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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遗嘱继承制度研究现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18:17:22

唐朝遗嘱继承制度研究现状论文

唐代社会继承制度分为两部分:一是身份继承,二是财产继承。就其实质而言,前者是政治利益和荣誉的转移,后者是经济权力的转移。就转移的方式看,前者不可以分割,后者则可以分割。唐代的身份继承包括宗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分为两类: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这一部刑律之内。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代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典就是《唐六典》——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这部文献与《唐律疏议》一样,对后世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它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一部行政法典,它的编纂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不仅是唐文化的珍品,对唐朝政治的稳定、对唐朝国家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而且对后世各朝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深远影响,使我国古代封建行政体制能超乎寻常地、稳定地沿续千余年。《唐六典》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使得行政法典成为与封建刑律并行的两大基本体系,这不仅是我国封建立法史上的创举,是中国行政法制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在世界中世纪法律制度史上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的体现,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国策制定中是一位关键人物。他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较深刻和明智的认识。他强调要保持长治久安,就要实行开明统治,重视法律,刑法要宽平、简约,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手段。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经济、稳定局势、巩固统治秩序,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历来为后世各朝所称赞。 唐前期,以修定律令格式作为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到了唐后期,“编敕”成了唐后期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成为根据形势需要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唐后期的法制,既是唐前期法制的继续,又非前期法制的照搬。在唐后期,敕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仅跻身正式法典,而且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也远远超过律、令、格、式,而后者则大多成为具文。 综上所述,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长期居于世界法律发展过程的领先地位,并影响周边国家,成为东亚广大地区的主导性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制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形态,形成中华法系的特色,奠定了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

在夏朝,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到了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实行的是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商朝前期这一独特历史形态,曾被法国孟德斯鸠写入其名著《论法的精神》(见张雁深中译本下册第178页)。周代时,实行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吸收夏商身份继承制度的一些特点,又有所独创。王位嫡长子(即正妻所生长子)继承制在西周时期已经确立。由于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至于诸侯王公的身份继承,则是参照王位继承执行。有关财产方面的继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时期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即是说:西周时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紧接着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构建初期的继承制度。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开设慢慢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出来,有关的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如商鞅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秦朝建立以后,《秦律》中又将这些改革派的继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是奴隶制法中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依然保留下来了。然后,我们来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到了汉朝,在身份继承领域,嫡长子继承制度又得以加强。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朝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在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时的做法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汉代出现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该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三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这些表明了在财产继承上,汉朝法律较前又前进了一大步。到了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继承权,故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西晋是的晋武帝还专门下诏禁止乱嫡庶之位。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以免家庭内财产外流。到了唐代和五代时期,在继承制度方面,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身份继承的一种)与财产继承加以区别。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故在唐代宗祧继承似乎与百姓关系不大,而财产继承制是每家每户的大事。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汉代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若有遗嘱者,即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但如果出现“户绝”(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女子还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娶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但此时期的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到了宋朝,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外,还规定出嫁女(即已婚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没有出嫁女则按数额给出嫁亲姑姐妹侄女得一分。如寡妇招接脚夫(后夫),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即如寡妇改嫁到后夫家生活或其死亡,财产要没 为官府所有。宋朝法律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 (即继子)及赘婿(俗称上门女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做了规定。如规定遗腹子与已出生的亲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继承权。别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生父有血缘关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认其地位,允许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如果不入户籍,又无证据证明身份,其申请继承,官府不予受理;将“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即继子)称之为“义子”,义子不得随义父(即继父)之姓。如义父死,则归本宗,不享有义父财产所有权,但可以分得其母随带财物。赘婿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和男子应有的地位,更无权承继妻家财产。但如果“(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可分给赘婿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南宋时,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人的办法。这比唐代的规定更加灵活。绝户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这为明朝的“立嗣”制度的创建构建了基础。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收为官府所有。宋朝在唐朝“遗嘱处分”的基础上又有发展。例如立遗嘱人须有年龄限制,其次遗嘱以书面文字记载为有效,并且凡未经官印押(类似于现代的公证)的遗嘱,法律不予承认。同时,根据遗嘱“已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及满五年而诉无分违法者各不受理”,及“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这又有点像现在的诉讼时效制度。到了元朝,在继承问题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继承制的影响,主张蒙古人与色目人(西夏、回回)各依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与权位上的继承。同时承认寡妇与无子之家的女子享有继承权。但对汉族人的继承,也同样依照法律,采取嫡长子继承爵位和权位、财产诸子平分的方法。在室女与出嫁女也有继承权,但数额少于男子。金元时期对奸生子的法律态度较唐宋更加宽容,规定奸生子(即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四分之一,庶子(妾所生之子)的三分之一。最后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衰败时期的继承制度。到了明朝,在继承制度上,开始恪遵唐宋时留下的古代法固有传统,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但在继承的具体制度上也有变化发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上升。关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时的“绝户”制度。“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明朝法律规定,嗣子必须从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亲属中择立,且应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许乞养异姓为嗣,这一点与魏晋南北朝的做法相似。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为称为“应继”,但如“应继” 嗣子不尽孝道,不为所后者亲,立嗣者可告官别立。明代中叶法律又作较为灵活、自由的补充规定:“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立嗣者择立亲爱者为嗣,是为“择继”。 奸生子在唐朝被认为无继承权,宋代的规定有所松动,至金元,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明代则规定,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别无子而立嗣,奸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如无应继之人,奸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到了清朝,继承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又将身份继承分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二种。宗祧继承承袭明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办法(嫡长子-嫡长孙-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庶子-庶次孙)。前者无则立后者。违反该法定顺序,处杖80.如嫡庶子孙全无的家庭,则采取立继的方法确定继承人,这与南宋时的“绝户”制度极为相似。禁止立养子、义子为继承人,但允许独子一人享有同宗两家的继承权(独子承祧,俗称兼祧)。,不得随意接触。即使继承又养男儿,嗣子的身份仍不丧失。如果生身父母愿将出继子领回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撤销立嗣关系。如有嗣子不孝或与继亲相处不睦之情,允许废除立继关系重立嗣子。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在财产继承方面,清律不仅规定诸子均分财产的权利,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也有规定。亲生女只有在无男户的情况下,才有继承绝产的权利。这与唐代和南宋旧制相同。夫亡妻子无子而守孝者,才有继承丈夫份额财产的权利。这又与金元时期的制度相似。

唐朝赋税制度的研究现状论文

义最佳答案演变历程及相关意义1、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广大农民基本有田可耕,租庸调制是国家赋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唐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受到严重破坏,编户流失,赋税来源逐步枯竭,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已经无法实行。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令正式实施两税法,即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收税。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制,是我国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资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资产多者税重,资产少者税轻,使赋税负担相对合理,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2.“一条鞭法”的实施使赋税征收由实物税制转向货币税制 明初,税制仍沿用唐朝的“两税法”,即按土地、财产多少来确定纳税数额。这种赋税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背景下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是大量土地不断集中到地主手中;二是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明初的赋税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主要内容是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一概征银,使封建时代的实物税制转向了货币税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也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 3.“摊丁入亩”取消了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的人头税 “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实行的一次重大赋税制度的改革。首先是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其次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此后,中国人口数量急剧增长,人口数量的增长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提供了大批新生劳动力,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同点:①都收取银两,实行货币地租,推动商品经济发展;②都以土地为主要的收税依据,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松弛;③都因商品经济发展使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不足,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④都增加了国家收入、缓和了阶级矛盾。 总体认识及意义①从总体趋势看,税制改革大都围绕着税制的公平、简化方向进行;②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实质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调整;③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的松弛是历史发展和进步的必然结果;④用银两收税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反映;⑤随着王朝兴衰,赋税制度相应地一次又一次从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到“民力殚残”,直至王朝崩解;⑥历代赋役制度改革,总是将旧的苛捐杂税归并统一征收,以图减少加派之弊,但是改革后随着统治者贪欲的增长,又会生出新的名目以加派赋役,即每改革一次,农民的负担就反弹一次,加重一次,称之为“黄宗羲定律”。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论文答辩问题

法律分析: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一种继承方式,只有在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或所订立的遗嘱无效的情形下才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分配原则等进行遗产的继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没有关系,两者都属于继承的方式,只不过效力有区别,在有遗嘱的时候,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时候才按照法定继承,两者之间不存在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纠纷答辩状范本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_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且按照原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______年前的事情,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也有______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莫须有的欠款。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唐朝五京制度研究论文

唐朝末年,今东北、内蒙一带兴起了一个游牧民族——契丹。938年,契丹改国号为辽。有意思的是,辽国一共有五个都城,也就是所谓的“五京制”,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五京制。

一、上京临潢府

公元918年,耶律阿保机在契丹的发祥地临潢筑城,作为皇都。926年,又对之进行扩建,营造宫室。到了会同元年(938年),更名为上京临潢府。

临潢府是辽朝早期的政治中心。史书上对这一地方作了如下的描述:

“负山抱海,天险足以为固;地沃宜耕植,水草便畜牧。”

二、东京辽阳府

公元919年,辽国对辽东之辽阳故城进行重修,设立了东平郡。928年,契丹把所灭掉的渤海国人民迁往东平郡,升为南京。后来由于在幽州设立了南京,便又将这一南京改称为东京辽阳府。

三、南京析津府

936年,后晋石敬瑭将燕云十六州拱手献给契丹,契丹统治者对这一地区非常重视,因为幽蓟十六州地区是一个先进的农业区,它的农业、手工业和其他文化活动都比契丹本部地区发达。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他们决定把幽蓟十六州中的幽州升为南京,称幽州府。于是改皇都为上京,把原先的南京则改为了东京,又在南京幽州建立了相应的许多官职,视为腹地,俨然以大国的姿态出现在宋朝的北部边境之外。公元1012年,又改称析津府。

四、中京大定府

公元1007年,辽圣宗在所征服的奚王牙帐所在地,建立中京大定府,将不少汉人迁到中京附近,随后又将都城自临潢府迁到此处,这里便成为了辽朝后期的政治中心。

五、西京大同府

1044年,辽兴宗又升云州为西京大同府(今山西大同市)。由于这里是辽西南的要冲之地,于是规定“非亲王不得主之”。

辽国以五京为中心,分全国为五道,并以京号为道名,合称五京道。上京道的辖境大体相当于今天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全境,辽宁、吉林、黑龙江西部,内蒙古北部以及俄罗斯西伯利亚南部。

东京道的范围大体相当于今天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的东部,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乌苏里江以东到库页岛,还包括朝鲜东北部的一部分地区。

中京道的领域大体相当于今天内蒙古南部、辽宁西部和河北北部的地区。

五京制,指多个国家首都管理制度,五京制的渊源说法不一,最早有明确的记载为成书于945年的《旧唐书》,即757年所设置的唐朝形式上五京。渤海五京制首见于1044年修的《新唐书》,然而其具体设置年代缺载。五京制对后世首都建置制度上影响深远,前后历经唐(含渤海)、辽、金,自8世纪中叶起至13世纪,长达400多年。但据《战国策·燕策一》“孟轲谓齐宣王曰‘今伐燕,此文武之时,不可失也’王因令章子将五都之兵…………以伐燕”以及《齐策一》“齐车之良,五家之兵”等记载。战国时齐国也应该有过五都制。

唐朝的五京是中京长安,东京洛阳,西京凤翔,北京太原和南京成都,唐肃宗设立”五京制“之后,获得了更多大臣的支持,然后提高自己的统治地位。

这5座城市就是洛阳,长安,太原,成都,凤翔;这是因为如果设立五经制的话,能够加强管理。

继承法遗产研究论文范文

法律分析:立遗嘱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___,现住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立遗嘱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___,现住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立遗嘱人系夫妻关系,共有____女儿,大女儿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现住____,身份证号:____。

二女儿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现住____,身份证号:____。

鉴于立遗嘱人年事已高。

鉴于立遗嘱此时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自由表达意志。

鉴于立遗嘱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将来的全部(部分)遗产。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特立以下遗嘱:

一、关于本遗嘱

(一)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订立的;

(二)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三)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

(四)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两处房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五)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二、本遗嘱所涉遗产

(一)立遗嘱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了位于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

(二)立遗嘱人自愿将上述房屋赠与____,房屋过户也只能过户到____个人名下,____拥有此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后不能将此房屋卖掉。遇国家统一拆迁,如有还房条件,必须要还房。如果没有还房条件,赔偿金必须用于购房,且必须是____个人名下。

(三)须对____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取消____对本房屋的继承权,

三、其他:

(一)本遗嘱一式六份,由____各执一份。

(二)上述房屋按本遗嘱所列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

立遗嘱人:____

立遗嘱人:____

受益人签字认可本遗嘱及内容:____

见证人:____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培育民族精神目前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存在着对中国传统文化认知缺乏,兴趣不浓,传统文化意识淡薄的倾向,他们对中国传统的优秀文化如:传统美德、传统节日、文学名著、诗歌词赋、成语典故、毛笔字等没有兴趣,缺少教育,而对洋节日、洋快餐,日韩明星,流行音乐,网络游戏等倍加热门、推崇。众所周知,中小学生是国家的未来,这样的情况如任其发展下去,将导致文化断层、精神缺氧、社会道德缺失,后果非常严重。国家充分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适时制定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对在中小学生中加强中国传统文化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指出:中小学各学科课程要融入更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如在学校开设书法、绘画、传统工艺等课程,适当增加传统经典范文、诗词的比重等。那么,如何加强中小学生的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开设传统文化教育课。按照《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纲要》的要求,在中小学生中开设传统文化教育课,将传统文化教育做为学生必修课程,纳入学校教学的重要内容。通过教育,使学生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历史,学习传统文化知识,领悟传统文化精华,弘扬传统美德,激励传统民族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学生。2、加强教师队伍培养。传统文化教育质量取决于教师水平。由于多年忽视传统文化教育及教师队伍建设,目前教师的自身文化素质和教学水平难以承担传统文化教学任务,因此搞好传统文化课教学,必须从培训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入手。通过培养训练,形成一支熟悉中国传统文化历史,熟悉传统文化教材,熟悉教学方法,有独立教学能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3、加强中国传统文化教材的编制。要集中人才,结合我地区特点,编写中小学传统文化教材,并不断加工修改、提高教材质量。为中小学生的传统文化教育提供好的素材。4、发挥我地区传统文化教育基地作用。我们这里有许多著名的传统文化教育资源。要充分利用本地的博物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文化大家及爱国人士的故居等教育场所,带领广大中小学生定期学习参观,并以此开展形式多样的传统文化教育活动。5、营造中国传统文化的舆论环境。弘扬中国传统文化要有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在学校及社会上的各种社会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图片、宣传画等载体,展示中国传统文化;通过设专栏、办专刊、学校广播站等载体,介绍中国传统文化;要开展以弘扬传统文化为题材的校园、社区等文娱活动,宣传中国传统文化。为中小学生学习接受传统文化、学习传统文化、发扬传统文化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中国传统文化内容丰富,博大精深。而我们在学校中最需要继承的是什么呢?那就是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精神是从中国传统文化抽象整合出来的价值体系的精华,在具体操作时,应把继承学会做人、学会学习的传统作为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因为学会做人、学会学习是现代人必须具备的两种基本素质,这两种基本素质是一个人不断成长发展和弘扬民族精神的基础,因此,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应该首先继承学会做人、学会学习的优良传统。1、学会做人学会做人既是学生成长的基础与保证,也是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中国传统文化关于学会做人的内涵十分丰富,涉及到人的理想信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具体表现为爱国、自尊、尊敬、知礼、遵规、反省、改过,诚信、持节、厚仁、贵和、求新等。我们要使我们的学生做到:(1)学做一个爱国的人。爱国就是对祖国的热爱,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2)学做一个既自尊又尊敬人的人。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一个人要自尊、知耻,这是做人的底线之一。(3)学做一个知礼、遵规的人。中国传统文化历来非常重视知礼和遵规。(4)学做一个反省、改过的人。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大力倡导的一种道德修养,就是一个人要不断地反省和改正过失或错误。(5)学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诚信是中国传统文化推崇的一种人格境界,是一种个人修养,也是一种道德行为。(6)学做一个持节的人。持节就是保持气节,具体指志气和节操,是一种高尚的人格品质。(7)学做一个勇于创新、奋发向上的人。求新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求新就是要与时俱进。没有求新,社会就不能发展,人类就不会进步。(8)学做一个务实践行的人。中国传统文化提倡讲究实际、崇尚实干的精神,注重“言行一致”,“身体力行”,“以身作则”。2、学会学习学习是学生的基本任务,学生最重要的学习是学会学习。我国自古以来就重视教导学生学会学习。中国传统文化有关直接或间接教导学生学习的论述,涉及到学生学习的立志、自强、惜时、毅力、好学、善学、求索、实践等各个方面。在学会学习方面,我们要使我们的学生做到:(1)学会立志,做一个有志向的学习者。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就很重视人生志向的确立。(2)学会自强,做一个自强不息的学习者。自强即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努力进取,昂扬向上。(3)学会惜时,做一个有效利用时间的人。中国传统文化对珍惜年华、时间的论述是形象动人的。(4)学会勤学,做一个好学的人。中国传统文化大力赞扬勤奋学习的人,极力提倡好学的品质,关于勤学,好学的论述和故事是很多的,也是很感人的。(5)学会方法,做一个善学的人。善学是指能采取正确的学习方法,掌握学习的规律,多方面高效率的学习。(6)学会求索,做一个不断探究实践的人。除了向书本学习、向他人学习之外,还要不断地向实践学习,去实践,去探索。 这一看就不想是你写的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一、我国民族精神的形成过程、内涵和基本作用1.形成过程:在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在改造生存环境、抵御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推翻反动统治和建设祖国的奋斗中,逐步形成了伟大的民族精神。2.内涵: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3.基本作用: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强大精神力量;民族精神是我们民族的灵魂,是我们极其宝贵的精神财富;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力的核心,具有对内凝聚和动员民族力量,对外展示民族形象的重要功能。有没有高昂的民族精神,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二、民族精神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表现民族精神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在战争年代,“井岗山精神”、“抗战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等都是民族精神的表现。在当代,民族精神得到了发扬光大。“铁人精神”、“两弹一星精神”、“抗洪精神”、“抗非典精神”、“载人航天精神”、“青藏铁路精神”等,展现了中华民族坚强的脊梁和不可战胜的雄姿,成为新时期弘扬民族精神的旗帜。三、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意义民族精神的弘扬和培育关系到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1.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力的核心,具有对内凝聚和动员民族力量,对外展示民族形象的重要功能。有没有高昂的民族精神,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2.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只有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才能集中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保持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披荆斩棘战胜各种艰难险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3.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只有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才能发扬我国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有效抵制腐朽文化的入侵,吸纳现代文明成果,促进民族文化的创新和进步。四、我们应如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1.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需要发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作用;需要充分挖掘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遗产,汲取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需要博采各民族之长,汲取世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的营养;需要坚持不懈地在全体民众中开展民族精神的教育;需要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2.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需要青少年自觉履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为振兴中华而努力学习;自尊、自立、自强,确立符合时代潮流的理想和奋斗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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