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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业务会计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12:50:33

票据承兑业务会计制度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仅可以使银行优化资产配置,增加利润,还可以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起到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近一段时期以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社会经济领域得以广泛推行。为了降低票据风险的发生,保护银行资金安全,为此,要从引起风险产生的源头抓起,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有效规避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才能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作担保,在收取一定手续费的基础上,对客户履行特定票据的义务。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银行承兑,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机,同时也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难题。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地出现,不仅可以为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还可以为商业银行增加存款,调节信贷规模起到重要作用。近些年,伴随着票据业务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日益加大。这其中有来自于外部的客观原因,也有来自于银行的自身原因,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因: (一)来自于企业方面的原因 1、某些企业因经营困难,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而又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所需资金,便与其他企业相互串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欺银行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又通过串通企业进行票据贴现,套取银行资金。 2、某些企业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于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承兑汇票到期后无力支付票款。或由于信用观念淡薄,不讲信誉或故意拖延付款,致使银行垫资。由于以上原因,在票据申请人到期不能按时支付票款时,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则必须无条件履行付款的义务,从而使银行出现了巨大的资金损失,带来了经营风险。 (二)来自于银行自身的原因 1、伴随着银行运作的商业化,区域性银行的进入,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展。同业竞争日益加剧,趋于白热化。某些银行出于对利润的追求,为完成下达的各种考核指标,而放松对申请企业的信誉度、财务状况、购销合同真实性的审查,降低标准,以致留下风险隐患。 2、在签发承兑汇票过程中,不严格按照制度办理,在没有授权或违规越权、超过授信额度的情况下违规签发而导致的风险。 3、在具体办理业务中,由于某些会计人员固有章不循及由于自身业务素质差,缺乏责任心而出现差错,或对“克隆”票据未能及时发现而导致风险的产生。 4、某些银行员工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弃法律法规与不顾,利用所掌握的业务知识及办理权限,进行内外勾结,合伙银行资金。这种行为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是最大的,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二、为了防范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票据市场建设 1、制定和完善《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规程明细化。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相应票据业务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制约。 2、逐步建立制度健全、业务规范、风险控制完善的票据业务中心,进一步完善票据市场的服务功能,促进票据业务竞争的良性化,从而降低票据市场风险。 (二)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员工业务技能培训 1、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倡防腐倡廉,防范道德风险, 论文网。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2、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是每名员工及时掌握新业务知识。通过组织业务研讨、技能竞赛,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水平,使签别真假银行承兑汇票的能力加强。员工在办理承兑、贴现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会计操作规程办理,认真审查票面要素,核对汇票签章,并通过人行支付系统,及时进行承兑汇票的跨行查询,最大限度降低承兑汇票风险,防止银行资金蒙受损失。 (三)加强对企业的审查力度,防范风险 了解掌握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原因,严格审查企业的资信等级,财务状况。必须坚持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防企业间相互串通,取银行资金。对AAA级企业必须在审定的授信额度内签发,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必须采取交纳100%保证金或要求单位提供抵押担保制度,不得因人情关系随意降低标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 企业销售产品时可以采取现销和赊销两种基本方式,虽然赊销在强化企 业市场竞争能力、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和节约存货资金占用方面有着其他结算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相对现销而言,赊销必然导致企业持有大量的应收账款,由于应计现金流入量和实际现金流入量在时间上不一致,就可以发生相应的机会成本、坏账成本以及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从而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正常经营。因此,如何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论题。 一、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现状 “三角债”被许多经济学家称为有“中国特色”的词汇和现象,在20世纪90年代,企业“三角债”问题曾在中国业界肆虐一时,拖垮了一批企业。当时,企业“赖账”成风,而且谁赖账越多,谁就受益最大,以至于在文艺界出现了“黄世仁求杨白劳还债”的小品,辛辣地讽刺了当时社会的信用状况。面对存在的问题,国家下大力气整治过,朱总理就曾在1996年提出了5个部门4类商品 (电力、冶金、煤炭、石油等)领域开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目的是为了解决这些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而“三角债”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应收账款的管理现状又是如何呢? 1.应收账款净额居高不下,企业缺乏管理力度。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结果显示,企业间的“三角债”规模在2000年年末已累积至万多亿元,其中超过3个月的拖欠已达万亿元;截止到2002年6月末,企业应收账款净额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增幅比5月份提高了个百分点。另外,国内一些企业日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只限于数量方面,而对其账龄、应收账款成本、客户信用等级等资料不予计算分析,使得账龄超过3、4年的应收账款大有所在。在其他国家看来早可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而我国的一些企业却一直是放在“应收账款”项目下而不是“坏账”项目下,因为这样一来就不会影响企业领导的业绩,并使之有一种“企业经营不错啊,坏账也不太多”的自欺欺人的想法,下任领导也不追讨,也怕损害自己的业绩,于是坏账越来越多,账龄也越来越长,最终企业垮了。如此种种,就是“三角债”仍然作祟的直接反映,同时也表明中国市场仍不成熟而且有关机制有待完善。 2.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差距较大。我国企业平均坏账率是5%~10%,账款拖欠期平均是90多天,而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平均坏账率是,账款拖欠期平均是7天,相差10多倍。与此同时,美国企业的赊销比例高达90%以上,而我国只有20%,如此大的差距,要想竞争,尤其是要在国际市场参与竞争,能行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时代已经过去,谁不学会赊销,谁就会被淘汰,因此我们国家的企业必须学会赊销、学好赊销,争取在赢得客户的同时又能将应收账款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合理的范围内,以迎接国际国内市场的挑战。 二、我国企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及产品的竞争力不足 不论是高科技产品还是一般工业品,当前几乎都是买方市场,而一些企业在规模、技术、成本的某一方面不具备优势,失去了与其它企业抗衡的能力,导致其市场占有份额很小,而其生产能力却大于其生产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供大于求的局面,造成产品积压。为了解决产品积压问题,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又不得不作出了相应的让步,如产品试用期久一些、货款回款期长一些等等,使产品的应收账款从量上和时间上都增加了,随之企业应收账款多、回收不顺畅、资金短缺等等问题就接踵而来。 (二)忽视信用管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长达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上只有一种信用,那就是国家信用。工厂生产什么、销售什么、往来资金如何结算等事项都是由中央计划者统一安排,交易双方都是属国家所有,企业根本不需要担心大量应收账款是否能及时收回以及账款囤积造成的后果。然而,经过了20多年的改革和开放,我国已基本步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经济,“信用为本”,但由于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法制基础也比较薄弱,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使得我国信用短缺现象大量存在,如企业间的资金拖欠、三角债、坑蒙拐、呆账坏账等层出不穷,就连被称为“经济警察”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失信和造假,而企业经营者对于社会上出现的信用短缺现象孰视无睹,在销售上仍存在着侥幸心理,未对客户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就急于想和对方成交,这样做虽然账面上的销售额有所攀升,但企业反而不会多赚钱,为什么?因为企业忽视了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所带来的风险。试想想,假设一个企业平均税前利润是5%,如果他有10万元的货款因为管理不善等原因而成为了坏账的话,为了弥补损失,需增加多少销售额才能弥补亏损呢?答案是200万元。在利润率较低的今天,别说是坏账这个无底洞,就连货款拖延造成的资金成本,也同样能吞噬掉企业几个月的利润。例如去年北京中关村仪科慧光公司倒闭案就很能够说明问题。仪科慧光公司的财务状况非常糟糕,一直是负债经营,而且为了营业额看好不惜高价进货,低价销售,窟窿越来越大。从信用管理角度来看,这是一家“高风险”公司,不能与其做生意,更不能赊销了,可是包括联想、方正、紫光等上百家公司把货物赊销给仪科慧光公司,竟然没有一家公司认真、定期考核他的信用状况。结果,仪科慧光公司倒闭了,拖欠货款三千多万元,使这上百家公司蒙受巨大损失。 (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1.基础工作不健全。合同之所以成为控制经营风险的手段之一,就在于它依照合同法以文字的形式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因为如此,对合同的管理就应该更加慎重、更加完善,但往往在每笔逾期应收账款的后面就缺少了完善有效的合同协议,更有甚者,竟信奉口头上所谓的“君子协定”、“一诺值千金”,一旦因账款收不回而对簿公堂的时候,又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哑巴吃黄莲”。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上半年,我国合同违法案件共有5338起,涉案金额达到亿元。 2.考核制度不合理,约束机制不健全。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实行销售人员工资总额与销售额挂钩的做法,在业绩考核当中,企业只注重销售额,片面追求账面上的高利润额;销售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只关心销售任务的完成,采取赊销手段强销商品,使应收账款大幅度上升。对于这部分应收账款,企业既未要求经销人员全权负责追款,又未明确规定监督账款回收的部门,从而造成高销售额、低经济效益的局面。 3.内部会计控制不严。《企业财务准则》中明确规定:各种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经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冲减坏账准备金;未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在实际工作当中,并非都严格按照准则办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发生的应收账款不及时清算,形成账外债权。有些国有企业的账外债权竟然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而这类问题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又不易被发现,当人事发生调动时,很容易造成资产流失,同时也为经济犯罪提供方便。(2)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不力。相关人员态度消极,一些企业甚至连催收部门都没有明确,使得应收账款被拖欠时期超长,收回可能性减小。(3)长期不对账。(4)不按规定确定坏账损失。某些企业为满足一时间的业绩漂亮,将应收账款长期挂在账上,不愿将无望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这种现象在上市公司的报表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如ST重机的2000年度亏损,其主要原因是天津造船厂所欠货款5022万元因破产无法归还,形成坏账损失,造成管理费用高达万元。早已明知天津造船厂欠款难以收回的ST重机,并没有在1999年年报和2000年中报中作相应披露,最终令他的投资者感到失望,从而对自身企业的信誉造成不利影响。 三、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措施 要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笔者认为,提高产品竞争力、注重客户资信调查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力度是关键。 (一)提高产品竞争力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首先必须加强市场调研,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发挥自身优势,生产适销对路、科学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一改往日在销售中的被动地位,变被动为主动,企业可以有目的地选择订单,也就是选择客户,以减少资金在应收账款上的占用,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做好资信调查,制定合理信用政策 1.设置独立的资信管理部门 在我国的一些大型企业中,有的已设立了清欠办公室,对已产生的拖欠进行追讨,不过这是一种被动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防患于未然才是更有效、更主动的一种措施。在发达国家,一般企业均设有信用管理部,或者设有信用管理经理一职。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经验,我们国家的企业也需要设置相对独立的资信管理部门或配备自己专职的信用管理人员。由于信用管理这门知识对信用管理人员要求非常高,须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实践能力和工作经历也必须出色,而我国在信用管理方面的人才相当溃乏,所以企业要想尽快建立自己的资信管理制度和部门,就必须借助于外力,在这一点上可以完全借鉴西方企业的发展模式。当时西方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时候,通行的做法是聘请一家专业信用管理机构来对企业进行全面指导或帮助企业做一些实际工作,这样企业既省时省力,又不会走弯路走错路,同时又节约了成本。 根据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作为资信管理部门,应成为企业中一个独立于销售部门、在总经理或董事长直接领导下的中级管理部门,该部门或人员的主要职能是对客户的信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管理,具体体现在:赊销前考察客户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赊销以及赊销额度的多少、期限的长短;赊销后对应收账款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日常的管理,协助并监督销售人员的催收工作;对逾期的应收账款分清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力求达到销售最优化和将坏账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2.未雨绸缪,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作出赊销决策 企业在赊销前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就是要解决几个问题;(1)能否和该客户进行商品交易;(2)做多大量,每次信用额控制在多少为宜;(3)采用什么样的交易方式、付款期限和保障措施。 一般说来,客户的资信程度通常取决于5个方面,即客户的品德、能力、资本、担保和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5C”系统,这五个方面的信用资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取得: ①财务报表。这是信用分析最理想的信息来源之一,但需注意报表的真实性,最好是取得近期经过审计后的财务报表。通过计算一些比率,特别是对资产的流动性和准时付款能力的比率进行分析,来评价企业能力、资本、条件的好坏,以利于企业提高应收账款投资的决策效果。 ②信用评级报告或向有关国家机构核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媒体定时都会向社会公布一些客户的信用等级资料,可以从相关报刊资料中进行搜集,也可向客户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企业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开户银行的信用部门咨询,了解该企业的资金注册情况、生产经营的历史、现状与趋势、销货与盈利能力、税金缴纳情况等,看有无不良历史记录来评价企业的品德等。 ③商业交往信息。企业的每一客户都会同时拥有多个供货单位,所以企业可以通过与同一客户有关的各供货企业交换信用资料,如往来时期的长短、提供的信用条件以及客户支付货款的及时程度。 对上述信息进行信用综合分析后,企业就可以对客户的信用情况作出判断,并建立客户档案,除客户的基本资料如姓名、电话、住址等以外,还需着重记录客户的财务状况、资本实力以及历史往来记录等,并对每一客户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等级可分为A、B、C三等,A级为规模较大、历史往来记录较好或盈利能力和短期偿债能力较好的企业;B级为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一般,有一定资产作抵押,在以往交易中经催收能结清货款的企业;C为信誉差、财务状况差、又无资产抵押的企业。但需注意的是,信用等级并非一成不变,最好能每年作一次全面审核,以便于能与客户的最新变化保持一致。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企业在销售时就要采取不同的销售策略及结算方式,A、B类客户都可采取赊销方式,只不过是在赊销额和期限上有所区别,赊销额度的确定可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客户营运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或客户清算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在信用期限的确定上,企业可根据行业惯例进行,或者是采用边际收益法和净现值流量法来确定合理的信用期限,但一定要以增加的收入大于相应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坏账损失成本为标准。对于C类客户,一律采用现款交易或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决不能为了单纯地提高销售额而去迁就客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一般地,企业在规定信用期限的同时,往往会附有现金折扣条件,即客户若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话,可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无非是希望客户能尽早支付货款,但要注意把握好度,即提供折扣应以取得的收益大于现金折扣的成本为宜。 (三)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1.建立赊销申报制度。企业财务部门或信用部门要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不能只从销售人员口中了解情况,应当建立健全赊销申报制度,严格控制应收账款的发生。如客户要求延期付款时,销售部门经办人员就须填制赊销申报单(一式多联)报信用部门审核,在申报单上除了要列明对方单位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基本内容外,须重点标明要求赊销金额、赊销期限、有无担保等,信用部门在对客户资信情况调查后,作出赊销决策,在赊销申报单上签署意见,并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列账。应收账款列账后,申报部门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就成了该笔款项的责任人,并在信用部门的配合、监督下对款项的回收负全责。 2.注重合同管理。企业除现金收入之外的供货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当销售部门收到经信用部门和企业法定代表审核签字后的赊销申报单后,根据审批意见并与客户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的要素必须齐全而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特别是付款形式、账期和延期付款的具体违约责任都应清楚、准确,最好是能够采用统一的合同范本。另外,销售部门还要将合同影印几份,经有关部门或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分别交信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利于其对销售合同的执行、跟踪、检查起监督和预警作用。 3.建立应收账款清收责任制。企业要针对应收账款管理中经常出现的状况,以制度的形式将债权责任明确下来,以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主要内容应包括:(1)明确划分责任范围,对公司全部的客户的欠款尽可能地落实到个人;(2)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未完全收回之前,责任人不得调离企业;(3)明确规定各人的职权范围,对超限额赊销或未经审批赊销的应予以处罚,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4)明确规定隐瞒、变更应收账款事项应负的各种责任;(5)明确规定由于信用部门人员徇私舞弊,调查不实而产生坏账应负的责任;(6)明确规定责任的监督部门,防止责任管理流于形式。当然,对于企业内部管理来说,责、权、利是不可分的,应收账款的清收与责任人的经济利益要挂钩,目标要具体、奖罚要有力,要制订严格的资金回笼考核制度,以实际收到货款数作为赊销申报人的考核目标,这样就可使销售人员明确风险意识,加强货款的回收。 4.做好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加强催收力度。首先,企业财务部门应按赊销客户名称进行明细核算,定期统计客户的赊销金额、账龄及增减变动情况,信用部门也要经常计算账款回收期、账龄结构、逾期账款率、坏账率等指标,并将结果反馈给企业主管领导,为评估、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信用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也能了解赊销总情况。其次,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客户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应由双方供销当事人和财务人员确认无误并签章,作为有效的对账依据,如发生差错应及时处理。对于逾期拖欠的应收账款应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账龄分析,并加紧催收,因为账款最忌讳不及时追讨,据美国收账者协会统计,超过半年的账款回收成功率为,超过1年的账款回收成功率为,超过2年的账款只有可以收回。最后,信用管理部门在账龄分析表的基础上,经过追踪、核查,进一步将逾期应收账款按风险程度分为A,B、C三类。把属于客户有能力偿还,但恶意拖欠不还的划分为A类;因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等临时性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前景而不能及时偿还的划为B类;因天灾人祸、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而导致经营极度困难且扭亏为盈无望的划归为C类。对于不同类别的应收账款应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催收。对于A类拖欠,应及时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策略,如借助有权威的第三者进行调解,由仲裁机关仲裁解决等;对于B类拖欠,可以采取物资串换、以物抵债、债转股或要求客户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如重新签订协议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但须加收一定的逾期补偿等,协助客户渡过难关;对于C类拖欠,是延期还是让利给对方,宁可少收一点而尽早回笼资金,了结该笔欠款,须经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权衡再作处理。在催收账款过程中,还需注意收账技巧,切勿因急功近利而丧失一批好的客户。 5.严格按会计制度办事,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财务人员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应收账款进行及时清算、对账等工作,工作岗位设置中也要注意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如记录主营业务收入账簿和应收账款账簿的人员不得开具发票、经手现金,以形成内部牵制,达到控制的目的。对于发票,也要定期与销售部门的销货清单和有关科目的金额进行核对,以防账外债权的出现。当然,不管企业采用怎样严格的信用政策,只要存在着商业信用行为,坏账损失的发生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企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或其它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金。 四、对于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一点想法 有人说,“三角债”是一种在某些企业间所形成的“多米诺骨牌”,如果每个企业都能在交易中恪守信用的话,还会有这种现象的出现吗+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必具要素,有着真金白银殷的经济价值。因此,必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用以规范和监督企业的行为。 所谓信用,它是一种买卖双方之间不须立即付款或财产担保而进行经济价值交换的制度,也有人将其进一步解释为是—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可以获得资金、物资和服务的能力;而征信指的是对他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系统的调查和评估,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征信业对完善市场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发达国家征信制度过程看,征信制度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其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而且各商业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所有。笔者认为,要在我国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必须以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力量为主,民间组织力量为辅,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商业化的手段,借助于先进的技术信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质监等不同部门的企业经营行为的记录,建立覆盖全国的网络化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因为现在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机构中,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而我国是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只有以政府的权力作基础,只有政府出面,才能进行跨部门的协调和征集工作。目前,中央银行和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局已联网对企业的开户情况进行管理,对于每个开户企业都设置了唯一的企业识别码 ,申请编码的时候需有税务登记证等其他证件-,我想可以此为基础,再通过国家通过行政手段综合其他部门的有关信息,达到各部门资源共享的目的。对于这个企业信用管理数据库,任何企业都可以付费在网上查询,使得企业在进行客户资信调查的时候,可以方便、快捷地取得所需的信息。一旦企业有什么失信行为,可以在网上进行投诉,经有关部门查实予以公布,并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判刑”,即将企业名称及不良行为记录锁定在“黑名单”中,同时限制企业诸如投资、股权变更等行为,等到达一定年限后才予以解除限制,但有过的失信行为将永久保存,让这些失信企业在商业圈中寸步难行,同时也要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以褒奖,例如可以给予他们在发行股票、债券上的优先权利或较为优惠的贷款利率等,但是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有关政府部门、银行、工商的行为,对故意造成信息不实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保证企业信用信息库的真实性、严肃性,从而逐步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种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应收账款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的润滑剂。

财经 法规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法规,它能否适应目前时代的发展需求,这些年来备受大家的关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经法规的论文,供大家参考。财经法规的论文篇一:《让我们荡起快乐学习财经法规的双桨》 摘要:财经法规是中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必修的一门课程,该课程至关重要,不可忽视。学生们要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成为合格的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要理解和遵守财经法规。但笔者在实际教学中发现很多学生因为这门课程成绩不好而考不到会计从业资格证。本文 总结 了笔者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为了提高学生财经法规课程成绩的一些 心得体会 。 关键词:财经法规;教学;分组竞争;课前新闻;手机背诵 中职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转折时期,随着学习生活由普通 教育 向职业教育转变,发展方向也由升学为主向就业为主转变,目前中职学生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厌学情绪严重,不仅成绩差的学生不愿意去学,就连成绩好的学生也对学习缺乏动力。如何引导学生在学校里扬长避短,由厌学转化为爱学呢?这一直是中职教师要思考的难题。 一、分组竞争,提高学习兴趣和效率 传统的财经法规教学基本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抄;教师考、学生背”的师本教学模式。学生学习效率不高,考证通过率也不高;在安排到担任该门课程时,笔者苦苦冥思:如何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率,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导力量呢?本着生本教育原则,开学的第一节课,笔者根据该班级总人数(共60人),要求学生自主选择组员进行分组,6人一组,共10组,分组后选出每组组长,每组组长把组员名单写在纸上上交,内容包括: 1、组名:要求有创意,积极上进 2、组长(有较强的组织能力)3、组员4、 口号 5、目标。 学生尝到自己当家作主选择伙伴的滋味,大家都热烈地参与讨论,热情高涨。学生们都知道了,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唯一且必经途径是学好财经法规。两节课下来,学生们都踊跃地上交了“表决书”——都写得豪情万丈,志在必得。笔者还要求他们各自演绎下小组风采,他们格外来劲,连平时比较文静的学生也被带动起来了,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第一步就是要引起学生的兴趣,使他们觉得财经法规课原来也不是想像中那么无聊,对上课有所期待。 接下来,根据财经法规教材特点及背诵知识点的需要,笔者采用以组为单位的考查方式,按不同的教学阶段进行分工:在回忆旧知识时让小组的学困生来唱主角,然后由各小组的优、中等生进行归纳、补充,强调旧知识的要点;在探索新知识过程中,让优生在组内引导带动,设置“我们一起想一想”的课前问题思考;在作业订正中,让中等生辅导学困生。笔者本着案例结合知识点并体现生活的原则对他们的平时成绩进行加减分。一章节内容讲授完毕后,笔者先让每小组自主有针对性地复习,然后进行全班的测验,测验成绩进行小组之间平均分排名和小组内成员成绩排名。 在这种分组教学竞争下,大大刺激了学生的竞争意识,正是利用90后的心理特点:“输了什么都行,输了面子就不行”。 于是大家充分发扬小组合作精神,共同努力,共同进步。学生在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他人的前提下进行学习。事实证明,这个分组竞争的模式很好地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对促进学习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课前“五分钟一句话财经新闻”活动,引领学生走进社会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提出:“生活即教育”的思想,目前学生在学校只能学习到书本的财经知识,而对现实中财经时事 热点 知之甚少,为了让学生们对财经更感兴趣,对社会发生的财经大事有更深的了解,提早了解社会,并借此提高学生的成绩。笔者提出了以下要求:每次讲授新课前的5分钟里,必须有一小组派一“新闻记者”以一句话形式报道当前社会最新财经新闻,然后其他组同学对该报道进行评议,并讨论该报道与本课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相关性。最后由笔者有针对性地释疑、点拨和归纳。 一开始实施“课前新闻”,学生尚未适应,反应一般:上台的“新闻记者”表情僵硬紧张,台下的“观众”毫不捧场,原计划五分钟的活动三分钟不到就草草了事,完全达不到笔者希望的效果。事后笔者 反思 ,找了班中表达能力较好,号召力较强的两位同学过来“面授机宜”。第二次课时,由这两位“托儿”上演的精彩雄辩略斗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有了这次的模板,现在上课基本不用笔者招呼,这些准新闻报道员已整装待发。这种活动能寓教于演,让学生自主参与课堂教学中来,并能有效结合课本知识,使课堂与生活相结合,提高了学习兴趣和成绩。 三、以学生为本,重视学生的情感和尊严,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动力 1、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在教学工作的过程中,除了老师耐心地教外还要求学生安心地学。要想学生安心地学习,老师应该去了解学生想什么,学生的情绪直接影响他们的学习,特别是对那些 学习态度 不好的学生,更加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各方面去帮助他们解除情感上的困难,安心学习。 2、奖惩有度,维护学生尊严 学生也要尊严!现在的中职学生更爱面子,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适当的给学生尊严。给学生尊严并不是说不能批评和惩罚学生,而是批评和惩罚要有度,不能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 财经法规记忆的知识很多,通常笔者每节课都会提问背诵,对于背出来的学生和有进步的学生,笔者会及时表扬;而对于背不出来的学生,笔者会采用鼓励与批评相结合的方式处理。 四、利用现代科技辅助教学——手机背诵 对于财经法规该学科,要求背诵的地方不少,但有学生向笔者反映晚上睡觉前想回忆巩固一下内容,但苦于书本远在课室没有拿回宿舍;有些则说其他同学都没复习,自己一个人拿着书复习觉得特没面子;有些则反映拿起厚厚的书本就想睡觉,远远没有手机QQ来得吸引。说干就干,当天晚上,笔者请求科代表协助把班里所有同学的手机号码都添加到笔者的中国移动飞信中。每节课下来,笔者就将重点内容以短信的形式发到每位学生手中,该 方法 新鲜且满足了学生爱玩弄手机的特点。此后课堂提问效果显著提高。有时笔者没能及时将内容发到他们手机里,有同学还会发信息过来催,可见此方法既有效提高成绩又深得学生喜爱。 五、亲身体验 为了增加课堂教学的生动性,笔者在讲授内容时适当地设计了一些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如讲到第三章票据的结算时,笔者就指导学生扮演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不同的角色,让他们熟悉这些操作流程,对于考试时案例分析里出现的情况他们就了如指掌了。 总之,教学是一门艺术,财经法规科目因其特殊性更需要师生的加倍努力。作为教师,我们应该根据实际采用不同的 教学方法 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让学生轻松快乐地荡起积极参与的双桨,泛舟知识的海洋,欣赏到更多知识领域的无限风光。 财经法规的论文篇二:《会计上岗证考试中的财经法规的应考策略》 摘 要: 财经法规是会计专业学生的基础课程,是参加会计上岗证考试的必考科目。但是,教材中涉及大量的法律条文,容易混淆、记忆难度大,是学生应考的重点与难点。作者结合多年教学实践,详细论述会计上岗证考试中的财经法规的应考策略。 关键词: 会计上岗考试 财经法规 应考策略 财经法规是财会专业的基础课程,教材的信息量非常大、法律规定非常多,死记硬背干巴巴的法律条文,难度非常大。尤其是在考试前期的应考阶段,要在短时间内记住如此庞大的信息量,必须有一定的 记忆方法 与应考策略。 一、财经法规复习策略 1.合理安排每轮复习时间 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试前的“磨枪”阶段非常重要,一方面要抓住重点,另一方面要合理安排磨的时间。对于财经法规考试,通常情况下,在考试前,需要进行三轮财经法规复习,一轮6天:会计法律制度复习2天,支付结算制度复习1天,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复习1天半,会计职业道德复习1天半。这六天的复习,需要在记忆知识点的基础上,进行配套练习,边做边练习。如果复习时间太少,或复习安排不合理,则记忆效果只会一般。通过三轮的扎实复习,学生不仅会对财经法规的大体脉络形成充分认识,而且对于知识点的记忆会比较扎实。 2.理解记忆 面临如此大的信息量,如果死记硬背不仅容易混淆,而且容易遗忘。对于知识点的记忆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这样才会记得牢固。财经法规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生活实际,在学习、记忆的过程中,可以采用联系生活、理解记忆的方式,通过与实际生活内容相联系,提高学习、复习的积极性,大幅度强化记忆效果。如在进行预算管理体制这一知识点的记忆时,部分考生很难分清整个预算管理体系中,人大、政府、会、财政部门的具体权限与职责,就可以通过图示理解的方式进行记忆。 3.串联琐碎知识点 财经法规中的有很多琐碎的知识点,不仅不容易记忆,反而容易混淆。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将琐碎知识点适当串联。比如说,在消费税税目背诵时,可以编制如下 故事 :小红的卧室铺着实木地板,周末一家人去远足,爸爸戴着手表、妈妈戴着珠宝,开着加满油的轿车,来到 高尔夫球 场附近的游乐场,一家人在游艇上玩得非常高兴,在酒店吃饭,人们相互敬酒、递烟,看着外面的烟火鞭炮,小红真高兴。通过这个小故事将14个税目全部概括进来,有效帮助考生记忆。 相似知识点的归纳也非常重要,通过对比记忆的方式,达到巩固强化的作用。比如,三个万分之五的比例:银行汇票承兑的手续费、贷记卡透支利率、税款滞纳金罚款。在会计法律中,关于银行票据的规定比较繁琐、罚款内容比较多,如果采用归纳整理的方式,则能够帮助考生记忆,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加强题目练习 在刚开始做题时,考生会因为做错题目影响复习信心。可以改变做题方法,针对每一章节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练习,边复习、边记忆、边练习,从而熟悉同一知识点的不同考察方法与考察角度。整理错题,并深入分析题目做错的原因,错题的考点在什么地方,应该怎样解决类似问题;关于这一考点还有哪些不同考察方式,相关知识点的拓展有哪些,自己当如何搜集整理相关知识点。不需要采取题海战术,通过练习往年试题、模拟试题摸清自己的掌握程度,及时查缺补漏,有针对性地采取复习策略,从而更好地安排复习内容与复习时间。 二、应考技能 会计上网证考试因采取机考形式,不发传统的纸质试卷,无法一目了然地看到所有的试题,推测试卷的难度,而且电脑屏幕过眼即忘,会令考生感到恐慌,甚至大脑一片空白导致发挥失常。其实,在任何一项考试中,学生的心情都会比较紧张、兴奋。紧张是在考试过程中,几乎每个考生都会出现的问题,这是一种非常自然的现象。但是,紧张会影响考试技能的发挥。考神的 经验 是:好成绩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考生的实际掌握情况,二是临场发挥水平,在考试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技巧,提高考试成绩。如果心情平静地做题、审题,一般考试结果都比较理想;如果心烦意乱,则成绩大多不理想。在进行考试之前,可以给自己充分的心理暗示,不管题目有没有复习到,只要认真、冷静的思考,审清题目、结合教材内容进行理性答题,肯定会考出比较理想的成绩。心情平静之后,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理分配考试时间。鉴于考试时间有限,考生拿到试卷后应进行题量与题型的浏览,做到心中有数、合理分配时间。在单选题和判断题上,不要浪费太多时间,争取在短时间内作答,这样可以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其他相对较难的题型。要做到抓大放小、先易后难,切忌钻牛角尖。财经法规考试内容涉及面广,复习再充分,在考试中也会遇到一定问题,不应在小问题上浪费时间。 其次,审清题目再答题。每种题型都有分值说明与答题要求,审清题型,区分开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能指导考生合理分配答题时间,运用答题技巧。 再次,不要漏答题。不要因为题目难就放弃答题,因为放弃就意味着零分,努力一下也许还有得分的希望,不要忽视这些小分数,因为往往就是这些小分数决定考试的成败。因此,前面跳过的题一定要补上。 最后,答完试卷后,不要急于交卷,应该认真、耐心地进行检查,切忌因看错题目或填错选项而做错。 三、结语 参加会计上岗证必考项目——财经法规考试的考生们,如果针对指定教材与大纲要求,采用联系与理解的方式进行记忆,在此基础上辅以考试应答技巧,坚定成功的信心,就一定能取得满意的考试成绩。 参考文献: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北京邮电出版社,2012(12). [2]钟杏云.案例教学法以提高学生的吸引力[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12). [3]李丽华.《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探讨[J].福建商业会计,2011(02). 财经法规的论文篇三:《我国财经法规的发展现状及其改革建议》 摘 要 在我国的各项法规中,财经法规属于重要组成部分,国内财经法规的发展状况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本文从我国的财经法规发展现状入手,综合分析了国内财经法规的改革策略,首先应该明确行政处分的主体,不断完善国家财政法规中的会计制度,进一步完善财经法规的监督队伍建设。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财经法规的发展现状及其改革策略,可以发挥理论对实践的重要指导和支持作用,有利于推进我国的财经法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 财经法规 发展现状 改革建议 一、我国的财经法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制度建设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会计、税收以及支付结算等制度都在长期的 社会实践 应用过程中获得了丰富和提高,在部分领域中取得了显著成效,较为突出的是在思想教育领域中的指导作用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的监督力量。其中,财经法规的成绩最为显著。与以往相比,财经立法的框架更加全面,更符合时代的需求。但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进步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的变化速度非常快,由于市场规律的作用,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利于市场秩序的问题,其中很多问题都是违法的。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内容的法律规范,做到与时俱进,必然需要社会全面提升法制建设水平和法制建设质量,做到有法可依,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机制不断完善。[1]我国的财经法规首先明确的就是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督权力,但大部分的财经法规中都没有对相应的处分权力主体进行明确,这不利于专职行政监督部门发挥良好的监督职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法律法规的内容开始无法满足社会需要。但是对于市场的发展,尤其是不良竞争这个方面,只有文字上的规定,实际的操作性比较差,而且缺少监督和管理的部门,导致部分行政法律主体无法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的财经法规发展现状,才能了解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而找到有针对性的改革策略,为我国的财经法规制度发展提供重要支持。[2] 二、国内经济法规改革策略 明确当前我国财经法规的实际情况,国家和相关部门需要重点研究,找到改进的方法,这样才可以促进其不断地完善,使之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明确行政处分主体 我国的国内经济法规的改革创新应该以财经法规的发展现状为依据,进行行政处分主体明确,创建更加和谐的法制环境。我国国内资本流转也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也开始不断呈现出多元发展态势。所以,如果想实现财经法规作用的充分发挥,就应该突出直属监督管理单位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从属监督单位。由此才能帮助专属监督单位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形成各个执法管理部门之间的合力进步。可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处罚管理,可以有效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确保国家财经法规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通过明确行政处分的主体,一方面可以让执法人员工作的过程中更有针对性,做到着重管理、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市场的主体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法律意识。这两个方面保证市场有稳定的秩序,营造出良好的民主执法环境对于经济法规的执行和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相关部门要明确权责,各个工作人员应该严格审查违法行为,强化执法力度。 (二)完善国家财政法规中的会计制度 应该关注和重视我国财经法规中的会计制度完善,在现代社会执法的过程中,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频发。财经法规属于行政执法中的有力依据,所以在进行财经法规制定和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以《会计法》为重要法律指导,结合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会计科目的完善和内容核算准确性提高。在补充完善财经法规以后,各地方政府应该以此为依据严格执法,做好各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保证整体上的工作有法律依据。而会计相关业务和主管单位也应该明确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调查与分析,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然后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考虑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审理,这样可以保证处罚的公平性,由此可以充分发挥财经法律法规的作用。 三、关于我国财经法规未来发展注重点的几点思考 研究出促进财经法规不断改革的策略后,国家和相关部门还要注意,市场的发展速度非常快,那么财经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这些新的问题要求我们要不断地改进财经法规的内容,要重点研究未来发展的注重点。那么结合国外财经理论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从以下两点内容进行思考: (一)一定要定期补充财经法规的内容 第一,国家和相关部门一定要注意与时俱进。但是法律是严肃的问题,所以必须要制定具体的期限。结合国外先进的经验和理论,将时间设定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做到一年一检查、三年一立法、五年改进落后问题、十年一次重新整合。这样可以保证有时间充分考虑新的问题,使新添加的内容更合理。第二,规定了统一的时间。国家和相关部门要设立专业的部门,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定期到实际中去调查,整合数据,及时发现新的问题。第三,对于特殊的情况,要有灵活性的思维。例如,当发生重大财经问题的时候,虽然没有到规定的时间段,但是相关人员要调查发生问题的原因,将财经法规中有遗漏的部分补充上,使其效力更全面。不仅如此,财经法规的发展还要结合其他法律构成部分的经验与方法。 (二)推动财经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要推动财经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使体系更加完备。第一,不断丰富财经法规的内容,尤其是与预算有关的内容,以财经预算的公开性为目标,推动预算机制的不断完善,为各地方政府工作提供依据;第二,重点促进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体系,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内容,综合调查实际的情况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加以补充,在实现内容的全面性之后,促进其形成科学的框架,提高框架内容之间联系的紧密性;第三,做好税收方面的工作,当前我国已经推动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虽然现在是试施行,但是按照当前取得的成绩来看,未来必定会真正施行,那么就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在财经法规之中一定要加入这个方面的内容,促进其不断发展。不仅如此,国家和相关部门还要将财经法规的立法权适度下移。现阶段制定财经法规的部门是单一的,只能由高级的机构负责,这不利于及时发现市场中真实的情况,所以要将责任适当地下移,保证内容更符合实际情况。 四、结语 我国的财经法规虽然在执行过程中获得了一定的进步成效,但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财经法规中的部分内容显然无法满足社会的快速发展。所以应该首先明确行政处分的主体,进行财经法规会计制度与监督队伍的建设和完善,解决好财经法规中存在的各部分问题,从客观社会实际出发,不断完善财经法规制度建设。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财经法规的发展现状及其改革策略,可以发挥理论对实践的重要指导和支持作用,有利于推进我国的财经法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海涛.高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新疆职业教育研究,2012(03):36-38+42. [2]邱海萍.高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方法初探[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11):108-109+131. 猜你喜欢: 1. 财经法规个人学习心得 2. 财经法规重点知识归纳 3. 会计财经法规知识重点 4. 财经法规知识点归纳 5. 财经法规的学习方法

银行承兑汇票毕业论文范文

很多时候因为财务的疏忽,加盖的章不够清晰,这就需要开具承兑汇票证明。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承兑汇票证明 说明书 范文 ,希望对大家有用。

承兑汇票证明说明书范文篇1

民生银行常州支行:

兹收到贵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信息如下:

票号:3050005320079205

出票人全称:常州市建亚车业有限公司

收款人:常州腾飞包装有限公司

金额:壹拾万元整()

出票日:2011年06月21日

到期日:2011年12月21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背书时财务印鉴章及法人章加盖不够清晰,如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望贵行到期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证明

财务印鉴章

常州腾飞包装有限公司

2011年6月3日

承兑汇票证明说明书范文篇2

吴兴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兹有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信息如下:

票号:GA/0103524602

出票人全称:湖州利盛地板厂

付款行全称:吴兴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收款人全称:嘉善昌海木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出票金额:伍拾万元正

出票日期:贰零零玖年壹拾贰月零柒日

2009年12月7日

汇票到期日:2010年6月7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背书时将公司财务章加盖模糊,由此问题引发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望贵行予以配合,不胜感激!

嘉善昌海木业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证明说明书范文篇3

_____支行:

贵行于___年__月__ 日签发的壹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50005220013405,金额为柒仟万元整,到期日为____ 年__ 月__ 日,出票人为:_____有限公司,收款人为:_____有限公司,我公司经办人在背书转让时,将第二骑缝处财务专用章及私章未盖清晰。我单位承诺此票背书转让真实、合法、有效,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单位负责!恳请贵单位到期矛以承兑为感!

特此证明

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__ 月__ 日

承兑汇票证明说明书范文篇4

证明

____银行: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____,出票日:____,出票人:____ 票面金额:____,收款人:____,收款人开户行:____ , 到期日:____。我单位是第__手背书人,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骑缝章处盖的不够清楚。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正确的印章为:(把骑缝处该盖的章盖清楚一点)

落款:__ ____公司(公章法人章)

年月日

这样应该就可以了吧

只要过期不到两年写一个证明

承兑汇票证明说明书范文篇5

__银行:

我单位收到贵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__X,出票人__,出票人账号__,出票人开户行__,收款人__,票面金额__(大写).由于我单位工作人员疏忽,未在该汇票提示付款期内进行提示付款,现该票据已过提示付款期,由于我单位在外地,前来贵行办理较为不便,恳请贵行同意通过委托收示的方式予以付款.我单位愿意承担由于延期付款产生的责任.

谢谢!

__单位(公章)

日期

没有固定格式的,只要你写清楚了银票上的要素,延期的原因,最后加上“特此声明,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有我单位负责,请你行予以兑付。”落款:单位名称,上面加盖公章,左下半部分留一套你们单位的财务印鉴就可以了。一般你写清楚了别人都不会为难你的~

承兑汇票证明说明书范文篇5

证 明

__________银行: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面要素如下:

银行承兑汇票号码:

出票日期:

出票金额:

出票人全称:

出票人账号:

付款行全称:

收款人全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银行:

汇票到期日期: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__________________(印章模糊或其他因),由此引起的任何经济纠纷,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请贵行予以解付为盼!

特此证明!

________公司

(公章)

年月日

财务专用章:

法人章:

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银行承兑汇票: 这里的汇票就是传统的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短期的融资工具,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

银行承兑汇票的优点

1、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

2、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天;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5、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承兑汇票基本流程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用。这是因为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金额的款项,或者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所以,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准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要由付款人作出意思表示。付款人一旦承兑,该付款人则成为承兑人,就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相反,如果付款人不同意承兑,不在汇票上签章,那么则不产生票据责任。付款人不同意承兑,并不对收款人承担责任,只是对出票人违反约定义务;形成违约,从而对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票据责任。收款人因付款人不同意承兑,也不能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注意事项

汇票的承兑,只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适用。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也就不存在承兑行为。同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的对已汇票,也不需要进行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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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公司财务制度范文3篇

(一)严格审查贸易背景,防止资金被挪用。 (二)应指定贴现申请人,并将贴现资金汇入贴现申请人指定账户。 (三)认真审查承兑企业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 (四)认真审查票据的真实性,防范票据风险。

虽然法律规定票据的转让前提是贸易背景,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善意对价取得也是合规的。提供承兑贴现服务

信誉良好且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的中国境内居民、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均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行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信息向发卡行申领邮储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可为其年满16周岁的指定人员申领附属卡

真实的贸易背景要有合同已经其他交易凭证的,不是随便写出来的,你是想贴现还是想?

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规定,签发票据,应有真实交易背景,但是《票据法》并没有规定,票据的签发必须要有真实交易背景,当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也可以签发票据。“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

你要是给银行写说明的话,直接说“此银承确为我公司背书转让给某公司,贸易背景真实,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就可以了

1、调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企业的档案资料,审查承兑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规性。对授信客户,审查是否在授信额度内办理;提供全额保证金的客户,审查是否在交验有关证明后办理;既无授信额度、又无全额保证金的客户,审查是否按照贷款业务中对借款人的审查要求办理。特别是要审查申请人及担保人是否为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子公司给母公司或给股东担保的情况。对于申请人及担保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要了解其相互之间的产权关系,审查是否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情况。 要审查承兑申请人是否提供与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连续申请承兑人是否提供上一次交易确已履行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单据;有无受理无贸易背景的融资类票据业务。签发承兑汇票后是否对企业相关业务及资金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等。 2、调阅银行保证金存款明细账,结合承兑汇票签发台账,审查银行收取保证金是否及时、足额,保证金在存期内有无被挪用、划转等情况。对采取抵押方式承兑的,要重点审查抵押物是否在有权机关登记,是否足额且易于变现,是否重复抵押,须经评估的是否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率是否适当,抵押物保管是否严密安全。对采取质押方式承兑的,要重点审查质押物的选定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3、调阅银行新增不良贷款、新增贷款台账,重点落实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支付形成的不良贷款,分析形成垫款的原因;关注银行为不良贷款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是否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不良资产、掩盖资产质量的问题;有无为即将形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企业发放贷款的问题。 4、调阅银行表外业务手续费收入明细账,审查收取的手续费是否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相匹配。对于手续费收入明显高于其签发业务量的银行,重点核对手续费收入的来源,审查是否存在账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对于手续费收入明显低于其签发业务量的银行,应重点追查收取的手续费的下落,有无私存“小金库”。

监管套利并非贬义词,它是与监管逃避完全不同的一种金融创新或管理创新。没有扩大金融风险的监管套利,理应得到监管的保护。因此,本书更愿意用“同业业务套利模式”的称谓, 来中性地、理性地定义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进行的监管套利,将同业业务作为金融创新的工具,以承担银行盈利职能的这种新兴业务形态。

是否合法要看是否有许可证, 要有银监会的许可证, 看一下你们公司是否有证就知道了。

论文摘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仅可以使银行优化资产配置,增加利润,还可以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起到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近一段时期以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社会经济领域得以广泛推行。为了降低票据风险的发生,保护银行资金安全,为此,要从引起风险产生的源头抓起,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有效规避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才能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作担保,在收取一定手续费的基础上,对客户履行特定票据的义务。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银行承兑,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机,同时也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难题。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地出现,不仅可以为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还可以为商业银行增加存款,调节信贷规模起到重要作用。近些年,伴随着票据业务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日益加大。这其中有来自于外部的客观原因,也有来自于银行的自身原因,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因:

(一)来自于企业方面的原因 1、某些企业因经营困难,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而又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所需资金,便与其他企业相互串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欺银行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又通过串通企业进行票据贴现,套取银行资金。 2、某些企业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于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承兑汇票到期后无力支付票款。或由于信用观念淡薄,不讲信誉或故意拖延付款,致使银行垫资。由于以上原因,在票据申请人到期不能按时支付票款时,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则必须无条件履行付款的义务,从而使银行出现了巨大的资金损失,带来了经营风险。

(二)来自于银行自身的原因 1、伴随着银行运作的商业化,区域性银行的进入,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展。同业竞争日益加剧,趋于白热化。某些银行出于对利润的追求,为完成下达的各种考核指标,而放松对申请企业的信誉度、财务状况、购销合同真实性的审查,降低标准,以致留下风险隐患。 2、在签发承兑汇票过程中,不严格按照制度办理,在没有授权或违规越权、超过授信额度的情况下违规签发而导致的风险。 3、在具体办理业务中,由于某些会计人员固有章不循及由于自身业务素质差,缺乏责任心而出现差错,或对“克隆”票据未能及时发现而导致风险的产生。 4、某些银行员工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弃法律法规与不顾,利用所掌握的业务知识及办理权限,进行内外勾结,合伙银行资金。这种行为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是最大的,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二、为了防范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票据市场建设 1、制定和完善《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规程明细化。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相应票据业务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制约。 2、逐步建立制度健全、业务规范、风险控制完善的票据业务中心,进一步完善票据市场的服务功能,促进票据业务竞争的良性化,从而降低票据市场风险。

(二)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员工业务技能培训 1、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倡防腐倡廉,防范道德风险,bfblw./ 论文网。 *** 不正之风的侵袭。 2、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是每名员工及时掌握新业务知识。通过组织业务研讨、技能竞赛,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水平,使签别真假银行承兑汇票的能力加强。员工在办理承兑、贴现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会计操作规程办理,认真审查票面要素,核对汇票签章,并通过人行支付系统,及时进行承兑汇票的跨行查询,最大限度降低承兑汇票风险,防止银行资金蒙受损失。

(三)加强对企业的审查力度,防范风险 了解掌握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原因,严格审查企业的资信等级,财务状况。必须坚持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防企业间相互串通,取银行资金。对AAA级企业必须在审定的授信额度内签发,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必须采取交纳100%保证金或要求单位提供抵押担保制度,不得因人情关系随意降低标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 企业销售产品时可以采取现销和赊销两种基本方式,虽然赊销在强化企 业市场竞争能力、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和节约存货资金占用方面有着其他结算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相对现销而言,赊销必然导致企业持有大量的应收账款,由于应计现金流入量和实际现金流入量在时间上不一致,就可以发生相应的机会成本、坏账成本以及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从而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正常经营。因此,如何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论题。 一、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现状 “三角债”被许多经济学家称为有“中国特色”的词汇和现象,在20世纪90年代,企业“三角债”问题曾在中国业界肆虐一时,拖垮了一批企业。当时,企业“赖账”成风,而且谁赖账越多,谁就受益最大,以至于在文艺界出现了“黄世仁求杨白劳还债”的小品,辛辣地讽刺了当时社会的信用状况。面对存在的问题,国家下大力气整治过,朱总理就曾在1996年提出了5个部门4类商品 (电力、冶金、煤炭、石油等)领域开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目的是为了解决这些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而“三角债”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应收账款的管理现状又是如何呢? 1.应收账款净额居高不下,企业缺乏管理力度。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结果显示,企业间的“三角债”规模在2000年年末已累积至万多亿元,其中超过3个月的拖欠已达万亿元;截止到2002年6月末,企业应收账款净额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增幅比5月份提高了个百分点。另外,国内一些企业日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只限于数量方面,而对其账龄、应收账款成本、客户信用等级等资料不予计算分析,使得账龄超过3、4年的应收账款大有所在。在其他国家看来早可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而我国的一些企业却一直是放在“应收账款”项目下而不是“坏账”项目下,因为这样一来就不会影响企业领导的业绩,并使之有一种“企业经营不错啊,坏账也不太多”的自欺欺人的想法,下任领导也不追讨,也怕损害自己的业绩,于是坏账越来越多,账龄也越来越长,最终企业垮了。如此种种,就是“三角债”仍然作祟的直接反映,同时也表明中国市场仍不成熟而且有关机制有待完善。 2.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差距较大。我国企业平均坏账率是5%~10%,账款拖欠期平均是90多天,而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平均坏账率是,账款拖欠期平均是7天,相差10多倍。与此同时,美国企业的赊销比例高达90%以上,而我国只有20%,如此大的差距,要想竞争,尤其是要在国际市场参与竞争,能行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时代已经过去,谁不学会赊销,谁就会被淘汰,因此我们国家的企业必须学会赊销、学好赊销,争取在赢得客户的同时又能将应收账款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合理的范围内,以迎接国际国内市场的挑战。 二、我国企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及产品的竞争力不足 不论是高科技产品还是一般工业品,当前几乎都是买方市场,而一些企业在规模、技术、成本的某一方面不具备优势,失去了与其它企业抗衡的能力,导致其市场占有份额很小,而其生产能力却大于其生产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供大于求的局面,造成产品积压。为了解决产品积压问题,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又不得不作出了相应的让步,如产品试用期久一些、货款回款期长一些等等,使产品的应收账款从量上和时间上都增加了,随之企业应收账款多、回收不顺畅、资金短缺等等问题就接踵而来。 (二)忽视信用管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长达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上只有一种信用,那就是国家信用。工厂生产什么、销售什么、往来资金如何结算等事项都是由中央计划者统一安排,交易双方都是属国家所有,企业根本不需要担心大量应收账款是否能及时收回以及账款囤积造成的后果。然而,经过了20多年的改革和开放,我国已基本步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经济,“信用为本”,但由于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法制基础也比较薄弱,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使得我国信用短缺现象大量存在,如企业间的资金拖欠、三角债、坑蒙拐、呆账坏账等层出不穷,就连被称为“经济警察”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失信和造假,而企业经营者对于社会上出现的信用短缺现象孰视无睹,在销售上仍存在着侥幸心理,未对客户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就急于想和对方成交,这样做虽然账面上的销售额有所攀升,但企业反而不会多赚钱,为什么?因为企业忽视了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所带来的风险。试想想,假设一个企业平均税前利润是5%,如果他有10万元的货款因为管理不善等原因而成为了坏账的话,为了弥补损失,需增加多少销售额才能弥补亏损呢?答案是200万元。在利润率较低的今天,别说是坏账这个无底洞,就连货款拖延造成的资金成本,也同样能吞噬掉企业几个月的利润。例如去年北京中关村仪科慧光公司倒闭案就很能够说明问题。仪科慧光公司的财务状况非常糟糕,一直是负债经营,而且为了营业额看好不惜高价进货,低价销售,窟窿越来越大。从信用管理角度来看,这是一家“高风险”公司,不能与其做生意,更不能赊销了,可是包括联想、方正、紫光等上百家公司把货物赊销给仪科慧光公司,竟然没有一家公司认真、定期考核他的信用状况。结果,仪科慧光公司倒闭了,拖欠货款三千多万元,使这上百家公司蒙受巨大损失。 (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1.基础工作不健全。合同之所以成为控制经营风险的手段之一,就在于它依照合同法以文字的形式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因为如此,对合同的管理就应该更加慎重、更加完善,但往往在每笔逾期应收账款的后面就缺少了完善有效的合同协议,更有甚者,竟信奉口头上所谓的“君子协定”、“一诺值千金”,一旦因账款收不回而对簿公堂的时候,又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哑巴吃黄莲”。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上半年,我国合同违法案件共有5338起,涉案金额达到亿元。 2.考核制度不合理,约束机制不健全。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实行销售人员工资总额与销售额挂钩的做法,在业绩考核当中,企业只注重销售额,片面追求账面上的高利润额;销售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只关心销售任务的完成,采取赊销手段强销商品,使应收账款大幅度上升。对于这部分应收账款,企业既未要求经销人员全权负责追款,又未明确规定监督账款回收的部门,从而造成高销售额、低经济效益的局面。 3.内部会计控制不严。《企业财务准则》中明确规定:各种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经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冲减坏账准备金;未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在实际工作当中,并非都严格按照准则办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发生的应收账款不及时清算,形成账外债权。有些国有企业的账外债权竟然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而这类问题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又不易被发现,当人事发生调动时,很容易造成资产流失,同时也为经济犯罪提供方便。(2)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不力。相关人员态度消极,一些企业甚至连催收部门都没有明确,使得应收账款被拖欠时期超长,收回可能性减小。(3)长期不对账。(4)不按规定确定坏账损失。某些企业为满足一时间的业绩漂亮,将应收账款长期挂在账上,不愿将无望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这种现象在上市公司的报表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如ST重机的2000年度亏损,其主要原因是天津造船厂所欠货款5022万元因破产无法归还,形成坏账损失,造成管理费用高达万元。早已明知天津造船厂欠款难以收回的ST重机,并没有在1999年年报和2000年中报中作相应披露,最终令他的投资者感到失望,从而对自身企业的信誉造成不利影响。 三、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措施 要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笔者认为,提高产品竞争力、注重客户资信调查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力度是关键。 (一)提高产品竞争力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首先必须加强市场调研,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发挥自身优势,生产适销对路、科学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一改往日在销售中的被动地位,变被动为主动,企业可以有目的地选择订单,也就是选择客户,以减少资金在应收账款上的占用,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做好资信调查,制定合理信用政策 1.设置独立的资信管理部门 在我国的一些大型企业中,有的已设立了清欠办公室,对已产生的拖欠进行追讨,不过这是一种被动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防患于未然才是更有效、更主动的一种措施。在发达国家,一般企业均设有信用管理部,或者设有信用管理经理一职。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经验,我们国家的企业也需要设置相对独立的资信管理部门或配备自己专职的信用管理人员。由于信用管理这门知识对信用管理人员要求非常高,须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实践能力和工作经历也必须出色,而我国在信用管理方面的人才相当溃乏,所以企业要想尽快建立自己的资信管理制度和部门,就必须借助于外力,在这一点上可以完全借鉴西方企业的发展模式。当时西方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时候,通行的做法是聘请一家专业信用管理机构来对企业进行全面指导或帮助企业做一些实际工作,这样企业既省时省力,又不会走弯路走错路,同时又节约了成本。 根据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作为资信管理部门,应成为企业中一个独立于销售部门、在总经理或董事长直接领导下的中级管理部门,该部门或人员的主要职能是对客户的信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管理,具体体现在:赊销前考察客户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赊销以及赊销额度的多少、期限的长短;赊销后对应收账款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日常的管理,协助并监督销售人员的催收工作;对逾期的应收账款分清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力求达到销售最优化和将坏账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2.未雨绸缪,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作出赊销决策 企业在赊销前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就是要解决几个问题;(1)能否和该客户进行商品交易;(2)做多大量,每次信用额控制在多少为宜;(3)采用什么样的交易方式、付款期限和保障措施。 一般说来,客户的资信程度通常取决于5个方面,即客户的品德、能力、资本、担保和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5C”系统,这五个方面的信用资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取得: ①财务报表。这是信用分析最理想的信息来源之一,但需注意报表的真实性,最好是取得近期经过审计后的财务报表。通过计算一些比率,特别是对资产的流动性和准时付款能力的比率进行分析,来评价企业能力、资本、条件的好坏,以利于企业提高应收账款投资的决策效果。 ②信用评级报告或向有关国家机构核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媒体定时都会向社会公布一些客户的信用等级资料,可以从相关报刊资料中进行搜集,也可向客户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企业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开户银行的信用部门咨询,了解该企业的资金注册情况、生产经营的历史、现状与趋势、销货与盈利能力、税金缴纳情况等,看有无不良历史记录来评价企业的品德等。 ③商业交往信息。企业的每一客户都会同时拥有多个供货单位,所以企业可以通过与同一客户有关的各供货企业交换信用资料,如往来时期的长短、提供的信用条件以及客户支付货款的及时程度。 对上述信息进行信用综合分析后,企业就可以对客户的信用情况作出判断,并建立客户档案,除客户的基本资料如姓名、电话、住址等以外,还需着重记录客户的财务状况、资本实力以及历史往来记录等,并对每一客户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等级可分为A、B、C三等,A级为规模较大、历史往来记录较好或盈利能力和短期偿债能力较好的企业;B级为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一般,有一定资产作抵押,在以往交易中经催收能结清货款的企业;C为信誉差、财务状况差、又无资产抵押的企业。但需注意的是,信用等级并非一成不变,最好能每年作一次全面审核,以便于能与客户的最新变化保持一致。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企业在销售时就要采取不同的销售策略及结算方式,A、B类客户都可采取赊销方式,只不过是在赊销额和期限上有所区别,赊销额度的确定可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客户营运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或客户清算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在信用期限的确定上,企业可根据行业惯例进行,或者是采用边际收益法和净现值流量法来确定合理的信用期限,但一定要以增加的收入大于相应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坏账损失成本为标准。对于C类客户,一律采用现款交易或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决不能为了单纯地提高销售额而去迁就客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一般地,企业在规定信用期限的同时,往往会附有现金折扣条件,即客户若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话,可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无非是希望客户能尽早支付货款,但要注意把握好度,即提供折扣应以取得的收益大于现金折扣的成本为宜。 (三)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1.建立赊销申报制度。企业财务部门或信用部门要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不能只从销售人员口中了解情况,应当建立健全赊销申报制度,严格控制应收账款的发生。如客户要求延期付款时,销售部门经办人员就须填制赊销申报单(一式多联)报信用部门审核,在申报单上除了要列明对方单位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基本内容外,须重点标明要求赊销金额、赊销期限、有无担保等,信用部门在对客户资信情况调查后,作出赊销决策,在赊销申报单上签署意见,并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列账。应收账款列账后,申报部门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就成了该笔款项的责任人,并在信用部门的配合、监督下对款项的回收负全责。 2.注重合同管理。企业除现金收入之外的供货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当销售部门收到经信用部门和企业法定代表审核签字后的赊销申报单后,根据审批意见并与客户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的要素必须齐全而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特别是付款形式、账期和延期付款的具体违约责任都应清楚、准确,最好是能够采用统一的合同范本。另外,销售部门还要将合同影印几份,经有关部门或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分别交信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利于其对销售合同的执行、跟踪、检查起监督和预警作用。 3.建立应收账款清收责任制。企业要针对应收账款管理中经常出现的状况,以制度的形式将债权责任明确下来,以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主要内容应包括:(1)明确划分责任范围,对公司全部的客户的欠款尽可能地落实到个人;(2)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未完全收回之前,责任人不得调离企业;(3)明确规定各人的职权范围,对超限额赊销或未经审批赊销的应予以处罚,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4)明确规定隐瞒、变更应收账款事项应负的各种责任;(5)明确规定由于信用部门人员徇私舞弊,调查不实而产生坏账应负的责任;(6)明确规定责任的监督部门,防止责任管理流于形式。当然,对于企业内部管理来说,责、权、利是不可分的,应收账款的清收与责任人的经济利益要挂钩,目标要具体、奖罚要有力,要制订严格的资金回笼考核制度,以实际收到货款数作为赊销申报人的考核目标,这样就可使销售人员明确风险意识,加强货款的回收。 4.做好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加强催收力度。首先,企业财务部门应按赊销客户名称进行明细核算,定期统计客户的赊销金额、账龄及增减变动情况,信用部门也要经常计算账款回收期、账龄结构、逾期账款率、坏账率等指标,并将结果反馈给企业主管领导,为评估、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信用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也能了解赊销总情况。其次,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客户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应由双方供销当事人和财务人员确认无误并签章,作为有效的对账依据,如发生差错应及时处理。对于逾期拖欠的应收账款应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账龄分析,并加紧催收,因为账款最忌讳不及时追讨,据美国收账者协会统计,超过半年的账款回收成功率为,超过1年的账款回收成功率为,超过2年的账款只有可以收回。最后,信用管理部门在账龄分析表的基础上,经过追踪、核查,进一步将逾期应收账款按风险程度分为A,B、C三类。把属于客户有能力偿还,但恶意拖欠不还的划分为A类;因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等临时性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前景而不能及时偿还的划为B类;因天灾人祸、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而导致经营极度困难且扭亏为盈无望的划归为C类。对于不同类别的应收账款应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催收。对于A类拖欠,应及时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策略,如借助有权威的第三者进行调解,由仲裁机关仲裁解决等;对于B类拖欠,可以采取物资串换、以物抵债、债转股或要求客户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如重新签订协议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但须加收一定的逾期补偿等,协助客户渡过难关;对于C类拖欠,是延期还是让利给对方,宁可少收一点而尽早回笼资金,了结该笔欠款,须经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权衡再作处理。在催收账款过程中,还需注意收账技巧,切勿因急功近利而丧失一批好的客户。 5.严格按会计制度办事,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财务人员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应收账款进行及时清算、对账等工作,工作岗位设置中也要注意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如记录主营业务收入账簿和应收账款账簿的人员不得开具发票、经手现金,以形成内部牵制,达到控制的目的。对于发票,也要定期与销售部门的销货清单和有关科目的金额进行核对,以防账外债权的出现。当然,不管企业采用怎样严格的信用政策,只要存在着商业信用行为,坏账损失的发生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企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或其它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金。 四、对于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一点想法 有人说,“三角债”是一种在某些企业间所形成的“多米诺骨牌”,如果每个企业都能在交易中恪守信用的话,还会有这种现象的出现吗+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必具要素,有着真金白银殷的经济价值。因此,必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用以规范和监督企业的行为。 所谓信用,它是一种买卖双方之间不须立即付款或财产担保而进行经济价值交换的制度,也有人将其进一步解释为是—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可以获得资金、物资和服务的能力;而征信指的是对他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系统的调查和评估,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征信业对完善市场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发达国家征信制度过程看,征信制度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其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而且各商业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所有。笔者认为,要在我国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必须以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力量为主,民间组织力量为辅,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商业化的手段,借助于先进的技术信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质监等不同部门的企业经营行为的记录,建立覆盖全国的网络化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因为现在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机构中,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而我国是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只有以政府的权力作基础,只有政府出面,才能进行跨部门的协调和征集工作。目前,中央银行和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局已联网对企业的开户情况进行管理,对于每个开户企业都设置了唯一的企业识别码 ,申请编码的时候需有税务登记证等其他证件-,我想可以此为基础,再通过国家通过行政手段综合其他部门的有关信息,达到各部门资源共享的目的。对于这个企业信用管理数据库,任何企业都可以付费在网上查询,使得企业在进行客户资信调查的时候,可以方便、快捷地取得所需的信息。一旦企业有什么失信行为,可以在网上进行投诉,经有关部门查实予以公布,并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判刑”,即将企业名称及不良行为记录锁定在“黑名单”中,同时限制企业诸如投资、股权变更等行为,等到达一定年限后才予以解除限制,但有过的失信行为将永久保存,让这些失信企业在商业圈中寸步难行,同时也要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以褒奖,例如可以给予他们在发行股票、债券上的优先权利或较为优惠的贷款利率等,但是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有关政府部门、银行、工商的行为,对故意造成信息不实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保证企业信用信息库的真实性、严肃性,从而逐步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种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应收账款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的润滑剂。

票据丧失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挂失止付、公示催付和诉讼三种补救方法【法律分析】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导致失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法律为了保护有关权利人的利益,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均作出规定,失票人可以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直接起诉。一、挂失止付: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二、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失票人还须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三、直接起诉:由于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票据丧失后,若失票人知道票据在某人手中,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票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包括一下方式: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3、普通诉讼。票据的特性如下: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法修改若干问题探析 (二)增加对电子签名合法性及是否可代理问题的规定 1.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由于电子商业汇票采用电子方式,故其以电子方式的签字不可能为《票据法》第7条规定的本名。[14]当然,依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其虽不是本名,但我们可以认可其具有合法性。但现在只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这一行政规章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可,其法律位阶较低,故建议票据法对此进行规定。 2.关于电子签名的可代理问题。《票据法》第5条规定了票据代理,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13条则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代理电子签名。关于其应否进行特殊性规定,应综合考量代理是否符合可靠性原则、明确审查授权文书主体、验证程序、是否需要配套措施、对于第三人是否有效等因素进行确定。建议《票据法》第5条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签名的可代理性进行明确规定。 3.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真实性审核义务主体的确定以及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存在接入行这一主体。在纸质汇票情形下,承兑人负有审核票据真实性的责任,但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该审核责任是否转移给接入行,错付责任如何确认,需要票据法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进行特别规定。 4.关于电子商业汇票以及影像支票质权设定上的特别规定。正如前文所述,《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电子票据是否属于没有权利凭证的票据,如何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确定电子票据质权有效设立的方式需要进行明确规定。 5.关于对于电子形式下的禁止转让票据和禁止转让背书票据商业汇票的可背书性应否作出特别规定进行明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不允许对上述票据进行“继续背书”。而《票据法》以及《票据若干规定》均未作出禁止背书的规定,只是对于背书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从票据法理而言,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流通主要采取背书方式。但为减轻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法律规定了背书的可禁止性。对于禁止转让票据而言,该票据丧失了可背书性,不再发生票据背书转让的权利转移效力、资格授予效力及权利担保效力。但对于禁止转让背书票据而言,背书行为并非完全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只是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如规定不允许“继续背书”是否与《票据法》以及《票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如何平衡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与票据的流通性之间的关系,需予明确。 6.关于承兑人开户行有权代为应答和代为签章规定是否具有合法性,应予明确。《支付结算办法》第89条规定,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此为承兑人开户行有权代为应答制度。该权利来源值得深入研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根据上述规定,也规定了承兑人开户行有权代为应答和代为签章。我国《票据法》中并无关于代为应答的规定,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均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行政规章,其效力层次不够。而该规定,在债务人有多笔债务的情形下,是否与关于受偿顺位的规定或者约定相矛盾,需值考虑。此外,代为签章应有当事人授权,在无当事人授权的情形下,只是依据作为行政规章的该办法规定代为签章,权利来源是否合法,也值研究。 7.对支票影印系统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予明确,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中进行特别规定。例如,应明确对影像与留存实物的符合与否承担审慎审核义务的主体,进而明确在两者不符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形式。 七、对《票据法》第86条的规定进行完善 (一)明确未补记前的支票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86条对补充前的空白支票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即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我国《支付结算办法》将”不得使用”解释为还包括不得转让的意思。而《票据若干规定》第45条规定: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只规定补充完全的空白授权票据不能行使权利,而未明确否定在补充前空白支票的流通性。我们认为,依据票据法理,空白支票具有流通性,只是在补充权行使前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凡是规定空白票据的国家,其立法均承认空白支票的流通性,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115条规定,在签发时其内容显示意图成为票据的文件,在任何必要部分仍未记载完全时就已签名的,在补填记载完全之前,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在补填完全之后,得依完全票据行使票据权利。综上,建议《票据法》对补充前的空白支票的效力是否包含不得转让的内容进行明确界定,以防发生争议。 (二)对补充权行使后的法律效力以及超出补充权范围对善意的持票人的保护等问题进行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86条对上述问题没有规定,仅是在《票据若干规定》第68条进行了规定。建议借鉴国际公约及其他立法例予以完善。如,《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条规定,支票于发票时欠缺应记载事项,经补充记载完成,而其补充不符合原协议时,付款人不得以此未遵守协议之事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支票者不在此限。 注释: [1]法理学分类中的狭义上的法律。 [2]曹守晔、王小能:“统一办案标准,维护金融安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下)”,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28日第3版。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4页。 [4]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救济方法:(一)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挂失的票据不予付款,防止票据款项被人领取(包括善意第三人),以保护失票人权利的票据丧失救济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生效的《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法律出于对付款人利益保护、避免由付款人承担失票风险的考虑,限制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是合乎法律精神的。(二)公示催告:所谓公示催告,既是一种法律程序,又是一种法律制度。从前一种意义上讲,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的这样一种程序;从后一种意义上讲,则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三)普通诉讼程序:即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上所载的金额。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对票据权利归属做出判决,认定申请人是否为所失票据的合法权利人。我国票据法没有对该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存货业务会计制度设计研究论文

一、对我国会计改革的简要回顾 近十年来我国会计领域的改革,尤其是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其规模之大、内容之深入,都是前所未有的。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制度与行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两制”)的发布与实施拉开了这次改革的序幕。而2001年发布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制度,则将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推向了又一个高潮。“两则两制”的发布与实施,意味着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是坚持“两条腿”走路方针的。制定会计准则,不但在形式上而且在基本的和主要的会计政策的选择与运用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而发布与实施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会计制度,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的传统习惯与思维方式,也适应大多数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 然而,在第一个具体准则出台前的1996年,一些会计界人士就对当时实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口诛笔伐,主张立即“取消”或“消灭”,以扶正被“冷落”了的会计准则,但是中国会计环境和会计实践教育人们,企图在很短的时间内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作法,采用“单轨制”的会计准则作为我国会计核算的规范,是行不通的。我国今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将要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及小型企业会计制度,也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在经过了冷静思考后的必然选择,用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三要素(遗传、变异和生存斗争)来解释,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规范的“遗传”,而从已经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来看,在“一般规定”中又包括了许多会计准则的内容,这在一定意义上或许也可看成是会计准则的“变异”。总之,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将长期并行,共同指导和规范我国的会计实践。 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准则和制度 对我国是否应该建立会计准则,十年来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我国根本就不该搞会计准则,它不符合国情;也有少数人认为,必须搞会计准则,并要尽快地以其来代替我国传统的会计制度;不过大多数人认为,考虑到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既要设计会计准则,也要制定会计制度。笔者认为,前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而不足为取,第三种观点才是现实和理智的选择。之所以产生这些分歧,关键还是在于如何认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 (一)从二者的联系来看: 1.它们可统称会计制度。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各国的会计环境不同,一些国家只采用会计准则,而有些国家如法国和改革前的我国只采用会计制度,来规范各自的会计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会计制度。 2.它们都是会计标准。会计标准无非是对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依据和准绳,只不过有的标准原则一些,有的标准具体一些。但是它们都可以反映各自运用的会计政策。 3.它们都属于会计法规。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实施的,因此它们都是同一层次的部门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从二者的区别来看: 1.规范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记录和报告就不可能。 2.适用的范围不同。会计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会计处理,而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即使在美国也未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公认会计原则,我国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中,要求所有企业执行的也是少数。 3.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不同。由于规范的目标不同,决定了各自规范的具体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定性”的规定,例如在准则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语言:该项收入(或费用)“计人当期损益”。至于记录到哪个科目,则由会计人员自己去判断。而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则具体得多。毫无疑问,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强。同时,认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准则是对某一类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加以规定,而制度是对某一类企业或全部企业的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4.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5.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不同。现在有一种说法,就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处理会计业务的规范,它们处于会计规范体系的同一层次,是平行的关系,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他们认为,《会计法》和《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居于第一层次,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同居于第二层次,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他们也许是因为看到已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般规定中,几乎包括了已发布的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因此认为执行准则和执行制度都一样,何况会计制度中还有科目体系和报表体系。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导,我们不能因为新会计制度中包括了许多会计准则的内容,就认为它们可以互相代替,处于同一层次了。按照这种说法,确实没有必要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设计会计准则,只要有会计制度就行了。 然而西方国家的一些事实有力地证明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在法国,自1947年以来一直采取统一会计制度的形式,但有资料表明,最近几年他们也在“建立新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组织力量搞本国的会计准则”;而西方一些长期实行会计准则的国家,“公司在实际执行中,仍要根据会计准则制订会计科目体系,据以进行会计核算”,只不过这种科目体系是公司自己制订的,而我国微观经济主体设计会计制度的能力很差,这主要是由于会计人员素质较差以及相关制度缺乏灵活性所造成的,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需要由国家组织专业人士来设计。如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可以互相代替的同一层次的规范,试问,美国的公司为什么还要设计会计科目?法国又为什么还要制订会计准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准则和制度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规范,前者(尤其是会计基本准则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约后者。根据会计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层次关系作以下划分:会计法是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第二层次,会计准则是第三层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是第四层次。 三、关于新制度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制度的名称。新制度体系包括三大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和小型企业会计制度。这三大制度都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已经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实际上是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其名称使人误解为它是规范所有企业的会计制度。为了与金融保险企业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区分,建议直接将“企业会计制度”命名为“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这样既可省去行文的麻烦,又可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名称相对应。 2.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新企业会计制度由一般规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专业会计核算办法三部分组成。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①是否三大制度下都包括这三个部分,如果包括,在“一般规定”中将存在大量的重复。②现行制度的“一般规定”中,包括了许多已发布的会计准则,一方面使“一般规定”的内容过多(共计5至6万字),显得冗长,另一方面又与“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的许多内容重复,实无必要。③既然会计制度中包括了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又势必回到原来的问题上:只要会计制度就行了,会计准则是多余的。或者可以这样来理解准则和制度的关系;准则是会计对外交往用的,制度是对内进行实际会计处理用的。 3.关于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财政部已经印发了《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文),由于新制度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已发布的具体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股份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进行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应该不大。然而,股份公司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新制度时,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则出现了很多问题,因为它们以前执行的行业会计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差异较大,而且有许多具体准则它们也没有执行,这不是上述文件提出的几条简单的衔接内容所能解决的,对此,财政部还应当发布一个更详细的规定,否则会造成新旧制度衔接的混乱。 4.放权以后的监督问题。新制度在许多方面给予了会计人员处理经济业务更多的自主权。例如,提取坏账准备的有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以及固定资产目录都由企业自行规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试值准备也由企业来确定;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以前要由企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才能人账,现在则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批准后,即可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这些规定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现在的问题是,放权以后如何加强对这些方面的财务信息的监督。若放松监督,企业就有可能提取秘密准备或弄虚作假,从而严重影响利润的真实性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提纲是一篇文章的整体思路和框架

中小企业存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存货管理是当前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高度关注的内容,库存会涉及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并且贯穿着整个生产的流程,具有占用资金大的特点,而且品种繁多,特别是业务涉及的范围较广,所以针对存货的管理至关重要。提高库存的工作效率,强化库存的管理,是当前企业面临的不可避免的研究课题,本文主要通过实践中企业管理过程库存管理的现状进行详细的分析,积极探索库存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关键性问题,制定出合理化的库存管理战略,强化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地位,提高市场竞争的软实力,促进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存货管理;库存管理

一、加强中小企业存货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流动资产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期间存货会占据较高的比重,因存货会贯穿于企业生产的全过程,从长远的经济利益来看,存货如果管理不当将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长期经济发展的战略将会因此受到影响。企业如果想在竞争中保持一定的持续经营的水平,关键还在于内部的存货管理,存货占据企业的关键性位置,合理的规划好企业的存货,才能有效地整合企业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防止可能出现的存货问题。现阶段,中小企业处于创业发展的初步阶段,内部管理各个方面的制度较为落后,将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巨大的挑战,存货的最大价值将会难以实现,所以企业更应该密切的关注于此问题的研究。

当前,存货管理问题是中小企业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有效的存货管理能够实现管理的目标。流动资产是否安全和完整,是财务管理的关键,还是企业财务收支保证的关键。针对中小企业存货管理的研究,可以确保企业实现内部自我的调整,存货管理部门彼此间形成制约和监督,对现实具有实际的借鉴意义。我国市场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和壮大中,中小企业逐渐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中小企业具有生命力旺盛的特点,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无法衡量的价值,但是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上仍然会暴露出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其中存货管理的意识淡薄,只有更好的完善存货管理,才能降低存货管理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中小企业存货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库存积压现象较为明显,存储量设置较为不合理。很多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往往都是被库存所占用,很多中小企业的仓储管理较差,导致存货积压严重,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导致企业流动资金额度逐年呈上升的趋势,这样会大量的占用资金,阻碍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周转,尤其是存货储备资金占用的明显,占流动资金总额的比重较大,资金管理就会产生困难,甚至有时会出现资金周转的问题。据相关数据统计,大部分中小企业存货资金的管理占用资产总额的40%左右,虽然各个行业的标准不一致,但是其所占的比重来看,仍然是属于较高的比重,其还仍然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但是企业还是疏于对其的管理,导致流动资金管理出现问题,不严加的管理将会导致资金周转的速度逐渐成下降的趋势,长期来看影响是巨大的,达到一定的影响后将会严重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库存管理人员岗位职权划分不清,内部控制制度职能落实不到位。追求利益最大化虽然是企业的目标,但是盲目的追求就会导致一系列的弊端,例如内控管理上制度设置不合理,部门的人事管理较为落后,一个人身兼多职的现象仍然普遍,在加上很多岗位在设置岗位时就没有明确岗位的职责,往往没有特别专注于库存的管理,对最初存货的购买等如果稍加注意,就会避免可能存在的存货滞留,有时很多工作人员忽视对存货的保管,在相关数据的记录上缺乏认真的态度,记录数据往往是应付差事,结果就是丧失了大量的库存浪费。

3.第三方物流没有真正的应用,合理优化内部和外部物流资源是关键。传统上只是简单的对内部物流进行管理,长期形成一定的惯性,因此,整合物流资源上却忽视了对外部物流资源的利用,仍然坚持原有的内部自营物流为主,长期还会忽视很多内部资源的浪费,特别是人力、财力和物力。纵观存货管理的全过程,从采购、入库、领用、出库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积极有效的整合,真正的整合好内部资源,才能真正的利用好物流资源。对外物流管理上,第三方物流管理的利用率较低,往往观念上较为传统,没有形成开放性的思维模式。由于内部物流的长期使用,导致成本较高,虽然好似节省了一定的外部费用,但是根本上还是影响到了企业的利润,增加了部分的成本费用,影响到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4.存货内部管理制度中仍然存在弊端。传统物流没有将供应链很好地管理和整合,给企业的竞争策略带来阻碍。传统观念上只是简单的分散物流管理,缺乏供应链的整合认识,忽视整合带来的价值。对建立全面的供应链系统管理的认识不足,片面的认为只是成本运输管理,以及仅仅是采购成本的管理模式,忽视机会成本的损失。很多部门忽视对物流管理,特别是对其的成本管理,物流管理的各个部门间如果出现了问题,就只是进行相互的'推诿、相互扯皮,难以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三、强化中小企业存货管理的应对策略

1.提高企业员工的专业技能,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力度。仓储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关乎企业长远的发展,这样特殊岗位的培训工作,是企业进行仓储管理的关键,尤其是选好优秀的仓储管理人员是库存管理的关键。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置重重关卡,加强对专业用具的管理,强化考核力度,通过绩效考核加强对专业用具的管理,良好的培训学习管理,会调动工作的热情,加强岗位的归属感,使之通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学习,快速的增加工作经验,选择学习成绩较好的人员担任重要的岗位,例如实行周期性的岗位轮换,定期进行盘点库存的工作,加强对财务核算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财务管理的业务水平。

2.仓储管理上选定适合的存储结构,例如在订货管理上选择合适的订购方式,明确合理的方式方法后,在确定最佳的库存存储量。还可以采用经济批量法进行合理的计算,计算出最佳的采购数,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确定最佳的采购基数,以此确保量的提高,才能真正的保证内部存储环境。良好的库存管理能够降低成本,及时订购相关数量的库存产品,防止不必要的产品积压是关键,目的就是改变原有模式的弊端,真正实现降低总成本的目标。

中小企业存货管理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存货管理的现状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经过二十年发展,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经济制度越发完善,监管部门权责更加分明,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正在向着好的方向发展,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元素,是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对它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金占用水平以及资产运作,在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存货的管理一方面在于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防止存货的不足;另一方面加速存货参与周转,缩短存货周转时间,从而避免占用过多的资金。

目前,由于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对存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粗放,所以表现出基础薄弱、起点较低,其管理停留在单打独的家族传统粗放型的管理层次上,无健全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认识或重视到企业存货控制和管理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另一方面,国内许多企业甚至是上市公司,他们把过多的精力放在了生产和销售上,忽视了存货的限额和数量控制,从而造成存货积压,导致公司现金流出现断裂,产品生产不畅、资金积压严重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自身的发展。在新形势下,中小企业应加强存货管理力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结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二、我国中小企业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小企业普遍机构设置不完整,管理人员往往身兼数职。批准采购与验收材料的权限经常由仓库主管一人所拥有,同时该部门负责对所采购的原材料与产成品的保管,这就缺乏权限的相互制约,容易使内部人员,特别是仓库主管利用存货获取个人利益,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存货管理的模式不合理

中小企业的存货管理偏重与内部物流系统的利用,而忽视了企业外部物流资源的整合。一般中小企业的存货管理都包括计划、采购、储存、领用、出库等过程,这便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显然没有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物流管理资源。而且,在存货管理中,它注重了存货的收、发、存的管理和实物保全,但对存货的价值管理不够重视。在管理手段上,中小企业更多注重运用数学模型,确定最佳经济批量和最佳进货时间,却没有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来优化存货管理。

(三)存货计量的方法不恰当

中小企业在存货的计价方法的选择上不够合理,不仅在材料的领用记录、生产成本及费用的归集、结转的记录方面人为的因素比较多,且对发出的存货,采用了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中小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而且中小企业的存货计价存在随意性的特点,一方面对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产生影响,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无法真正了解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产总额及构成情况;另一方面影响损益表的真实性,使其无法真正了解企业实现的利润与发生的亏损情况,无法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再一方面就是影响各项比率指标的分析,从而使会计资料的使用者造成错误的分析与决策。

三、关于我国中小企业存货管理中的一些的建议

(一)完善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严格规定存货的购进计价方法、发出方法、盘存方法,并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应设置明确的请购、付款、销售、收款、保管等岗位职责,对于人员较少的小单位来说,有的岗位职责可能会交叉,对于交叉的这些岗位,管理当局更应该关注职员的尽责情况以及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存货管理是由管理人员执行的,所以要加强存货管理必须从加强存货管理人员的培训入手。

(二)制定适应企业自身情况的存货采购流程

首先,是为了保证企业不间断的生产对原材料的需求,应有一定的存储量;其次,为了满足产品销售批量化、经常化的需要,更应该有足够的半成品、产成品存储量;再次,为了保证企业均衡生产并降低生产成本,应有一定的存储量;最后,为了避免或减少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和意外事故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也应有一定的存储量。因此,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对存货科学的采购和控制库存量的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三)改善企业存货存储过程缺陷

入库过程是材料物资经验收合格后入库并录入入库单的过程;出库过程是物资需求部门按照原需求计划提出领料申请,经物资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料并录入出库单的过程。对出入库工作的管理,关键问题是监督机制的建立。企业财务部门应当每月对所有入库单、出库单进行核查,并形成财务凭证,实现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的结合,至此完成物资在库存过程的管理。

(四)加强企业存货核算管理

存货核算管理系统是企业通过应用物资管理系统实现效益目标。对存货进行管理与核算,就是要通过对各项存货的收发存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及时准确地将各类存货成本归集到各成本对象和成本项目上,并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存货的耗用状况,实现物资在价值形态上的管理,动态地反映存货资金的增减变动,提供存货资金周转和占用情况的分析,为实现最佳储备提供依据。在管理上,企业应特别建立应用机制,定期对企业存货成本构成情况、存货资金占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情况进行控制与监督,同时,在特定条件下,不定期地对物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的或全面的控制与分析。

参考文献:

[1]吉文丽。企业存货管理的问题和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05)

[2]王利敏。中小企业存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陈斯雯。企业存货核算与库存管理技巧[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7)

如何加强中小企业的存货管理

摘要: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中小企业的存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行有效的存货管理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头等要务。文章从加强存货管理的重要性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存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加强中小企业存货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存货管理;对策

存货是一把双刃剑,它是企业供需平衡的根本保障,没有存货,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行,然而,他也是企业的“坟墓”,一旦管理不善,存货造成积压、资金周转困难以及由产品技术更新过快造成的存货淘汰,就会给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极大的障碍,同时由于存货资金沉淀过多,增加企业资金使用成本和存货风险成本,可能把企业拖入深渊,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一直以来存货问题始终困扰着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影响中小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因此重视存货管理,改善存货管理,对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果有重要的影响。

一、加强存货管理的重要性

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准备出售的产成品、仍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生产所要耗用的原材料和物料等。企业存货的好处主要表现在能调节生产负荷、提高企业服务水平、获得规模效益、降低物流成本等,过量存货或存货不足对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过量存货会增加存货保管费用、占用过多资金,导致资金周转不灵、降低了材料或产品的质量、存货不足时则会影响企业服务质量或是造成企业停工待料等问题。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加强存货管理的意义主要表现为:首先加强存货管理是维持企业生产和销售均衡的需要,充足的存货一方面可以节约采购费用,另一方面又有利于生产正常进行,实际上即使市场供应充足的时候,存货也会出现问题,如供应距离、运输过程出现的种种故障等,因此企业需要通过一定的存货来维持生产或销售的均衡需要;其次,加强存货管理是考虑采购成本的需要,批量采购相对于零星采购能节约更多的采购费用,但过多的存货也会占用较多的资金,增加仓储成本和管理成本等,因此企业应通过加强存货管理在二者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

二、我国中小企业存货管理现存主要问题

第一,企业对存货管理的重视不够,存货管理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大多会受到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制约,对存货管理重视程度不高,仅是停留在保证正常生产和销售的这一层面上,对企业的销售数据和存货历史数据分析力度不够,使得企业存货成本长期处于失控状态中。同时,大多数中小企业尚欠缺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或是即使有相关制度也缺乏严格的考核和监督,存货管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实际操作中,中小企业验收人和采购人往往为同一人,增加了存货流转过程徇私舞弊的风险,且企业对于单价小、规格多的存货没有形成统一的分类管理办法,不利于企业做到全方面的控制。

第二,存货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很多中小企业对存货的管理还处于初级模式,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大多采用手工操作或计算机管理并行的方式来管理存货,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企业存货核算不准确,账实不符,无法对存货进行及时监控,偷盗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虽然也有部分中小企业建立了健全的存货管理信息系统,但这样的系统稳定性、准确性较差,除记载存货的收、发、存的数量外,其他方面数据很不健全,与供应商也不能联网,存货信息无法第一时间得到反馈,常会误导企业采购行为,存货实物管理混乱、存货信息不准,造成存货脱销或积压,无法实现为企业资金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缺乏科学的存货采购计划。科学的存货采购计划是中小企业存货管理的薄弱环节。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往往把存货管理的重点放在原材料采购和成品的销售上,过于忽视存货成本和存货资金占用情况,缺乏科学的采购计划和销售预测,仅凭感觉进行采购,不能按物资实际需求量提出采购申请,无法对存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控制,没有形成采购存货的限额责任管理,容易导致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等不合理状况,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科学的采购计划,中小企业采购中常出现频繁采购现象,大大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

第四,存货管理内部控制问题突出。一是中小企业在职能分工上不尽合理,管理人员往往身兼数职,人材料采购、验收和产品销售等可能均由同一人来完成,容易出现质次价高、缺斤短两、企业资产流失等现象;二是中小企业人员监管制度不规范,例如一些中小企业仅凭采购人员提供的发票入账、报销,容易滋生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相勾结的行为;三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均缺乏内部审计机构,或是相关职能被弱化了,企业既无规范的存货管理规则,也没有相应的存货盘点制度,忽视对存货的仓储、保管、领用、报废等方面的控制。

三、加强中小企业存货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第一, 完善企业存货管理制度。首先,加强存货采购控制,。由采购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审批后再进行采购,加强与供应商的谈判力度,确保采购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在验收方面,相关部门应就运单、发票、合同进行严格验收,建立保管责任制,保证存货安全,在资金支付结算上财会部门应就合同、验收单、入库单、付款通知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付款。其次,完善领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出库制度,做到只要存货发出,就要严格填制存货出库凭证,建立存货定期盘点清查制度,严格按照存货盘点单要求记录当前存货情况,确保账实相符。再次,完善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发出存货提取程序,要求见单发货,并要求财务人员通过存货周转天数、存货周转率等指标加强存货管理。

第二,加强存货管理信息化建设。随着经济信息化的推进,中小企业应充分重视存货的信息化管理,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实物流转信息与账务处理信息及时化通道,便于相关人员可以实时、动态了解存货信息,以实现企业存货资金的有效管理,保持企业强大的竞争力。例如,中小企业可以使用ERP信息管理系统,它能够将企业物资资源、资金资源和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在一起,同时通过ERP系统企业可以实现存货信息资源在各部门或是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共享,有利于企业对资金、货物、人员和信息的全方位监控,有效阻止企业各部门各自为政、信息阻塞、账实不符等问题的发生。

第三,加强存货采购管理,完善采购计划。一是规范采购行为,对采购货物的品质、价格、数量等进行动态监控,增加采购透明度,要求做到“货比三家”,选择信誉好、价格低、质量优的供货企业;二是运用科学方法计算存货成本,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大多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作为存货计价的方法,但这种方法工作繁琐且工作量大,需要有专人负责,随着电算化系统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建议使用个别计价法进行存货计价,这种方法确定的存货成本最为准确;三是提高采购计划人员综合素质,采购计划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对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运行情况要有充分的了解,掌握设备维修、备件消耗情况及生产耗用材料情况,进而做出科学合理的存货采购计划。

第四,采用科学的存货管理模式,控制最佳库存量。传统的库存管理方法包括:ABC分类法,依据存货成本价值和用量大小、重要程度对存货进行管理;定量订货模型,指当库存量下降到预定最佳库存数量(订货点)时便按规定数量进行订货补充;定期订货模型则是按预先确定的订货间隔期间进行订货补充库存,每次订货数量不同,其需要连续盘点库存以便达到订货点就发出订单。另外,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加强供应链管理来实现最佳库存量,供应链库存管理是将传统供应模式产生订单进行补货改变成以实际或预测的消费需求进行补货,是在企业与供应商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基于双方成本最优原则,由供应商管理库存,确定库存水平和补给的策略,控制最佳库存量,其主要步骤包括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建立与供应商及时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进行JIT操作。

第五,加强存货内部控制。中小企业存货内部控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建立与供应、销售方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采购和销售制度,有效发挥存货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存货业务岗位责任制,要求相容职能相分离,如存货请购与审批、采购的验收与付款等,确保各岗位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和监督;三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存货管理的授权审批方式、程序和权限,严禁未经授权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四是完善存货业务流程控制,包括存货的取得、验收、入库、仓储、保管、领用、处置等环节的工作控制,确保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在企业存货管理的全方位严格执行,并进行合理的奖惩。

总之,一直以来存货问题始终困扰着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影响中小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因此重视存货管理,改善存货管理,对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果,保障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培行.探析企业存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1(9).

2.王娟.也谈中小企业存货管理策略问题[J].经济师,2012(6).

3.徐文静.浅析中小企业存货管理问题[J].企业导报,2011(1).

关于对集团公司会计制度设计的看法通过这些天对集团公司的会计制度的调研,觉得企业集团不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叱咤风云的重要角色,而且也把传统的财务会计带入了新的天地,原有单一、孤立、僵化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的一套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正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下面我们将要对企业集团会计制度的设计问题谈谈我们小组成员的总结出来的几点看法。 一、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的原则。 (一)目的性。财务总监进行会计制度设计前,应明确自己的目的是什么,想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对大型企业集团尤为如此,大型企业集团具有跨地区、省市、跨行业的特点,相当一部分大型国有企业至今尚未执行新会计制度。在进行设计前,财务总监应考虑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哪些特殊业务或内部监控需要设置内部科目来体现,使用内部科目需具备什么条件;如何设计内部报表(报告),以及时、全面地得到集团内部企业的财务信息及它们之间交易的情况,并辨别下属企业对集团的依存程度,如资金来源或利润来源。 (二)合法性 。 设计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必须以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财经法规为依据,内容上应与《会计法》、《会计准则》协调一致。企业在设计会计工作组织、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时,必须充分考虑《会计法》的各项规定,要符合《会计准则》中的一般原则,符合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各项规定。 (三)效益性。 设计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以提高信息质量、工作效率为手段,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财务总监应充分考虑设计成本、运行成本和与之带来的效益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例如对大型企业来讲,划小核算单位能比较有利于控制成本,但相应会增加运营费用和核算环节;向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可以有效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另一方面却增加了母公司财务负担,某种意义上削弱了下属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意识。当然这些判断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只能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要求进行判断。 (四)可操作性。与国家颁布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相比,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在表达方式上应该尽量浅显,并与企业日常会计核算的实务紧密联系,内容上更为全面具体。对属于国家财务法规中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应做出明确规定,对未作规定的有关内容、程序、权限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使企业会计流程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五)监控性 。设计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某种意义上是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思想的体现,应贯彻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的始终。对每项重要经济业务都要安排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方式,便于及时掌握和归集所需要的信息。对会计账目列示方式、财务报告的披露方式要进行详尽地规定。如企业所有者权益非损益性变动、财产盘亏或盘盈、递延资产,预提费用科目的使用,重大资产处置、投资等事项财务处理前,所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需要的支持文件等。二、集团会计制度设计的具体内容。 具体设计是根据总体设计确定的内容,详细地具体地设计各种凭证、帐表的形式、方法,业务处理的办法等,以组成一套可以实施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其设计的主要内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一)会计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工作守则以及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二)会计科目(账户)的设计。包括会计科目的制订或修改及其使用说明,以图表方式列示实际使用的会计科目的级次、名称、编号和核算内容。(三)会计凭证、账簿的设计。包括登记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格式、种类;各种月记账、总账、明细账和备查簿的格式、种类、数量等。(四)会计报表的设计。包括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和企业内部管理用的报表的格式、种类和编制方法;报表附表和附注的编制说明;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时间的规定。(五)会计日常核算规程的设计。包括货币资金业务、固定资产业务、存货业务等资产的核算规程;销售业务、负债业务、财务成果以及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方法。(六)会计记账程序的设计。包括会计凭证的填制方法、传递程序和审核规则; 账簿启用、登记、审核规则;对账、结账的工作程序以及记账程序的图示及说明。(七)费用成本核算方法的设计。包括费用成本的核算流程、分配标准;成本项目的设置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八)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包括货币资金业务、采购业务、盘存业务、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等。(九)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包括计算机硬件的配置;软件的选择和开发;电算化会计系统的输入、查询;以及电算化系统运算、输出的设计。(十)其他方面的设计。包括会计工作的交接方法;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财务分析的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制定的会计制度。三、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应注意的问题。(一)目前一些企业集团在财务管理体制建设方面存在着产权不清、出资者不明、财务关系不顺,责权失衡的问题,致使“内部人控制”、“团而不集”、“集而不团”的现象比较突出,已严重阻碍了企业集团健康发展。这就要求在进行企业集团会计制度的设计时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加以考虑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因此在进行会计制度设计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集团会计制度设计时对应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与完善。1、产权明晰原则。即在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作为出资者对子公司有重大决策权、资产收益和选择经营权,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子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而子公司作为被投资的企业,则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1�7�1�7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本保值之责任。遵循这一原则,明晰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是理顺它们之间财务关系、规范它们各自财务管理职能的基础。因此,设计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必须在这一基础上展开。2、权责利相统一原则。企业集团在会计制度设计上就是要从总体上对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的财务责任、财务权利和经济利益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和处理的基本财务管理制度。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财务责任是核心,因为它是确定财务权力的基本依据,其履行情况也是确定经济利益的主要依据;财务权力是保证,因为各成员企业只有拥有一定的财权,才能独立地进行财务活动,履行财务责任;经济利益是目的,因为它是各成员企业努力履行其责任的内在动力,也是各成员企业维持其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建立正常的财务秩序,调动各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经济效益,是设计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的指导性原则。3、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一个企业集团单一地采取过度集权或过度分权财务管理,均有着许多弊端。过度集权必然使集团财务机制僵化,从而挫伤子公司的积极性:相反,过度分权必然导致子公司及其经营者在失控状态下过度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从而侵蚀集团整体利益。所以,应在紧密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影响集权或分权诸因素的基础上,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使两者相互平衡、相互结合。这不仅是设计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所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且也是设计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中所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4、切合实际原则。即制定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中要充分考虑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规模大小、股权结构、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使之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二)对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中财务问题治理的几点对策建议。1、尽量推行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针对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不难发现其所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集中管理的体制。随着这几年企业集团的迅速发展和扩张,过去的分权管理模式已明显不适应集中管理的要求。 为此,集团总部将战略决策权、投资融资权、人事权、资金调度权,资产管理权等重大决策权进行集中管理。同时集团总部对下属各单位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资金的运作,资产的盘活、日常管理指导,技术指导、行政管理、创立品牌和维护品牌等。2、利用网络技术对管理手段和方式的彻底变革。在企业集团内部利用网络技术,对管理手段和方式进行彻底变举,已是当务之急。实现对子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监管;对子公司的成本、费用进行监控;对子公司的财务成果核算与利润分配进行统筹。在实时监控的基础上统一协调规划整体的财务目标,减少子公司为谋求小团体利益损害集团利益的不规范行为,实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我们相信,企业集团会计制度的设计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经过集团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努力,肯定会给集团的管理带来新的风貌。

合同承诺制度研究论文

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以下笔者将对这两种观点分别予以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二、辨析-物业管理合同与相似民法制度[8](一)、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先看委托合同。按《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该章的其他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明确委托合同的特征。1、合同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定,此两方当事人为委托合同的主体。2、受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处理委托人的事务。3、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4、委托合同有有偿、无偿之分。5、受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6、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9]对应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和特征,不难看出二者存在以下主要区别: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所谓委托人的事务,一般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反观物业管理关系中的管理服务,其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都能够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而言,如果每一个业主都事必亲躬,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无法维持。可以看出,物业管理事项与被委托事务存有明显差别。2、《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约定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还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而物业管理则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一般都要由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4、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即可,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必须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标投标的方式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并且一般要求要采用物业管理示范文本,最终合同的相关内容和履行还要接受城建、市容、及居委会等相关机关的监督。5、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在合同存续期限上有较大差异,被委托人处理的事务往往比较单一,时间比较短;而物业管理则不同,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是系统的、专业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反复进行的,如果物业管理合同签署的期间较短,就可能因物业管理公司追求短期效应,采取不恰当的方式从事物业管理,从而不利于物业管理设施的长期保养。此外,出于物业管理关系的特殊性,物业管理一方当事人不得象委托合同当事人那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6、两种合同采用的报酬支付方式不同,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与委托合同不同。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一般是依据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月交纳。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是将处理事务的费用与给委托人的报酬分别规定的,处理事务的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垫付,而后由委托人偿还,对与报酬则采用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或无偿委托不支付报酬,这种支付费用及报酬的方式显然与物业管理收费有着巨大的差别。7、委托合同一般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特别信任为前提条件建立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通过招标投标之后获得的,物业管理人一般皆需要获得一定的资格认定证书方可以成为物业管理合同的招标对象。8、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而物业管理合同一般皆为有偿合同。从以上的诸多方面,可以明显看出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存有若干重大差异,物业管理合同远非委托合同之一种,现在实践和理论中以委托合同为物业管理合同定性的做法曲解了物业管理合同的本质特征,混淆了基本的法律关系,对于实践中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贻害不浅。(二)物业管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10]代理为一项民法上扩张和补充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重要制度。在代理的分类中,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即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实践中有些人认物业管理合同为代理的委托合同,也有人认为物业管理合同为代理权设定行为之一种,并得出物业管理行为为代理行为的结论,这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对物业管理合同性质的误解,以下从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和物业管理行为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予以澄清。首先,一般情形下,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和基础[11],在上文中,笔者已经用足够的篇幅表明了物业管理合同不是一种委托合同,退一步说,即便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有相关的委托条款,但其一,此不能作为对整个合同定性的依据,其二,理论通说皆认委托合同并不必然地产生代理权,只有在委托人作出授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方才发生。因此物业管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行为自当不同。其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公司通常都是没有代理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来代理,而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代理。因此,代理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用代理的概念来解释物业管理活动。再次,民法理论皆认代理人获得相应的报酬系基于委托合同,而代理行为非为营利性行为,这一点与物业管理制度的目的有着重大冲突,而且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信誉为前提的,否则,相对人就不能安全地进行交易。何况代理的最终效果只能是提高被代理人的信誉。现代社会,物业管理向规范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如果将物业管理归属于代理行为,那么,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活动,最终效果就应该只是提高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信誉,在这种代理结果之下,物业管理企业就不会有动力来下大力气从事这些活动,显然,代理的这种效果不符合物业管理的实际。[12]最后,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后,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是以自己的独立意志为前提的,在具体事项的 管理操作中并不需要依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行事,这一点也与代理存在重大差异。

希望你满意! 论合同效力民法论文 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 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 三、 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条件; 四、 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 五、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 六、 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 七、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 八、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九、 几种特定情形下合同效力确认的专题讨论及评价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履行不能 一、 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因此,《合同法》应当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之所以要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前置式的讨论,乃是因为其直接构成下文相关论述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发生),而否认采用“分离论”(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的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分离论”存在三个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给了当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与生效留给了国家去评价,当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误导了当事人,它告诉当事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则是国家的责任。”其三是“逻辑上错误,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它又可能无效,又怎么能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履行合同?”(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来看,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其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就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也强调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可能生效。这样会促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呢?其次,该书作者对“分离论”的三个缺陷也都无法成立:第一,合同自由与合法并不矛盾,合同的成立本身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生效”则体现出了法律对其认可和保护,这其中包含了法律对其订立合同行为的法律评价。第二个观点的担心也是多余的,因为只有“依法”才有可能“生效”,直接告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至于第三个观点更是有误,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所以如果成立后未生效前根本就不必履行,也无法请求予以强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如果因违法而无效,相对方只能依据缔约过失等责任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所以,无效合同以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本就无法约束当事人,哪来什么“逻辑错误”呢?相反,该文作者在其随后的论述中不仅列举了“统一论”的例外情形,而且指出:“但即是规定了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未经批准、登记,对该合同也不能都确认为无效,对于其中内容合法的合同,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应当尽量挽救确认其为未生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补办以后仍应确认为生效。”(4)等等。合同既然未成立,那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的依据何在?这才是真正的自相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5)是不无道理的。 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6)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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