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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04:25:42

票据丧失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挂失止付、公示催付和诉讼三种补救方法【法律分析】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导致失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法律为了保护有关权利人的利益,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均作出规定,失票人可以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直接起诉。一、挂失止付: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二、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失票人还须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三、直接起诉:由于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票据丧失后,若失票人知道票据在某人手中,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票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包括一下方式: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3、普通诉讼。票据的特性如下: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法修改若干问题探析 (二)增加对电子签名合法性及是否可代理问题的规定 1.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由于电子商业汇票采用电子方式,故其以电子方式的签字不可能为《票据法》第7条规定的本名。[14]当然,依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其虽不是本名,但我们可以认可其具有合法性。但现在只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这一行政规章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可,其法律位阶较低,故建议票据法对此进行规定。 2.关于电子签名的可代理问题。《票据法》第5条规定了票据代理,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13条则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代理电子签名。关于其应否进行特殊性规定,应综合考量代理是否符合可靠性原则、明确审查授权文书主体、验证程序、是否需要配套措施、对于第三人是否有效等因素进行确定。建议《票据法》第5条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签名的可代理性进行明确规定。 3.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真实性审核义务主体的确定以及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存在接入行这一主体。在纸质汇票情形下,承兑人负有审核票据真实性的责任,但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该审核责任是否转移给接入行,错付责任如何确认,需要票据法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进行特别规定。 4.关于电子商业汇票以及影像支票质权设定上的特别规定。正如前文所述,《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电子票据是否属于没有权利凭证的票据,如何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确定电子票据质权有效设立的方式需要进行明确规定。 5.关于对于电子形式下的禁止转让票据和禁止转让背书票据商业汇票的可背书性应否作出特别规定进行明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不允许对上述票据进行“继续背书”。而《票据法》以及《票据若干规定》均未作出禁止背书的规定,只是对于背书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从票据法理而言,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流通主要采取背书方式。但为减轻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法律规定了背书的可禁止性。对于禁止转让票据而言,该票据丧失了可背书性,不再发生票据背书转让的权利转移效力、资格授予效力及权利担保效力。但对于禁止转让背书票据而言,背书行为并非完全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只是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如规定不允许“继续背书”是否与《票据法》以及《票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如何平衡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与票据的流通性之间的关系,需予明确。 6.关于承兑人开户行有权代为应答和代为签章规定是否具有合法性,应予明确。《支付结算办法》第89条规定,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此为承兑人开户行有权代为应答制度。该权利来源值得深入研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根据上述规定,也规定了承兑人开户行有权代为应答和代为签章。我国《票据法》中并无关于代为应答的规定,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均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行政规章,其效力层次不够。而该规定,在债务人有多笔债务的情形下,是否与关于受偿顺位的规定或者约定相矛盾,需值考虑。此外,代为签章应有当事人授权,在无当事人授权的情形下,只是依据作为行政规章的该办法规定代为签章,权利来源是否合法,也值研究。 7.对支票影印系统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予明确,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中进行特别规定。例如,应明确对影像与留存实物的符合与否承担审慎审核义务的主体,进而明确在两者不符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形式。 七、对《票据法》第86条的规定进行完善 (一)明确未补记前的支票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86条对补充前的空白支票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即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我国《支付结算办法》将”不得使用”解释为还包括不得转让的意思。而《票据若干规定》第45条规定: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只规定补充完全的空白授权票据不能行使权利,而未明确否定在补充前空白支票的流通性。我们认为,依据票据法理,空白支票具有流通性,只是在补充权行使前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凡是规定空白票据的国家,其立法均承认空白支票的流通性,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115条规定,在签发时其内容显示意图成为票据的文件,在任何必要部分仍未记载完全时就已签名的,在补填记载完全之前,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在补填完全之后,得依完全票据行使票据权利。综上,建议《票据法》对补充前的空白支票的效力是否包含不得转让的内容进行明确界定,以防发生争议。 (二)对补充权行使后的法律效力以及超出补充权范围对善意的持票人的保护等问题进行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86条对上述问题没有规定,仅是在《票据若干规定》第68条进行了规定。建议借鉴国际公约及其他立法例予以完善。如,《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条规定,支票于发票时欠缺应记载事项,经补充记载完成,而其补充不符合原协议时,付款人不得以此未遵守协议之事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支票者不在此限。 注释: [1]法理学分类中的狭义上的法律。 [2]曹守晔、王小能:“统一办案标准,维护金融安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下)”,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28日第3版。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4页。 [4]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救济方法:(一)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挂失的票据不予付款,防止票据款项被人领取(包括善意第三人),以保护失票人权利的票据丧失救济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生效的《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法律出于对付款人利益保护、避免由付款人承担失票风险的考虑,限制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是合乎法律精神的。(二)公示催告:所谓公示催告,既是一种法律程序,又是一种法律制度。从前一种意义上讲,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的这样一种程序;从后一种意义上讲,则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三)普通诉讼程序:即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上所载的金额。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对票据权利归属做出判决,认定申请人是否为所失票据的合法权利人。我国票据法没有对该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研究小论文

票据丧失之后的补救措施是向付款人挂失止付,向法院申请公告催告向法院提起股东诉讼,是票人提供担保后,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通过进行这方面的查询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

票据丧失,指在票据期限届满后,由于某些原因(如自然灾害等),致使票据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其发生的原因包括票据承兑人、承兑汇票持有人的过错、被背书人的过错、前手的过错、付款人的过错、其他票据人的过错等,都可能造成票据丧失。

汇票丧失分为有无背书不具有票据效力和无有无背书有效三种情形,无背书不具有票据效力是指汇票没有记载出票人名称,但出票人与被背书人在票据权利和义务上均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有无背书可能丧失汇票与失去汇票存在着直接联系,无背书可能丧失支票与丧失本票具有实质上的联系,只有经过记载失当事项后才可以失去该张票据。无背书可能消失或不能付款是指未载明付款日期和付款条件的汇票发生被拒绝支付或者丧失付款请求权的情况。

票据丧失,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果债务人不能给付,有权直接请求其后手进行付款。后手付款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前手付款人可以要求其后手对其追索。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手不履行义务的后手,有权向持票人要求付款。

票据上的其他权利人,就是除出票人以外的人,这又分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请求权,其区别在于请求权人请求支付,请求权人先拒绝付款,之后请求得到清偿;或者不愿意支付,但是又需要对方接受付款,则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请求权。虽然在票据丧失时,承兑人和被背书人都没有责任,但是在不能向付款人或者被背书人请求支付时,仍然有补救的机会。补救的条件可以是票据金额上的赔偿(除丧失中所记载的外)和损失数额中较大数字(如确定金额为1000万元)。

如果请求权人和被背书人都是不付之诉诉讼上的当事人,只能向向自己索赔的汇票上其他权利人请求支付,但是这种请求权具有一定的限制。这也是票据法规定票据被转让后还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权利人仍然主张支付票据金额所应负的责任。向这两个其他权利人提出这些赔偿要求时需要说明被失票据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时效内。

恢复票据状态的方法,既可以恢复出票人的原票据权利,又可以恢复票据状态下所得到的票据。这与前两种情形的规定不同,后者可以要求恢复票据状态,而前者则没有要求。在恢复票据状态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根据票据上记载的日期或内容在票据上作出签章后向出票人支付款项。因此,只有在票据被背书无效时方可恢复该票据的状态。恢复票据状态的费用也较高。一般情况下,如果票据没有记载日期或内容但被背书成立时票据状态就已经恢复,则恢复票据状态需支付大量金钱。

内容概要: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在违反自己意思之状态下丧失票据之占有,它是以违反票据权利人意思的状态和票据占有丧失的状态二者为要件的。票据丧失是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非正常的状态,它严重损害了原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影响了票据的流通性这一最为重要的根本属性。当前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三种方法。本文在研究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指明我国目前票据丧失救济的规定存在的缺陷,结合国外有关票据丧失救济的立法经验提出笔者的一些见解,以期阐明票据丧失救济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关键词:票据丧失 权利救济 救济之完善在有价证券这个庞大的体系中,票据是很有特色的一种,学者多称之为完全的有价证券。①之所以称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是说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密不可分,权利的产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必要,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②票据是所载权利的物质载体,票据权利则表现了票据的实质内容。如果持票人不慎丧失所持票据,则行使票据权利就失去了载体和依据。为了补救失票人的权利,同时也为了保障票据的正常流通,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规定来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一、何谓票据丧失票据之丧失,指票据权利人在违反自己意思之状态下丧失票据占有。③这一概念包含这样两个构成要素:票据的丧失是违反票据权利人本身意思的,票据权利人已丧失票据之占有。对这两个构成要件分述如下:(1)违反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指票据权利人本身没有丧失票据权利的意思而票据事实上丧失。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票据权利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丧失票据占有,如遗失,被盗:票据权利人有意识但无力抗拒情形下丧失票据之占有,如强夺,抢劫。(2)丧失占有:占有,指事实上占有、控制票据之状态。事实上占有、控制票据的状态,包括票据权利人自己支配票据以及排除他人支配票据,同时时间上必须具有连续性。丧失占有,即票据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和控制,包括丧失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情形。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况。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的灭失,是指票据的物质形态发生根本性变化,从外观上已不再表现为一张完整的票据;相对丧失又称为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的物质形态没有改变,只是脱离了持票人占有。在绝对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较易通过法定措施补救自己的票据权利,对绝对丧失票据的救济不是通常所讨论的票据丧失之救济。权利救济中的票据丧失一般是指票据的相对丧失。票据的丧失是票据流通过程中常见的情形,不能简单地把责任归咎于票据权利人,很多情况下即使票据权利人尽了保护自己所占有的票据的最大注意,也不能完全避免票据的丧失。如果把票据丧失的风险责任单纯地由票据权利人承受,无疑将降低票据在票据使用人心目中的价值,极大地损害票据流通性。显而易见,当票据当事人在取得票据后还要担心若票据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丧失后仍要由自己承担票据丧失的风险时,票据当事人将会尽量排斥对票据的使用,以保证利益不受损失。因此,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这一至关重要的根本属性,必须在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对其进行救济,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二、现行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及其不足在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二是失票人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前种方法,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后种方法。④但是由于各国之间对此规定差异太大,目前国际上尚无对此的统一规定。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救济方法:(一)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挂失的票据不予付款,防止票据款项被人领取(包括善意第三人),以保护失票人权利的票据丧失救济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生效的《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法律出于对付款人利益保护、避免由付款人承担失票风险的考虑,限制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是合乎法律精神的。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我国票据法第15条只规定失票人可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因此,对于失票人应当从宽理解,不应以票据权利人为限,丧失票据占有的权利人、义务人或者票据关系人均有权提起挂失止付。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暂停票据付款,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在法定的期间内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前已付款的除外。结合《票据法》和《止付结算办法》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暂停止付,在这3日时间内,如果付款人收到了失票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则可以使止付的效力延长到12日。之后如果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应当继续维持下去,直至法院对票据权利作出判决。由此可见,挂失止付只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挂失止付并未对票据权利加以确认,失票人若想恢复自身的票据权利必须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或者诉讼程序。另外,挂失止付程序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二)公示催告:所谓公示催告,既是一种法律程序,又是一种法律制度。从前一种意义上讲,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的这样一种程序;从后一种意义上讲,则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⑤进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合法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可以随时申请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则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有权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包括票据上所记载的收款人以及能够以背书连续来证明自己为票据合法权利人的被背书人。同时还应当允许出票人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在票据遗失后,已经知道现实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则不能成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返还票据的诉讼。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向票据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至少为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提出相关的票据权利主张时,法院就应当立即裁定终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做出前,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也应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此后,申请人与权利申报人就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双方有关票据权利归属的纠纷。公示催告期满,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的票据,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依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

挂失止付、公示催付和诉讼三种补救方法【法律分析】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导致失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法律为了保护有关权利人的利益,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均作出规定,失票人可以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直接起诉。一、挂失止付: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二、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失票人还须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三、直接起诉:由于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票据丧失后,若失票人知道票据在某人手中,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票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论继承权丧失制度毕业论文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销毁遗嘱的严重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后其不会丧失继承权。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继承权丧失制度既影响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本身的利益,还关系其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基于继承权丧失的重要性,近代各国民法都对继承权的丧失作出特别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但学界,实务界普遍认为该条规定得不够完整,继承权丧失的范围规定得过窄。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增加故意伤害被继承人和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还有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可以概括在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事由中,不必另行规定,而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应当规定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以回应现实需要。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严重情形,作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一,并对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的情形,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作出规定,对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继承权作为一种人身性权利,是不可以赠送的。遗产继承权,即继承人依法或者被继承人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拥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遗产继承权属于一种期得权利。因为是期得权利,所以,继承权在期得的条件还没有实现时,且没有实现其权益前,不能把此项权利给转让出去,除非放弃该权利,其对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处分的权利。,而赠与是赠与人把其所拥有的财产,免费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其实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针对的对象不是非财产权利,而是财产权利。所以,可以放弃继承权,让别人来继承,或者是继承了之后,再进行相关的赠与手续。,遗产继承的流程如下:,(一)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二)做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三)遗产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四)遗产分割: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五)债务的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没那么具体,你说的那种情况民法典没说那么具体,但是你说的的情况是可以的。什么意思,就是继承人把所立遗嘱烧毁,被继承人原谅了他,他有没有继承权被继承人说了算。

票据承兑业务会计制度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仅可以使银行优化资产配置,增加利润,还可以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起到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近一段时期以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社会经济领域得以广泛推行。为了降低票据风险的发生,保护银行资金安全,为此,要从引起风险产生的源头抓起,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有效规避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才能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作担保,在收取一定手续费的基础上,对客户履行特定票据的义务。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银行承兑,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机,同时也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难题。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地出现,不仅可以为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还可以为商业银行增加存款,调节信贷规模起到重要作用。近些年,伴随着票据业务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日益加大。这其中有来自于外部的客观原因,也有来自于银行的自身原因,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因: (一)来自于企业方面的原因 1、某些企业因经营困难,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而又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所需资金,便与其他企业相互串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欺银行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又通过串通企业进行票据贴现,套取银行资金。 2、某些企业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于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承兑汇票到期后无力支付票款。或由于信用观念淡薄,不讲信誉或故意拖延付款,致使银行垫资。由于以上原因,在票据申请人到期不能按时支付票款时,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则必须无条件履行付款的义务,从而使银行出现了巨大的资金损失,带来了经营风险。 (二)来自于银行自身的原因 1、伴随着银行运作的商业化,区域性银行的进入,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展。同业竞争日益加剧,趋于白热化。某些银行出于对利润的追求,为完成下达的各种考核指标,而放松对申请企业的信誉度、财务状况、购销合同真实性的审查,降低标准,以致留下风险隐患。 2、在签发承兑汇票过程中,不严格按照制度办理,在没有授权或违规越权、超过授信额度的情况下违规签发而导致的风险。 3、在具体办理业务中,由于某些会计人员固有章不循及由于自身业务素质差,缺乏责任心而出现差错,或对“克隆”票据未能及时发现而导致风险的产生。 4、某些银行员工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弃法律法规与不顾,利用所掌握的业务知识及办理权限,进行内外勾结,合伙银行资金。这种行为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是最大的,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二、为了防范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票据市场建设 1、制定和完善《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规程明细化。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相应票据业务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制约。 2、逐步建立制度健全、业务规范、风险控制完善的票据业务中心,进一步完善票据市场的服务功能,促进票据业务竞争的良性化,从而降低票据市场风险。 (二)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员工业务技能培训 1、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倡防腐倡廉,防范道德风险, 论文网。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2、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是每名员工及时掌握新业务知识。通过组织业务研讨、技能竞赛,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水平,使签别真假银行承兑汇票的能力加强。员工在办理承兑、贴现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会计操作规程办理,认真审查票面要素,核对汇票签章,并通过人行支付系统,及时进行承兑汇票的跨行查询,最大限度降低承兑汇票风险,防止银行资金蒙受损失。 (三)加强对企业的审查力度,防范风险 了解掌握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原因,严格审查企业的资信等级,财务状况。必须坚持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防企业间相互串通,取银行资金。对AAA级企业必须在审定的授信额度内签发,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必须采取交纳100%保证金或要求单位提供抵押担保制度,不得因人情关系随意降低标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 企业销售产品时可以采取现销和赊销两种基本方式,虽然赊销在强化企 业市场竞争能力、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和节约存货资金占用方面有着其他结算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相对现销而言,赊销必然导致企业持有大量的应收账款,由于应计现金流入量和实际现金流入量在时间上不一致,就可以发生相应的机会成本、坏账成本以及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从而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正常经营。因此,如何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论题。 一、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现状 “三角债”被许多经济学家称为有“中国特色”的词汇和现象,在20世纪90年代,企业“三角债”问题曾在中国业界肆虐一时,拖垮了一批企业。当时,企业“赖账”成风,而且谁赖账越多,谁就受益最大,以至于在文艺界出现了“黄世仁求杨白劳还债”的小品,辛辣地讽刺了当时社会的信用状况。面对存在的问题,国家下大力气整治过,朱总理就曾在1996年提出了5个部门4类商品 (电力、冶金、煤炭、石油等)领域开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目的是为了解决这些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而“三角债”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应收账款的管理现状又是如何呢? 1.应收账款净额居高不下,企业缺乏管理力度。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结果显示,企业间的“三角债”规模在2000年年末已累积至万多亿元,其中超过3个月的拖欠已达万亿元;截止到2002年6月末,企业应收账款净额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增幅比5月份提高了个百分点。另外,国内一些企业日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只限于数量方面,而对其账龄、应收账款成本、客户信用等级等资料不予计算分析,使得账龄超过3、4年的应收账款大有所在。在其他国家看来早可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而我国的一些企业却一直是放在“应收账款”项目下而不是“坏账”项目下,因为这样一来就不会影响企业领导的业绩,并使之有一种“企业经营不错啊,坏账也不太多”的自欺欺人的想法,下任领导也不追讨,也怕损害自己的业绩,于是坏账越来越多,账龄也越来越长,最终企业垮了。如此种种,就是“三角债”仍然作祟的直接反映,同时也表明中国市场仍不成熟而且有关机制有待完善。 2.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差距较大。我国企业平均坏账率是5%~10%,账款拖欠期平均是90多天,而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平均坏账率是,账款拖欠期平均是7天,相差10多倍。与此同时,美国企业的赊销比例高达90%以上,而我国只有20%,如此大的差距,要想竞争,尤其是要在国际市场参与竞争,能行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时代已经过去,谁不学会赊销,谁就会被淘汰,因此我们国家的企业必须学会赊销、学好赊销,争取在赢得客户的同时又能将应收账款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合理的范围内,以迎接国际国内市场的挑战。 二、我国企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及产品的竞争力不足 不论是高科技产品还是一般工业品,当前几乎都是买方市场,而一些企业在规模、技术、成本的某一方面不具备优势,失去了与其它企业抗衡的能力,导致其市场占有份额很小,而其生产能力却大于其生产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供大于求的局面,造成产品积压。为了解决产品积压问题,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又不得不作出了相应的让步,如产品试用期久一些、货款回款期长一些等等,使产品的应收账款从量上和时间上都增加了,随之企业应收账款多、回收不顺畅、资金短缺等等问题就接踵而来。 (二)忽视信用管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长达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上只有一种信用,那就是国家信用。工厂生产什么、销售什么、往来资金如何结算等事项都是由中央计划者统一安排,交易双方都是属国家所有,企业根本不需要担心大量应收账款是否能及时收回以及账款囤积造成的后果。然而,经过了20多年的改革和开放,我国已基本步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经济,“信用为本”,但由于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法制基础也比较薄弱,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使得我国信用短缺现象大量存在,如企业间的资金拖欠、三角债、坑蒙拐、呆账坏账等层出不穷,就连被称为“经济警察”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失信和造假,而企业经营者对于社会上出现的信用短缺现象孰视无睹,在销售上仍存在着侥幸心理,未对客户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就急于想和对方成交,这样做虽然账面上的销售额有所攀升,但企业反而不会多赚钱,为什么?因为企业忽视了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所带来的风险。试想想,假设一个企业平均税前利润是5%,如果他有10万元的货款因为管理不善等原因而成为了坏账的话,为了弥补损失,需增加多少销售额才能弥补亏损呢?答案是200万元。在利润率较低的今天,别说是坏账这个无底洞,就连货款拖延造成的资金成本,也同样能吞噬掉企业几个月的利润。例如去年北京中关村仪科慧光公司倒闭案就很能够说明问题。仪科慧光公司的财务状况非常糟糕,一直是负债经营,而且为了营业额看好不惜高价进货,低价销售,窟窿越来越大。从信用管理角度来看,这是一家“高风险”公司,不能与其做生意,更不能赊销了,可是包括联想、方正、紫光等上百家公司把货物赊销给仪科慧光公司,竟然没有一家公司认真、定期考核他的信用状况。结果,仪科慧光公司倒闭了,拖欠货款三千多万元,使这上百家公司蒙受巨大损失。 (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1.基础工作不健全。合同之所以成为控制经营风险的手段之一,就在于它依照合同法以文字的形式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因为如此,对合同的管理就应该更加慎重、更加完善,但往往在每笔逾期应收账款的后面就缺少了完善有效的合同协议,更有甚者,竟信奉口头上所谓的“君子协定”、“一诺值千金”,一旦因账款收不回而对簿公堂的时候,又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哑巴吃黄莲”。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上半年,我国合同违法案件共有5338起,涉案金额达到亿元。 2.考核制度不合理,约束机制不健全。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实行销售人员工资总额与销售额挂钩的做法,在业绩考核当中,企业只注重销售额,片面追求账面上的高利润额;销售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只关心销售任务的完成,采取赊销手段强销商品,使应收账款大幅度上升。对于这部分应收账款,企业既未要求经销人员全权负责追款,又未明确规定监督账款回收的部门,从而造成高销售额、低经济效益的局面。 3.内部会计控制不严。《企业财务准则》中明确规定:各种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经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冲减坏账准备金;未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在实际工作当中,并非都严格按照准则办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发生的应收账款不及时清算,形成账外债权。有些国有企业的账外债权竟然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而这类问题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又不易被发现,当人事发生调动时,很容易造成资产流失,同时也为经济犯罪提供方便。(2)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不力。相关人员态度消极,一些企业甚至连催收部门都没有明确,使得应收账款被拖欠时期超长,收回可能性减小。(3)长期不对账。(4)不按规定确定坏账损失。某些企业为满足一时间的业绩漂亮,将应收账款长期挂在账上,不愿将无望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这种现象在上市公司的报表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如ST重机的2000年度亏损,其主要原因是天津造船厂所欠货款5022万元因破产无法归还,形成坏账损失,造成管理费用高达万元。早已明知天津造船厂欠款难以收回的ST重机,并没有在1999年年报和2000年中报中作相应披露,最终令他的投资者感到失望,从而对自身企业的信誉造成不利影响。 三、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措施 要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笔者认为,提高产品竞争力、注重客户资信调查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力度是关键。 (一)提高产品竞争力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首先必须加强市场调研,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发挥自身优势,生产适销对路、科学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一改往日在销售中的被动地位,变被动为主动,企业可以有目的地选择订单,也就是选择客户,以减少资金在应收账款上的占用,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做好资信调查,制定合理信用政策 1.设置独立的资信管理部门 在我国的一些大型企业中,有的已设立了清欠办公室,对已产生的拖欠进行追讨,不过这是一种被动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防患于未然才是更有效、更主动的一种措施。在发达国家,一般企业均设有信用管理部,或者设有信用管理经理一职。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经验,我们国家的企业也需要设置相对独立的资信管理部门或配备自己专职的信用管理人员。由于信用管理这门知识对信用管理人员要求非常高,须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实践能力和工作经历也必须出色,而我国在信用管理方面的人才相当溃乏,所以企业要想尽快建立自己的资信管理制度和部门,就必须借助于外力,在这一点上可以完全借鉴西方企业的发展模式。当时西方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时候,通行的做法是聘请一家专业信用管理机构来对企业进行全面指导或帮助企业做一些实际工作,这样企业既省时省力,又不会走弯路走错路,同时又节约了成本。 根据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作为资信管理部门,应成为企业中一个独立于销售部门、在总经理或董事长直接领导下的中级管理部门,该部门或人员的主要职能是对客户的信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管理,具体体现在:赊销前考察客户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赊销以及赊销额度的多少、期限的长短;赊销后对应收账款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日常的管理,协助并监督销售人员的催收工作;对逾期的应收账款分清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力求达到销售最优化和将坏账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2.未雨绸缪,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作出赊销决策 企业在赊销前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就是要解决几个问题;(1)能否和该客户进行商品交易;(2)做多大量,每次信用额控制在多少为宜;(3)采用什么样的交易方式、付款期限和保障措施。 一般说来,客户的资信程度通常取决于5个方面,即客户的品德、能力、资本、担保和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5C”系统,这五个方面的信用资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取得: ①财务报表。这是信用分析最理想的信息来源之一,但需注意报表的真实性,最好是取得近期经过审计后的财务报表。通过计算一些比率,特别是对资产的流动性和准时付款能力的比率进行分析,来评价企业能力、资本、条件的好坏,以利于企业提高应收账款投资的决策效果。 ②信用评级报告或向有关国家机构核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媒体定时都会向社会公布一些客户的信用等级资料,可以从相关报刊资料中进行搜集,也可向客户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企业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开户银行的信用部门咨询,了解该企业的资金注册情况、生产经营的历史、现状与趋势、销货与盈利能力、税金缴纳情况等,看有无不良历史记录来评价企业的品德等。 ③商业交往信息。企业的每一客户都会同时拥有多个供货单位,所以企业可以通过与同一客户有关的各供货企业交换信用资料,如往来时期的长短、提供的信用条件以及客户支付货款的及时程度。 对上述信息进行信用综合分析后,企业就可以对客户的信用情况作出判断,并建立客户档案,除客户的基本资料如姓名、电话、住址等以外,还需着重记录客户的财务状况、资本实力以及历史往来记录等,并对每一客户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等级可分为A、B、C三等,A级为规模较大、历史往来记录较好或盈利能力和短期偿债能力较好的企业;B级为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一般,有一定资产作抵押,在以往交易中经催收能结清货款的企业;C为信誉差、财务状况差、又无资产抵押的企业。但需注意的是,信用等级并非一成不变,最好能每年作一次全面审核,以便于能与客户的最新变化保持一致。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企业在销售时就要采取不同的销售策略及结算方式,A、B类客户都可采取赊销方式,只不过是在赊销额和期限上有所区别,赊销额度的确定可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客户营运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或客户清算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在信用期限的确定上,企业可根据行业惯例进行,或者是采用边际收益法和净现值流量法来确定合理的信用期限,但一定要以增加的收入大于相应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坏账损失成本为标准。对于C类客户,一律采用现款交易或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决不能为了单纯地提高销售额而去迁就客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一般地,企业在规定信用期限的同时,往往会附有现金折扣条件,即客户若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话,可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无非是希望客户能尽早支付货款,但要注意把握好度,即提供折扣应以取得的收益大于现金折扣的成本为宜。 (三)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1.建立赊销申报制度。企业财务部门或信用部门要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不能只从销售人员口中了解情况,应当建立健全赊销申报制度,严格控制应收账款的发生。如客户要求延期付款时,销售部门经办人员就须填制赊销申报单(一式多联)报信用部门审核,在申报单上除了要列明对方单位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基本内容外,须重点标明要求赊销金额、赊销期限、有无担保等,信用部门在对客户资信情况调查后,作出赊销决策,在赊销申报单上签署意见,并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列账。应收账款列账后,申报部门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就成了该笔款项的责任人,并在信用部门的配合、监督下对款项的回收负全责。 2.注重合同管理。企业除现金收入之外的供货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当销售部门收到经信用部门和企业法定代表审核签字后的赊销申报单后,根据审批意见并与客户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的要素必须齐全而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特别是付款形式、账期和延期付款的具体违约责任都应清楚、准确,最好是能够采用统一的合同范本。另外,销售部门还要将合同影印几份,经有关部门或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分别交信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利于其对销售合同的执行、跟踪、检查起监督和预警作用。 3.建立应收账款清收责任制。企业要针对应收账款管理中经常出现的状况,以制度的形式将债权责任明确下来,以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主要内容应包括:(1)明确划分责任范围,对公司全部的客户的欠款尽可能地落实到个人;(2)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未完全收回之前,责任人不得调离企业;(3)明确规定各人的职权范围,对超限额赊销或未经审批赊销的应予以处罚,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4)明确规定隐瞒、变更应收账款事项应负的各种责任;(5)明确规定由于信用部门人员徇私舞弊,调查不实而产生坏账应负的责任;(6)明确规定责任的监督部门,防止责任管理流于形式。当然,对于企业内部管理来说,责、权、利是不可分的,应收账款的清收与责任人的经济利益要挂钩,目标要具体、奖罚要有力,要制订严格的资金回笼考核制度,以实际收到货款数作为赊销申报人的考核目标,这样就可使销售人员明确风险意识,加强货款的回收。 4.做好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加强催收力度。首先,企业财务部门应按赊销客户名称进行明细核算,定期统计客户的赊销金额、账龄及增减变动情况,信用部门也要经常计算账款回收期、账龄结构、逾期账款率、坏账率等指标,并将结果反馈给企业主管领导,为评估、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信用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也能了解赊销总情况。其次,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客户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应由双方供销当事人和财务人员确认无误并签章,作为有效的对账依据,如发生差错应及时处理。对于逾期拖欠的应收账款应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账龄分析,并加紧催收,因为账款最忌讳不及时追讨,据美国收账者协会统计,超过半年的账款回收成功率为,超过1年的账款回收成功率为,超过2年的账款只有可以收回。最后,信用管理部门在账龄分析表的基础上,经过追踪、核查,进一步将逾期应收账款按风险程度分为A,B、C三类。把属于客户有能力偿还,但恶意拖欠不还的划分为A类;因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等临时性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前景而不能及时偿还的划为B类;因天灾人祸、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而导致经营极度困难且扭亏为盈无望的划归为C类。对于不同类别的应收账款应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催收。对于A类拖欠,应及时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策略,如借助有权威的第三者进行调解,由仲裁机关仲裁解决等;对于B类拖欠,可以采取物资串换、以物抵债、债转股或要求客户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如重新签订协议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但须加收一定的逾期补偿等,协助客户渡过难关;对于C类拖欠,是延期还是让利给对方,宁可少收一点而尽早回笼资金,了结该笔欠款,须经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权衡再作处理。在催收账款过程中,还需注意收账技巧,切勿因急功近利而丧失一批好的客户。 5.严格按会计制度办事,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财务人员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应收账款进行及时清算、对账等工作,工作岗位设置中也要注意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如记录主营业务收入账簿和应收账款账簿的人员不得开具发票、经手现金,以形成内部牵制,达到控制的目的。对于发票,也要定期与销售部门的销货清单和有关科目的金额进行核对,以防账外债权的出现。当然,不管企业采用怎样严格的信用政策,只要存在着商业信用行为,坏账损失的发生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企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或其它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金。 四、对于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一点想法 有人说,“三角债”是一种在某些企业间所形成的“多米诺骨牌”,如果每个企业都能在交易中恪守信用的话,还会有这种现象的出现吗+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必具要素,有着真金白银殷的经济价值。因此,必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用以规范和监督企业的行为。 所谓信用,它是一种买卖双方之间不须立即付款或财产担保而进行经济价值交换的制度,也有人将其进一步解释为是—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可以获得资金、物资和服务的能力;而征信指的是对他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系统的调查和评估,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征信业对完善市场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发达国家征信制度过程看,征信制度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其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而且各商业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所有。笔者认为,要在我国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必须以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力量为主,民间组织力量为辅,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商业化的手段,借助于先进的技术信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质监等不同部门的企业经营行为的记录,建立覆盖全国的网络化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因为现在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机构中,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而我国是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只有以政府的权力作基础,只有政府出面,才能进行跨部门的协调和征集工作。目前,中央银行和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局已联网对企业的开户情况进行管理,对于每个开户企业都设置了唯一的企业识别码 ,申请编码的时候需有税务登记证等其他证件-,我想可以此为基础,再通过国家通过行政手段综合其他部门的有关信息,达到各部门资源共享的目的。对于这个企业信用管理数据库,任何企业都可以付费在网上查询,使得企业在进行客户资信调查的时候,可以方便、快捷地取得所需的信息。一旦企业有什么失信行为,可以在网上进行投诉,经有关部门查实予以公布,并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判刑”,即将企业名称及不良行为记录锁定在“黑名单”中,同时限制企业诸如投资、股权变更等行为,等到达一定年限后才予以解除限制,但有过的失信行为将永久保存,让这些失信企业在商业圈中寸步难行,同时也要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以褒奖,例如可以给予他们在发行股票、债券上的优先权利或较为优惠的贷款利率等,但是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有关政府部门、银行、工商的行为,对故意造成信息不实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保证企业信用信息库的真实性、严肃性,从而逐步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种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应收账款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的润滑剂。

财经 法规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法规,它能否适应目前时代的发展需求,这些年来备受大家的关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经法规的论文,供大家参考。财经法规的论文篇一:《让我们荡起快乐学习财经法规的双桨》 摘要:财经法规是中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必修的一门课程,该课程至关重要,不可忽视。学生们要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成为合格的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要理解和遵守财经法规。但笔者在实际教学中发现很多学生因为这门课程成绩不好而考不到会计从业资格证。本文 总结 了笔者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为了提高学生财经法规课程成绩的一些 心得体会 。 关键词:财经法规;教学;分组竞争;课前新闻;手机背诵 中职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转折时期,随着学习生活由普通 教育 向职业教育转变,发展方向也由升学为主向就业为主转变,目前中职学生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厌学情绪严重,不仅成绩差的学生不愿意去学,就连成绩好的学生也对学习缺乏动力。如何引导学生在学校里扬长避短,由厌学转化为爱学呢?这一直是中职教师要思考的难题。 一、分组竞争,提高学习兴趣和效率 传统的财经法规教学基本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抄;教师考、学生背”的师本教学模式。学生学习效率不高,考证通过率也不高;在安排到担任该门课程时,笔者苦苦冥思:如何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率,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导力量呢?本着生本教育原则,开学的第一节课,笔者根据该班级总人数(共60人),要求学生自主选择组员进行分组,6人一组,共10组,分组后选出每组组长,每组组长把组员名单写在纸上上交,内容包括: 1、组名:要求有创意,积极上进 2、组长(有较强的组织能力)3、组员4、 口号 5、目标。 学生尝到自己当家作主选择伙伴的滋味,大家都热烈地参与讨论,热情高涨。学生们都知道了,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唯一且必经途径是学好财经法规。两节课下来,学生们都踊跃地上交了“表决书”——都写得豪情万丈,志在必得。笔者还要求他们各自演绎下小组风采,他们格外来劲,连平时比较文静的学生也被带动起来了,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第一步就是要引起学生的兴趣,使他们觉得财经法规课原来也不是想像中那么无聊,对上课有所期待。 接下来,根据财经法规教材特点及背诵知识点的需要,笔者采用以组为单位的考查方式,按不同的教学阶段进行分工:在回忆旧知识时让小组的学困生来唱主角,然后由各小组的优、中等生进行归纳、补充,强调旧知识的要点;在探索新知识过程中,让优生在组内引导带动,设置“我们一起想一想”的课前问题思考;在作业订正中,让中等生辅导学困生。笔者本着案例结合知识点并体现生活的原则对他们的平时成绩进行加减分。一章节内容讲授完毕后,笔者先让每小组自主有针对性地复习,然后进行全班的测验,测验成绩进行小组之间平均分排名和小组内成员成绩排名。 在这种分组教学竞争下,大大刺激了学生的竞争意识,正是利用90后的心理特点:“输了什么都行,输了面子就不行”。 于是大家充分发扬小组合作精神,共同努力,共同进步。学生在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他人的前提下进行学习。事实证明,这个分组竞争的模式很好地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对促进学习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课前“五分钟一句话财经新闻”活动,引领学生走进社会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提出:“生活即教育”的思想,目前学生在学校只能学习到书本的财经知识,而对现实中财经时事 热点 知之甚少,为了让学生们对财经更感兴趣,对社会发生的财经大事有更深的了解,提早了解社会,并借此提高学生的成绩。笔者提出了以下要求:每次讲授新课前的5分钟里,必须有一小组派一“新闻记者”以一句话形式报道当前社会最新财经新闻,然后其他组同学对该报道进行评议,并讨论该报道与本课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相关性。最后由笔者有针对性地释疑、点拨和归纳。 一开始实施“课前新闻”,学生尚未适应,反应一般:上台的“新闻记者”表情僵硬紧张,台下的“观众”毫不捧场,原计划五分钟的活动三分钟不到就草草了事,完全达不到笔者希望的效果。事后笔者 反思 ,找了班中表达能力较好,号召力较强的两位同学过来“面授机宜”。第二次课时,由这两位“托儿”上演的精彩雄辩略斗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有了这次的模板,现在上课基本不用笔者招呼,这些准新闻报道员已整装待发。这种活动能寓教于演,让学生自主参与课堂教学中来,并能有效结合课本知识,使课堂与生活相结合,提高了学习兴趣和成绩。 三、以学生为本,重视学生的情感和尊严,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动力 1、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在教学工作的过程中,除了老师耐心地教外还要求学生安心地学。要想学生安心地学习,老师应该去了解学生想什么,学生的情绪直接影响他们的学习,特别是对那些 学习态度 不好的学生,更加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各方面去帮助他们解除情感上的困难,安心学习。 2、奖惩有度,维护学生尊严 学生也要尊严!现在的中职学生更爱面子,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适当的给学生尊严。给学生尊严并不是说不能批评和惩罚学生,而是批评和惩罚要有度,不能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 财经法规记忆的知识很多,通常笔者每节课都会提问背诵,对于背出来的学生和有进步的学生,笔者会及时表扬;而对于背不出来的学生,笔者会采用鼓励与批评相结合的方式处理。 四、利用现代科技辅助教学——手机背诵 对于财经法规该学科,要求背诵的地方不少,但有学生向笔者反映晚上睡觉前想回忆巩固一下内容,但苦于书本远在课室没有拿回宿舍;有些则说其他同学都没复习,自己一个人拿着书复习觉得特没面子;有些则反映拿起厚厚的书本就想睡觉,远远没有手机QQ来得吸引。说干就干,当天晚上,笔者请求科代表协助把班里所有同学的手机号码都添加到笔者的中国移动飞信中。每节课下来,笔者就将重点内容以短信的形式发到每位学生手中,该 方法 新鲜且满足了学生爱玩弄手机的特点。此后课堂提问效果显著提高。有时笔者没能及时将内容发到他们手机里,有同学还会发信息过来催,可见此方法既有效提高成绩又深得学生喜爱。 五、亲身体验 为了增加课堂教学的生动性,笔者在讲授内容时适当地设计了一些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如讲到第三章票据的结算时,笔者就指导学生扮演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不同的角色,让他们熟悉这些操作流程,对于考试时案例分析里出现的情况他们就了如指掌了。 总之,教学是一门艺术,财经法规科目因其特殊性更需要师生的加倍努力。作为教师,我们应该根据实际采用不同的 教学方法 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让学生轻松快乐地荡起积极参与的双桨,泛舟知识的海洋,欣赏到更多知识领域的无限风光。 财经法规的论文篇二:《会计上岗证考试中的财经法规的应考策略》 摘 要: 财经法规是会计专业学生的基础课程,是参加会计上岗证考试的必考科目。但是,教材中涉及大量的法律条文,容易混淆、记忆难度大,是学生应考的重点与难点。作者结合多年教学实践,详细论述会计上岗证考试中的财经法规的应考策略。 关键词: 会计上岗考试 财经法规 应考策略 财经法规是财会专业的基础课程,教材的信息量非常大、法律规定非常多,死记硬背干巴巴的法律条文,难度非常大。尤其是在考试前期的应考阶段,要在短时间内记住如此庞大的信息量,必须有一定的 记忆方法 与应考策略。 一、财经法规复习策略 1.合理安排每轮复习时间 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试前的“磨枪”阶段非常重要,一方面要抓住重点,另一方面要合理安排磨的时间。对于财经法规考试,通常情况下,在考试前,需要进行三轮财经法规复习,一轮6天:会计法律制度复习2天,支付结算制度复习1天,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复习1天半,会计职业道德复习1天半。这六天的复习,需要在记忆知识点的基础上,进行配套练习,边做边练习。如果复习时间太少,或复习安排不合理,则记忆效果只会一般。通过三轮的扎实复习,学生不仅会对财经法规的大体脉络形成充分认识,而且对于知识点的记忆会比较扎实。 2.理解记忆 面临如此大的信息量,如果死记硬背不仅容易混淆,而且容易遗忘。对于知识点的记忆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这样才会记得牢固。财经法规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生活实际,在学习、记忆的过程中,可以采用联系生活、理解记忆的方式,通过与实际生活内容相联系,提高学习、复习的积极性,大幅度强化记忆效果。如在进行预算管理体制这一知识点的记忆时,部分考生很难分清整个预算管理体系中,人大、政府、会、财政部门的具体权限与职责,就可以通过图示理解的方式进行记忆。 3.串联琐碎知识点 财经法规中的有很多琐碎的知识点,不仅不容易记忆,反而容易混淆。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将琐碎知识点适当串联。比如说,在消费税税目背诵时,可以编制如下 故事 :小红的卧室铺着实木地板,周末一家人去远足,爸爸戴着手表、妈妈戴着珠宝,开着加满油的轿车,来到 高尔夫球 场附近的游乐场,一家人在游艇上玩得非常高兴,在酒店吃饭,人们相互敬酒、递烟,看着外面的烟火鞭炮,小红真高兴。通过这个小故事将14个税目全部概括进来,有效帮助考生记忆。 相似知识点的归纳也非常重要,通过对比记忆的方式,达到巩固强化的作用。比如,三个万分之五的比例:银行汇票承兑的手续费、贷记卡透支利率、税款滞纳金罚款。在会计法律中,关于银行票据的规定比较繁琐、罚款内容比较多,如果采用归纳整理的方式,则能够帮助考生记忆,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加强题目练习 在刚开始做题时,考生会因为做错题目影响复习信心。可以改变做题方法,针对每一章节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练习,边复习、边记忆、边练习,从而熟悉同一知识点的不同考察方法与考察角度。整理错题,并深入分析题目做错的原因,错题的考点在什么地方,应该怎样解决类似问题;关于这一考点还有哪些不同考察方式,相关知识点的拓展有哪些,自己当如何搜集整理相关知识点。不需要采取题海战术,通过练习往年试题、模拟试题摸清自己的掌握程度,及时查缺补漏,有针对性地采取复习策略,从而更好地安排复习内容与复习时间。 二、应考技能 会计上网证考试因采取机考形式,不发传统的纸质试卷,无法一目了然地看到所有的试题,推测试卷的难度,而且电脑屏幕过眼即忘,会令考生感到恐慌,甚至大脑一片空白导致发挥失常。其实,在任何一项考试中,学生的心情都会比较紧张、兴奋。紧张是在考试过程中,几乎每个考生都会出现的问题,这是一种非常自然的现象。但是,紧张会影响考试技能的发挥。考神的 经验 是:好成绩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考生的实际掌握情况,二是临场发挥水平,在考试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技巧,提高考试成绩。如果心情平静地做题、审题,一般考试结果都比较理想;如果心烦意乱,则成绩大多不理想。在进行考试之前,可以给自己充分的心理暗示,不管题目有没有复习到,只要认真、冷静的思考,审清题目、结合教材内容进行理性答题,肯定会考出比较理想的成绩。心情平静之后,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理分配考试时间。鉴于考试时间有限,考生拿到试卷后应进行题量与题型的浏览,做到心中有数、合理分配时间。在单选题和判断题上,不要浪费太多时间,争取在短时间内作答,这样可以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其他相对较难的题型。要做到抓大放小、先易后难,切忌钻牛角尖。财经法规考试内容涉及面广,复习再充分,在考试中也会遇到一定问题,不应在小问题上浪费时间。 其次,审清题目再答题。每种题型都有分值说明与答题要求,审清题型,区分开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能指导考生合理分配答题时间,运用答题技巧。 再次,不要漏答题。不要因为题目难就放弃答题,因为放弃就意味着零分,努力一下也许还有得分的希望,不要忽视这些小分数,因为往往就是这些小分数决定考试的成败。因此,前面跳过的题一定要补上。 最后,答完试卷后,不要急于交卷,应该认真、耐心地进行检查,切忌因看错题目或填错选项而做错。 三、结语 参加会计上岗证必考项目——财经法规考试的考生们,如果针对指定教材与大纲要求,采用联系与理解的方式进行记忆,在此基础上辅以考试应答技巧,坚定成功的信心,就一定能取得满意的考试成绩。 参考文献: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北京邮电出版社,2012(12). [2]钟杏云.案例教学法以提高学生的吸引力[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12). [3]李丽华.《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探讨[J].福建商业会计,2011(02). 财经法规的论文篇三:《我国财经法规的发展现状及其改革建议》 摘 要 在我国的各项法规中,财经法规属于重要组成部分,国内财经法规的发展状况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本文从我国的财经法规发展现状入手,综合分析了国内财经法规的改革策略,首先应该明确行政处分的主体,不断完善国家财政法规中的会计制度,进一步完善财经法规的监督队伍建设。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财经法规的发展现状及其改革策略,可以发挥理论对实践的重要指导和支持作用,有利于推进我国的财经法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 财经法规 发展现状 改革建议 一、我国的财经法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制度建设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会计、税收以及支付结算等制度都在长期的 社会实践 应用过程中获得了丰富和提高,在部分领域中取得了显著成效,较为突出的是在思想教育领域中的指导作用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的监督力量。其中,财经法规的成绩最为显著。与以往相比,财经立法的框架更加全面,更符合时代的需求。但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进步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的变化速度非常快,由于市场规律的作用,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利于市场秩序的问题,其中很多问题都是违法的。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内容的法律规范,做到与时俱进,必然需要社会全面提升法制建设水平和法制建设质量,做到有法可依,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机制不断完善。[1]我国的财经法规首先明确的就是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督权力,但大部分的财经法规中都没有对相应的处分权力主体进行明确,这不利于专职行政监督部门发挥良好的监督职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法律法规的内容开始无法满足社会需要。但是对于市场的发展,尤其是不良竞争这个方面,只有文字上的规定,实际的操作性比较差,而且缺少监督和管理的部门,导致部分行政法律主体无法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的财经法规发展现状,才能了解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而找到有针对性的改革策略,为我国的财经法规制度发展提供重要支持。[2] 二、国内经济法规改革策略 明确当前我国财经法规的实际情况,国家和相关部门需要重点研究,找到改进的方法,这样才可以促进其不断地完善,使之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明确行政处分主体 我国的国内经济法规的改革创新应该以财经法规的发展现状为依据,进行行政处分主体明确,创建更加和谐的法制环境。我国国内资本流转也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也开始不断呈现出多元发展态势。所以,如果想实现财经法规作用的充分发挥,就应该突出直属监督管理单位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从属监督单位。由此才能帮助专属监督单位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形成各个执法管理部门之间的合力进步。可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处罚管理,可以有效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确保国家财经法规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通过明确行政处分的主体,一方面可以让执法人员工作的过程中更有针对性,做到着重管理、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市场的主体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法律意识。这两个方面保证市场有稳定的秩序,营造出良好的民主执法环境对于经济法规的执行和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相关部门要明确权责,各个工作人员应该严格审查违法行为,强化执法力度。 (二)完善国家财政法规中的会计制度 应该关注和重视我国财经法规中的会计制度完善,在现代社会执法的过程中,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频发。财经法规属于行政执法中的有力依据,所以在进行财经法规制定和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以《会计法》为重要法律指导,结合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会计科目的完善和内容核算准确性提高。在补充完善财经法规以后,各地方政府应该以此为依据严格执法,做好各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保证整体上的工作有法律依据。而会计相关业务和主管单位也应该明确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调查与分析,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然后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考虑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审理,这样可以保证处罚的公平性,由此可以充分发挥财经法律法规的作用。 三、关于我国财经法规未来发展注重点的几点思考 研究出促进财经法规不断改革的策略后,国家和相关部门还要注意,市场的发展速度非常快,那么财经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这些新的问题要求我们要不断地改进财经法规的内容,要重点研究未来发展的注重点。那么结合国外财经理论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从以下两点内容进行思考: (一)一定要定期补充财经法规的内容 第一,国家和相关部门一定要注意与时俱进。但是法律是严肃的问题,所以必须要制定具体的期限。结合国外先进的经验和理论,将时间设定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做到一年一检查、三年一立法、五年改进落后问题、十年一次重新整合。这样可以保证有时间充分考虑新的问题,使新添加的内容更合理。第二,规定了统一的时间。国家和相关部门要设立专业的部门,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定期到实际中去调查,整合数据,及时发现新的问题。第三,对于特殊的情况,要有灵活性的思维。例如,当发生重大财经问题的时候,虽然没有到规定的时间段,但是相关人员要调查发生问题的原因,将财经法规中有遗漏的部分补充上,使其效力更全面。不仅如此,财经法规的发展还要结合其他法律构成部分的经验与方法。 (二)推动财经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要推动财经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使体系更加完备。第一,不断丰富财经法规的内容,尤其是与预算有关的内容,以财经预算的公开性为目标,推动预算机制的不断完善,为各地方政府工作提供依据;第二,重点促进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体系,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内容,综合调查实际的情况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加以补充,在实现内容的全面性之后,促进其形成科学的框架,提高框架内容之间联系的紧密性;第三,做好税收方面的工作,当前我国已经推动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虽然现在是试施行,但是按照当前取得的成绩来看,未来必定会真正施行,那么就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在财经法规之中一定要加入这个方面的内容,促进其不断发展。不仅如此,国家和相关部门还要将财经法规的立法权适度下移。现阶段制定财经法规的部门是单一的,只能由高级的机构负责,这不利于及时发现市场中真实的情况,所以要将责任适当地下移,保证内容更符合实际情况。 四、结语 我国的财经法规虽然在执行过程中获得了一定的进步成效,但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财经法规中的部分内容显然无法满足社会的快速发展。所以应该首先明确行政处分的主体,进行财经法规会计制度与监督队伍的建设和完善,解决好财经法规中存在的各部分问题,从客观社会实际出发,不断完善财经法规制度建设。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财经法规的发展现状及其改革策略,可以发挥理论对实践的重要指导和支持作用,有利于推进我国的财经法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海涛.高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新疆职业教育研究,2012(03):36-38+42. [2]邱海萍.高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方法初探[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11):108-109+131. 猜你喜欢: 1. 财经法规个人学习心得 2. 财经法规重点知识归纳 3. 会计财经法规知识重点 4. 财经法规知识点归纳 5. 财经法规的学习方法

企业法方向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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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章制度的概述及功能(一)、概述规章制度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和公布的,在组织生产经营和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适用的,用来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准则。有学者认为①规章制度是指单位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务的处理的规范总称。现实中大量规章制度不符合以上定义,通常以职工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等形式出现,作为用人单位进行管理甚至任意处罚职工的“杀手锏”因而蜕变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具。“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同一企业有不同内容的规章制度,首先规章制度必须出自单位权力部门,或经其审查批准,其次、规章制度必须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程序制作,如果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又规定了特定的程序,必须遵循该程序,再次、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第四、规章制度是规范,是有关权利义务的设定,非针对个别人个别事件。如企业就召开某次会议的特别决定就不是规章制度,但企业就会议制度做出规定,就是企业的规章制度组成部分。(二)规章制度功能 单位规章有以下功能: 1 .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 2.好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①王昌硕.《劳动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作成本。 3.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来讲服从规章制度,比服从主管任意性的指挥更易于接受,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 4.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设置权利义务责任,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二、规章制度分类 企业规章制度涉及面很广,包括经营企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办公总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劳动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员工勤务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员工福利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 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代理连锁业务管理制度,广告策划制度,CI管理制度,进出口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方面。劳动规章制度是规章制度中的一类,具体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②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无论从用人单位的运作、发展和强大来看,还是从履行企业法定义务的角度看,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都有必要性。要想富先修路,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得先立制建章。路修得越好车跑得越快,成功的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的秘诀: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优良的规章管理制度。三、劳动规章制度的渊源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宪法》将“遵守劳动纪律”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意在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劳动者有秩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②.《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动部1997年11月颁发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些规定明确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明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合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主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公司法》等有关主体法律。法规,都赋予了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并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制定重要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其他企业制定重要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由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制定,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通过,未设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用人单位,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或者依相应的民主程序通过制定;第三,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公司法相关论文篇3 浅谈中小企业公司法的运用 一、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中的单方行为 公司法并没有对成立中小企业中发起人单方行为进行规定,例如慈善捐赠、政府捐赠等。实际上,发起人通过单方行为实施捐赠或者获得捐赠时,可能是用自己名义,也可能是用成立中中小企业名义,如果有关立法不进行约束管制,发起人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做出不良行为,造成成立中中小企业、债权人等有关主体利益受损。 在本人看来,公司法应增加以下规定内容,来弥补立法缺陷:发起人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用自己名义实施捐赠等行为从而让中小企业受益的,有关所有法律责任由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反之,发起人承担一切后果;而发起人出现接受捐赠等有关行为时,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对于在中小企业无法成立情况下,因为发起人过错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问题处理办法,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比如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 广告 宣传错误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抑或对交易方商业机密造成侵犯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法应进行以下规定来弥补立法缺陷:出现该情形的,按照侵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发起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不同发起人根据过错严重性承担具体赔偿份额。 二、《公司法》对成立中中小企业的责任规定不足与完善 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规定有利于保障其行为制度和人格制度有效落实。但是,对于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发起和清算内容,公司法规定不够具体全面。 (一)公司成立发起责任制度 责任发起主要针对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内容规定,“股份持有者不按之前规定额度出资的,应向已按规定额度按时出资的股份持有者承担违约责任”;而第31条内容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如果作为公司成立资本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额度明显少于公司规定的价值额度,该资产出资方应当不足剩余差额;成立中公司其他股份持有者也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的这两条发起责任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具体包括:首先,规定没有明确提到货币资产出资问题。对于这点,立法机关看来可能是因为货币出资必然要经过验资程序,所以认为发起人出资一定是足额的。但实际上,发起人可以利用虚假出资等 方法 来混过验资环节,抑或和验资机构合伙取成功验资资格,这种情况十分常见。 在本人看来,有关条款中应加入规定“发起人货币出资必须足额”。其次,针对发起人出资行为,我国法律是按中小企业成立前后进行分类的。中小企业成立前,发起人如果不按规定出资就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并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承担出资责任;中小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法第28条规定,如果发起人出资不足,应当负责补足额度,其他有关发起人也要承担责任。本人认为后一种责任规定太过简单。 (二)公司成立清算责任制度 不管公司无法成立,还是成立公司无效,中小企业在成立过程中或者成立后都失去了法人资格而要进行责任清算。但是关于怎样清算以及怎样承担责任问题,公司法并未进行具体规定。在本人看来,立法内容应加入以下规定,从而完善公司成立清算责任制度:第一,中小企业在成立过程中不具备法人主体人格,相当于是一种合伙状态,所以可以按照合伙中小企业法来进行清算;第二,如果成立中中小企业有相应的清算规定,可以按照中小企业规定进行; 第三,清算成立中中小企业时,应把股资返还给非发起人股东,按照普通债权人进行处理。这不仅可以保护非发起人股东利益,也满足公司法中第95条对于发起人责任规定的处理要求。如果成立中中小企业资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由于发起人承担成立中中小企业债务连带责任,所以由发起人偿还。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应尽早弥补以上立法缺失,基于现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这样才能丰富理论内涵,并科学指导实践活动。只有成立中中小企业民事地位得到法律形式确立,对其性质进行合理解释,重新构建公司成立责任机制,才能协调处理好不同法律关系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相关论文篇4 浅谈公司法所面临的转变 1、现行公司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发生变革,而公司法1993年在制定实行之初至今的变动并不大,面对当前市场经济状况难免会力有不逮。公司法的制定是秉持“法律内容应当较为完整,且具备大致的基本规范,拥有合理的法律框架”的基本理念。为了使公司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当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状况,下面我们就对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总结, 以填补当前公司法中的部分空白。 第一,注重法律框架设计,缺乏具体的操作设计。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框架设计较为注重,就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不能说是面面俱到,但也算是较为全面了。“坚持公司法内容较为完整,具备大体的法律基本规范,框架合理”它既是人们的意见,同时也是公司法草案的起草原则。公司法的制定顺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状况,具备公司设立及运营的基本架构规则,注意框架设计 然而在操作层面设计上,略显不足,表现为以下几点: 存在法律空白。例如在公司法中没有制定出明确的规定,并将决定权交由其他法律法规或授权国务院,据统计,公司法约有8处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法律和法规中有8处另行规定,由国家做具有股东大会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它是公司法赋予少数股东的权利。 但在公司法中却未明确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股份持有多久具备该项权利、哪种请求方式属于正当请求、请求不被采纳时应如何救济等等问题在公司法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一旦遇到股东大会困难,就会产生解决困难;某些“不作为”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规定;部分制度存在设计实施障碍和疑点。 第二,重视过程设计,忽略了“行为人”设计。过程是指公司法对办事程序及行为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行为实施者的具体的义务和责任并未设计。 第三,注重组织设计,轻视了机制与机理的条件设计。公司开展有效经营应当以完善的组织机构为前提,现行的公司法比较注重组织机构设计。在公司法中对公司业务执行、经营决策机关、权利机关以及监督机关的职权和组成均有明确规定。但对于组织机构的机制和机理方面就显得有些薄弱。 2、公司法修改应遵循的指导思想 修改公司法时应当从公司法性质与公司性质两方面出发。公司法与公司具有怎样的性质?首先公司法是商法的~部分,它主要对公司内外关系加以调整,在一定程度具有法律强制性,但调整主体是平等的,因此,将公司法界定为私法领域是毋庸置疑的。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它是一个扩大的个人,并不是一个缩小的社会。 从民法通则中的第42条可以看出,公司法人是一种经营性组织,可将其看做商事主体。从公司与公司法性质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就是要增加其任意性规则,减少强行性的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投资都具有风险,责任自负和风险自担是公司的根本原则。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应对规则的充分性与相关当事人公正性加以强调。我们对修改公司法的指导思想归纳如下: 适应世贸组织要求,借鉴成功的法律 经验 在我国公司法案起草时,公司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普遍的企业形式,因而世界各国在公司法案方面均有所涉猎,为了填补我国公司法的空白,我们应当借鉴过程成功的经验如股东共有限责任原则、股东平等原则等。我们可以从降低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授权制、设立公司准则主义和揭开公司神秘面纱的原则对我国现行公司草案进行修改,增强其实用性和全面性。 实施有限责任公司简化规则,突出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二者之间的区别。我国公司法中将公司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其用意无非是将公司形式的决定权交到了投资者手里。而现行的公司法对这两种形式的差别明确的区分,虽然有部分规定了欧诺公司组织结构进行区分,但是仍较为复杂。为了使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简便易行特点更为突出,公司法是否可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制度。我国自1979年的7月以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实行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的制度,并未在董事会之上设立上位机关股东会。这种体制有别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由于其已运行了2O年,我们可进行该方面的相关经验总结,吸收对公司法修改有益之处。比方说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应作出的决议表示同意,就无需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会会议。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少这一的特点,注意一些召集股东会与股东议决方式的设计。将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适用范围缩小,对其进行限制。适当对现行公司法中只设执行董事及一两个监事的做法加以改动。 分别实行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和公司立法公司法制定之季,恰逢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实行阶段。 因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做出了一定的探索,又成为人们的~种共识。因此,公司法容纳了不少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在当时的背景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也不能不注意到。由于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混同进行,使公司法中出现了不少仅为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投资主体规定的规则,导致规则之间的不协调,不利于公司法的实施。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自身特点很突出的问题,将其与其他立法一起进行,不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相反,单独立法则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依此思路,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诸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财产保护、国有职工的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资产的运营体制、国有股股权的行使,等等,可以单独制定为一个立法文件,譬如命名为“国有企业改制法”。而公司法修改则不必再与国有企业改革扭在一起,而只需完善公司应遵循的共同规则,包括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后遵循的规则。至于国有企业如何为成为公司创造条件,公司法则不必过问了。 应当充分体现我国公司法精神利用法律形式来塑造公司法律人格是我国公司法主要体现的精神,并以公司所有同公司经营分离为前提,通过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来实现对公司法律人格的完善。 3、结束语: 公司法的健全和完善是对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保证,同时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表现。本文仅对公司法需要改进的方面进行了浅要的描述,以为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猜你喜欢: 1. 公司法论文范文免费下载 2. 公司法论文范文 3. 公司法论文参考题目 4. 公司法论文题目 5. 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

浅析有限合伙企业的几个问题摘 要: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中国第一次确立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为中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但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众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问题、普通合伙人的构成问题、合伙人人数问题、投资领域问题、证券投资问题及有限合伙人安全港规则等六个问题进行分别论述。关键词: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前 言有限合伙的魅力源自于它自身的商业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关系。有限合伙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从历史考证的角度,已经有一千多年的历史了,但它的经济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似乎是在1980年以来的事情,最主要的是应用到风险投资业上,即它与风险投资的投资收益金融经济行为结合,创新出来的“有限合伙基金”是美国风险投资机构普遍采用的企业制度安排。在美国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关系的组织形式已经控制了80%以上的风险投资额。正是因为国内创业投资企业对有限合伙的呼唤,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的规定,在中国第一次真正确立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为中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但有限合伙企业在实际运作中仍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本文就笔者接触到的有限合伙企业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提供借鉴。正 文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问题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就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管理颁布专项规定,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管理须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的规定。但前述规定并未就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只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核准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从而导致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伙企业的名称核准问题存在不同的标准。在实践中,有些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希望在名称中使用“中心”、“机构”等字样,在天津等地就允许使用“中心”字样,但在大部分地区还是不允许使用“中心”字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通过带有“中心”字样的名称预核准,但结果就是不核准。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伙企业进行登记时,一般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理由是《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为“公司”。但笔者认为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允许使用“公司”字样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在实践中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对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如何管理登记,现在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操作不一,亟待出台细则加以规定,既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方向,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操作规范。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构成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从有限合伙的组成而言,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法人能否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该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但可以大致分为禁止、允许或授权合伙人意思自治等几种模式。在实践中,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允许法人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只允许自然人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理由是《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虽然《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对于一般公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没有明确禁止,同时《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就是《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内容,因此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合伙企业法》都对法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留下了可能的空间。在实践中,中国境内已陆续设立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该等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注册登记,其有限合伙人包括企业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而普通合伙人中亦出现了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有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认可法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75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实际上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在50人以下,但实际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突破了50人的限制,普遍采用了隐名合伙的方式规避50人的限制,即由一小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上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资者则作为“隐名合伙人”,从而进行较大规模的基金私募。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隐名合伙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并不是商事主体,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无需进行登记。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相同的地方在于,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他们也都不享有对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和事务执行权。公司中的隐名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成为显名股东,而合伙企业中的隐名合伙人,是不能要求成为显名合伙人的。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的处理模式,使得《合伙企业法》第61条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限制的规定名存实亡。四、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领域问题目前,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更多地为创投企业所采用。但采用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对股权投资领域会有一定的限制。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投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如根据2006年2月1日施行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系非法人组织,因此不具备发起人的资格条件,无缘参与组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领域有了一定的限制。当然,我们必须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在200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中首次确认法律地位,在中国尚未成为民商事主体的典型组织形态,需要有一个发展的历程来争取自己的法律地位。如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在中国发展到类似于在美国的这种状态,那么我们相信,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也会充分重视有限合伙企业,扩大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领域和参与领域,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五、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证券投资问题目前国内的证券法律、法规允许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其他组织或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开立证券帐户,个人、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等都可以独立开设证券帐户,并且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有限合伙企业参与证券投资进行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但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开立证券投资帐户,是国内私募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由于《证券法》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要提供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同时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现有的证券帐户开户系统没有设置合伙企业这一主体,导致有限合伙企业无法参与证券投资,这已影响了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运营,并且成为完全背离有限合伙制度创设目的的核心问题。笔者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证券法》第166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尽早出台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帐户的特别说明,同时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的系统进行修改或升级,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六、关于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规则《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人可以行使某些权利,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同时《合伙企业法》明确,有限合伙人在行使前述权利时,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仍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安全港规则。但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了安全港规则,行使了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如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领域内要求参与投资表决,有限合伙人希望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来影响普通合伙人对投资事项的决策,有限合伙人动不动要求召开有限合伙人代表委员会会议要求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进行干涉,这样的行为会被视为违反《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的基本制度,有限合伙人丧失有限责任保护而演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于超越《合伙企业法》第68条的范围从事合伙事务的,对外就该笔交易向第三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一样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将对受损失的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一些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中,部分有限合伙人尚未真正理解有限合伙制度创设的目的和意义,用公司的概念来解读有限合伙企业,用公司中股东的权利来想象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这样很容易违反安全港规则,使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结 语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创业投资行业最好的商业组织形式之一,我们期待它充分利用自身的商业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关系,发挥最大的效应。同时各主管部门应该充分重视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完善各种配套的法律法规,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扫除各种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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