国家的宪法、民法、刑法典没有也不可能忽视年龄问题,因为他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诸问题。年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问题,而且关系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年龄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年龄作为人格权的首要特征,年龄的存在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将绝对权变成了相对权,是对年龄权的侵害。当人的年龄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身份号码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和公民参加各项经济、社会活动当中,起到识别、确认公民身份的作用,身份证登记的九个法定项目中包括公民出生日期的确认。 “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基层派出所只能录入数据,万一输错,必须报经上一级局批准同意,由上一级局启用密码更正,基层派出所无权更正。“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管理极其严格规范,其远远高于各个单位和部门管理的档案。现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国家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的户籍、身份证的可信度,反而低于分散在各个单位和部门不严肃、不规范管理的职工档案。 俗话讲,“会抓的抓一个,不会抓的,抓一把,结果总有抓不紧而漏掉的”。一条大坝如果只有一个地方可能漏水,完全可以容易发现和容易堵住;如果到处都可能漏水,那么这座大坝最终只能垮掉。 国家颁布身份证法,就是为了证明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公民的身份信息出现错误时,公民依法有权申请更正,这是全国人大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力,国家任何部门、机关和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这直接关系到《居民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出生日期认定,属于公民身份的认定,只能依据身份证法,只能授权管理身份证的公安部门,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确认。若有怀疑,只能申请公安部门查证核实。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查证程序,按照证据的审核认定法则来确认。必要时,要采用多种途径、多种方法查证。对依法更正的身份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不讲法、不讲理,应当废止 根据身份证法,“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国务院批准和授权公安部对身份证法作出的法律适用解释“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离、退休手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规定了“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里,都没有规定“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显然,“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于法无据。 档案最先记载,不必然得出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任何时候,国家都要依法保证公民出现身份证错误时的更正权。 “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置国家大法和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利益于不顾,根本不管人们出生日期出现错误的诸多历史遗留原因(农历错为公历、本人或他人填写疏忽、档案损毁遗失、参军招工招干年龄限制错填等等),惩罚人们出生日期出现错误的、最不讲理的规定。虽然部分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自己错填,但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尽管自己也有错,但仅仅是有错,而不是有罪,更不是罪不可赦。 行政不可以违反人类自然法则,弄出一个人两个甚至于两个以上出生日期来,这是典型的以错惩错!其错误根源来自于古老的惩罚性正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者“以血还血”的暴力报复,也可以说是一种极端意义上的公平观念。现代意义上的惩罚不容“报复”。这是一种与现代社会惩罚正义不相符合的复仇正义。以牙还牙,以恶制恶,这是西方几百年之前的司法观念,早已为司法实践和法治理念所唾弃。 安徽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安徽省政府法律顾问陈宏光教授认为,立法法有明确规定: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适用国家的最高法律,也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法,对出生日期加以认定。拿档案记载的错误跟现在身份证中的正确记载进行类比,以最先记载的这种错误来做出推定。这样在执法过程中,显然就有问题了,实质上就是等于把原有的错误继续使用。这是执行法律中存在的一个严重误区,应该加以纠正。因为,法律需要去还原真实,也要追求客观真实,还其本来面目。身份证作为一个国家证明,如果有人在原来的记录和身份证之间造成的误差导致没办法确定,还是应该以身份证为准。用这个全国统一、国家认可的法定证明,来证明职工的工龄问题,能够形成规范和有序。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无论这时间提前还是退后,都会对职工的利益造成影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以身份证法作为依据,这样在法律上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对所有人要小一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周宝妹认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当然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属于《居民身份证法》的适用范围,劳动部门不应简单排斥。“8号文件”与《居民身份证法》相冲突,应当予以修改。同案不同果的现象将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的进程产生不良影响,其核心问题仍在于部门规章与基本法律的统—,出生年龄认定标准关系到参保人员养老权益的实现,有关部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高级检察官王友明认为,身份证记载是具有最高权威性的,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部门的原始记载和身份证记载相冲突的情况下,采用原始记载的方式来进行表达,这种表达肯定是不合理的。既然身份证是国家的一种权威性的法定的身份资格和证明,劳动部门都不去遵守的话,用原始记载显然是错误的。 1999年苏州市、2003年芜湖市、2004年重庆市、2008年铜陵市为切实解决退休及办理养老保险中出生日期认定问题,分别出台文件,对“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执行作了修正。新华网报道新疆兵团农十三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制定了《农十三师职工工龄、年龄认定处理办法》,从2005年2月份开始在全师各团场、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年龄、工龄认定工作。全师清理、整顿职工档案16896份,其中,提出疑异的有5389人,为1500人的工龄、年龄、姓名进行了更正。 深圳市社保局2010年初,在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政府在线 首页>信息公开>部门动态中建议退休人员退休年龄认定以身份证年龄为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处理过多起此类案件,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坊时说:“单纯以档案作为确定出生时间的依据有其不公平之处,但我们也不敢采用身份证记载的信息,如果那样的话,可能又有想依据档案记载的时间办理退休的人说我们没有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希望国家能够出台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又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员表示:“我们正在和公安部沟通,准备正式出台一个文件,对身份证和档案关干出生时间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心是要确认真实的出生时间。”然而,2010年已过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至今还没有出台新文件。 国家法律绝不能在部门规定面前却步,应当废止“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全国必须保证确认公民身份标准的统一性,以身份证法作为标准,办理一切涉及公民身份确认的事务,有利于大家遵守法律,还原客观真实,形成了相应的统一性。如不依据身份证法解决公民退休的出生日期认定问题,势必由此波及其他领域同样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案,最终将产生阻碍中国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恶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直属事业单位,受部委托组织指导全国社会保险经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事务,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基础性、技术性、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发[1998]50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以下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承担:1.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方面的具体事务管理职能。2.卫生部原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涉及职工医疗保险方面的具体事务管理职能。3.民政部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及具体事务管理职能。4.人事部原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基金及具体事务管理职能。5.原劳动部就业司承担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的统计工作职能。6.在以上职能基础上,因按国家规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而增加的职能。(二)划出的职能。1.由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建设全国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职能,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为主承担。2.由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拟定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及受理投诉举报的职能,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承担。(三)需要强化的职能。1.对社会保险基金及事务的统一管理,协调运作。2.对社会保险经机构在基金管理方面的内部自律和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的指导。3.对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组织、指导。二、主要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社会保险经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的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二)拟定社会保险经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三)在部的统一组织下,汇总编制全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指导社会保险经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四)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法,指导社会保险经机构管理、存储、划拨社会保险基金。(五)制定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规范,指导社会保险经机构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和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六)在部的统一组织下,承担全国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参与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工作。(七)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机构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八)按照部的统一规定,拟定社会保险经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和内部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九)在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主《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十)在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社会保险经事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社会保险经机构的涉外技术合作、人才交流和专业培训。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内设13个处级机构。(一)公室拟定中心行政事务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承担中心各项公务活动的协调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中心相关会议的组织和实施;负责中心安全保卫、保密、机要档案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中心财务、政府采购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外事联络、协调、接待及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工作,承中外社会保险协议的相关事务;负责中心的来信来访工作。(二)综合计划处负责中心各类公文审核和文电处理,组织部内外征求意见文稿的答复;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年度扩面征缴计划并督促落实;拟定年度社会保险经工作要点和中心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险经业务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落实;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发《社会保险工作信息》。(三)调研处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经管理的综合性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负责拟定社会保险经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和各类综合性重要文稿;参与社会保险立法的有关研究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宣传计划,组织经系统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宣传工作经验;指导《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四)系统建设处负责指导经系统开展经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不断完善经系统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制定各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经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拟定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系统开展行风建设。(五)城镇养老保险处组织指导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拟定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并指导实施;拟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参与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实施法并指导实施;参与指导和推动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落实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六)农村养老保险处指导和推动扩大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指导经系统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经管理服务工作,拟定业务规程并指导实施;拟定农民工养老保险业务经规程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民工和农村养老金发放工作;参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清理整顿工作。(七)医疗保险处组织指导扩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拟定医疗、生育保险业务流程和操作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拟定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待遇审核等法;建立医疗、生育保险运行分析、监测和评估体系,组织开展运行分析和评估;拟定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标准,建立服务信息数据库,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指导经系统开展医疗照顾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八)工伤保险处组织指导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拟定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和相关业务管理及操作规范,并指导实施;拟定工伤保险企业浮动费率核定程序和法并指导实施;建立工伤保险运行分析体系,组织开展分析、监测和评估工作;参与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等相关服务标准;指导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和工伤康复评估工作。?(九)失业保险处组织指导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拟定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和管理操作范围并指导实施;拟定失业报险个人缴费记录管理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失业保险基金的归集和调剂工作;指导经系统落实失业保险享受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等政策。(十)基金管理处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与管理;组织经系统逐级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组织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参与研究制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和预算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测算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状况,参与各项社会保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定期组织对全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检查,参与基金审计检查和监督工作;组织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以及推广应用工作。(十一)信息处负责人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参与拟定社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汇总编制社会保险统计报表;负责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重要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报告,建立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数据库;组织社会保险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参与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指导经系统信息指标体系和业务流程标准化建设以及各类应用软件的开发、升级和维护运行等工作;指导和规范经系统社会保险数据的整理与整合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建立数据分析体系并开展数据应用。(十二)稽核处拟定社会保险稽查工作规范和业务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系统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查,纠正瞒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拟定经系统内部控制法和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对经系统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拟定社会保险待遇审核规程,指导经系统审核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开展反欺诈工作。(十三)精算处建立和更新社会保险精算模型,定期对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中长期收支情况开展精算分析和预测,提交精算报告;适时就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对基金运行的影响进行评估,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开展人口、宏观经济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相关指标的预测,为相关部门编制计划提供数据支持;指导经系统开展精算工作,建立基金预警制度,规范模型设计、分析方法及实务操作。(十四)社会化服务处制定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系统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拓展工作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参与指导推动地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指导基层工作平台开展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和推动经系统开展退休人员公寓建设,拟定管理法,并组织开展适合退休人员需求的老年护理服务。(十五)人事处综合管理中心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工作人员考核、调配、奖惩、工资核定和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等事务管理;拟定中心内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心党组织建设、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廉政建设、思想教育和工、青、妇组织工作;承部人教司、机关党委和纪委交的其他工作。(十六)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社负责《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及广告经营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5名。其中司级领导职数5名(含专职党委书记或副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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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创刊于1980年,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学术性保险期刊,是中国保险学会会刊,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主要关注风险管理、商业保险、社会保障、金融投资等领域具有创新性的学术研究成果,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学术研究与政策研究、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其中,特别关注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政策创新等方面的选题。同时,欢迎针对重大现实问题的高水平研究成果。

一、承担中心公务活动的综合协调及接待联络工作。二、负责中心人事教育、考勤考核工作,负责职工福利落实工作。三、负责中心有关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文电处理工作。四、负责中心文书档案整理归档和各类档案集中管理工作。五、拟定中心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六、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工作。七、组织开展综合性调研和决策支持工作。八、负责或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九、组织办理中心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十、负责中心保卫、保密、后勤等行政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固定资产。十一、汇总编制办公用品及设备采购计划,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购置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不含计算机专业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十二、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宣传资料等及各种表格印刷工作,需外印的根据各科制作的样式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十三、组织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和考核规范并组织实施。 一、指导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批准的基金预算,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存储、划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二、组织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编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编制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分析预测全省基金状况三、参与确定特种定向债券发行额度、分配方案,组织指导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国债认购及兑付事宜。四、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五、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年度上解计划和季度调剂方案,协调做好养老保险省级调剂、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六、负责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结算、管理工作,编制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并协助编制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统计报表。七、负责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的财务对帐和数据录入工作。八、负责向省财政厅申报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所需资金计划,并参与组织到位。九、负责按时拨付省直管企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资金,并对社会中介机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户进行监管。十、负责管理中心财务及经费,编制部门预算和经费年度决算,并对经费申请、使用情况实施财务监督。十一、协助办公室管理中心固定资产。十二、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工作,并定期移交档案室集中管理。 一、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的具体宣传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二、汇总省内外社保机构工作动态和信息,定期编印《江苏社保》报,发至各级领导、社保机构及社区,每月至少一刊。三、为《中国社会保障》、《银潮》等杂志征稿和组织征订。 一、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工作规范和业务规划,指导各地对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稽核,健全防范瞒报少缴养老保险费和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机制。二、负责对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纳养老保险情况和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等实施稽核。三、提请并配合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对违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且拒不整改的省直管企业实行行政执法。四、负责对新纳入省级管理的企业的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进行稽核认定并提交稽核报告。五、依据年度稽核情况,反映相关稽核信息,送行业统筹科,列入对省直管企业先进表彰的一项考核指标。六、负责对各地上报核销的企业养老保险欠费进行审核,建立全省养老保险欠费大户档案和披露制度。七、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自律规范。八、负责对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九、实施对省本级基金、经费管理情况的内部监督工作。十、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电话的查处。十一、负责省直管企业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一、拟定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开展养老保险费征缴的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三、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的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四、拟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业务档案和个人帐户管理的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五、协助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办法、费率标准和审核各地费率方案,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六、组织实施部颁社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承担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统计工作,汇总编制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统计报表。七、负责全省养老保险事业发展重要数据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八、办理市县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个人帐户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 一、负责省直管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发放和年审工作。二、负责受理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申报并进行核定。三、汇总编制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并负责与地税部门传递。四、负责审核、录入、管理省直管企业参保在职职工的参保档案、缴费记录等征缴业务工作,维护已建立的参保职工基础数据库。五、审核办理省直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业务。六、综合相关科室意见,提出并拟定省直管企业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名单。七、负责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帐户管理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八、办理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帐户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 一、收集、审核、录入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基础资料,建立和维护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基础数据库。二、负责省直管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计算以及每月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数据的审核、确认和支付结算,按月编制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做好省直管企业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和支付结算,编制死亡人员和参保人员一次性的有关待遇支付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协助厅养老保险处做好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测算工作,并组织实施。五、参与拟定省直管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六、负责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七、办理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面的来信、来访。八、配合市县做好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九、拟定省直属企业省内养老保险待遇异地支付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十、做好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后续工作。 一、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拟定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二、拟定省养老保险重点补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省重点补助市县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库。三、协助厅养老保险处拟定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支付项目、标准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并组织实施。四、拟定省内养老保险待遇异地支付的管理办法,建立异地支付协作网络并组织实施。五、对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予以处理,负责办理市、县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面的来信、来访。 一、拟定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三、协助推动社区平台建设,发挥社区退休人员服务组织功能,推行由社区服务组织认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工作。四、办理市、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来信、来访。 一、参与全省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工作并制定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规范标准,指导市县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并组织考核评估。二、根据中心业务需求,负责编制省本级应用软件需求报告,组织并参与应用软件的分析、设计、开发、测试工作。三、负责省本级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总体方案设计,组织工程实施并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相关培训。四、负责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数据交换规则制定、数据拷贝、反馈数据的处理工作。五、负责省直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息与清单批量打印工作。六、对计算机设备添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汇总编制省本级计算机专业设备需求计划并负责验收。七、负责中心各类计算机设备的定期维护工作,对故障设备进行检测并提出报修意见。协助办公室将计算机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八、汇总编制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统计表。

在中国知网输入"医保""统计"两个关键词,查找所有有关这两个主题的文章,结果有72个,除去硕士论文,应该有许多杂志都是适合发表文章的,比如"中国医院管理","中国药房","中国药业"等1三所医院医保住院患者医疗质量评价研究李风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2003-04-01硕士1198198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公共政策研究顾亚明浙江大学2007-04-01硕士04545743医保与非医保住院患者使用药品分析及相关政策研究李晓康第四军医大学2004-05-01硕士01451274医保与非医保患者住院费用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樊世斌第四军医大学2001-05-01博士22772165手术科室医保与自费患者住院费用差异性分析孟志新山东大学2007-11-08硕士0106医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及其影响因素分析禹强;王永堂;包杰;胡建东中国医院管理2008-03-05期刊025387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患者灯盏细辛、灯盏花素注射剂用药情况调查与分析高晨;赵志刚;徐春敏;王汝龙;李大魁;薛立宁;贾方红;严静敏;高淑艳;梅娜;辛艳如;杨京艳;陈放;赵京春;牛金苹;张彦文;张锐临床药物治疗杂志2007-03-30期刊048388中国铁路系统职工医疗保险调查研究高歌;艾自胜;陈永强;郑益川;崔岩;梁渤洲上海铁道大学学报1999-05-30期刊014149我院“医保”药品临床应用趋势与经济学价值吴英梅;邓海洋中国药房2008-06-20期刊00010医疗保险与非医疗保险脑梗死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比较张茹;孙希美社区医学杂志2006-12-10期刊03932112003—2005年我院门诊医保患者抗生素使用分析苟静玲;马丽娟中国药业2006-08-20期刊115191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患者康莱特注射液用药情况的调研与分析白波;常明;李宏;王景红;张昕;沈素;张卫东;王汝龙;李大魁;薛立宁;贾方红;严静敏临床药物治疗杂志2006-11-30期刊1172413急性阑尾炎手术患者住院费用与医保支付费用的比较刘皈阳;郭代红;尹红;郭绍来;付效群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07-04-18期刊0272514深圳市劳务工门诊常见病及用药情况分析邹蔼珍;张灼赞;赖荫光中国药房2007-07-20期刊0342215医疗保险与非医疗保险住院病例医疗费用的比较分析张音;廖晓斌;刘辉;上官静;谢文新中国医院统计2003-03-25期刊18788316我院2003年医保类中成药使用状况分析李向荣;马晓鹂;陈朝明广东医学院学报2004-10-25期刊0181817申请企业医保补助人员慢性病患病情况分析乔晶;高晓虹;李晓枫;王晨;邹飒枫中国公共卫生2007-12-15期刊010121867例肝脏疾病基本医疗保险病人住院费用分析姜浩实用肝脏病杂志2006-02-18期刊2323419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改革的思考与探索韩丽萍内蒙古统计2007-03-06期刊0992072例享受大额医疗保险住院患者医疗费用的分析田海;吕云鲜医药导报2005-10-25期刊0565821新医疗价格对3个病种医保住院费用的影响佟黎莉;任苒中国医院管理2005-05-01期刊2494222住院医疗保险患者的医疗费用分析陈琳;杨宝林;刘玉秀;聂梅梅;易学明医学研究生学报2003-10-20期刊23778123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前后门诊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分析范毅天津药学2003-08-28期刊04824医保对定点医院的宏观监督中统计分析的应用王芳;张亚林;程茂金;袁鹰;吴楠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2-10-28期刊0131325医保对定点医院的宏观监督中统计分析的应用王芳;张亚林;程茂金;袁鹰;吴楠卫生软科学2002-08-30期刊4202526中青创业有限公司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国社会保障1997-09-08期刊05027陕西省人口老龄化下的医保基金平衡测试及对策分析宇文佳子;温小霓医学与社会2008-03-15期刊0305128我院部分国产药与进口(合资)药使用情况简析葛悦;朱珠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07-11-18期刊02222292750张医保中成药处方分析周忻中国药业2007-10-20期刊0343230“医保”改革加重医院负担现象不容忽视陈晓华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2-11-20期刊00031医保病人住院综合信息查询统计系统林济南;陈立新;尚建松医疗卫生装备2006-12-15期刊2253632北京天坛医院200例灯盏细辛注射液临床合理用药调查高晨;贾颖;徐春敏;李恬;程晓爽;王莉文;赵志刚首都医药2008-01-15期刊0584633浅议质量保证金系数的计算王京意;李烽;李英中国卫生经济2004-12-05期刊0111334Excel在少儿单病种统计中的应用吴敏芳;康宏庄临床儿科杂志1999-06-15期刊19735城区居民主要慢性疾病谱及患者就医取向的研究董芬浙江大学2006-05-01硕士0818036申请企业医保补助人员三种慢性病体检结果的分析辛颖大连医科大学2007-05-01硕士0211537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计算机管理系统南京伊康计算机工程公司2002-01-01科技成果00038出口蜂王浆的药物残留现状及其对策周萍;章征天;钱志明;孙建芳;胡福良蜜蜂杂志2007-04-05期刊1262739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分析我院门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苟静玲;张明华;宦定才;李秀勤中国药房2007-03-10期刊1393640二级医疗机构医保转诊病人的择医分析陈俊;李向中国医院2007-09-01期刊045412002年~2006年福州医保头孢类抗生素的使用情况分析陈纯;林瑾文海峡药学2007-11-15期刊0192442医疗保险病人管理系统及应用郭正杰;匡平华中国医疗设备2008-05-15期刊071043太原市医保定点医院药品及检查项目情况的调查分析郭巍伟;高艳琴;武忠诚;陈显久实用预防医学2005-10-25期刊011114410万元以上医疗保险住院病例医疗费用分析罗仁夏中国卫生资源2005-11-20期刊0515045医疗保险体制下医疗费用上升分析及对策吴娟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2002-11-15期刊00046以开放的心态迎接更大的机遇和挑战——从数字看中国医疗器械市场李欣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05-10-15期刊410310347国产与合资药门诊处方用药分析杨樟卫;胡晋红;郭锐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2005-12-25期刊1385448从相关费用分析看我国的医疗保障状况胡小璞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5-12-28期刊517518249公务员,走在健康的边缘张劲妮就业与保障2005-01-15期刊05650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开发研制及应用前景傅光虹广西电业2003-03-21期刊012145167例大额住院病例费用分析陈储;高海燕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7-10-28期刊0202652数字中国药店2008-02-15期刊00353灯盏细辛注射液临床应用调查问卷分析及医保患者临床用药建议高晨;贾颖;赵志刚;王汝龙;李大魁;薛立宁;贾方红;严静敏临床药物治疗杂志2008-01-15期刊0282854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全面完成各项经办工作任务天津社会保险2007-03-20期刊00155欢迎参加天然药物、保健食品国际市场营销和经营管理培训团访问日本、韩国世界科学技术-中医药现代化2004-02-28期刊0231056医保改革中处方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郭月巧;李清;张永波;唐勇社区医学杂志2003-02-28期刊0101157欢迎参加天然药物、保健食品国际市场营销和经营管理培训团访问日本、韩国世界科学技术-中医药现代化2003-12-15期刊02058认识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国际木业2004-07-25期刊00059从医院医保药品使用分析“看病贵”李昊昱;李安明;王强;王瑞中国医院统计2008-03-25期刊0403060我院门诊特保处方中抗高血压药使用分析苏彩秀海峡药学2006-02-28期刊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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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杂志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指导、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的国家级核心期刊

全国各地50名公民 对组通字〔2006〕41号、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 出生日期认定规定提请违法审查建议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宪法》第41条和《立法法》第90条之规定,我们对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和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出生日期认定规定(以下简称“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提请违法审查建议。 一、“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与国家大法相抵触 组通字〔2006〕41号通知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 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经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 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89]公发15号)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的证件…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了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中又作了重申。其中,第十八项为‘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办理…离、退休手续…”《公安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司法部 劳动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再次重申了上述规定。 劳动部也下达了《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66号)明文规定:“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各类信息中全国统一标识的、唯一的个人编码名称,…”。“在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原居民身份证编号)错误信息,如重号、多号、错号等,请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并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明显,“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与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直接相抵触,国家立法规定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目的就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不以身份证为准,必然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第三条规定的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直接相抵触;与第十一条规定直接相抵触,剥夺了公民身份更正权;与第十三条规定直接相抵触,剥夺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权利;也与国务院批准和授权公安部对身份证法作出的法律适用解释直接相抵触。“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凌驾于身份证法的法律效力之上。 二、“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具有危害性,建议废止 1999年以来退休中出生日期认定的争议案件常见报道,“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经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民怨不断。一方面严重造成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取而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严重侵犯了上千万公民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影响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给国家对公民身份统一管理造成混乱(详见附件)。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年第5、6期视点栏目,连发5篇文章,特别关注——退休年龄认定问题:“档案与身份证关于年龄记载的冲突日益普遍,已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界定年龄的公共政策出现了危机”。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员表示:“我们正在和公安部沟通,准备正式出台一个文件,对身份证和档案关干出生时间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心是要确认真实的出生时间”(详见附件)。然而,2010年已过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至今还没有出台新文件。 国家法律绝不能在部门规定面前却步,建议废止“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全国必须保证确认公民身份标准的统一性,以身份证法为标准,办理一切涉及公民身份确认的事务。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违法审查,并给予答复。附件:《“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具有危害性,不讲法、不讲理,应当废止》 建议人:朱永忠 谢亚鸣 冯英洲 张 莉 施国萍 吴朝述 胡俊华 王 春 杨和平 张兰珍 闫秀玉 侯德林 马凤兰 牛桂兰 杨兆付 黄炫朝 李云烹 侯淑珍 张秀燕 扬玉坤 吴金兰 张秀丽 丰庆玲 李公权 徐庆英 胡晓芹 罗 英 袁学龙 谭 丽 谭 静 陈国兰 陈海涛 李疏芝 宋海峰 朱来旺 刘采霞 李云鹏 袁 凤 孙桂英 冯秀梅 陈景伟 王福胜 王秀荣 骆灵芝 徐 莲 刘喜九 范丽文 衣国霞 耿影纯 王隆纯 2011年3月7日附件: “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具有危害性,不讲法、不讲理,应当废止 一、“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的严重危害性 1.“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经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 1999年以来退休中出生日期认定的争议案件常见报道,“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经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民怨不断。 江苏省海门市黄兰芳一审败诉,上诉胜诉,花了半年时间,算是幸运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年第四辑行政案例《黄兰芳诉海门市劳动局退休管理行政处理决定案》)。 北京市密云县蔡淑林一审败诉,上诉败诉,抗诉再审赢了,“讨说法”四年连续奔走(检察日报2000年4月24日报道《出生日期认定有误 退休教师诉诸法律》)。四川省崇州市杨帮碧一审就赢了,该案先由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因原告系崇州市人民法院某审判员之妻,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移交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杨帮碧不服崇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退休手续案》)。 辽宁省葫芦岛市李兴田老人两审败诉,再审裁定撤销了原两审判决,却驳回李老汉的起诉,还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官司打8年,老汉还是“仨出生日”(新华网2008年04月23日报道《官司打8年 老汉还是“仨出生日”》)。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年第5、6点栏目,连发5文章,特别关注——退休年龄认定问题。 《张老汉的退休梦》专题报道了黑龙江省双城市粮食局劳动服务公司韩甸粮库青年加工厂马车队打马掌、修马车的锻工张洪印的档案年龄记载与身份证信息相差16年,上访近十年,今年都69岁了,仍无法退休。双城市劳动局档案室的郭主任说,像张洪印这种情况绝非特例,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同的情况在双城市劳动局的档案中十分普遍,至少有四分之一的档案存在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不相符的情况。“一是当年右派‘株连’下乡的家属为返城大量造假;二是当年的招工年龄限制导致大批的年龄造假。在当时的年代,为了返城和招工,走后门造假的应该不在少数。”形成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大量不符的历史原因复杂,但这些虚假的档案信息却都实实在在地沉淀在档案中保留至今。而这些不实的档案信息由于没有相应的补救或修正措施而造成实践中只能错事错办。—边是张洪印徒劳的奔波,寻求退休,另一边是相关部门爱莫能助,甚至希望当事人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这一切似乎都是因为现有的规定过于机械,且没有相应的弹性补救措施,无力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 《退休年龄确定依据:档案PK身份证》专题报道了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百货公司售货员谢亚鸣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争议案。2001年初,公安换发户口本,民警挨家挨户登门核查,要求统一使用公历出生时间,谢亚鸣让民警登记了自己的公历出生日期1957年1月25日。后来民警经过调查,确认了她的公历出生时间,并据此换发了新户口本及身份证。但黄山区劳动局,却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认定谢亚鸣出生时间以招工表记载的1956年12月为准。谢亚鸣4年诉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院、检察院、人大跑了无数趟,谢亚鸣为的是确定退休年龄究竟适用身份证还是档案记载,是国家的《居民身份证法》管用,还是部门的规定管用。两次一审、两次终审,黄山区劳动局对谢亚鸣更正出生日期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质证都没有异议,三个法院对这两项证据的真实性都予以认定。针对这一问题,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认为,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适用《居民身份证法》对谢亚鸣的出生日期加以认定。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建华说,黄山市和黄山区两审法院不以身份证法撤销黄山区劳动局的《答复》是错误的,谢亚鸣有百分之百的理由要求依照身份证更改自己的出生年龄。但该案的终审判决并未采纳谢亚鸣及专家们的意见,却判决维持黄山区劳动局适用档案记载。其判决理由是“8号文件”“尚未废止”。谢亚鸣对此当然不能接受。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年第5、6期指出:“档案与身份证关于年龄记载的冲突日益普遍,已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界定年龄的公共政策出现了危机”。 2.造成国家退休金大量流失 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给造假者大开了方便之门。在公民身份“造假”问题上,是通过各个单位和部门容易呢,还是通过公安部门容易呢?中安在线2008年11月26日安徽新闻《退休股长把“人秘股”搬回家》:“绑架”千余份人事档案十余年,想查档案要送礼送钱,伪造档案,取国家社保资金14万余元,自己从中获利2万余元,被判刑五年。其实,这绝不是什么个别现象,这是非常典型的很有代表性的例证回答。这仅仅是这么多人集中被造假,容易发现才查出来的,而分散在各个单位和部门大量的单个造假,却更隐蔽更难发现和查出来,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取,流失量更大。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早已严重危害到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安全。也正是退休“以最早的档案为准”的规定,恰恰为伪造档案、取国家退休金者钻了的空子,也被这些不法者所嘲弄。 3.侵犯了上千万公民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重造成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取而大量流失;另一方面,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重侵犯了上千万公民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无论这时间提前还是退后,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人民日报》2006年10月23日第10版报道,“自我国1999年正式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以来,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开展了清理纠错工作,先后纠正重号、错号2000多万个”。难道这2000多万人都要“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吗?这将涉及2000多万人的合法权益啊,这还不包括许多后来更正的和至今没有更正的人数在内。 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真实,应当以真实的出生日期为准。但公民的身份出现错误时,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按法定程序更正。公安部门无论是过去、现在,将来都无法绝对保证身份证登记不出现错误,档案管理部门同样不能保证档案的绝对真实可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任何时候,国家都要依法保证公民出现身份证错误时的更正权。 因参军招工招干等年龄限制错填出生日期的人,大多数也是为了生活、生存所迫,那时,人们还都以参军招工招干为荣,参军招工招干都是参加革命工作,能参加革命工作是最光荣的事情,年龄改大改小点有什么关系呢?现在革命工作一辈子,老了,谁能想到还要遭受当年错填出生日期的惩罚?当时造成错填,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尽管自己也有错,但仅仅是有错,而不是有罪,更不是罪不可赦。 再说那些农历错为公历、本人或他人填写疏忽、档案损毁遗失的人,更是冤屈了!不依据真实年龄办理退休,侵犯了公民的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这也与党和国家号召的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极不相容。 4.影响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给国家对公民身份统一管理造成混乱 年龄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任何国家的宪法、民法、刑法典没有也不可能忽视年龄问题,因为他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诸问题。年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问题,而且关系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年龄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年龄作为人格权的首要特征,年龄的存在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将绝对权变成了相对权,是对年龄权的侵害。当人的年龄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身份号码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和公民参加各项经济、社会活动当中,起到识别、确认公民身份的作用,身份证登记的九个法定项目中包括公民出生日期的确认。 “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基层派出所只能录入数据,万一输错,必须报经上一级局批准同意,由上一级局启用密码更正,基层派出所无权更正。“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管理极其严格规范,其远远高于各个单位和部门管理的档案。现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国家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的户籍、身份证的可信度,反而低于分散在各个单位和部门不严肃、不规范管理的职工档案。 俗话讲,“会抓的抓一个,不会抓的,抓一把,结果总有抓不紧而漏掉的”。一条大坝如果只有一个地方可能漏水,完全可以容易发现和容易堵住;如果到处都可能漏水,那么这座大坝最终只能垮掉。 国家颁布身份证法,就是为了证明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公民的身份信息出现错误时,公民依法有权申请更正,这是全国人大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力,国家任何部门、机关和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这直接关系到《居民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出生日期认定,属于公民身份的认定,只能依据身份证法,只能授权管理身份证的公安部门,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确认。若有怀疑,只能申请公安部门查证核实。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查证程序,按照证据的审核认定法则来确认。必要时,要采用多种途径、多种方法查证。对依法更正的身份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不讲法、不讲理,应当废止 根据身份证法,“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国务院批准和授权公安部对身份证法作出的法律适用解释“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离、退休手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规定了“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里,都没有规定“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显然,“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于法无据。 档案最先记载,不必然得出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任何时候,国家都要依法保证公民出现身份证错误时的更正权。 “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置国家大法和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利益于不顾,根本不管人们出生日期出现错误的诸多历史遗留原因(农历错为公历、本人或他人填写疏忽、档案损毁遗失、参军招工招干年龄限制错填等等),惩罚人们出生日期出现错误的、最不讲理的规定。虽然部分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自己错填,但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尽管自己也有错,但仅仅是有错,而不是有罪,更不是罪不可赦。 行政不可以违反人类自然法则,弄出一个人两个甚至于两个以上出生日期来,这是典型的以错惩错!其错误根源来自于古老的惩罚性正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者“以血还血”的暴力报复,也可以说是一种极端意义上的公平观念。现代意义上的惩罚不容“报复”。这是一种与现代社会惩罚正义不相符合的复仇正义。以牙还牙,以恶制恶,这是西方几百年之前的司法观念,早已为司法实践和法治理念所唾弃。 安徽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安徽省政府法律顾问陈宏光教授认为,立法法有明确规定: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适用国家的最高法律,也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法,对出生日期加以认定。拿档案记载的错误跟现在身份证中的正确记载进行类比,以最先记载的这种错误来做出推定。这样在执法过程中,显然就有问题了,实质上就是等于把原有的错误继续使用。这是执行法律中存在的一个严重误区,应该加以纠正。因为,法律需要去还原真实,也要追求客观真实,还其本来面目。身份证作为一个国家证明,如果有人在原来的记录和身份证之间造成的误差导致没办法确定,还是应该以身份证为准。用这个全国统一、国家认可的法定证明,来证明职工的工龄问题,能够形成规范和有序。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无论这时间提前还是退后,都会对职工的利益造成影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以身份证法作为依据,这样在法律上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对所有人要小一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周宝妹认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当然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属于《居民身份证法》的适用范围,劳动部门不应简单排斥。“8号文件”与《居民身份证法》相冲突,应当予以修改。同案不同果的现象将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的进程产生不良影响,其核心问题仍在于部门规章与基本法律的统—,出生年龄认定标准关系到参保人员养老权益的实现,有关部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高级检察官王友明认为,身份证记载是具有最高权威性的,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部门的原始记载和身份证记载相冲突的情况下,采用原始记载的方式来进行表达,这种表达肯定是不合理的。既然身份证是国家的一种权威性的法定的身份资格和证明,劳动部门都不去遵守的话,用原始记载显然是错误的。 1999年苏州市、2003年芜湖市、2004年重庆市、2008年铜陵市为切实解决退休及办理养老保险中出生日期认定问题,分别出台文件,对“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执行作了修正。新华网报道新疆兵团农十三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制定了《农十三师职工工龄、年龄认定处理办法》,从2005年2月份开始在全师各团场、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年龄、工龄认定工作。全师清理、整顿职工档案16896份,其中,提出疑异的有5389人,为1500人的工龄、年龄、姓名进行了更正。 深圳市社保局2010年初,在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政府在线 首页>信息公开>部门动态中建议退休人员退休年龄认定以身份证年龄为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处理过多起此类案件,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坊时说:“单纯以档案作为确定出生时间的依据有其不公平之处,但我们也不敢采用身份证记载的信息,如果那样的话,可能又有想依据档案记载的时间办理退休的人说我们没有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希望国家能够出台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又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员表示:“我们正在和公安部沟通,准备正式出台一个文件,对身份证和档案关干出生时间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心是要确认真实的出生时间。”然而,2010年已过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至今还没有出台新文件。 国家法律绝不能在部门规定面前却步,应当废止“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全国必须保证确认公民身份标准的统一性,以身份证法作为标准,办理一切涉及公民身份确认的事务,有利于大家遵守法律,还原客观真实,形成了相应的统一性。如不依据身份证法解决公民退休的出生日期认定问题,势必由此波及其他领域同样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案,最终将产生阻碍中国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恶果。

B 1. ★编辑学报2. 保险研究3.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4. 北京电影学院学报5.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6.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7. 比较法研究8. 比较教育研究9. 编辑学刊 C 10. ★财贸经济11. 财会研究12. 财经科学13. 财经理论与实践14. 财经问题研究15. 财经研究16. 财贸研究17. 财政研究 D 18. ★党的文献19. 大学图书馆学报20. 当代财经21. 当代电视22. 当代电影23.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4. 当代外国文学25. 当代语言学26. 当代中国史研究27. 当代作家评论28. 党建29. 党建研究30. 档案学通讯31. 档案学研究32. 道德与文明33. 电化教育研究34. 电视研究35. 电影艺术36.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37. 对外经贸实务 F 38. ★法学研究39.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40.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41. 法学42. 法学家43. 法学评论44. 复旦学报(社科版) G 45. ★高等教育研究46. ★管理世界47. ★光明日报48. ★国际问题研究49. ★国外文学50. 改革51. 港澳经济52. 高校理论战线53. 工业技术经济54. 古汉语研究55. 国际金融56. 国际金融研究57. 国际经济合作58. 国际经济评论59. 国际贸易60. 国际贸易问题61. 国际新闻界62. 国外社会科学63. 国有资产管理 H 64. ★会计研究65. 汉语学习66. 汉字文化67. 黑龙江高教研究68. 宏观经济管理69.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70.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J 71. ★教育研究72. ★金融研究73. ★近代史研究74. ★经济学动态75. ★经济研究76.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77. 吉林教育研究、高教研究78. 集团经济研究79. 价格理论与实践80. 价格月刊81. 江海学刊82. 江汉论坛83. 江苏高教84. 江苏农村经济85. 江苏社会科学86. 教学与研究87. 教育科学88. 教育理论与实践89. 教育评论90. 教育研究与实验91. 教育与经济92. 教育与职业93. 解放军外语学院学报94. 金融理论与实践95. 金融与经济96. 经济管理97. 经济经纬98. 经济科学99.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00. 经济评论101. 经济体制改革102. 经济问题103. 经济问题探索104. 经济学家105. 经济与管理研究106. 经济纵横 K 107. ★考古108. ★考古学报109. 抗日战争研究110. 科技进步与对策111. 科学管理研究112.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13.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14. 科研管理 L 115. ★历史研究116. 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17. 理论探讨118. 理论与改革119. 历史档案120. 辽宁高等教育研究121. 领导科学 M 122. ★马克思主义研究123.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124. ★民族研究125.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26. 毛泽东思想研究127. 美国研究128. 美术129. 美术观察130. 美术研究131. 民国档案132. 明清小说研究 N 133. ★农业经济问题134. 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35. 南开经济研究136. 南开学报(哲社版)137. 农村金融研究138. 农业技术经济139. 农业现代化研究 O 140. ★情报学报141. ★求是142. 企业管理143. 企业经济144.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45. 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146. 情报科学147. 情报理论与实践 R 148. ★人口研究149. ★人民日报150. 人口学刊151. 人口与经济152. 人民司法153. 人民音乐154. 人文杂志155. 日本学刊156. 日语学习与研究 S 157. ★社会学研究158. ★世界经济159. ★世界经济与政治160. ★世界历史161. ★世界民族162. 商业经济研究163. 商业经济与管理164. 商业研究165.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166. 社会科学167. 社会科学辑刊168. 社会科学研究169. 社会科学战线170. 社会主义研究171. 审计理论与实践172. 审计研究173. 审计与经济研究174. 生态经济175. 史林176. 史学集刊177. 史学理论研究178. 史学史研究179. 史学月刊180. 世界电影181. 世界汉语教学182. 世界经济文汇183. 世界经济研究184.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185. 世界文学186. 世界宗教研究187. 书法研究188. 税务与经济189. 思想战线190.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191. 思想政治课教学192. 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 T 193. ★体育科学194. ★统计研究195. 探索196. 体育与科学197. 统计与决策198. 投资研究199.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 图书馆论坛201. 图书馆杂志202. 图书情报工作203. 图书情报知识204. 图书与情报 W 205. ★外国文学评论206. ★外语教学与研究207. ★文学评论208. ★文学遗产209. 外国教育研究210. 外国经济与管理211. 外国文学212. 外国文学动态213. 外国文学研究214. 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215. 外语电化科学216. 外语教学217. 外语界218. 外语学刊219. 外语与外语教学220. 文史哲221. 文艺理论研究222. 文艺理论与批评223. 文艺争鸣224.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25.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26. 舞蹈 X 227. ★现代传播:北京广播学院学报228. ★现代国际关系229. ★心理学报230. ★新华文摘231. ★新闻与传播研究232. 戏剧233. 戏剧艺术234. 戏曲艺术235.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36. 现代法学237. 现代经济探讨238.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39. 现代外语240. 现代哲学241. 小说评论242. 心理发展与教育243. 心理科学244. 心理学动态245. 新美术246. 新文学史料247. 新闻界248. 新闻战线249. 行政法学研究250. 学术研究251. 学术月刊252.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53. 学习与探索 Y 254. 亚太经济255. 艺术百家256. 译林257. 音乐创作258. 音乐研究259. 音乐艺术260. 语文建设261. 语文研究262. 语言教学与研究263. 语言文字应用264. 语言研究265. 语言与翻译 Z 266. ★哲学研究267. ★政治学研究268. ★中共党史研究269. ★中国法学270. ★中国工业经济271. ★中国社会科学272. ★中国图书馆学报273. ★中国行政管理274. ★中国语文275. ★自然辩证法研究276. 哲学动态277.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78.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79. 政治与法律280. 中国大学教学281. 中国档案282. 中国电化教育283. 中国俄语教学284. 中国翻译285. 中国高等教育286. 中国高教研究287. 中国记者288. 中国经济史研究289. 中国经济问题290. 中国科技翻译291. 中国科技论坛292.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93. 中国农村经济294. 中国人口科学295.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96. 中国社会保障297. 中国摄影298. 中国史研究299. 中国史研究动态300. 中国书法301. 中国统计302. 中国投资管理303. 中国图书评论304. 中国文化研究305. 中国戏剧306.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307. 中国音乐308. 中国音乐学309. 中山大学学报(哲社版)310. 中外法学311. 中外管理312. 中外科技信息313.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314. 中央音乐学院学报315. 装饰316. 自然辩证法通讯317. 自然科学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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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杂志订阅2021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指导、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的国家级核心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全国大型社会保障综合月刊。自1994年创刊以来,逐步成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发行量最大、读者群最广的刊物,在读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2000年杂志进入国家级核心期刊行列,2002年进入中国期刊方阵,2005年获得第三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荣誉,2008年被中国期刊协会评为“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先进刊”,2011年11月在传递民意金声奖评选中获“铿锵代言奖”(获此奖的还有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5家媒体),2013年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的“百强社科期刊”。

12月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21)》发布会在北京成功举办。会上,社科院公布了中国300强企业(国企100家,民企100家,外企100家)的2021年度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其中,现代汽车集团再次斩获殊荣,取得了中国汽车行业连续6年排名第一、外资连续6年排名第二、首次在全行业排名第三的骄人佳绩。

该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推出的年度综合指数,主要从责任管理和责任实践(本质责任、环境责任、社会责任)等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现状和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是目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现代汽车集团在2021年度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中再次斩获殊荣

荣誉加冕,砥砺前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排名中,现代汽车集团除了连续6年位居汽车行业第一和外资企业第二之外,还首次在全行业排名中跃升前三,这是对现代汽车集团以高度使命感和责任感深耕中国,凭借全面的社会责任体系,持续助力中国社会发展所作贡献的高度认可和最佳褒奖。

同时,现代汽车集团在今年对外发布的《现代汽车集团(中国)2020年社会责任报告》更是连续两年赢得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专家评级委员会“五星佳”典范级别的最高级评价。此外,在今年10月中国新闻社举办的第18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论坛上,现代汽车集团连续12年获得年度“责任企业”荣誉称号。

荣誉的背后是现代汽车集团根据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不断主动探索全新的企业社会责任多种模式运营。今年9月,由现代汽车集团(中国)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内蒙古兴和县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百美村宿——乡村振兴示范项目”签约启动仪式,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正式举行。现代汽车集团(中国)正式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捐赠1500万元,用于支持兴和县大坡底村百美村宿项目建设,进一步巩固当地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帮助基层进行乡村振兴工作。

现代汽车集团(中国)“百美村宿——兴和县乡村振兴示范项目”正式启动

从乡村到城市,面对人口老龄化民生问题,现代汽车集团以实践探索破解之道。在今年10月,现代汽车集团携手现代制铁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天津鹤童老年福利协会共同打造的“现代制铁助老食堂”在天津正式开业。“现代制铁助老食堂”可辐射周边三大社区,为辖区内近万名60岁以上社区老人提供一站式为老服务新体验。同时也为社区周边的老人提供配餐、远程问诊等无接触上门服务,预计每年可以提供超过10万次的助老为老服务,真正让老人晚年生活老有所依。

“现代制铁助老食堂”在天津正式开业

而面对疫情反复,出行不便的情况,现代汽车集团采取无接触方式持续推进“梦想之屋”落实。11月16日,现代汽车集团携手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通过线上捐助的方式开展了“梦想之屋”第77期捐助活动,为广西省南宁市邕宁区中和镇方村小学捐赠了11万元的教学物资,帮助方村小学丰富学校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为学生们构建一个全面均衡的良好教学环境,助力孩子们追逐梦想。

现代汽车集团“梦想之屋”第77站南宁站捐助活动

5大板块构成全方位社责体系,历经二十载硕果累累

现代汽车集团自2002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始终坚持“在中国 为中国”的发展理念,积极融入中国文化和社会环境,勇担企业社会责任。在“携手共进的世界”口号指导下,现代汽车集团形成了由“Green Move 共护绿色”、“Safe Move 共建安全”、“Happy Move 共献关爱”、“Dream Move 共筑梦想”和“Next Move 共享价值”五大板块构成的全方位在华社会责任体系,从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志愿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出发,逐步完善和践行高质量、全方位的企业公益行动,助力中国社会和谐快速发展。

自2008年起,现代汽车集团首先以“Green Move 共护绿色”为主题开展了一系列公益活动,包括沙漠化防治、保护红树林、植树造林、清理垃圾等,为建设绿色家园贡献一份力量。值得一提的是,在沙漠化防治工作上,2008年4月现代汽车集团开启了“内蒙古盐碱干湖盆治理”项目,旨在改善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第一期“查干诺尔盐碱干湖盆治理”项目历时6年(2008—2013)顺利结项,超过2,000名中韩大学生志愿者及员工、媒体志愿者参与其中,使查干诺尔湖地区总面积达5,000万平方米的土地退沙还草,其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和广泛好评。

时任现代汽车集团首席副会长的郑义宣会长与志愿者一起参与治沙活动

“Safe Move 共建安全”是现代汽车集团全球性公益板块,旨在向社会普及安全知识,包括交通安全、社会安全、灾难救助等与“安全”有关的项目。其中,2016年开展的“现代汽车安全守护计划走进校园”大型公益活动,持续走进北京地区小学,通过为学生们量身定制生动有趣的交通安全课程,让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认识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从而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不止于此,在2020年新冠疫情全面爆发之际,现代汽车集团充分发扬担当精神,快速反应,率先捐赠1,000万元现金和价值500万元的医疗物资,成为疫情发生后最先捐赠的车企之一。截至2020年6月,现代汽车集团共计捐资捐物及各项举措已达8,602万余元,不断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发展贡献一己之力!

现代汽车集团紧急携进口物资驰援中国

同时,为促进社会保障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代汽车集团基于“Happy Move 共献关爱”主题,积极搭建志愿者服务平台,携手大学生和员工志愿者等利益相关方,不断向社会弱势群体送去关怀。现代汽车集团将每年的6月份和10月份定为“关爱儿童月”和“关爱老人月”。从2017年起,现代汽车集团每年都会向北京晨光脑瘫儿童康复中心捐赠物资或结对帮扶孤残脑瘫儿童,并定期派遣员工志愿者看望和陪伴这群特殊的孩子。至今,现代汽车集团仍坚持通过举办公益画展义卖、定向捐款等方式,为脑瘫儿童筹集善款,帮助患儿们重返晨光,通过在物质与情感上的巨大关怀与呵护,致力让孩子们快乐成长。

现代汽车集团向北京晨光脑瘫儿童康复中心捐赠物资并结对帮扶孤残脑瘫儿童

而在“Dream Move 共筑梦想”主题的指引下,现代汽车集团则开始关注每一个孩子的梦想。本月刚刚结束的第77期“梦想之屋”公益活动就是在这一主题下持续举办十年的一个公益项目。截至今年,“梦想之屋”已连续开展满十年,公益足迹已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支援了77所小学,惠及了成千上万名青少年,累计捐赠了价值830余万元的教育器材。除此以外,现在汽车集团还在这一主题下开展了“童心驿站”、“成长计划”等品牌公益项目用以帮助贫困地区孩子筑起希望和梦想。

“梦想之屋”已满十年,公益足迹已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支援了77所小学

2020年,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携手共创更好未来”,“Next Move 共享价值”板块应势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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