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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网垄断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09:59:10

关于知网垄断的论文

垄断行为会让市场丧失活力,导致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公司无法立足,垄断行为会造成消费者选择的余地变少。

现在知识付费的消费模式越来越火爆,而知网身为国内一家规模非常巨大的知识数据平台,热度也一直都非常的高。即使有很多的人都非常不喜欢知网,但是因为知网的垄断地位,所以大部分的学校,机构以及研究者和学生都没有办法停止使用知网。知网的垄断行为也给市场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

一、市场丧失活力

当某个市场中,一家企业能够做到抢占了大部分的市场,那么这家企业就相当于拥有了话语权,能够根据自己的产品去随意的制定行业标准。在没有竞争对手威胁的情况下,这家企业也不会去想方设法的让自己的产品达到更好的水平。这种情况下市场就会丧失活力,很难得到良好健康的发展。

二、小公司无法立足

小公司在垄断行业当中是非常难存活的。因为小公司的规模和投资都并不大,所以说很难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产品研发和推广上,那么自然也不可能获得足够的收入。而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源,小公司的存活也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长此以往,小公司只会陷入到恶性循环当中,公司也会难以为继,最终走上破产的道路。

三、消费者选择的余地变少

垄断行为会让消费者在消费时,只能被迫选择某家公司的产品。以知网为例,大多数学校的毕业生在论文编写以及查重时需要的网站都是知网。这是因为知网收录的论文数量要比其他的论文网站多。但是知网的服务并不算优质,而且知网的费用非常的昂贵。毕业生没有选择权,高校也同样如此。即使和知网签约的费用每年都在增加,高校也只能咬牙签约。

我个人认为,一方面知网对于本身的论文下载和查重服务都采取了过高的价格收取,影响了许多人对于其他学术文章的引用和研究。另一方面知网并没有对收录文章的原创作者进行销售分成,损害了许多原创作者的权益。

随着中国科学院因为超高的文章引用费用宣布停用知网,知网自身收费是否合理的讨论,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半月谈也针对此事发表了一篇文章,形容知网利用自己的学术地位进行知识垄断。借此进行霸道的付费服务。

知网对于收取的论文下载和查询服务,采取了超高价格贩卖。

知网作为我国目前学术领域最大的论文文章搜集网站,自身由于服务器的维护和人员对于网站的经营,根据相关的文章收取费用的情况,我个人认为是不应该进行禁止的。但是随着知网在中国学术领域的一家独大,许多学子都要依靠在知网上收录论文来进行毕业设计。导致知网在文章的收录和引用上面采取了超高的价格贩卖,对于许多学子和知识研究者的文章研究和引用都产生了很大的问题。

知网并没有对收录文章的原创作者进行销售分成。

而且知网在经营文章贩卖的同时并没有经过原创作者的相关同意,贩卖文章所获得的利润也没有给原创者进行分成。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做法。我个人认为知网的做法过于商业化,不仅不利于我国学术界的良性发展,对于某些学术研究机构来说,也是一笔不堪重负的巨大费用。

我个人的看法是什么?

我认为知网的做法需要进行改变,知网在未来文章的引用和查询上应该调低相应的价格。让更多人能够进行文章的查询和借鉴。同时也应该在文章贩卖的过程中给予原创作者进行一定的分成。这样能够让许多学术研究者,更加愿意投入文章的撰写和分享。才能够使学术界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

这样的做法是特别正确的,并且在生活中就应该很好的执行下去,观点可以看出这个人三观真的很正确,不应该去滥用职权,也不应该去支配地位。

知网连年涨价无疑将自己又推向风口浪尖,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去创新市场,而是搞起涉嫌垄断的事情,简直令人匪夷所思,也是学术电子集成的古板学究所致,另外,也排除其老大当习惯了,做的时间久了学术里的资源太多的问题,据悉,知网收录95%以上正式出版的中文学术资源,保持60%左右毛利率。但由于知网在文献检索领域占据很高的市场份额,对于知网提出的涨价要求,很多学校最终只能被迫接受。正是依仗这个地位,知网确定了自己的收费标准及其方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法院判处了一起案件,判决知网设置的最低充值额限制规定于法无据,是无效的。

为此笔者认为:社会大众都应该有这样的认识,有学术资源的分享和共享是现代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的起码机制之一,获取途径与方式可以很多,而且需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其垄断也是暂时的说法,如果各高校间学术产品生产能够大家联起手来,在整合各自资源的基础上,将学术产品及其相关资源互通共享,则将很快出现学术资源市场竞争的新态势,将学术产品的垄断价格向市场均衡价格迫近。让市场去平衡才是最终的选择。

中国知网是否涉嫌垄断,这个问题几乎是毋庸置疑的。因为除了知网之外,中国还有哪个比较大的机构支持论文查重以及资料检索相关的服务吗?当然,一些人可能举出一些例子,说这些机构也能够提供论文查重以及资料检索的服务,但问题是除了知网,这些机构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吗?或者说,能够得到国家的认可吗?

所以,现在的问题其实并不是知网是否涉嫌垄断的问题,而是知网有涉嫌垄断的嫌疑很多年了,但却没有一个相关机构对知网的垄断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不是关于知网的几个新闻综合到一起,让知网的垄断问题开始被全社会重视,那么知网是否会这样一直垄断下去呢?

所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并不是调查知网是否涉嫌垄断,而是要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解释。那就是这么多年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对知网的所作所为知情,是否曾经调查过知网的垄断问题,以及他们自己是否涉嫌渎职的问题。当然我这个要求也是太高了,毕竟我们很难要求别人自己查自己,但是如果这次的调查不尽如人意,那么广大的人民群众有理由对相关部门的所作所为提出质疑。

而这,也是我最关心的事情,毕竟我们不能每一次都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去解决那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每一次都靠举报去解决违法犯罪,那我们就不需要这些部门,直接弄个大号信访办不是更好吗?

知网垄断方面的论文

知网不仅利用知名专家学者论文牟利,还收录高校学生学位论文卖钱。一名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在接受每经记者微信采访时透露,自己的论文在3月份被收录进知网,但却并未得到任何收益。此前,有作者就自己发表的作品版权问题诉讼知网

钟南山署名的多篇论文,竟被知网用于牟利,这件事并不会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毕竟有关部门只会处理知网关于垄断方面的问题。想要此事得到处理,那么必须有权利人——也就是钟南山院士自己提起诉讼或者积极协商处理,这种著作权侵权案件其实属于民事案件的一种,公诉机关是没有权力提起公诉的。

知网因为涉嫌垄断被立案调查令人拍手叫绝,就在大家关注此事的时候,很多人打开知网甚至发现钟南山院士出名的一些免费论文竟然要收费才可以阅览以及下载。如果说下载论文需要付费大家还能接受,那么阅读论文的权利都不存在,那么知网这种行为真的就令人恶心了,最令人感到神奇的是在外网竟然是可以免费浏览钟南山院士的文章的。就算钟南山院士授予刊登权利,但知网用之进行牟利必须经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钟南山署名的多篇论文,竟被知网用于牟利

在知网被立案调查之后,不少的人发现钟南山院士出名的论文竟被知网用于谋利。根据记者调查,通过国内IP登录知网中文网的时候,知网的文章浏览和下载都是需要付费的;当记者换了一种比较稳定的方式登录知网的外文网站时,在知网浏览钟南山院士的文章并不需要收费。知网的牟利行为和内外有别行为引起了许多人的不满,自然也就有人在想究竟如何处理这种行为。

此事的处理方案:须由权利人亲自维权

按照一般的著作权侵权来看,其实著作权侵权大多数都是民事案件,公诉机关是不能够提起诉讼的,这种案件必须由权利人亲自维权。钟南山让许多网站免费刊登自己的一些论文,这只是文章展示的权利,至于说用免费的文章用于牟利,那么肯定是会侵犯钟南山院士的着作权的,此时也只能由钟南山院士与该网站进行协商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其实知网真正令人感到不满的就是内外有别,中国人看自己的文章需要收费,但外国人看中国人的文章却不需要分毫。

我认为这件事情应该会被严肃处理,知网的行为已经涉嫌垄断被相关的部门进行了立案调查,我认为在经过这次事件中,知网的声誉和发展将会受到严重的打击,而知网也需要向其他的学者进行盗窃,赔偿对方的损失。

知网是国内比较著名的大型知识平台,无论是专家教授还是大学,本科的毕业论文都会上传知网。但同时知网的收费也存在着以下问题。

作者下载本人的论文仍然需要收费,这是很多网友和学生最不满意的一点。一个大学生写完毕业论文以后会上传知网,其他人想要下载这篇论文需要付费才能阅读,而且毕业论文的作者本人也不例外,再下载是仍然需要收费的。对此知网应该对知网的账号进行实名认证,通过系统的检测来评判是否是作者本人下载相关论文或文献,总而言之,本人的知识产权应该是免费的,不应该成为知网的营业利润来源之一。

此外知网的收费是按照单次计费,而不是总的金额。例如一个学生在网上下载某专家的学术论文和文献,但付费以后只能下载一次,如果文件丢失,想要重新去知网下载,则需要重新收费。而且知网的收费价格偏高,普通的论文或文献可能需要两元甚至数10元不等,一些比较著名的论文文献可能需要几十元不等。

这些知识产权都是无数人智慧的结晶,不应该成为知网的收费来源之一。知网本身不会生产任何领域任何相关的学术论文,他只是把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和作品集中到一个平台上。每一个人下载一篇论文,知网都会收到相应的利润,这明显不符合逻辑。明明不是自身的东西,却用他人的东西来成为自己敛财的工具,本身不合理。

总而言之,知网的逻辑问题很大,而且对一些作者的知识版权保护和一些原则问题存在明显的偏差,仍然需要及时的更正和管理。例如降低知网的收费标志或者改变知网的收费规则等。

知网涉嫌垄断问题的论文

我认为知网确实做得不太合理,毕竟他们受益了很多,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应该被严厉禁止。

质监局回应说已经关注了这起事件,已经对知网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等待官方具体通报就可以了,现在相关部门已经加大了搜查力度,我认为不久就会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垄断行为会让市场丧失活力,导致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公司无法立足,垄断行为会造成消费者选择的余地变少。

现在知识付费的消费模式越来越火爆,而知网身为国内一家规模非常巨大的知识数据平台,热度也一直都非常的高。即使有很多的人都非常不喜欢知网,但是因为知网的垄断地位,所以大部分的学校,机构以及研究者和学生都没有办法停止使用知网。知网的垄断行为也给市场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

一、市场丧失活力

当某个市场中,一家企业能够做到抢占了大部分的市场,那么这家企业就相当于拥有了话语权,能够根据自己的产品去随意的制定行业标准。在没有竞争对手威胁的情况下,这家企业也不会去想方设法的让自己的产品达到更好的水平。这种情况下市场就会丧失活力,很难得到良好健康的发展。

二、小公司无法立足

小公司在垄断行业当中是非常难存活的。因为小公司的规模和投资都并不大,所以说很难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产品研发和推广上,那么自然也不可能获得足够的收入。而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源,小公司的存活也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长此以往,小公司只会陷入到恶性循环当中,公司也会难以为继,最终走上破产的道路。

三、消费者选择的余地变少

垄断行为会让消费者在消费时,只能被迫选择某家公司的产品。以知网为例,大多数学校的毕业生在论文编写以及查重时需要的网站都是知网。这是因为知网收录的论文数量要比其他的论文网站多。但是知网的服务并不算优质,而且知网的费用非常的昂贵。毕业生没有选择权,高校也同样如此。即使和知网签约的费用每年都在增加,高校也只能咬牙签约。

对此回应说,正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他们现在已经关注到各方面反映的知网涉嫌垄断问题。

关于反垄断法的案例论文

我给你个现实案例的线索,具体的分析你自己上网找。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国务院就是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会形成垄断的局面而没有批准。

说的是中国的反垄断法吧 只有一个案例 汇源果汁收购案 被商务部否决了 中国商务部驳回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2009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详情

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所有经济法规之上。但即便在已经实施反垄断法的全球100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它也是不同观念的争论焦点,已有的各国法律规则和实践相差之大,远超过其他法律部门。从一百年前诞生至今,反垄断法的精神、实质也发生了很大改变,研究发达国家的反垄断历程对我们了解中国《反垄断法》显然将会有所裨益。 一般认为,美国189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因最初是由参议院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议案,故称《谢尔曼法》,由于当时企业兼并多是通过“托拉斯”的形式进行,所以这部法律也叫《反托拉斯法》。 利用《谢尔曼法》,美国政府曾成功地肢解了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和AT&T(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这三个最有名的托拉斯。 在欧盟成立后,竞争法也成为其体系中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建立欧共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等三个基础条约及相关文件,其法律效力凌驾于成员国的竞争法之上,后者不得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 在亚洲,日本政府为了赶超英美德等发达国家,集中财产参与国际竞争,先是鼓励和保护垄断。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凭借美国政府的干预,日本依照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于1947年4月颁布了严厉的反垄断法《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成功地肢解了三井、三菱、住友和安田4大财阀,并在以后多次对该法律进行了修改。除此以外,日本政府还为该法律的执行特别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 从第一步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出台到现在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尽管因国情不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但因为反垄断法基于的经济学原理相同,因此近年在内容上体现出很大的趋同性。 而各国反垄断法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对企业的垄断地位。■ 国际反垄断成效之一:资源重组 波音在1996年宣布收购麦道后,波音公司就遭到了欧盟方面的巨大压力,但此案在波音作出巨大让步后最终得到了通过,其博弈过程显示了反垄断案件的复杂性 1996年12月15日,世界航空制造业第一巨头美国波音公司宣布收购世界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三的美国麦道公司,在全球飞机制造业引起了轩然大波。按照1996年12月13日的收盘价,波音公司完成这项收购共需出资133亿美元。在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之后,新波音公司的资产总额达500亿美元,净负债为10亿美元,员工总数20万人。1997年,新波音公司的总收入达到480亿美元,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民用和军用飞机制造企业。 在二战之后,波音公司以原有的B-52型轰炸机的生产设备和厂房为基础大量生产波音707大型民用客机,奠定了其在世界大型民用客机生产领域的垄断地位。1996年,该公司赢得了346架订货,是6年内订货最多的一年。 而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的竞争对手麦道公司的竞争实力则正在不断下降,其占世界民用客机市场的份额已从原有的22%下降到兼并前的不足10%。从军工产品来看,尽管麦道公司曾经是世界最大的军用飞机制造商,生产了著名的F-15、FA—18等战斗机,但在1994年,美国的洛克希德与马丁·玛瑞塔合并,组成了洛克希德·马丁与麦道公司展开了激烈的竞争。1996年,洛克希德·马丁又斥资91亿美元,兼并了另一家军工大企业——劳若。三家公司联合之后的年销售额达到300亿美元,是麦道公司年销售额的两倍,极大地削弱了麦道公司的竞争实力。现实表明,波音公司通过兼并麦道需要扩大生产能力,增加生产技术人员,而陷入困境的麦道也需要通过被兼并来寻找生机。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根据美国的有关法律,如此大规模的合并必须经过美国反垄断当局的批准。关于兼并的允许范围,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两家公司合并以后市场份额的平方和大于1800,公平交易部的反垄断处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有权立案调查。照此规定计算,波音所占的市场份额为60%,仅其一家的平方就是法律条文规定的两倍,麦道所占的市场份额为15%,两家市场份额平方和为3825,是立案调查标准的两倍多,但最终还是获得了美国政府的放行。 由于这起合并事件使世界航空制造业由原来波音、麦道和空中客车三家共同垄断的局面变为波音和空中客车两家之间进行超级竞争,因此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事件对欧洲飞机制造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政府和企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1997年1月,欧洲委员会开始对波音兼并麦道案进行调查;5月,欧洲委员会正式发表不同意这起兼并的照会;7月16日,来自欧盟15个国家的专家强烈要求欧洲委员会对这项兼并予以否决。美国和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政府首脑纷纷卷入这场兼并和反兼并的冲突之中。 一时间,美国与欧洲出口企业之间酝酿着引发贸易大战的危机。最后,为了完成兼并,波音公司在1997年7月22日不得不对欧盟做出让步,其代价是:1.波音公司同意放弃三家美国航空公司今后20年内只购买波音飞机的合同;2.接受麦道军用项目开发出的技术许可证和专利可以出售给竞争者(空中客车)的原则;3.同意麦道公司的民用部分成为波音公司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分别公布财务报表。 经15个欧盟国家外长磋商之后,7月24日,欧洲正式同意波音兼并麦道;7月25日,代表麦道%的股份,持有亿股的股东投票通过麦道公司被波音公司兼并。1997年8月4日,新的波音公司开始正式运行。至此,世界航空制造业三足鼎立的局面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两霸相争的新格局。 国际反垄断成效之二:终遭肢解 标准石油作为美国历史上最为强大的托拉斯,标准石油受到了美国政府长达20多年的起诉和打击,并最终遭到分拆,这一案例为美国乃至全球的反垄断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作为全球第一家托拉斯(以高度联合形式组成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标准石油的解散无疑是全球反垄断史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其所造成的影响在一个世纪后的今天依然意义非常。 1870年1 月10日,洛克菲勒在俄亥俄州创建了标准石油这家有史以来最为强大的垄断企业,其定名是为了标榜该公司出产的石油是顾客可以信赖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到1879年底,标准公司作为一个合法实体成立刚满9年时,就已控制了全美90%的炼油业。自美国有史以来,还从来没有一个企业能如此完全地独霸过市场。 1882年,洛克菲勒在他的律师多德首度提出的“托拉斯”这个垄断组织的概念指导下合并了40多家厂商,垄断了全国80%的炼油工业和90%的油管生意。 1886年,标准石油公司又创建了天然气托拉斯,并最后定名为美孚石油公司。1888年,公司开始进入上游生产,收购油田。1890年,标准石油公司成为美国最大的原油生产商,垄断了美国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25%的原油产量。标准石油公司对美国石油工业的垄断一直持续到1911年。 以标准石油为首,美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时代——垄断时代就此到来。托拉斯迅速在全美各地、各行业蔓延开来,在很短的时间内,这种垄断组织形式就占了美国经济的90%。 在国际市场上,标准石油也迅速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19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的工艺已使标准公司的产品优于欧洲人的产品,因而标准公司赢得了欧洲大部分地区的煤油市场。在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煤油出口占到全部美国石油产量的一半以上。从价值上说煤油占美国出口货的第四位;在工业制品中占第一位。欧洲则是它的最大市场,而其中至少有90%的出口煤油是经过标准石油公司之手出去的。 随着标准石油的不断膨胀,它也成为了美国政府反托拉斯的头号打击对象,被作为“进行欺诈、高压、行使特权”的代表,首当其冲受到批判。1890年,美国政府颁布《谢尔曼法》,美孚石油托拉斯不得不解散。但事实上,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仍然存在,各分公司仍然步调一致,协同作业;各公司的收入还是由以洛克菲勒为中心的委托人来管理。1899年6月,洛克菲勒改组美孚石油公司,以新泽西州的美孚公司重新登记,美孚石油公司的石油霸主地位再次得以确立。但在1908年,西奥多·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开始了托拉斯与反托拉斯之间最为激烈的对抗。罗斯福提出要将垄断市场、勾结铁路的美孚石油公司彻底铲除。191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美孚石油公司解散,洛克菲勒为之辛苦经营40年、耗尽毕生精力的石油王国轰然倒塌。美孚石油公司被分成38个独立的企业,各自成立董事会。 尽管被分拆已近一个世纪,但今天人们依然能看出当年这个石油帝国的庞大。如今全球排名前两位的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和德士古-雪佛龙均来自于当年的标准石油,其中的埃克森-美孚更为《财富》杂志2006年度财富500强的首位。 国际反垄断成效之三:霸权受限 微软在全球PC机操作系统等软件市场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的微软在2000年险遭美国政府分拆。尽管最终幸运地逃过了一劫,但微软在世界各地都长期陷入了反垄断诉讼的漩涡,微软的案例在经济学界也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身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商,1975年成立的微软公司在全球PC机操作系统等软件市场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经常被推上反垄断法庭。但其中最为危险的,莫过于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向微软发起的反垄断诉讼。 在裁决书中,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在其调查报告中称: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 此后形势立刻向不利于微软的方向发展。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谢尔曼法》。随后INTEL宣布解除其与微软多年的同盟关系。主审法官杰克逊出具了《微软垄断明证》,进一步证实微软垄断是事实。媒体和政府不断提出拆分微软公司的可能性。 在2000年4月4日,法庭宣判微软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使用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杰克逊称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的核心部分。微软的三项罪名是: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 2000年6月,杰克逊法官作出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他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微软随后以法官杰克逊的司法公正性有问题提出上诉。2001年6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判决微软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违法,微软最终艰难度过风波。■国外反垄断大事年表 1624年 英国颁布《垄断法》,它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1890年 美国国会通过《谢尔曼法》,全称《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1890年7月20日,该法在国会通过,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也就被称为全球反垄断法之母。 1911年5月15日 美国最高法院终审裁定美孚石油公司(即前标准石油公司)垄断贸易成立。勒令美孚必须在从1911年6月1日开始的6个月内把该垄断企业分成34家公司。 1911年 美国反托拉斯局起诉美国烟草公司,利用掠夺性定价等方式垄断烟草业,控制95%的美国香烟市场。该公司被裁定有罪,勒令拆分为16家公司,现在仍在运作的包括雷诺士及英美烟草。 1911年 美国司法部起诉美国钢铁公司,指其长期控制市场的50%,但最高法院于1920年宣布其无罪。 1914年 美国《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颁布。 1947年 日本颁布《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一般简称为《垄断禁止法》)。 1949年 美国司法部对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提起了反垄断指控,要求AT&T公司与韦斯特公司相分离。但该案在1956年不了了之,其垄断地位并未受到损害。 1957年 德国通过首部反垄断法即《反对限制竞争法》,维护德国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 1962年 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17号条例,该条约规定了适用于限制竞争性做法和滥用支配地位的一般规则,确立了欧盟的反托拉斯法制度。 1969年 反托拉斯局起诉IBM长期垄断计算机市场,将电脑硬件和软件捆绑销售。这宗诉讼是美国政府首次挑战电脑行业,拖延了13年之久,司法部在1982年将案件撤销。 1974年 美国司法部再次向AT&T提起反垄断指控。AT&T公司于1984年一分为八,保留原公司名称的AT&T只能经营长话业务,被肢解的七个小贝尔如西南贝尔、太平洋贝尔、大西洋贝尔等只能经营市话业务,并受政府的监督和管制。 1976年 美国实行《反托拉斯改进法》,企业并购必须经联邦贸易委员会或联邦司法部的审批。 1992年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1992年横向合并准则》,重点规范企业间的横向合并,如果影响市场结构,就可予以起诉。 1998年5月 美国联邦政府和19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政府指控微软公司垄断。指控微软的罪状主要包括,将“探索者”网络浏览器与视窗98操作系统捆绑销售,以终止视窗操作系统的使用许可证为威胁,以捆绑销售的方式强迫IBM、康拜等个人计算机制造商安装“探索者”浏览器,胁迫网络服务商放弃使用导航者而改用“探索者”。所有这些罪状都涉及到微软公司的不公平商业竞争行为。 1999年 美国首例维生素市场的反垄断诉讼,持续时间长达5年。最终,被告瑞士罗氏公司被处以亿欧元的罚款,元气大伤后于2002年退出了维生素业务。 2000年6月7日 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的拆分判决。 2004年5月1日 随着反托拉斯法的执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欧盟进行了反托拉斯制度的根本改革,正式实施新的反托拉斯执法制度。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关于垄断论文范文资料

这个题目我个人觉得没有论文的意义,感觉就是在写教材。写的就是寡头垄断企业的竞争行为这个章节,直接查找书籍资料吧。完全垄断条件下的企业行为一、 什么是完全垄断如果一个行业只有一家企业,而且它所生产的产品没有其他产品可以替代,新企业的进入又有很大的障碍,这就产生完全垄断。二、 完全垄断条件下企业的价格和产量决策企业的需求曲线就是行业的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即随着产量的增加,价格下降)。假定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它的价格与产量决策应在MR = MC 之处(边际收入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的交点,这时企业所得利润最大),从MC曲线与MR曲线的交点,可求出它的最优产量,最优价格。虽对价格有完全控制能力,但价格越高,需求量就会越小,高价不一定能带来高利润,根据MR = MC。在MR = MC的利润最大化条件中,MC 是正值,故MR也必须是正值,因此最优价格和最优产量的确定必然在需求曲线的弹性需求阶段。垄断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并不能反映垄断企业产品的价格与其产量之间的关系,所以没有自己的供给曲线。三、 市场进入的障碍企业控制了产品的基本原料来源;企业拥有专利权;现有企业规模经济性显著,规模较大;政府特许。四、 垄断企业的弊端1.高价格在完全竞争企业里,价格定在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企业只能获得正常利润,但在垄断企业里,为了获得垄断利润,价格总是高于平均成本,这就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2.产量不足在完全竞争企业里,价格P=MR,而P=MC,产量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来说,是最优的。但是在垄断企业里,需求曲线并非象完全竞争那样是水平线而是向右下倾斜的,而当MR=MC点,显然P>MC,意味着用较少的追加资源可以生产出较高价值的产品来,这说明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来看,企业的产量未达到最优,即企业的产量不足,如果再能增加产量还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福利。3.生产效率低在完全竞争企业里,长期来看,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的最低点,可以选用最优规模;而在垄断企业里,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产量并不在长期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说明企业未能选用最优规模,规模经济型未被充分利用。另外,由于垄断企业没有竞争对手,缺乏竞争压力,因为缺乏推进技术创新和强化企业管理的动力和积极性,结果往往是技术停滞、管理松懈,一直在资源使用上浪费很大。积极一面:规模较大,故规模经济性比较显著,产品生产销售采购广告和研究开发方面能节约成本,可在不同程度上抵消全部或者部分生产效率低的因素。五、 政府对垄断企业的干预1、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分解垄断企业、防止垄断的产生、阻止能削弱竞争的兼并、防止串通)。2、对自然垄断企业进行管制(主要是价格管制)从理论上讲,政府应该让企业把价格和产量定在 P=MC 处,因为在这里,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看是最优的,但是由于自然垄断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向右下倾斜,它的边际成本一定低于平均成本,结果就会使 P

、引 言大多数非线性定价理论的经典及最新文献都假定一家企业独占市场,但那些对产品进行非线性定价的公用事业部门都是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我国政府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通过分拆原垄断企业、设立新企业的方式,对电信、电力等行业进行了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改革,这些行业的市场结构从独家垄断变成寡头垄断。因此,将非线性定价理论向寡头垄断行业延伸已成为一项值得关注的工作,现实情况的变化也推动着非线性定价理论的创新,一些学者将非线性定价理论拓展到寡头垄断市场。作为“伯川德悖论”的一个合理解释,豪泰林(Hote1]~ )空间模型成为研究寡头企业价格歧视的一个主要分析工具,目前大多有关寡头企业价格歧视的文献,都是以豪泰林空间模型为基础进行扩展,这一领域已成为目前研究寡头企业价格歧视问题的最重要分支,其研究内容涵盖了三类价格歧视问题。rI s ]( -1 )研究更多请加七四五六九零四六零

企业战略不知道从何下手吗?下面是我为你整理整合的关于的一些企业战略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浏览,希望对你有帮助。

新时期中国企业战略初探

摘 要:中国的改革开发的思路基本是按照以林毅夫为代表的经济学家的“后发优势”说来实现的,在这个思路下,中国企业大多是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吸收利用。在过去30 年的发展中,有一些优秀的企业实现了“引进——吸收——创新”的飞跃,在吸收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自己的技术,然后以自己开发的技术作为竞争优势,实现产品在市场上的盈利和扩张。然而大部分企业却深陷“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泥潭中不能自拔。这样的企业在中国企业占大多数。

关键词:新时期 中国企业 战略选择

始于2007 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发展到2008 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是对全世界企业的一场严峻考验,中国企业在这场金融危机深深感到经济冬天的寒冷: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统计表明,2008 年上半年,全国有 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其中,仅纺织行业就有超过2000 万人被解聘;仅10月上旬,珠三角就有近50家香港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据香港工业总会会长陈镇仁近期表示,珠三角7万家港资企业中,年底时可能会有四分之一即万家倒闭,以一家企业倒闭导致500人失业计算,万家倒闭就将导致万人失业。这些工厂所聘用的绝大多数都是来自中国内地的农民工;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带来冲击的严峻考验,广东全省中小企业增速总体上有所回落。资料显示,2008 年前10 个月广东停产、歇业、关闭和转移的中小企业有15661 家,其中,仅10 月份停破产的就有8513 家,超过了前三季度的总和。

总之,中国企业正处于一个利润率越来越低、面对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需要处理的问题越来月越复杂、承担的企业社会的责任也越来越大的时代背景中。

一、新时期中国企业战略困境

最新研究报告显示:2010 年前跻身世界500 强的中国企业将达到50 家,而目前只有29 家中国企业榜上有名。而世界500 强往往是按照企业规模大小来排名的,那么究竟什么是大企业。谈到大企业,人们的描述往往集中于它们的规模:资产、利润、销售收入占到全社会GDP 的多少等。这些指标固然重要,但还远远不够。跨国大企业的形成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企业的核心技术。第二,规模经济,也就是成本优势。第三,对供应链的管理能力。第四,品牌价值。第五,资源垄断。

反过来看,中国今天的大企业之所以成为大企业,靠的是什么? 根据我上面列举的因素和对实际状况的分析,我的总结是:资源垄断第一,规模经济第二,品牌价值第三,供应链管理能力第四,核心技术第五。而这些与国外其他世界500 强企业形成鲜明对比。比如中国进入前15 位的企业基本上都是资源垄断型企业,其中包括牌照资源、号码资源这些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垄断。所以我的第一个判断是,资源垄断是中国企业目前进入500 强行列的最重要因素。

此外,快速兼并目前也成了国内企业迅速壮大的一个手段。据《费加罗报》报道,中国企业向世界超强企业行列进军的速度比当年的日本企业快两倍,日本企业从发展、壮大到有能力进行跨国收购用了25 年,而中国企业实现这一目标用了不到10 年。我认为,这样“拉郎配”式的快速联姻在国际竞争中面临着很大的危险。具体表现在:第一,我们的资源垄断拼不过别人的核心技术,我们国家的资源其实非常有限,并且垄断资源也可能化为乌有; 第二,我们的成本优势拼不过别人的品牌优势; 第三,我们的生产能力拼不过别人的供应链管理能力。目前中国企业中真正从长远利益规划企业发展,并将日常的运营与长远目标相结合的都很少。中国企业,包括很多明星企业对事关企业生存的质量控制的重视是远远不够的,对品牌的战略也是没有清晰的认识。如果这个消费者对自身利益越来越重视、国际质量标注越来越高的时代,中国企业家仍然不提高自身的战略意识,那么中国的民族企业将很难走出一条自强自立之路。[论文网 LunWenData]

二、中国企业战略选择

在中国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有很多企业取得了不俗的成就,同时也有很多企业付出了血的代价。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所承担的期望越来越大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企业更应该吸取教训、总结自己成功的经验并吸收竞争对手成功的经验,形成企业发展战略,并以此激励规范企业的发展!

1、巩固发展核心竞争力 让员工认同企业文化

核心竞争力应该是企业综合运用科研技术、销售管理、品牌文化的能力,是一种内在的、不易被对手复制的组织运作能力。有了核心竞争力就能拥有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世界500 强之所以能够发展到今天,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发展过程中能够不断巩固和发展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且这种核心竞争力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上的。500 强中不少企业有过从专业化到多元化再到专业化的经历,以前主要是兼并,越大越好,现在则是有兼并,也有剥离。

凡是基于外部的如资源、装置、产品或服务、资金只能是暂时的优势,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核心竞争力。因为当市场发生变化的时候,真正可以支撑企业继续增长和繁荣的,是再生能力、应变能力、适应能力,比对手更快占领市场的能力。对比我们进入500 强的企业,都是属于资源垄断或行政垄断企业,发展壮大多是依靠外在的力量,而不是靠内在的修炼,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文化也是竞争力的一部分,500 强中相当多的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而且深入人心,成为员工共同的行为规范,由此产生向心力,就像宗教信仰对某些人的作用一样,而且多与诚信、以人为本、和谐、服务、责任、满意等有关。

2、多元化与单元化选择

中国的企业很多都想实施多元化,有的甚至是已经这么做了。在我国现阶段,在经济发展方式还较为粗放的条件下,通过实行多元化,确实也使一些企业延缓了核心竞争力不足所可能导致的衰败。但是,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从建立企业百年基业的角度讲,企业的成功发展路径则是专业化,而不是多元化。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和全方位竞争不断走向激化的条件下,过多地依赖多元化,难免遇到不可解脱的困境。回顾一下人类社会的发展史,特别是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专业化所起的作用之大,常常会超出人们的想象。对此,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曾做过精彩的描述。在《国富论》中,他以自己曾经见过的一个雇用了10 个人的制针小厂为例,深入浅出地分析和阐明了分工和专业化对于提高劳动生产力的巨大作用。他指出,一个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工人,即便他竭尽全力,或许一天还造不出1枚针来,但肯定不能制造出20 枚针来。然而,如果把制针业务分成18 道不同工序,尽管这家工厂规模不大,人手也不齐,机器装备更显不足,但仅仅由于分工和专业化,再加上这10 个工人的奋力而为,结果是他们平均每天要制造出48000 枚针,平均每人每天能制造出4800 枚针。由此,斯密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只要能采用劳动分工,劳动生产力就能成比例地增长。” 亚当·斯密:《国富论》。

3、注重企业社会责任 塑造品牌形象

从纵向的时间序列看,在经历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和资源的优化整合阶段之后,企业已经步入了“企业公民”这一全新竞争阶段。随之而来的是,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对一流企业“高标准、严要求”的公认指标。提倡社会责任不仅仅为了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更能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提升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博鳌论坛秘书长龙永图就中国某些出口产品标准比国内标准高发表评论说:“企业越是注重社会责任,其产品和服务就越有可能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现在的顾客,特别是欧美顾客,社会意识逐步加强,不单单注重产品是否能满足自己的关键购买因素,如价格、质量、安全、便利等,更关心产品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如果一个企业不关心本国消费者,很难让人相信他会关心他国的消费者!”

4、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创新是一个国家、民族的灵魂。在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要想持续繁荣、发展、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学会创新,形成属于自己的企业核心竞争力。

技术创新: 企业技术创新是企业创新的核心,企业只有通过源源不断的技术创新,才能不断向市场推出新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改进生产技术,降低成本,进而提高产品的价值,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并适时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国外成功企业大都遵循着“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新一轮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模式。

组织创新: 组织创新是组织中的管理者和其他成员为使组织系统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或满足组织自身内在成长的需要,对内部各个子系统及其相互作用机制或组织与外部环境的相互机制的创造性的调整、开发和完善的过程。组织创新能很好的适应组织规模的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组织创新包括组织结构的调整,人员配备的变动,管理幅度、管理层次的变化,部门的调整等。企业要建立学习型组织,在学习型组织中存在组织学习,并成为企业立身的一个基本原则,能更好的认识环境、适应环境,进而能动地作用于环境。

管理创新: 管理创新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技术的变革、战略的调整,企业必须引进新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制度、管理技术,管理创新很好的体现了权变管理理论的思想。只有通过管理创新才能把企业的其他创新更好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好的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浅谈企业的战略成本管理

【摘 要】战略成本管理是成本会计理论中一个较新的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的成本管理越来越成为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本文是从企业成本管理的角度出发,由战略成本管理的概念及内涵入手,初步探讨了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思想及企业战略成本管理的特点,并简要分析了构成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框架为价值链分折、战略定位分析、成本动因分析。特别是这其中成本动因分析对目前的企业经营最为重要。本文着重从结构性成本动因及执行性成本动因两个方面做了深入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成本决策。期望可以给企业的经营者和决策者以一些启迪。

【关键词】 战略成本管理 成本 成本动因分析 成本决策

一、战略成本管理概述

一战略成本管理的概念及内涵

“战略”一词原属军事术语。将“战略”观念运用于企业管理形成了企业战略管理,其定义为:企业的高层领导为了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和不断发展。根据对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分析,对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根本性和长远性的谋划和指导。战略管理思想对成本会计系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战略成本管理Strategic Cost Management的提出。

成本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成本管理中汇入战略管理思想,实现战略意义上的功能扩充套件,便形成了战略成本管理。战略成本管理就是运用成本资料和资讯,来发展及确认能促进公司竞争优势的最优战略。

二 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思想

战略成本管理思想是关于战略成本管理理论构架的概括与总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成本的源流管理思想

管理成本要从成本发生的源流着手,成本管理的重点内容应该是成本发生的源流,成本管理措施的着力点也应该是成本发生的源流。成本发生的源流包括时间源流、空间源流和业务源流。从成本发生的角度来看,成本发生的基础条件是成本发生的三大源流的交汇点,是企业可资利用经济资源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络方式,包括劳动资料的技术性能、劳动物件的质量标准、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产品的技术标准、企业的组织结构、职能分工、管理制度以及企业文化、外部协作关系等。这些因素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络方式构成了成本发生的基础条件。改变成本发生的基础条件是成本不断降低的源泉,代表了成本管理的源流管理思想,它同时是现代管理“不断改进”思想在成本领域的综合体现。

2、与企业战略相匹配思想

战略成本管理要以企业战略为核心展开,企业可以采取的基本战略有多种,不同的战略对成本和成本管理有不同的要求。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同,其目标和战略重点也不同,所要求的管理战略也不同,成本管理措施的构造与选择要与企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成本是多种成本动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的战略措施对成本动因的影响各不相同,有可能引起不同方面的成本发生反向变动,为了避免战略措施之间的冲突,所采取的各种管理战略措施之间要协调配合。

3、成本管理方法措施的融入思想

有效的成本管理方法措施是那些融入到各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活动过程之中的方法措施,只有将成本管理的理念、方法、规章制度融入到各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过程之中,融入到企业各成员的头脑之中,才有可能变成真正有效的成本管理措施,成本管理的方法才能发挥作用。成本管理方法措施的应用机制要优先于成本管理措施与方法本身。

三 企业战略成本管理的特点

要明确企业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特点,必须注意企业战略成本管理与战术成本管理的区别,不应相互混淆。我认为,企业战略成本管理具有以下的基本特点:

1、对影响企业成本的因素分析的全面性和管理的整体性。

战略成本管理是将管理置于影响企业成本的企业内部与外部环境之中,全面分析影响企业成本的企业内部与外部环境因素的。只有从空间和时间范围上全面分析影响企业成本的因素,才能有效地进行企业战略成本管理。

2、战略成本管理目标确定的长期性与短期性的结合。

战略成本管理的目标,是企业考虑其内部与外部环境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为实现企业使命所确定的在较长期限内要求达到的成本管理结果。战略成本管理目标包括了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两类。长期目标对短期目标进行控制,短期目标从属于长期目标,是长期目标的执行目标,所以在战略成本管理中要协调好战略成本管理的长期、中期和短期目标之间的关系。

3、企业战略成本决策的重大性。

企业作出的战略成本决策,对企业长久生存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有深远性和根本性的影响。战略成本决策的重大性表现在决定企业未来的成本发展方向、竞争优势、协同效应和经济效益等方面。从总体上看,战略成本决策的专案一般数额较大、影响面较宽、一个专案的成本全部得到补偿的时间较长。

四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框架

在大多数的战略成本管理的理论著作中,价值链分折、战略定位分析、成本动因分析构成了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框架。价值链分析的任务就是要确定企业的价值链,明确各价值活动之间的联络,提高企业创造价值的效率,增加企业降低成本的可能性,为企业取得成本优势和竞争优势提供条件;战略定位分析主要包括成本领先战略、差异领先战略、目标集聚战略、生命周期战略及整合战略等;成本动因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微观层次的与企业的具体生产作业相关的成本动因,如物耗、作业量等;二是战略层次上的成本动因,如规模、技术多样性,质量管理等。

二、由成本动因看企业战略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战略成本动因的定义、特点及分类

成本动因cost driver是指引起产品成本发生的原因。

这些原因构成了成本的决定性因素determinant。

所谓战略成本动因是指从战略上对企业的产品成本产生影响的因素。它具有如下特点:

1、与企业的战略密切相连,如企业的规模、整合程度等。

2、它们对产品成本的影响更长期、更持久、更深远。

3、与作业性成本动因相比,这些动因的形成与改变均较为困难。

战略成本动因可以分为结构性成本动因structural costdriver与执行性成本动因executional cost driver。由于这些成本动因在成本计算中常不予考虑,因此常常被传统的成本管理所忽视。对成本这样研究和划分,就能从经营战略的意义上作出成本决策,为我国企业进行有效的成本管理提供了一条有益的思路。

二 结构性成本动因带来的问题与对策

结构性成本动因是指决定企业基础经济结构如长期投资等相关的成本动因。其形成常需要较长时间;而且一经确定往往很难变动;同时,这些因素往往发生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此必须慎重行事,在支出前进行充分评估与分析。另外,这些因素既决定了企业的产品成本,也会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人力资源、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对结构性成本动因的选择可以决定企业的成本态势。结构性成本动因主要有:

1、规模经济:所谓规模经济是指在价值链活动规模较大时,活动的效率提高或活动成本因可分摊于较大规模的业务量而使单位成本降低。

2、整合程度:上述规模经济与水平一体化相关联,而整合程度指的是垂直一体化程度。整合integrate是指企业为了为自己所负责的业务领域更广泛更直接,在本企业业务流中向两端延伸至直接销售、零部件内制和原材料提供等。

3、学习learning与溢位:企业价值链活动可以经过学习的过程提高作业效率从而使成本下降。通过学习降低成本的因素有:

1随着时间的推移,来自使用者资讯的反馈对企业的作用。表现为根据市场的反映改善产品的设计,提高优质品率。

2通过逐步改善厂房布置、生产排程、作业进度降低成本。

3通过工人活动量的累积使劳动熟练程度提高。

4通过对同业和外部专家顾问的学习而不断改善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4、地理位置:企业的地理位置可以若干种方式影响成本。主要表现在:

1由于工资水平和税率在不同国家、不同城市的差异,影响了企业的工资成本和纳税支出。

2企业所处环境的交通便利程度及可利用的基础设施的状况都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3企业所处气候、文化、观念等人文环境,不仅影响了产品的需求,而且影响了企业经营的观念和方式。

4地理位置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才的流入。处于拥有优越的生活环境、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较高的生活水平城市的企业往往能吸引更多的人才。

5地理位置对营运成本有重要的影响。相对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商的地理位置是影响购货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相对买方的地理位置会影响企业的促销成本和销售成本如运费。

三 执行性成本动因带来的问题与对策

执行性成本动因是指决定企业作业程式的成本动因。它是在结构性成本动因决定以后才成立的。而且这些成本动因多属非量化的成本动因,其它成本的影响因企业而异。这些动因若能执行成功,则能降低成本,反之则会使成本提高。执行性成本动因主要有:

1、生产能力运用模式:生产能力运用模式主要通过固定成本影响企业的成本水平。由于固定成本在相关的范围内不随产量的增加而改变,当企业的生产能力利用率提高,产量上升时,单位产品所分担的固定成本相对较少,从而引起企业单位成本的降低。对于固定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而言,生产能力运用模式将对其产生重大影响,产量的上升会带来单位成本的明显下降。

2、联络:所谓联络,是指各种价值活动之间彼此的相互关联。这种关联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内部联络;另一类是企业与供应商上游、客户下游间的垂直联络。

1企业内部联络。企业内部各种价值活动之间的联络遍布整个价值链。例如基本生产和维修活动的联络、生产作业和内部后勤的联络、广告和直接上门推销之间的联络、品质控制与售后服务之间的联络。针对相互联络的活动,企业可以采取协调coordination和最优化optimum两种策略来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

2垂直联络:垂直联络反映的是企业活动与供应商和销售渠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与上游供应商的联络主要是供应商的产品设计特征、服务、质量保证程式、产品运送程式和定单处理程式等。

3、全面质量管理:与传统质量管理不同的是,全面质量管理强调质量管理的范围应是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全面质量管理的宗旨是以最少的质量成本获得最优的产品质量。故全面质量管理的改进总是能降低成本,是一个重要的成本动因,能给企业带来降低成本的重大机会。

上述两种战略成本动因的最主要的区别是,对于结构性成本动因而言,并不是程度越高越好,而是存在一个适度的问题。但对于执行性成本动因而言,一般认为程度越高越好,例如,应尽量加强和鼓励员工的全面参与,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而且就企业而言,执行性成本动因总结的越多,将越有助于企业的成本管理。

参考文献

1、《战略成本管理》 立信会计出版社 夏宽云 2000

2、《成本会计》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乐艳芬 2002

3、《战略管理》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张士玉 王滨有 张士巨集 2002

4、《企业战略成本管理研究》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陈珂 2001

5、《成本论》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林万祥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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